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制度内容

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制度内容首先,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制度必须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制。
财务管理体制是保障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督的基础,其核心是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主要由财政部门和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共同负责,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预算,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配置和利用,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具体实施。
另外,还要建立财务监督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进行全程监督,确保项目的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要求。
其次,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制度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会计核算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是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核心环节,其目标是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
政府投资项目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应付款项、费用、收入等方面的会计科目和账户,建立科学的会计核算程序和会计报表格式。
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机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核算进行独立审计,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制度必须建立规范的预算执行制度。
预算执行制度是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确保项目的资金使用符合预算控制和项目管理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性质、目标等因素进行科学编制,明确资金来源、支出计划和使用范围,并依据预算控制原则进行监督和管理。
预算执行过程中,必须建立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及时监测和汇报,及时调整预算计划,确保项目的资金使用有效和合理。
第四,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制度必须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制度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复杂管理的关键,其目的是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高效和合理运作。
资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资金筹措、存储、使用、保管、监督等环节,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管理程序,确保项目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应当专门设立专用账户,并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制度,对项目的资金来源、支出、结余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X]20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1X]12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1X〕394号)、《十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十政办发〔201X〕10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境内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和部分利用下列资金新建、改扩建、续建、单纯购置的工程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建设资金;(二)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项目:(一)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二)根本建设项目;(三)大型修缮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求;(三)严格执行根本建设程序,杜绝边立项、边审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产生;(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项目储备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打算,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核汇总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纳入政府建设项目储备库。
县政府依据全县百姓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建设项目储备库当选取建设项目列入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财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财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4•【字号】银政发[2008]97号•【施行日期】2008.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财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8〕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市属各事业单位:《银川市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财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银川市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财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务和资金管理,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和机构的财务以及资金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项目财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经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代建制的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其财务和资金管理均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资金,是纳入银川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由市本级财政下达预算和办理资金拨付,并用于银川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各项预算内、外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补助地方专项建设资金)、金融机构贷款以及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
第二章代建项目的支出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第四条代建项目的支出预算下达,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市人民政府授权银川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银川市代建办)代建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向银川市代建办下达年度基本建设资金支出预算。
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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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词 : 政府 投 资项 目; 务管 理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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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南财资金〔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自治区第五巡视组发现我市部分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已投入使用多年的项目尚未结算等问题的整改,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十八次城建业务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未批先建项目的资金管理。
(一)加强年度城建计划项目编制的资金管理。
对列入城建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严格把关,未完成前期手续、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当年城建计划新建项目实施。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资金审批管理。
对列入当年城建投资计划项目在工程招标资金审批时,严格审核项目是否完善相关手续。
未完成相关手续的,一律不办理政府采购资金审批。
对违规开工项目,市财政不拨付工程进度款。
二、加强对项目结算工作的财务监管(一)强化对项目结(决)算报送的监督。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精神,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项目业主需严格按规定时限报送结(决)算,逾期未报送的,市财政定期向市政府督查办公室报告。
(二)严格建设单位管理费限额管理。
市财政局根据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在标准限额的70%以内,剩余的30%需在项目取得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给予拨付。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审议稿)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审议稿)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乡镇、街道)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三)政府(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下同)融资以及向上争取(含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原则: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风险控制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集以及项目前期论证、设计审查、项目招标、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环节中加强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监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并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第二章资金预算和筹措管理第五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即项目业主,下同)在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表》(附件1),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审定的资金拼盘方案作为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的依据,对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市发展和改革局不予立项。
对财政参与投资并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需经市财政局审查确认。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安排。
年度预算编报和安排具体程序如下:(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和建设计划,合理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发改局初审,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局初审后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结转情况,按照合理筹集、统筹安排、保证续建、确保重点原则,编制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版)

XX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XX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XX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七条政府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投资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资金使用原则;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代建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等制度,确保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职责分工:(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等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基建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工程预算、结算的审核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以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相关管理等工作。
(三)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事项的审计监督。
漯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管理办法

漯政〔2010〕43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6月30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建立科学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决策、实施程序,保证资金合理、高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漯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漯政…2007‟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包括上级下达的基本建设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内、外及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国债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市级政府信用贷款或财政担保资金、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境内、外捐款等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下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包括:市政、公路、水利、环保、管网、城建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培训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成立漯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委托市建设行政部门具体代管。
《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由财政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或特设账户,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支付和核算。
第五条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使用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向市财政部门单独编报政府投资项目书,并对项目计划投资情况、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等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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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管,有效发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债券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
(二)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
(三)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年度预算及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四)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工程项目的预算、结算和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条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依规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一)财政部门是主管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二)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核算部门,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协助预算部门编制当年项目的资金预算。
(三)预算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部门,负责编制当年项目的资金预算,参与项目资金监管和办理资金支付,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四)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审计(调查)或跟踪审计。
(五)政府造价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实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招投标、变更、责任追究等按《政府投资条例》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执行《××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和《××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选取中介服务公司。
县财政部门凭项目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中选确认书)支付中介服务费或拨付所需经费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支付。
第七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必须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坚持建设规模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建设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初步设计概算必须涵盖相关工程建设、技术咨询服务、管理费用(包括土地使用费用)及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备用金等前期费用,未列入概算的不得安排和拨付资金。
第九条施工图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以及未经预算审查核定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施工合同,项目建设单位在与中标企业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后须将合同原件(一份)送财政局备案,财政部门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核拨工程款。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通过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施工企业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对外省(市)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时,要重点关注外省(市)施工企业是否及时足额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发现问题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反映,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力争通过合同约定方式由中标方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点的规定,由中标方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并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由
子公司(或分公司)在项目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资金的建设项目,如需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由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批准后,再由发改部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资金。
不需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项目,由发改部门直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国家资金。
第十二条按规定需派驻财务总监的,财务总监对建设项目实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项目资金预算、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未经立项的或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对重点项目,确有必要可适当安排前期经费。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准的规模及项目建设工期按照年度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将下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预算报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审核后编入本单位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各预算单位编制的部门预算,结合财力情况,汇总编制下年度本级预算草案报县人大代会批准后实施。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优先保障完工和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简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核流程,扩大授权支付范围。
单项投资建安工程费金额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授权支付方式审核和拨付工程款和相关费用,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把关按规定审核和拨付建设资金,县财政部门事后抽查。
单项投资建安工程费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县财政核拨;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中标单位(或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部门、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财务总监(有驻派)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审定,按照规定流程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项目工程拨款审核意见表(一式三份);
(二)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及资金文件(包括追加工程造价的批准文件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三)中标通知书(中选确认书);
(四)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及其他服务合同;
(五)财政部门对工程项目的预算、标底造价审定书、工程结算定案书;
(六)工程进度汇总表(加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章);
(七)工程竣工验收表及竣工验收报告;
(八)项目税务机关缴交税票据(复印件)。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前期费用、待摊费用服务范围与选取方式按照《××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项目的咨询、服务类、管理费用,参照国家和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为计费参考基数并结合我县的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下浮计取。
如有另外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工程价款及各项待摊费用支付比例如下:
(一)工程价款的支付
⒈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15%。
重大工程项目,按工程年度计划结合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分批次预付。
如遇特急工程(抢险、救灾等)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30%。
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合同中约定在申请支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时开始按工程进度相对应的比例进行抵扣。
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实质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财务管理部门有权限据客观存在的施工前期准备情况合理降低预付款比例,施工单位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2.合同价款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验收前,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80%(除行业另有规定外);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90%;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完成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结算价款9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预留结算价款3%为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保留期限为一年(除行业另有规定外),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