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发改办经体[2011]24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等85件价格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3月12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 号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 号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1993〕价费字17号5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放灭火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38 号6 国家计委关于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计价格〔1995〕2165 号7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22 号8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资产评估”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调〔1998〕 154 号9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二滩水电站电价及川渝地区销售电价安排问题的补充报告计办价格〔2000〕 181 号1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 号11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成品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 712 号1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226 号1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 号1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 号15 国家计委关于南方电网西电东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781 号16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 682 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 2353 号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出口行业协调是否适用《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9 号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西气东输至河南发电用气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64 号20 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309 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405 号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农网还贷资金等18项政府性基金政策到期后有关问题的意见发改办价格〔2005〕 2251 号2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修订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 2447号2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物价系统廉政建设规范价格行政审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471 号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 9 号2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江苏田湾核电站1号、2号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 274 号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03 号28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73 号2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原料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07〕 1131 号3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目录(修订)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2746 号3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代办因私签证收取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0号3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 1828 号3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68 号3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555 号3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川气东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604 号36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729 号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短期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292号3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福建和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9〕 2871 号39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3212 号4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 856 号4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789 号4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授权广东省物价局发布广东市场和行业分类价格指数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711 号4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宁波市不锈钢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927 号4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2363 号4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榆林一济南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 2780 号4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秦皇岛一沈阳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1〕 665 号4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1002 号4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403 号4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国内学历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607 号5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发改办价格作的通知〔2012〕 693 号5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1894 号5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南电网丰枯季节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2〕 3031 号5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3882 号5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4095 号5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适用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62 号5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价格监测系统干部能力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 190 号5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东、河北等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3〕 267 号58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煤制气项目天然气价格协调的会议纪要发改办价格〔2013〕 1997 号5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蔬菜冷库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3〕 2135 号6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四川雅安实施留存电量价格政策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3154 号61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886 号6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陕西神木送河北南网500千伏输电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4〕 1292 号6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和内蒙古大豆市场价格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4〕 1648号6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向深圳市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294 号6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哈密南?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555 号6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2739 号6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3052 号6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742 号6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237 号7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182 号7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标杆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234 号7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电网企业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849 号7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977 号74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185 号75 关于公布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301 号76 关于公布2016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3 号7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498 号7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820 号7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018 号80 关于公布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07 号8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6〕 2498 号8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711 号83 关于公布2017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 307 号8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232 号8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581 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有林场改革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有林场改革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12•【文号】办场字〔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有林场改革监测工作的通知办场字〔20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跟踪分析改革进展,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发现解决存在问题,科学评估改革成效,按照中发〔2015〕6号文件要求,我局决定开展国有林场改革监测工作。
经研究,选择有代表性的河北等10个省对国有林场改革开展重点监测,其他省区市的国有林场改革监测工作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测时间监测期为2016—2020年。
二、重点监测范围和监测对象重点监测范围为河北、吉林、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四川、甘肃等10个省。
在10个重点监测省内,按林场总数的5%选取不同性质、不同管理层级的94个国有林场作为本次监测样本林场(详见附件1)。
在每个样本林场,按职工总数的5%选取样本职工,每个林场不低于10人。
三、监测指标主要监测指标为全省国有林场改革进展情况、样本林场改革效果及职工满意度等。
具体监测指标见附件2—5。
四、监测方法委托中国林科院,采取抽样问卷调研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跟踪监测。
对于国有林场改革进程、影响、趋势、政策需求等方面的信息,主要采取在样本林场问卷调研的方法来完成。
对于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焦点、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等,主要通过专题调研来完成。
对于改革效果,主要通过现场核查来完成。
五、有关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重点监测省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支持国有林场改革监测工作,确保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确定

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确定“1+3”四大目标中国绿色时报9月3日报道(记者王钰)8月30日,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工作小组第三次(扩大)会议在北京召开。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建龙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财政部农业司副司长褚利明介绍了中央财政支持国有林场改革的政策和要求。
会议由连维良主持。
据悉,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11年10月,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工作小组确定了河北、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和甘肃7个省为全国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地区,其中江西、湖南两省为整省开展试点。
此次试点共涉及865个国有林场、职工18万人,经营面积5859万亩,分别占全国国有林场的17.8%、24%和5.1%。
8月5日,经国务院同意,7省改革试点方案已获批复。
连维良指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是国家宝贵的公共财产和生态财富,国有林场改革要把加强生态林保护作为核心目标。
如果生态受到了破坏,改革就注定是失败的。
