最新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要求资料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
摘要:
1.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概述
2.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作用
3.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填写要求
4.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注意事项
5.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示例
正文:
一、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概述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是指在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检验等过程中,记录取样、送检及检验结果的一种表格文件。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是保证检验数据真实、可靠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质量验收、产品质量把关的关键环节。
二、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作用
1.确保检验数据真实可靠。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详细记录了取样、送检及检验过程,有利于监督检查,防止数据造假。
2.便于工程质量验收。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是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有利于项目竣工验收。
3.有助于产品质量把关。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改进生产工艺。
三、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填写要求
1.表头信息:包括表号、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等基本信息。
2.取样信息:详细记录取样部位、取样方法、取样数量等。
3.送检信息:注明送检单位、送检日期、送检方式等。
4.检验结果:记录检验报告的编号、检验结果、检验日期等。
5.见证人信息:填写见证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
四、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注意事项
1.记录表应由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填写。
2.记录表要保持整洁、字迹清晰,避免涂改。
3.记录表上的信息要与实际情况相符,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4.记录表应按要求归档,方便日后查阅。
2024年见证取样送样细则(二篇)

2024年见证取样送样细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为保证式样能真实代表母材质量状况,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根据国家关于建筑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的相关规定,由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人员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并送至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呢对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上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授权见证人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持证取样人员在现场取样,同时,也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授权见证人的见证下送至由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测试。
一、见证取样、送样范围1、见证取样的程序(1)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授权书”。
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质检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2)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3)见证人应对试件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4)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5)检测单位应在检测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发生式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建设工程质监站和见证单位。
2、见证取样范围(1)用于工程结构的所有混凝土试块;(2)用于工程的所有砂浆试块;(3)用于工程架构的所有钢筋及连接头试件;(4)用于墙体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的水泥;(6)用于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和剂;(7)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二、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1、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1)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2)必须由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施工专业知识;(3)必须具有建设单位的见证人书面授权书;(4)必须向质监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授权书;2、见证人的职责(1)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2)见证人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3)见证人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式样送至检测单位;(4)由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必须亲自封样;(5)见证人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并出示“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6)鉴证人员对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由法律责任。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日期:__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_见证人员:1.姓名: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2.姓名: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3.姓名: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被见证人员:1.姓名: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2.姓名: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3.姓名: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目的:本次见证取样送检记录旨在确保样品取样过程中的公正、准确和有效性。
一、见证取样过程:1.检测项目:被取样的物质或样品应明确标注检测项目。
2.取样工具及容器:取样工具应为洁净、无锈蚀、无油污的器皿。
取样容器应为密封、干燥、无损坏的容器。
3.取样地点:取样地点应为被取样物质或样品的原存放位置。
4.见证人员的时间要求:见证人员应提前到达取样地点,确保在取样过程中担任见证工作。
5.样品编号:为每个样品分配唯一的样品编号以确保取样过程中的识别。
6.取样步骤:6.1确定取样工具和容器是否符合要求,并进行清洗消毒。
6.2见证人员确认被见证人员在取样前已将被取样物质或样品摆放到合适的位置。
6.3见证人员确认被取样物质或样品的质量、数量和规格,与检测项目一致。
6.4见证人员监督被取样物质或样品的取样过程,确保取样工具充分接触样品,并避免污染。
6.5见证人员确认取样结束后,样品密封并签字确认。
7.取样数量要求:取样数量应根据检测项目的要求确定,且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8.样品保存:取样过程结束后,应立即将样品妥善保存,并告知被见证人员有关样品保存的要求。
二、见证取样结果:1.见证人员审查:见证人员应对取样过程中的记录和取样工具及容器的情况进行审查,确认没有违规操作和污染现象。
2.样品送检:被见证人员将取样结果和样品送交检验单位,并签字确认。
