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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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郑州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建(构)筑物、地下管网、道路桥隧、水利河道、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以及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区责任)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发展规划和政策,实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管理以及综合利用等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以及协同配合工作。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建—1—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安全行为进行查处。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营运资质管理。

发展改革、环保、规划、国土、园林、水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处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七条(经费预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行业自律)鼓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第二章排放、运输、消纳管理第九条(处置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2—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办理《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2011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4月25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节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三节标志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废弃物清运和处置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业经2019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有机类生活垃圾,包括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厨余垃圾和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废弃的果蔬垃圾等;(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包括玻璃、纸类、塑料、金属、大件垃圾和废旧织物等;(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灰土陶瓷、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等难以回收利用的废弃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处置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建设所需资金和土地按照规定纳入市、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方案》的通知-郑建文〔2017〕175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方案》的通知-郑建文〔2017〕175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方案》的通知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方案》的通知郑建文〔2017〕175号委属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12月26日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方案为加强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推广使用管理,确保郑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7〕345号),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为目标,充分发挥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作用,调动全社会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积极性,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大气污染防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

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为目标,全市住宅项目、景观工程在满足设计、技术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情况下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围绕市政府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的目标,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制机制,有计划、分批次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

二、成立组织成立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杨虎臣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书记梁远森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副组长:杨琦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曲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李俊铭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成员:曹静勘察设计处外长王正田工程招投标监管处处长远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李锦林城市建设管理处处长徐栓成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孙海胜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李世杰市建设安全监督站站长王春喜市节能墙改办主任吴松格市建设工程造价办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节能墙改办,王春喜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的协调、监督、考核工作。

环卫局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制度

环卫局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制度

07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建筑垃圾分类处理
该制度强调建筑垃圾分类处理,以减少环境污染 和资源浪费。
强化监督与管理
制度中规定了监督与管理的机构、职责和程序, 以确保建筑垃圾处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促进资源化利用
制度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制定了一系列激 励措施,促进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
研究不足与展望
缺乏实践经验
建筑垃圾处理管理
要点一
总结词
合理处理,资源化利用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对分类收集的建筑垃圾进行合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例 如,将废弃混凝土块破碎、筛分后制成再生骨料,用于 生产混凝土制品;将废弃砖块、瓦片进行破碎、筛分、 混合后制成再生砖;将废弃玻璃进行回收、清洗后用于 生产玻璃制品等。同时,建立相应的处理设施和场所, 对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奖惩措施及问责制度
建立奖惩制度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单位或 个人给予奖励,包括荣誉表彰、物质奖励 等;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相应的 惩罚,如通报批评、扣减经费等。
严格问责制度
对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问 责,明确责任主体和问责程序,对涉嫌违 纪违法的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确保管 理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畅,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缺乏专业技术人员
建筑垃圾的处理需要专业的技 术人员进行分类、处理和利用 ,但目前市场上这类专业技术
人员相对缺乏。
存在的主要问题
环境污染问题
建筑垃圾的随意堆放和处 理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如 占用土地、污染水源等。
安全问题
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理过 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如运 输车辆发生事故、处理设 施不完善等。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郑州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郑州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建(构)筑物、地下管网、道路桥隧、水利河道、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以及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区责任)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发展规划和政策,实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管理以及综合利用等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以及协同配合工作。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安全行为进行查处。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营运资质管理。

发展改革、环保、规划、国土、园林、水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处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七条(经费预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行业自律)鼓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第二章排放、运输、消纳管理第九条(处置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办理《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部门】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1.10【实施日期】1994.01.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3年8月27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94年1月10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以及工矿区、风景名胜区、飞机场等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区域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对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使其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城市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环境卫生监测和预测,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方法,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新闻单位,应当重视并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改善工作条件,维护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保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批评、制止、检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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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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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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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建(构)筑物、地下管网、道路桥隧、水利河道、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以及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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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区责任)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发展规划和政策,实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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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管理以及综合利用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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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以及协同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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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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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安全行为进行查处。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营运资质管理。

发展改革、环保、规划、国土、园林、水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处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七条(经费预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行业自律)鼓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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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排放、运输、消纳管理第九条(处置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办理《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居民住宅装饰装修排放建筑垃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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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排放核准条件)排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应当向所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一)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批准建设的相关文件;(二)核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相关资料;(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垃圾的分类、装载地点、运输距离、路线、种类、数量、消纳场地、回收利用等事项;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四)与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库中的中标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五)与持有《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消纳场签订的处置合同。

第十一条(排放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或施工产生的泥浆水直接排入水体或下水道;不得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排放和回填。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要求)工程建设单位、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处置管理单位,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规范排放、分类处置、适量装载、密闭运输、车辆洁净、文明施工等措施。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

发包合同中未明确施工单位前款责任的,建设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处置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运输与处置费用的列支)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的运输费和处置费。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遵守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一)产生的建筑垃圾除回填利用外的应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二)对工程泥浆实施浆水分离,规范排放,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干化处理;(三)按相关技术要求设置围挡、公示牌,工地内主要道路和出入口道路硬化;(四)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设施,配置专职保洁员,进出工地的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五)定期对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对裸露泥土及建筑垃圾采取覆盖措施;(六)市政工程及零星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每日清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工地视频监控配备)建筑垃圾排放量超过五万立方米或者施工工期超过半年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取得《郑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前按照有关规定在工地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接入市、区数字城管平台,对建筑垃圾运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视频影像资料应至少保存3个月。

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

第十六条(工地“三员”管理)施工单位应配置监管员专职从事建筑垃圾装载、运输车辆冲洗,不得允许有超载、未密闭、车体不洁、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等情况的车辆出场;建筑垃圾清运企业应配置监管员,负责监督确保车辆手续齐全、卫星定位等监控措施正常运行;工地所在辖区应配置网格监督员,负责建筑垃圾防尘设施及清运车辆监管日常工作。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

第十七条(运输单位的产生)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中标单位组成我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库,并向社会公布,名录库有效期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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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招标条件)本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招投标活动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实施,招标条件包括下列内容: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

(一)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数量符合有关要求;(二)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四)运输车辆驾驶员具有3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无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九条(运输要求)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二)承运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超高超载超速;(四)建筑垃圾应当运输至经登记的消纳场所,进入消纳场所后应当服从场内人员的指挥进行倾倒。

第二十条(消纳场规划建设)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国土房管、城乡建设、林业、园林等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划。

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消纳场选址限制)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选择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采石场废坑等地点,但下列地区不得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地: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三)洪泛区、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消纳场分类)建筑垃圾消纳场分为临时消纳场和专用消纳场。

专用消纳场应当配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

第二十三条(消纳条件)消纳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应当向所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提交以下材料: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

(一)场地权属及土地用途证明;(二)核算建筑垃圾消纳量的相关资料;(三)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

(四)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五)经规划的消纳场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申请回填建设工程工地的,不需提交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资料。

第二十四条(消纳场退出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封场的,应当在停止受纳30日前报所在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消纳停止受纳后,建筑垃圾消纳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封场计划实施封场。

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

第二十五条(受纳范围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等非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关闭消纳场。

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

第二十六条(核准时限)所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

第二十七条(证件变更)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八条(证件管理)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九条(特殊情况)因抢险、救灾等进行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并补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

第三十条(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为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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