改革目标可概括为“1+3”,即以加强生态林保护为核心目标,以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增强林场自我发展活力、创新林场体制机制管理为重要目标。
为加强生态林保护,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共同加大对生态林养护的财政投入。
要创新生态林的管护机制,生态公益型林场按事业单位管理,并从严从紧核定事业编制,逐步过渡到主要用于聘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人员经费和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国有林场森林管护、抚育及其他生产性活动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要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管,探索国家、省、市、县的分级监管模式,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权利,调动地方政府保护森林的积极性。
要强化生态林保护责任机制,严禁超规格采伐和各种形式的乱砍滥伐,及时处理各类违规违法占用、侵占、调拨林地问题,在国有林场改革期间,国有林场生态林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要建立制度化的航拍、影像及建档、考核机制,加强对森林保护绩效的考核,生态林保护在一定程度上要实行终身负责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11.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适应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的需要,我局对《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0年12月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宝贵意见、建议反馈我们(电子邮箱:***************,传真:010—84238865)。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20年11月24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推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有林场的设立、撤并、建设、经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经过法定程序设立,以向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为目的,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任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或企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国有林场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功能定位,建成绿色林场、科技林场、文化林场、智慧林场的目标趋向。
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和人、财、物等管理制度,不断推进国有林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五条国有林场对其范围内的林地、林木、草原、水域等自然资源资产拥有经营管理权(法律有其他规定或有其他特殊约定的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剥离或侵占。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设立国有林场,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法人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一定规模、权属明确、四至界线清晰的林地。
设立国有林场的林地具体规模,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国有林业局与地方林权争议调处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关于国有林业局与地方林权争议调处问题的复函
作者:
来源:《国家林业局公报》2009年第01期
吉林省林业厅: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国有林业局与地方林权争议调处问题的请示》(吉林函[2008]144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内林地权属由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确定,该区域内的林地权属争议同样应由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裁决,任何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门无权做出裁决。
考虑到你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际情况,可由你厅负责你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与地方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调查取证工作,提出初步调处意见上报我局,由我局审查后作出调处决定,并据决定进行相应的林权登记变更事宜。
特此复函。
国家林业局。
2024年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总结

2024年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总结2024年是我国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的关键年份,也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年份。
经过一年的努力,我们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绩,为国有林场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首先,我们深化了国有林场改革的思路和方向。
今年,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以保护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为重点,全面推进国有林场改革。
其次,我们加快推进国有林场产权制度改革。
我们在实践中深化了国有林场改革的理论研究,形成了以保护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国有林场产权制度改革方案。
我们在改革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以及人性化的原则,推动了国有林场的产权清晰化、权益保护化和经营机制创新化。
我们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将一部分国有林场划归到地方政府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林场经营等,有效推动了国有林场的改革进程。
第三,我们加强了国有林场经营管理能力的提升。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我们大力培养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人才,提升了全员素质。
我们加强了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监管力度,建立了现代化的监管体系,严把国有林场经营的“关口”。
我们还加大了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创新力度,推动国有林场的转型升级,提升林业产业的竞争力。
第四,我们切实保护好国有林场资源。
我们加强了国有林场的生态修复和保护工作,使国有林场的生态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提升。
我们大力推进了林业可持续发展,通过科学合理的林业经营,促进了国有林场资源的持续利用和保护。
第五,我们加强了国有林场改革的宣传工作。
我们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了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对国有林场改革的意义和目标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我们还加大了对国有林场改革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提高了国有林场改革的社会认同度和支持度。
总的来说,2024年是我国国有林场改革的攻坚年,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和针对性的改革举措,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2024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2024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变得日益重要。
国有林场作为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和经营的主要力量,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过去的几年中,国有林场面临着一些问题,如管理体制不完善,投资不足,效益不高等,急需改革。
为此,制定2024年国有林场改革方案,推动国有林场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我们的目标是建立现代化、高效率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促进国有林场的可持续发展和资源保护。
具体来说,我们的目标包括:1. 建立健全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提高决策和执行效率。
2. 增加投资,改进设施和设备,提高国有林场的生产力和效益。
3. 加强国有林场的生态保护工作,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率。
4. 加强国有林场与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合作,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
三、改革内容1. 改革国有林场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包括明确的权责关系、合理的激励机制、透明的监督机制等。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决策能力和执行效率。
2. 提高投资水平:增加对国有林场的投资,改善设施和设备,提高生产力和效益。
鼓励国有林场与企业、金融机构等合作,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国有林场经营。
3. 强化生态保护工作: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定科学的生态保护政策和措施,加强对非法砍伐、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打击力度。
推动国有林场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
4. 加强国有林场与利益相关方的合作:积极与各地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合作,共同推进国有林场的管理和发展。
加强对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提高国有林场的科技创新能力。
四、具体措施1. 完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加强对国有林场的监督和评估。
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
支持国有林场实行股份制改革,引进社会资本,提高经营效益。
2. 拓宽国有林场经济来源:加大对国有林场的资金投入,改善生产设备和设施。
鼓励国有林场积极开展森林旅游、生态农业等多元化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关于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二0一一年一月十九日根据国务院2010年第111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0]2187号)要求,为规范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保障国有林场改革试点顺利进行,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2010年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创新经营机制,完善政策体系和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国有林场不同类型的改革模式,不强求一律,一搞一刀切。
(二)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国有林场改革既要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又要突出重点,力求在改革管理体制、创新经营机制上取得突破。
(三)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
切实解决国有林场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调动林业职工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坚持中央指导,地方负责。
中央统一指导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协调指导,并在资金和政策上予以适当支持;试点地区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对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落实改革各项任务。
三、试点内容(一)改革国有林场领导体制。
结合地方实际,按照有利于国家生态建设和提高国有林场管理效率的原则,改革国有林场领导体制,探索新的国有林场领导模式和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
(二)理顺国有林场管理体制。
在整合重组国有林场的基础上划分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林场,探索两类林场划分标准和办法;探索公益林和商品林的经营管理方式等。
(三)创新生态公益型林场经营机制。
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城乡改革等,创新生态公益型林场经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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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国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
发改办经体[2011]2498号
河北、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冀政函〔2011〕5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将我省列入国家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的函》(浙政函〔2011〕2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的函》(皖政秘〔2011〕79号)、《关于恳请将江西列为全国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省的函》(赣府文〔2011〕3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山东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函》(鲁政字〔2011〕14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列为全国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省的函》(湘政明电〔2011〕1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的函》(甘政函〔2011〕71号)均悉。
经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工作小组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河北省(丰宁县、隆化县)、浙江省(杭州市、温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台州市、丽水市)、安徽省(滁州市、黄山市黄山区)、江西省、山东省(泰安市、临沂市)、湖南省、甘肃省(庆阳市)开展全国国有林场改革试点。
各试点省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林业发展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努力在国有林场改革的重点环节率先突破、大胆创新,为全国国有林场改革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各试点省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改革措施,认真测算改革成本,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方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林业局,经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工作小组审批后实施。
专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主题词:林场改革试点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