以上是本次见证取样送检的记录,希望能够确保样品取样过程的公正、准确和有效性。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实用版)目录1.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概述2.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重要性3.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具体内容4.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填写规范5.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实际应用案例正文一、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概述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顾名思义,是用于记录取样、送检全过程的一个重要文档。
在建筑、环保、化工、食品等多个领域中,它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是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关键手段,对于保证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具有重大意义。
二、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重要性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是样品从采集到送检的全过程的详细记录,是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可靠的重要依据。
有了这个记录表,可以确保样品的来源、采集方法、保存条件、送检时间等各个环节都符合规定,从而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同时,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还是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追查责任、处理纠纷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三、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具体内容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基本信息:包括样品名称、样品编号、取样地点、取样时间、送检单位等基本信息。
2.取样过程:包括取样方法、取样工具、取样人员等信息。
3.样品信息:包括样品的性状、颜色、气味、重量等详细信息。
4.保存条件:包括样品的保存方法、保存时间、保存环境等。
5.送检信息:包括送检单位、送检时间、送检方式等。
6.备注:包括取样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需要注意的问题等。
四、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填写规范填写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进行,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具体要求包括:1.表头:表头应清晰明确,包括各栏内容的简称。
2.填写内容:各栏内容应准确、完整,不得有空白或误填。
3.签名:见证人和送检人应在表格末尾签名,并注明日期。
4.存档:填写完毕后,应将记录表及时存档,以备日后查阅。
五、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实际应用案例以建筑工程为例,工程质量检测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范本(2篇)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范本一、见证取样和送检定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承包单位按规定自检的基础上,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指定单位进行试验。
二、见证要求1.见证试验室务必透过省(或省以上)技术监督局对计量(CMA)和质量(CMC)认证,并且有省(或省以上)质监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试验检测资质证书的试验室。
2.见证人务必持有试验检测资格证书,见证人对见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3.试样或其包装上应作出标识、封。
标识和封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4.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在检查确认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
5.见证试验报告单务必由见证人签名盖章,而且加盖“见证试验”专用章。
三、见证试验范围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砂浆试件;2.用于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钢筋;3.用于工程的主要原材料质量;4.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铝合金窗、塑钢窗材料试验;5、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认为必要的其它试验项目。
四、见证取样和送检程序(1)取样:施工单位: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见证人人员:①对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见证;②在试件或其包装上作标记;③填写《见证记录台帐》。
(2)送检:取样后将试件从现场移交给试验单位的过程。
(3)收件:(4)试验报告:五点要求:①试验报告应电脑打印;②试验报告采用省统一用表;③试验报告签名必须要手签;④试验报告应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统一格式;⑤注明见证人的姓名。
(5)报告领取:第一种状况:检验结果合格,由施工单位领取报告,办理签收登记。
第二种状况:检验结果不合格,试验单位通知见证人上报监督站。
由见证人领取试验报告。
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状况,应立即通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有出现试验不合格而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时,还需按见证取样送检程序来执行。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要求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要求第一部分:基本信息1.取样地点:应记录取样的具体地点,包括建筑名称、房间号码、采样棚等信息。
2.取样时间:记录取样的具体时间,包括年、月、日、小时、分钟。
3.取样人员:记录取样的人员,包括见证人员、采样人员、监察人员等。
4.取样样品的名称和规格:对于复杂样品,如液态样品、固态样品等,应详细记录样品的名称、规格、特殊要求等信息。
第二部分:取样过程1.取样前准备:记录见证人员和采样人员在取样前进行的准备工作,如准备好所需的取样工具、清洁取样容器等。
2.取样方法:详细描述采样人员采用的取样方法和步骤,包括取样容器的选择、清洁、消毒等。
3.取样现场环境记录:记录取样现场的温度、湿度、风速等环境条件,以及可能对样品采集和保持造成影响的因素。
4.取样现场照片:拍摄取样现场的照片,作为取样过程的记录和证据。
第三部分:样品标识和记录1.样品标识:详细记录每个样品的标识信息,包括样品编码、采样点信息、采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的签名等。
2.样品保持状态记录:记录样品的保持状态,如现场保持、冷藏、冷冻、干燥等。
3.样品保持条件记录:记录样品的保持条件,如温度、湿度等。
4.样品送检记录:记录样品的送检信息,包括送检单位、送检时间、送检方法等。
第四部分:见证和记录1.见证人员记录:见证人员应记录自己对取样过程的见证情况,包括到达现场的时间、见证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现场环境的情况等。
2.见证人员签名:见证人员应在记录后签署自己的姓名、职务、机构等信息,以证明见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监察人员记录:如有监察人员在场,应记录监察人员对取样过程的监察情况,包括到场时间、监察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监察情况等。
4.监察人员签名:监察人员应在记录后签署自己的姓名、职务、机构等信息,以证明监察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部分:备注和附件1.备注:在记录中可以添加相关备注,如特殊情况、问题和疑点等。
2.附件:如有相关的照片、仪器记录等证明取样过程和结果的材料,应作为附件附加在记录中。
建筑材料见证取样及送检-资料

4、通用硅酸盐水泥技术指标
物理指标:安定性、 强度、凝结时间、细 度、稠度。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任何一项不符合技术 要求为不合格品。
水泥委托单:
二、 粉煤灰
1、粉煤灰取样方法
以连续供应的相同等级、相同种类的粉 煤灰200t为一编号,不足200t按一个编号。
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应为按标准方法制 作和养护的边长为150 mm的立方体试件,用 标准试验方法在28d龄期测得的抗压强度 。
每次取样应制作一组标准养护试件。
每组3个试件应由同一盘或同一车的混凝土 中取样制作。
预拌混凝土的检验规则 依据GB/T14902-2019
