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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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作者:谭玲春时间:2012-08-20 查看(124) 评论(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全文

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2年4月23日至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惠州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一庭(含房地产、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审判庭)庭长参加了会议。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民事审判中存在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维护合同效力。《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处理。

2.当事人订立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后,该不动产被依法查封,不能因该不动产被查封而否定该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受让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可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在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或在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3.不动产被依法查封后,当事人订立转让该不动产的合同,可认定有效。但转让合同约定在该不动产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条款无效。出卖人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在该不动产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出卖人故意隐瞒不动产被查封的事实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买受人请求撤销转让合同的,应予支持。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核准该房屋为经营场所为由主张租赁合同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6.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的交楼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如该约定违反《城乡规划法》第45条、《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3条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满足基本的安全条件和买受人的基本居住要求,具体把握标准可审查房屋电梯、水电、煤气等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二)关于善意取得问题

7.转让人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转让条件,如果受让人是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了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三)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

8.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如交付房屋时建筑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出卖人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可参照如下方式计算:总房价?(套内面积+分摊面积)?减少面积。

(四)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问题

9.在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变更登记、合法占有发生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的,登记权利人或占有人的权利不能对抗预告登记权利人。对于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合同在主管机关的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证明的合同签订时间等因素进行确定。

10.在二手房交易中,出卖人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履约费用等损失的,可予支持。但买受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五)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问题

11.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如政府部门出台限购限贷政策的,人民法院应查明买受人是否属于限购或限贷范围。确因限购限贷政策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或者不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驳回其诉讼请求。

12.要注意发挥司法审判在规范和引导房地产居间合同市场中的作用。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确因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订立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且买受人因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手续,或买受人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居间人以已经促成合同订立为由请求支付居间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间人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应予支持。居间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违规操作,恶意促成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对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不予支持;委托人请求居间人赔偿所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处理。

(六)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认定问题

13.审判实践中对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其他性质的合同进行转性认定时,应当注意不拘泥于合同具有明确的“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约定,而应以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实质作为认定的依据。如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一方仅分得固定数量或固定比例房屋,且在房屋无法建成的情况下,相对方仍然需要支付与约定分得房屋相对应的价款或赔偿金的,则应认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14.当事人签订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等其他性质的合同,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当事人之间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的,转让人应对受让人因该房地产项目产生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一)关于民事责任主体问题

15.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审判实践中应注意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6.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向第三人购买建筑材料等商品的,出借资质方无需对实际施工人的欠付货款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7.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方式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以低于工程建设成本的工程项目标底订立的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也应认定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18.建设工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就该违法建筑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该施工合同有效。

19、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可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效力。

(三)关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2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质量问题的民事责任,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经鉴定,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确实存在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存在其他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在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

(四)关于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21.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献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对于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协议变更合同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记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依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

事人均应依约履行。除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请求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不予支持。

22.合同所涉工程不属于强制招投标的范围,当事人之间也没有进行招投标,但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了备案,该备案合同与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合同不一致的,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3.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原则上应当在合同相对人之间进行,并符合合同约定。如果没有合同依据或者承包人的授权,发包人直接向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结算和付款,一般不构成有效的结算和支付。

24.当事人依照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工程价款签订了结算协议,且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参照结算协议认定工程价款。

25.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价款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委托进行造价鉴定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承包人经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可依据证据规则判令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6.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约定工期内的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延误工期期间的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由对工期延误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分担损失。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变动,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应从严把握。

(五)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27.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请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28.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价值,不包括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

29.承包人应当通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合法途径追索工程欠款,不得留置建设工程或施工资料。施工合同终止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继续占有工程、拒绝撤场或者移交施工资料,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六)关于违约责任问题

3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约定迟延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的,可以同时适用,但二者之和不得过分高于迟延付款的损失,过分高于的认定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把握。

