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江苏省志·财税分志·国税篇》
江苏省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一览表

江苏省二手房交易环节税收政策一览表
征税及减免税政策 房屋类 型 住房 普通(144平方米(含)以下) 非普通(144平方米以上) 非住房
营业税 个 个人将购买不足 5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按5% 征收。财税[2011]12 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 人 号 个人将购买超5年(含)的普通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的非普通住 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 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 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 房对外销售,差额征税 额。财税[2003]16号 个人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包括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 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经核实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暂免征收营业税。财 税[2009]111号 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实施细则 单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实施细则 位 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 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个人所 个人转让房产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得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 人所得税。财税[1999]278号 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合理费用凭证及完税证明的按(转让收入-原值-合理费用)X20%计算个人所得税(扣除规定按国税 发[2006]108、国税发[2007]33号执行) 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 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 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 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 定 国税发[2006]108 特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 殊 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 形 函[2007]1145号 个人将房屋无偿赠与特定对象、个人继承房产,经核实备案,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该条规定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 式 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 所得税,税率为20%。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 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 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9]78号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 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 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 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发生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国税发〔 2009〕121号 土地增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8]137号;个人之间互换自 个人转让非住宅,可扣除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 值税 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 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1995]48号 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规定的 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 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5%的基数;具体扣除规定参照财税[2006]21、国税函[2010]220号 对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或者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不按要求提供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取得收入核定 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国税发[2010]53号 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或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 利、公益事业的。 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 实施细则、财税[1995]48号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 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印花税 买卖双方各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 0.05% “产权转移数据”税目收。 08 年 11 月 1 日起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 契税 [2008]137号 个 家庭唯一(成员范围包括购房 90 平米以下, 1 %税率; 90 平方米以 人 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上, 144 平方米以下,1.5% 税率;144 以上,3%税率; 苏财税[2010]3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间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苏国税发[2009]167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间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67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积极推动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塑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推动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建立健全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高纳税信用评定工作的协同性和一致性,发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综合效应,现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及结果报送时间等统一规定如下: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间统一确定为偶数年的第3季度。
各地应在当年9月25日前将A、D级纳税人名单上报省国、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二、本通知下发前,原评定结果的适用期限对2007年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本通知下发前尚未重新评定的,其有效期延至2010年。
对2008年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其有效期至2010年;对2009年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其有效期延至2012年。
以上评定结果有效期超过2年的,各地要加强监管,对条件发生变化的,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江苏国税2017年上半年12366各类热点问题汇总之20个营改增等问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江苏国税2017年上半年12366各类热点问题汇总之20个营改增
等问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1、提供广告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季报)代开专用发票不超过9万,代开时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需要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仅需先缴纳增值税额然后履行代开手续,如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可以享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申报填写在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二行免税收入栏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去税务局做备案?
答:纳税人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目前的政策规定中未规定纳税人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现有纳服规范和征管系统中有相关备案事项,但是征管系统中该备案事项未做强制监控,未备案纳税人也可申报简易计税。
3、销售不动产同时转让其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这部分如何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三、销售不动产销售不。
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苏州市)》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苏州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苏州地税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苏州市)》的通知(苏州地税发〔2012〕33号)市区各单位,市局机关各部门: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强化非税收入监督,根据《苏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及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将苏州市级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要求,自2012年4月5日起,市区范围内发票发售工本费收入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1.票据更换。
启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苏州市)》(江苏省财政厅监制)。
4月1日17点前,逐级下发至各发票发售自用仓。
《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专用发票》停止使用。
4月1日17点后,市区统一进行《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专用发票》库存盘点,核对无误后逐级退库至纳税服务局总仓。
4月10日前,退库至市局总仓。
2.票据领用结报。
纳税服务局应做好《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苏州市)》、《江苏省非税收入集中缴款书(苏州市)》的计划管理,定期向规划财务处申请,经规财处票证管理人员批准后领取,并按票证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管理,按月结报。
3.缴款方式。
1)采用协议扣款方式缴款的,大集中系统扣款后直接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2)采用现金方式缴款的,以办税服务点为单位,将所收款项按日于财政非税收入系统中出具《江苏省非税收入集中缴款书(苏州市)》,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各办税服务点应指定专人负责现金汇总缴款、信息发送事项。
3)原分局过渡账户取消,停止使用。
4、培训测试。
4月1日与财政联合组织市区相关人员的操作培训和系统测试,做好各项准备。
江苏省地税