5、混凝土试件的制作GB50081-2019《普通混 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 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 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 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 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 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 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建筑材料的取样方法及要求
一、水泥
1、 GB50204-201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 范》中对进厂水泥的有关规定:
第7.2.1条规定: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 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 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 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 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175等的规定。
D.0.1条规定: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 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目录一、复试材料的取样原则 (2)二、施工材料检测单位应符合的规定 (2)三、材料进场现场检验的规定 (2)四、材料复试基本内容及要求 (3)五、见证取样的范围 (3)六、见证取样送样程序 (4)七、见证取样送样方法 (4)原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构件等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材质报告单。
对进场材料需要作材质复试的,项目试验员应按规定的取样方法进行取样并填写复验内容委托单,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由试验员送往有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材料方能使用。
一、复试材料的取样原则为了有效控制材料质量,在抽取样品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也可选取有疑问的品;建筑材料复试的取样原则是:(1)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同一生产批次的进场材料应根据相应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与管理规程以及规范要求的代表数量确定取样批次,抽取样品进行复试,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2)送检的检测试样,必须从进场材料中随机抽取,严禁在现场外抽取。
试样应有唯一性标识,试样交接时,应对试样外观、数量等进行检查确认。
(3)工程的取样送检见证人,应由该工程建设单位书面确认,并委派在工程现场的建设或监理单位人员1~2名担任。
见证人应具备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见证人及送检单位对试样的代表性及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4)试验室在接受委托试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
二、施工材料检测单位应符合的规定(1)检测单位的确定,根据现行有关行政法规,确定检测机构的基本原则是:当行政法规、国家现行标准或合同中对检测单位的资质有明确要求时,应遵守其规定;当没有要求时,可由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试验室试验,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是工程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出具的试验报告有争议时,应委托被争议各方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重新检测。
三、材料进场现场检验的规定1、材料进场时,应提供材料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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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检测单位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做好旁证记录。
第三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墙体材料;(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节能工程用材料、设备;(十二)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十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四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第五条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块、试件和材料取样位臵规定:(一)钢筋原材:取样应在原材料堆场按检验批随机抽取(调直后钢筋在加工场内随机抽取)。
(二)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应在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按检验批随机截取。
(三)混凝土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应在混凝土浇筑点取样。
(四)其它材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选定取样位臵。
第六条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检测单位旁证人员应经岗位培训考核并取得岗位证书,方能持证上岗。
第七条检测单位承接检测业务,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检测合同,检测合同中应包含监理单位编制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见附件1)。
检测单位将检测合同报送检测专业委员会备查。
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备案手续时应将通过检测专业委员会备案的检测合同报送工程项目的监督机构。
第八条签订检测合同后,准备实施见证送检前,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应到检测单位采集指纹或人脸图像等确认人员身份的信息,以便检测单位对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进行身份核实。
第九条取样员、兼职见证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从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专职见证员任职的工程项目数在基础和主体阶段不得超过二个,其他阶段不得超过三个。
取样员(试验员)、见证员变动的,应到市建设与管理局进行变更,变更后凭变更证明书面告知该工程的检测单位,并报送工程项目的监督机构备案。
检测单位应通过监理企业资质备案及信用信息系统和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分别核查该项目的见证人员和取样员是否与备案一致,若不一致应告知监督机构。
第十条实施见证取样前,监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以邮件等电子信息通知该工程项目的检测单位和监督机构。
检测单位旁证人员应携带委托单、样品标识,委托单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填写,委托单应含样品相关信息,注明取样时间及地点、代表数量等,取样员、见证员、旁证人员在取样后在委托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见证人、旁证人员核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见证员、取样员、旁证人员应在试样上作出与委托单一致的唯一性标识(可采取暗纹标识识别),标识应有取样员、见证员、旁证人员签字。
施工单位应制定检测试验计划,明确检验批划分。
每次见证取样后,见证员应填写见证取样表(见附件2)及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见附件3),取样员应填写见证取样、见证送检汇总表(见附件4)。
检测单位旁证人员应填写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见附件5)。
第十二条对于见证取样完毕后需留臵工地现场的样品,待样品符合搬运条件时由取样员、见证员一起送至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应核对见证员身份信息及样品标识,与原信息相符后方可接受见证送检委托。
