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审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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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3•【字号】湖政办发[2006]139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二○○六年十月十八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严管好的总体要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单纯购置土地、房屋、设备、以及征地拆迁、装修等)项目:(一)市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三)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公司借贷资金;(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含中央、省国债资金、贴息补助资金、各种捐款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广电、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市政府明确规定的其他项目。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关于印发《建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投资项目联合会审(联合踏勘)》操作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关于印发《建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投资项目联合会审(联合踏勘)》操作办法

关于印发《建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投资项目联合会审(联合踏勘)操作办法》等制度的通知建行审(2010)29号各窗口、科室:为进一步规范联合会审(联合踏勘)操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建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投资项目联合会审(联合踏勘)操作办法》等制度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建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投资项目联合会审(联合踏勘)操作办法2、建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重点(大)项目实行“绿袋”服务制的操作办法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主题词:操作办法通知抄送: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相关政府部门;章舜年常务副市长。

附件1建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投资项目联合会审(联合踏勘)操作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联合踏勘)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县(市)级权限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施工图会审、矿山设立会审、娱乐场所设立会审、生态公墓设立会审以及其他联合会审、联合踏勘的项目(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第三条联合会审(联合踏勘)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局窗口为基本建设项目立项会审的牵头窗口;市经济发展局窗口为技术改造项目立项会审的牵头窗口;市对外贸经济合作局窗口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会审的牵头窗口;气象局窗口为施工图会审的牵头窗口;市国土资源局矿产科为矿山设立会审的牵头科室;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窗口为娱乐场所设立会审的牵头窗口;市民政局窗口为生态公墓设立会审的牵头窗口。

第四条工作程序1、申报主体项目业主或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

2、申报资料(1)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会审、矿山设立会审、生态公墓设立会审以及其他联合会审、联合踏勘的项目的申报资料。

1)要求项目进行联合会审(联合踏勘)的申请;2)项目可行性报告;(矿山设立会审和生态公墓设立会审的项目除外);3)标有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规划图或林地现状图(标明大概范围即可);4)项目的联合会审(踏勘)表(由牵头窗口提供);5)其他资料。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办〔2015〕14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办〔2015〕14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办〔2015〕14号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2月12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7日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运作高效、监督有力的项目管理机制,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引领推动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债券、其他应由市本级政府筹措资金偿还的债务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循量入为出、先急后缓、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项目安排原则;(二)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的项目管理原则;(三)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防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四)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实施,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防止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

(五)鼓励项目管理方式创新,推行“代建制”和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制度。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的市政府性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融资委)是政府投资项目议事、协调和决策机构,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方针政策;研究决策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投资规模、投资结构、资金来源及筹措方案;审定政府投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预算的调整;听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报告;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等。

建设工程招投标书范本

建设工程招投标书范本

千里马招标网寿昌长寿一路建设工程(项目编号:SCFA-)招标文件招标人:建德千岛湖通用机场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招标代理: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二零一八年十月第一章招标公告寿昌长寿一路建设工程招标公告一、【招标条件】编号为SCFA-的寿昌长寿一路建设工程,已由建德市寿昌镇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德千岛湖通用机场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招标人为建德千岛湖通用机场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寿昌长寿一路建设工程。

工程地点:建德市航空小镇。

招标内容:施工图及已确定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内,预算审核价:.万元,工期日历天。

评标办法:总价下浮率法(市政公用工程%-%)。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德市范围内注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公用工程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项目经理(建造师)要求: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1、本次招标公告在“建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自行从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德分中心网站/链接下载。

2、招标文件工本费元,售后不退。

五、【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未交年费的投标企业请在开标前从投标单位基本结算账户向建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寿昌分中心保证金专户缴纳投标保证.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建德支行;账户名称:建德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寿昌分中心;账号:)。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包含“商务标”和“资格证明”文件,分别封装,一并递交。

递交的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分,地点在建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寿昌分中心(寿昌镇中山东路号,寿昌国土所一楼)。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七、【其他事项】该项目实行资格后审,投标前无须报名。

凡资格审查不通过的一律退回其“商务标”文件。

资格证明资料包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社保证明 (由投标单位注册地社保中心出具的最近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的本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证明)、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管理机构成员资格证明、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明以及投标保证金缴款票据等原件或复印件(详见附二:“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所需资料和编写格式”)。

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

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

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池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池政[2004]78号发布日期:2004-12-27执行日期:2005-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第三章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第四章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第五章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督第六章责任第五章附则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有关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财政资金拨款以及市政府统筹和融资投入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经营性投资项目。

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政府性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三)建立健全项目“四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合同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市发改委具体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和管理。

市财政、规划、建设、国土、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第六条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按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由市发改委负责审批或审查上报。