江苏省地税江苏省地税是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是江苏省负责税收管理和征收工作的机构。
地税的职责涵盖了税收政策宣传、纳税人登记管理、税款征收管理、税收追缴管理等方方面面。
江苏省地税的建立和发展,对于促进江苏省经济的发展,增强财政收入,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江苏省地税的组织架构江苏省地税的组织架构包括局领导、部门领导和机关内设部门等。
局领导由地税局长、副局长组成,负责全局的领导和决策工作。
部门领导则负责具体的业务工作,包括税收政策制定、税务信息化建设、税务执法监督等。
机关内设部门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如人事部门、财务部门、信息科技部门等。
江苏省地税的组织架构严密合理,确保了税务工作的高效运行和管理。
二、江苏省地税的职责和任务(一)税收政策宣传江苏省地税负责宣传国家和地方的税收政策,向纳税人提供有关税收政策的咨询和解答服务。
地税通过举办税务知识培训、编发宣传材料等方式,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和纳税自觉性。
通过税收政策宣传,江苏省地税能够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减少纳税人的不合理避税行为,促进纳税合规。
(二)纳税人登记管理江苏省地税负责纳税人登记管理工作,包括纳税人的注册申请、登记备案、信息变更等。
地税通过建立健全的纳税人登记管理制度,提高纳税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纳税人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纳税人登记管理的规范运行,为税务工作提供了基础性的支持。
(三)税款征收管理江苏省地税负责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包括纳税申报、税款核定、税款征收和税款返还等。
地税通过强化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款的收入率和回收率,增加财政收入,为江苏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财政支持。
税收征管工作的完善,有助于防范和打击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保护国家税收利益。
(四)税收追缴管理江苏省地税负责税收的追缴管理工作,包括欠税的追缴和滞纳金的征收等。
地税通过加强对纳税人的追缴工作,提高追缴的效率和成功率,遏制了纳税人的恶意欠税行为,保护了国家税收的正常运行。
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正文:
---------------------------------------------------------------------------------------------------------------------------------------------------- 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考虑到减轻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因素,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并公告如下: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新老对照表
行业原核定征收率新核定征收率工业、商业1% 0.5% 交通运输业其中:货物运输 2.5% 1.5% 其他运输(含出租车) 1 % 0.8% 中介机构5% 3% 娱乐业5% 3% 其他行业 2.5% 1.5%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原核定征收率停止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结束——。
江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文件汇编(更新至201212)

目录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 (2)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 (4)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8号) (5)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收征管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7号) (10)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6号) (1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 . 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20)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2号) (25)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67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 (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 (4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50)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51)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67)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7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78)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系统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标 签】清算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审核【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苏地税发﹝2009﹞72号【发文日期】2009-09-03【实施时间】2009-09-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及其实施细则、《》及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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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江苏省志·财税分
志·国税篇》编纂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税办函[2010]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3.04
【实施日期】2010.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江苏省志·财税分志·国税篇》编纂工作的通知
(苏国税办函〔2010〕4号)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省政府第二轮编纂《江苏省志》的统一部署,我局将全面启动《江苏省志·财税
分志·国税篇》(以下简称税务志)编纂工作。为确保抓好编纂工作落实,现就有关要
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江苏省志·财税分志·国税篇》编纂工作的重要意义
编纂《江苏省志》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上启下、继往开
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重要工作。为此,省委、省政府已将其作为研究学习借鉴历
史、规划江苏未来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系统工程项目。特别是本轮修志时间跨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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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至2008年,正是全面实施改革开放、江苏经济社会发生重大变化的历史时期。通
过修订《江苏省志》全面记述30年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真实
反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江苏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不仅具有重要的
存史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局承担的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