对于见证取样完毕后即可搬运的试样,由取样员、见证员、检测单位旁证人员一起送至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应核对见证员身份信息及样品标识,与原信息相符后方可接受见证送检委托。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对于采用见证取样送检的试样检测报告上应注明见证员、取样员、旁证人员的姓名、岗位证书号码及取样时间。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且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过程进行旁证,且必须对见证取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检测单位在旁证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的,应中止旁证,并报告工程项目的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监督组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附件6)规定的内容对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第十七条监督组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附件7)规定的内容对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第十八条监督机构检测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检测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附件8)规定的内容对检测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旁证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第十九条监督组在开工条件、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及结构验收阶段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见证取样送检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频次为每阶段不少于一次。
在施工过程阶段重点核查见证的材料、试块、试件检验是否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及督促责任单位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等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在结构验收阶段重点核查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是否相符,见证送检的比例是否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监督机构检测管理部门对检测单位实施见证取样送检旁证情况监督抽查,每月抽查不少于两次,重点核查旁证实施及检测不合格上报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见证员或取样员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致使送检试样不具备代表性和真实性的,对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见证员和取样员分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给予行政处罚。
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实施旁证的,对检测单位和旁证人员分别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凡是应该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检测项目,未按规定取样、见证、旁证的,该检测结果不得作为验收依据,由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责成相关责任方进行鉴定或取样检测,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各区监督站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11年12月20日起实施。
附件1: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产品或项目预计检验总批次见证取样、送检批次预计实施时间备注监理工程师:见证员:监理单位注明:此表由监理单位填写。
附件2:见证取样表编号:工程名称: 取样部位:取样地点: 取样日期: 见证记录:样品名称规格级别品种强度代号(标号)牌号批号质保书编号取样数量代表数量标识、封样方式及内容[1]取样依据:[2]取样方及见证方均确认所取样品能代表本批产品质量;取样员签名及岗位证书号码见证员签名及岗位证书号码旁证人员签名本表一式两份,分别归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技术档案。
8附件3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共页第页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检测单位见证材料类别取样日期取样部位取样数量取样人见证人旁证人送检日期、数量报告编号检测结果备注注:此表由监理单位填写监理工程师:记录人:9附件4:见证取样、见证送检汇总表共页第页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约的检测单位:项目或产品应检总批次见证取样批次见证送检批次不合格总批次备注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试验人员(取样员):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见证员):注:此表由施工单位汇总填写,监理单位人员确认相关信息属实后签章。
附件5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共页第页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旁证日期见证材料类别取样部位取样数量旁证过程工作描述送检日期报告编号检测结果旁证人及登记时间备注注:此表由检测单位填写汇总人:11附件6: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第页共页工程名称施工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抽查时间年月日抽查记录1. 检测试验计划1.1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进场材料汇总表制订检测试验计划,明确检验批划分,并报送监理单位。
1.2 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图纸、进场材料汇总表制订检测试验计划,未报送监理单位;2.检测试验管理制度。
2.1有完善的检测试验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现场试样制取及养护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现场检测试验安全管理制度、检测试验报告管理制度)。
2.2缺失检测试验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现场试样制取及养护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现场检测试验安全管理制度、检测试验报告管理制度)。
3.基本配备3.1项目施工现场应配备满足检测试验需要的试验人员、仪器设备、实施及相关标准;取样员是否持证上岗,签名是否与证件相符;人员若有变更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3.2项目施工现场未配备满足检测试验需要的试验人员、仪器设备、实施及相关标准;取样员无证上岗,签名与证件不符;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人员变更。
4.取样4.1按照要求执行进场材料报验制度、检验批划分,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制取试样;进场材料的检测试样,必须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严禁从现场外制取;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必须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制取;施工单位及其取样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4.2未按照要求执行进场材料报验制度、检验批划分,未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制取试样的,或以小批量代替大批量,造成检测试样不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5. 内业资料5.1施工现场按照单位工程建立钢筋试样、钢筋连接接头试样等试样台账;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时,在台账中注明处置情况;不合格处置经监理确认。
5.2施工现场未按照单位工程应建立钢筋试样、钢筋连接接头试样等台账;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台账中未注明处置情况;不合格处置未经监理确认。
6.检测报告6.1 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对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进行确认方才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
6.2施工单位未等监理单位对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进行确认即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
7.质量不合格情况整改7.1 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工程实体等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依据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整改。
7.2 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工程实体等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未依据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