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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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万州府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万州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区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2020年7月6日万州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发展,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2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万州区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的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政务数据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管理、集约建设、充分应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万州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政务数据资源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目标考核。

第六条区大数据发展局统筹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指导、协调、监督各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政务部门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万州区区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万州区区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万州区区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效益,规范国家与企业的收入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并对所取得收入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区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根据当年预计取得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二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第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以下内容:(一) 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股息和国有资产的出租收入等;(二)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三)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应享有的清算收入;(四)其他依法应上缴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根据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发展支出。

重点用于区级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节能减排、新型工业化、结构调整等项目的补助或贴息支出。

(二)资本性支出。

是指根据我区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需要安排的支出:1.对新设立企业或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投入;2.对现有企业或在建项目追加的资本金投入;3.购买企业股权;4.其他资本性支出。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提高政府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建设项目为目的,从事项目管理的机构、单位或组织。

第三条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制。

自项目法人组建或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到组织生产经营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包括以下情形:(一)全部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维护、生产经营、债务偿还等主体的项目,对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项目法人;(二)财政性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注入,由市属国有企业承担建设维护、生产经营、债务偿还等主体的项目,对应国有企业为项目法人;(三)符合本条第一项情形、且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应当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由委托主体和建设管理代理机构按合同约定范围,共同行使项目法人职责。

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采用标准化合同格式,严格界定、规范约束各方权利和义务,重点约定双方违约条件和责任,防范管控好合同风险。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市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法人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与建设管理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与前期论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工程建设参与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价款、质量、安全、进度、工期等要求,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参照《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审批报告、实施方案的中央补助投资和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市级财政性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内统筹资金、各类财政专项基金、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授权借款、政府信用担保融资、政府配置的土地储备或特许经营等,投资建设方式包括直接投资(含补助资金、贴息资金)或资本金注入。

第三条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及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或对某一技术实施方案进行专题后评价。

第四条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应主要从以下方面选择:(一)对行业和地区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指导意义的项目;(二)对节约资源、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三)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五)跨区县、跨流域、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六)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规模较大,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及其他弱势群体影响较大的项目;(七)使用中央补助投资和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数额较大且比例较高的项目;(八)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项目。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万州府发〔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万州府发〔2013〕26号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2013年5月6日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切实保障和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监督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三)区政府要求审计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区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审计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工作,或者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和鉴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实施,跟踪审计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结算实行必审制。

施工单位结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由区审计局审计;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实施;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或建设业主内审,内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或中介机构实施。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23•【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鸿举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市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项目建议书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论证。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简化小额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万州府办〔2019〕60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简化小额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万州府办〔2019〕60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简化小额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简化小额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全区小额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促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渝府发〔2018〕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简化小额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全区估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土地取得费用)。

专项资金已有专门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

万州经开区、江南新区、渝东开发区实施的小额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强化决策程序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对拟建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及规划用地等进行全面论证后,报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储备;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对储备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建设规划手续办理无障碍、实施绩效较好的项目,编制三年滚动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对前期工作成熟、建设资金来源基本明确、拟于当年开工的项目,形成本行业年度建设计划报区政府审定。

对未纳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展前期工作。

企业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

三、简化审批流程(一)简化立项程序。

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实施方案。

估算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估算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项目业主自行编制。

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渝府令〔2020〕33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39 号《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13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20年11月30日?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预算、区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政府投资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本市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本市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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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府及政府投融资平台筹集的债务资金及政府接受捐赠的资金。

第三条区发展改革委作为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概算审批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经审批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概算、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二章概算的审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经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依据。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项目可研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原则上不得超过可研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

第六条初步设计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进行审批。

项目单位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后,应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投资概算审批。

申请投资概算审批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一)申请投资概算审批的请示;(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三)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及相关设计图纸;(四)项目投资概算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区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单位概算申请后,对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查。

概算审查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原则上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

第八条概算审查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项目投资概算开展审查,在征求项目单位意见后,向区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审查意见,作为区发展改革委批复投资概算的依据。

概算审查机构与项目单位就概算内容存在较大分歧的,区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其他中介机构予以确定。

第九条区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单位概算申请后,除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查的工作时间外,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条经审批的投资概算不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的10%,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查中介机构备选库,中介机构备选库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15―20家。

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概算审查咨询费参照国家及重庆市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业务的性质、特点和工作量,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照下浮一定比例的原则,与评估审查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概算审查咨询费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区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每年初可根据上年度审查咨询费支付结余情况对预算额度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概算的控制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取得项目投资概算批复后,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

项目单位编制、审核的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复投资概算的工程费用,若超过批复投资概算的工程费用,项目单位应当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

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审计或实行备案。

项目投资概算批复是审计和项目单位内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对未履行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程序自行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出现超概算应按程序报批但未报批等情况,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区政府。

第四章概算的调整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单位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不立即施工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和项目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经审批投资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应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申请调整概算,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调整项目投资概算的申请;(二)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文件;(三)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四)涉及变更设计的,需提供设计变更批复文件;(五)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六)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申请调整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中介机构审查时间不超过12个工作日;对重大项目应商请区审计局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或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将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概算调整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

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须经上述程序后方予核定批准,核定批准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经审查核定后予以调整。

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第二十四条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

对过错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对由于项目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原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将上报区政府,并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单位及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五章部门职责第二十六条区发展改革委在概算管理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二)依据有关规定开展概算审查、批准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概算调整工作;(三)依据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及概算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或稽察;(四)配合区监察局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概算管理涉及相关单位履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配合区审计局依法依规对项目建设及概算管理情况开展审计。

第二十七条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在概算管理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批准的项目可研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批准,依法依规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开展审查和批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达到规定的深度;(二)监督指导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实施工程建设,加强实施检查,严格概算控制,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三)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开展概算审查,对初步设计概算审查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及时沟通解答;配合区监察局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概算管理涉及相关单位履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配合区审计局依法依规对项目建设和概算管理情况开展审计。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对概算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在概算管理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按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可研、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前期工作,并达到规定的深度;主动配合、督促、协调中介机构高质高效地开展前期工作;(二)主动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和审概机构开展概算审批工作,及时提供、回复审批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实施工程建设,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对确需设计变更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原审批机构审批;加强施工过程中概算、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四)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单位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概算管理情况实施检查、稽察和审计;配合区监察局依法依规对项目建设和概算管理涉及相关单位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做好概算管理监督检查和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概算审查咨询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依法依规对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区审计局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区监察局依法依规对概算管理涉及相关单位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支持配合概算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区级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在概算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出现以下情形,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可研、规划、设计、概算、招投标等前期工作,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骗取、阻挠和拒不配合概算管理的;(三)未按照批准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和投资概算实施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四)违反有关规定不审批、乱审批或明知不合规擅自审批,影响概算管理的;(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区发展改革委在概算管理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出现以下情形,由区发展改革委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视其情节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概算审批失实,导致严重后果的;(二)故意隐瞒概算管理过程中评审、检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其它不当利益的;(四)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上级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经上级相关部门审查批准概算的项目,区级不再审批。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万州经开区、江南新区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管理仍按现行模式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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