申请项目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项目建议书;(三)其他相关材料。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审议稿)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审议稿)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有下列资金参与建设的项目:1.本市(含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3.政府(含国有投资公司)融资、上级补助(含国债)资金;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5.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6.土地使用权出让金;7.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1.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2.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3.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4.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上述投资项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安排应当遵循量力而行、确保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坚持以规划指导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储备和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做到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五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六条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规划和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审批把关。

市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含调整)的审批,负责重大项目稽察和后评价,负责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施工合同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施工合同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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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府投资项 目建设施工合同管理
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吴 芳
( 建德 市财政项 目 预 算审核 中心 ,3 1 1 6 0 0 )
【 摘 要】 建设施工合 同, 在 工程价款结 算中 起 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每个建设工程的交 易双方。围绕项 目建设的核心是 与工程数量、 质量、时间等相 匹配的工程造价 ,并对这个造 价以合 同的形式予以约定。 加 强建设施工合同 的事先管理 ,签订合法、真实、严谨的合 同, 并强化对施工过程的监管,增强合 同的执行力 度 。就能在确保工程质量与使用效益的同时, 实现节财与廉政 的双重效应。
建 设项 目的招标与合同签订 ,必须在 具备施 工 进 场 的情 况下 才 能进 行 。 施 工图设计 。施工 图,对建设项 目 的质 、量 与价关联极大 。目前市场上一些 设 计单位 ,在 设计竞标时动足 了脑筋 ,但 中标 后 就不当回事 ,未按施工现场条件 、不从节 约投 资角度、随意更改设计方案 的粗糙 设计 比比皆是。甚至有些是设计 、施工 、变更三
— —
4 、施工单位高估 冒算的处罚 。 5 、合同价款 结算 的审定主体 。在专用条
款 中,对此 也需明确 约定 ,从而确 定工程 造
价结算 结果 的最终审定主体具有法律效力。 6 、 有 关约定 事项 。 对 合同文件 的解释顺 序 、履约保 证金的支付形式、工程预付款的 比例 与性质 、材料 的采购 等,还 要明确违约 责任 、索赔、及解除合同和条件, 也要根据建 设项 目的实际情况 , 在专用条款中加以明确 。 四、加强施工过 程的管理与监督 , 保 障 合同执行力。 1 、 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后, 对合 同执行过 程的监 管相 当重要 , 这是保证合 同依法履行, 有效 合理控 制建设成本,确保工程质量与工 程造 价能真 实合理 结算 的主要环节 。 2 、 要加强对合 同执行力度的监督与工程 变更的控制。 目前政府投资项 目建设中的资 金浪费、投资超计划,及工程领域许多腐败 案件 的发生,多与工程变 更有关。工程变更 主要反映在三方面,一是设计方案 的调整 业主、 相关 审批部 门在审核审批变更方案时 , 要增强对设计方案调整的合理性分析,严把 核准 关。二是工程计量的变化。 由承包方受 自身利益的驱使,会费尽心机虚增工程量 。 为此,严格工程计量至关重要 三是使用材 料设备 ( 包括绿化树种等 )的更换 ,要防止 施工单位通过不平衡报价、用料 串换或 以次 充好等 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 3 、加 强对现场 管理人 员的职业道 德教 育,并建立健全 内控制度,切实防范变更单 成为“ 浪 费单” 、“ 腐败单” 。相关行 业主管部 门,要加强对设计、监理等中介机构的监督 考核,建立“ 黑名单” 制度 ,凡设计、监理等 机构发生与施工方恶意串通 ,擅 自变更设计 方案 、故意放任工程量虚增等行为的,要 以 扣减 设计、 监理费的方式, 作 出惩罚性处分。 并将 相关机 构列入 黑名单,阻止其再次进入 市内建筑市场 。逐步推行全过程跟踪审价制 度,实行实时跟踪审核,防范无故发生超计 划投 资行为。对一些隐蔽工程, 以影像资料 等形 式,保留工程用料的质与量原貌, 以确 保工程 变更及结算价 的真实性 。 4 、各行业主管部门与监察、财政和审计 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对项 目建设 情况和 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抽审督查 ,并要加 大对 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以净化工程建 设领 域。 随着城市化推进 ,各地政府性建设投资 大幅度增加,这是节约政府资金潜力和提高 绩效最大的领域,反之也是政府工作人员腐 败行为的高发场所 。加强建设施工合 同的事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黄政办〔2019〕6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黄政办〔2019〕6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黄政办〔2019〕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投资项目,已制定专项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凡由政府投资(含部分投资)的拟建项目应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度。

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社会发展综合规划,结合政府综合财力情况,对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并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建议,报经市投融资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坚持专款专用、效益优先的原则,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投融资委员会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工程预算和年度用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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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审议稿)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乡镇、街道)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三)政府(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下同)融资以及向上争取(含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原则: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风险控制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集以及项目前期论证、设计审查、项目招标、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环节中加强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监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并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第二章资金预算和筹措管理第五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即项目业主,下同)在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表》(附件1),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审定的资金拼盘方案作为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的依据,对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市发展和改革局不予立项。

