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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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3]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许昌市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7日许昌市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财政投资项目包括投资二十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市政设施、水利、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各类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1.财政公共预算建设资金;2.政府性基金预算建设资金;3.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4.需用财政资金归还的各类融资;5.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
第四条建设单位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管理基本建设项目。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工程预决(结)算审核和财务监督管理。
参与财政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查和调整,招标投标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市审计局负责财政投资项目支出预算及竣工决(结)算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审计监督。
第八条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财政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依法查处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朝政办发〔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计划管理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朝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稽察监督和后评价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四)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五)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所辖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严格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中府[200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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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6〕6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十八日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市级财政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
包括:城建、市政、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法人或市政府设立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机构或通过市场化运作选择的代建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共权力阳光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指从各种渠道筹措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1.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2.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3.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4.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性融资或借款1.国家开发银行贷款;2.商业银行贷款;3.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4.国债转贷资金;5.国有投资公司的企业债券及信托资金;6.财政借款和其他借款。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计划安排第六条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依照本年度财政可用财力及社会综合财力的预测情况,汇总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七条经批准的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在年度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计划的,按原计划报批程序调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因建设需要新增立项的项目,必须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调研后报市政府审议通过,按照程序追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等,应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应遵循“合法、合理、合规”的原则,按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合同、项目进度,办理资金拨付。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核定的规模和投资额。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2•【字号】宜府办发〔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2日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财务行为,加强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中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使用和核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征地补偿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及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
第四条征地补偿资金管理按照“厉行节约、量入为出、足额保障、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基本原则,切实维护被征地组织、个人的合法利益,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五条征地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和项目有关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征地所在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活动全过程资金筹集、管理、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本行业征地补偿财务指导、管理和监督;项目业主应当加强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及时拨付征地补偿资金,征地完成后及时办理征地成本结算;征地所在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制度,督促征地实施单位严格执行补偿政策。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银政发[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8]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市属各事业单位:《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㈠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㈡财政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㈢利用国债及中央预算内资金;㈣政府融资(国内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㈤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㈥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市级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使用政府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质量和工期。
第五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㈠城市公共安全设施;㈡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基础设施;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㈣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㈤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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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项目资金包括:(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四)政府融资和政府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项目资金要按照项目资金计划确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六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7月9日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管理、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要按计划筹集,及时到位,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和工程预算执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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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乡镇、街道)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三)政府(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下同)融资以及向上争取(含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原则: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风险控制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集以及项目前期论证、设计审查、项目招标、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环节中加强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监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并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第二章资金预算和筹措管理第五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即项目业主,下同)在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表》(附件1),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审定的资金拼盘方案作为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的依据,对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市发展和改革局不予立项。
对财政参与投资并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需经市财政局审查确认。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安排。
年度预算编报和安排具体程序如下:(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和建设计划,合理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发改局初审,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局初审后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结转情况,按照合理筹集、统筹安排、保证续建、确保重点原则,编制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查。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结合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按项目分别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三)对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急项目或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调整投资计划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履行立项或办理变更手续。
市财政局根据立项批复或变更的投资计划报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追加或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通过举债、融资等方式筹措的,各项目建设单位和国有投融资公司需事先制定借债或融资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审批表见附件2);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债和融资。
各项目建设单位和国有投融资公司应充分考虑债务承受能力和偿还能力,合理确定借债或融资规模和结构,按照“适度从紧、注重实效、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遵循“谁举债、谁偿债”的原则,落实偿债责任。
第八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市级财政安排的项目建设年度预算资金和拼盘资金全额纳入财政基本建设专户实行统一调度和拨付。
项目拼盘资金在支付工程价款之前,均应缴入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
对未按规定缴存拼盘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暂停拨付资金。
乡镇(街道)以本级财政资金或国有投融资公司以融资解决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暂不纳入市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管理。
第三章工程预算和招标管理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概算批复及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并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报市财政局审核。
经市财政局审核的工程预算应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
工程预算未经市财政局审核的,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市财政局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预算进行审价,并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乡镇(街道)、国有投融资公司负责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市财政局可授权其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预算审核,但必须在市财政局统一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择,预算审核结果需报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在工程预算审核过程中,工程预算超过概算的,应退回重新设计,将预算造价控制在批准额度内;无法压缩或压缩后仍超过批准额度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招投标文件需报市财政局审核。
中标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将中标通知书连同决标纪要(询标记录)报市财政局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应与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价款结算程序和支付进度。
涉及价款支付事项等相关条款,应送市财政局审核。
包括前期工程(如施工接水、临时施工供电、管线迁移、管线保护等)在内的相关施工、设计、监理等合同副本及工程施工图均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局备案。
第四章资金拨付与核算管理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银行开设基建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按账户管理的程序进行报批。
基建账户用于登记、核算、清算基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结束后应及时撤销,结余资金上缴财政部门或归还各投资方。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设立财务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执行统一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立规范的基本建设账目,加强日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编制和报送基建财务报表、月度项目用款计划等有关会计资料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和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建设进度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
在竣工结算前,工程款在合同价的85%内(不含不可预见暂定金额),视工程进度支付。
验收合格并经工程结算审价或竣工决算审计后,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清算。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复的概算、年度资金预算、项目建设计划和进度,以及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申拨和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征迁工作经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征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纳入市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建设单位管理费和支付给个人的征迁补偿费之外,其他工程款项支出均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直接拨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人员、设备组织项目建设管理,对于聘用、借用人员以及在建设单位管理费、征迁工作经费中列支费用的交通工具需经市财政局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政府投资项目批准的概算购置设备、材料、器具、工具等,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以及施工单位缴交的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均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借用。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建设资金:1.违反国家、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2.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有截留、挪用、挤占建设资金的;3.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造成建设资金浪费和国家财产损失的;4.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造成社会影响的;5.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6.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7.不按时进行工程决(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8.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9.建设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自筹配套资金落实不了,影响工程进度的;10.有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工程变更和竣工管理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施工建设,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
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决(结)算,报市审计局审核或审计,并按照审核或审计结果进行工程款结算。
工程决(结)算审核或审计核减额根据投资渠道不同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财政收回相应的预算指标;国有投融资公司、企事业单位以融资或自筹资金实施的项目按净核减额的10%上缴市财政专户;各乡镇(街道)实施的项目按净核减额的5%上缴市财政专户,其中复审部分按净核减额的10%上缴。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并经工程决(结)算审计后三个月内应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见附件3),报市财政局审批。
项目建设的立项、初步设计、概(预)算审查、概算调整、工程变更等各类审查审批文件,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审核)报告、审计决定书或报审计局备案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各类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工程资料均作为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批的依据。
未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经市财政局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核销工程投资,不得办理资产移交。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日内对基建专户结余资金以及建设过程中购置的办公设备、交通设备等资产进行清理、登记、上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财政全额拨款的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应全额上交财政部门;拼盘项目的结余资金,应按投资比例归还各投资方。
第二十六条对已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接收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意见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列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六章项目代建制财务管理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订立项目代建合同,约定代建管理费用以及双方权利、义务。
代建合同必须报市财政审核和备案。
第二十八条项目代建管理费用一般按不高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核定;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基础上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商定招标控制价,并经公开招标确定。
代建管理费用的拨付应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代建绩效相结合,在工程竣工之前按代建管理合同总价80%的比例拨付,预留20%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支付。
第二十九条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做好基建财务核算、项目资金申拨、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报送。
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原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以及项目非代建部分的费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移交代建单位按照基建财务规定计入基建支出,统一核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