对财政参与投资并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需经市财政局审查确认。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安排。

年度预算编报和安排具体程序如下:(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和建设计划,合理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发改局初审,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局初审后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结转情况,按照合理筹集、统筹安排、保证续建、确保重点原则,编制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查。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结合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按项目分别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三)对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急项目或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调整投资计划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履行立项或办理变更手续。

市财政局根据立项批复或变更的投资计划报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追加或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通过举债、融资等方式筹措的,各项目建设单位和国有投融资公司需事先制定借债或融资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审批表见附件2);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债和融资。

各项目建设单位和国有投融资公司应充分考虑债务承受能力和偿还能力,合理确定借债或融资规模和结构,按照“适度从紧、注重实效、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遵循“谁举债、谁偿债”的原则,落实偿债责任。

第八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市级财政安排的项目建设年度预算资金和拼盘资金全额纳入财政基本建设专户实行统一调度和拨付。

项目拼盘资金在支付工程价款之前,均应缴入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

对未按规定缴存拼盘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暂停拨付资金。

乡镇(街道)以本级财政资金或国有投融资公司以融资解决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暂不纳入市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管理。

第三章工程预算和招标管理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概算批复及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并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报市财政局审核。

经市财政局审核的工程预算应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

工程预算未经市财政局审核的,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市财政局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预算进行审价,并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乡镇(街道)、国有投融资公司负责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市财政局可授权其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预算审核,但必须在市财政局统一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择,预算审核结果需报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在工程预算审核过程中,工程预算超过概算的,应退回重新设计,将预算造价控制在批准额度内;无法压缩或压缩后仍超过批准额度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招投标文件需报市财政局审核。

中标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将中标通知书连同决标纪要(询标记录)报市财政局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应与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价款结算程序和支付进度。

涉及价款支付事项等相关条款,应送市财政局审核。

包括前期工程(如施工接水、临时施工供电、管线迁移、管线保护等)在内的相关施工、设计、监理等合同副本及工程施工图均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局备案。

第四章资金拨付与核算管理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银行开设基建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按账户管理的程序进行报批。

基建账户用于登记、核算、清算基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结束后应及时撤销,结余资金上缴财政部门或归还各投资方。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设立财务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执行统一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立规范的基本建设账目,加强日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编制和报送基建财务报表、月度项目用款计划等有关会计资料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和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建设进度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

在竣工结算前,工程款在合同价的85%内(不含不可预见暂定金额),视工程进度支付。

验收合格并经工程结算审价或竣工决算审计后,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清算。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复的概算、年度资金预算、项目建设计划和进度,以及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申拨和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征迁工作经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征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纳入市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建设单位管理费和支付给个人的征迁补偿费之外,其他工程款项支出均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直接拨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人员、设备组织项目建设管理,对于聘用、借用人员以及在建设单位管理费、征迁工作经费中列支费用的交通工具需经市财政局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政府投资项目批准的概算购置设备、材料、器具、工具等,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以及施工单位缴交的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均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借用。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建设资金:1.违反国家、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2.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有截留、挪用、挤占建设资金的;3.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造成建设资金浪费和国家财产损失的;4.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造成社会影响的;5.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6.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7.不按时进行工程决(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8.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9.建设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自筹配套资金落实不了,影响工程进度的;10.有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工程变更和竣工管理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施工建设,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

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决(结)算,报市审计局审核或审计,并按照审核或审计结果进行工程款结算。

工程决(结)算审核或审计核减额根据投资渠道不同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财政收回相应的预算指标;国有投融资公司、企事业单位以融资或自筹资金实施的项目按净核减额的10%上缴市财政专户;各乡镇(街道)实施的项目按净核减额的5%上缴市财政专户,其中复审部分按净核减额的10%上缴。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并经工程决(结)算审计后三个月内应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见附件3),报市财政局审批。

项目建设的立项、初步设计、概(预)算审查、概算调整、工程变更等各类审查审批文件,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审核)报告、审计决定书或报审计局备案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各类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工程资料均作为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批的依据。

未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经市财政局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核销工程投资,不得办理资产移交。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日内对基建专户结余资金以及建设过程中购置的办公设备、交通设备等资产进行清理、登记、上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财政全额拨款的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应全额上交财政部门;拼盘项目的结余资金,应按投资比例归还各投资方。

第二十六条对已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接收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意见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列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六章项目代建制财务管理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订立项目代建合同,约定代建管理费用以及双方权利、义务。

代建合同必须报市财政审核和备案。

第二十八条项目代建管理费用一般按不高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核定;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基础上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商定招标控制价,并经公开招标确定。

代建管理费用的拨付应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代建绩效相结合,在工程竣工之前按代建管理合同总价80%的比例拨付,预留20%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支付。

第二十九条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做好基建财务核算、项目资金申拨、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报送。

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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