31.在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发包人迟延付款的情况下,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承包人重新承诺完工时间或发包人重新承诺付款期限,不能视为守约方对违约方放弃主张违约责任,但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放弃追究违约责任或当事人明确达成谅解的除外。

3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合同约定的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停水、停电等导致顺延工期的情形,承包人主张顺延工期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没有顺延工期的签证文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其他证据认定应否顺延工期。

三、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33.业主委员会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或未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的内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在起诉前未取得业主大会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同时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追认的,该物业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3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可依据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未依约履行合同的责任问题

35.物业服务企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业主请求降低物业费的,可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物业服务指导价和合同履行情况对物业费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三)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纠纷问题

36.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经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业主因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有异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如其他业主认为增设电梯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作出增设电梯决定的业主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一)关于归责原则和抗辩权问题

37.要充分认识交强险设立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赔偿,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性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无论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包括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除非交通事故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二)关于保险合同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38.对于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严格依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审查,要求免责条款必须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使用黑体字等醒目方式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同时要求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要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从而使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明白地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涵义和法律后果。如保险公司未能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则相关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39.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如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扣除交强险应赔部分再行赔付”,且保险公司已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即使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因自己的原因未投保交强险的,仍应认定该约定有效。

(三)关于责任主体问题

40.因租赁、借用等情形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1.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由挂靠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2.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根据各侵权人的过错和原因力等因素能够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由各赔偿义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的,应区分不同情况,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责任。但是,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的,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由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43.交通事故发生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该部分费用已经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责任方承担。

44.由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人身损害损失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保险公司在同一诉讼中向被保险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四)关于车辆损失的认定问题

45.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勘察现场,保险公司应在合理期间内提供车辆本身的修复方案。如保险公司未在合理期间提供修复方案,被保险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定损且车辆已经修复的,对被保险人的定损及修复可予认可,但保险人提供充足证据推翻鉴定机构的定损结论的除外。如保险公司已在合理期间提供修复方案,但被保险人擅自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定损及修复的,对被保险人的主张不予采信。

46.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仍无法确定车辆修复方案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定损。

(五)关于责任承担问题

47.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由该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的,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赔偿权利人请求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不足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48.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诊疗项目支出,赔偿权利人请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诊疗项目费用标准赔付的,应予支持。如确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标准外的诊疗项目,赔偿权利人主张列入交强险赔付范围的,人民法院亦应予支持,但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上述诊疗项目不属于必需诊疗行为的除外。

(六)关于交强险赔偿款的分配问题

49.同一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占全体被侵权人总损失的比例确定其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如仅有部分被侵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被侵权人参与诉讼。对于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愿意参与诉讼的部分被侵权人,可不考虑预留份额,以实际查明的被侵权人损失分配赔偿数额。

(七)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问题

5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应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即《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

赔偿金数额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两部分。

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五、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一)关于案件受理问题

51.因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受到损害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受理。非医疗机构实施的美容活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照《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52.因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方同时起诉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生产者、销售者,血液提供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患方仅起诉其中部分责任主体,人民法院向患方释明后,患方明确表示不起诉其他责任主体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通知其他主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3.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以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患者起诉部分医疗机构后,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患者起诉部分医疗机构,被诉医疗机构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为案件当事人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通知其他医疗机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54.患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并提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初步证据。但患者能够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不再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5.医疗机构主张具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免责事由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56.患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请求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四)关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输血责任纠纷案件的责任承担问题

57.医疗产品责任纠纷、输血责任纠纷案件中,患方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即学理上所称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以上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如其对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可合并审理。

六、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一)关于证据的认定问题

58.审判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形式有瑕疵的“借条”,出借人应对交付款项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等,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当事人主张通过现金交付的借贷,应根据交付凭证、借贷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资金来源、交易习惯、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二)关于高利贷问题

59.一般应将民间借贷借据上记载的借款金额认定为本金,但当事人约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出借金额确定本金。

60.民间借贷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同时请求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可予以支持,但二者之和不能超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的利率限度所计算的数额;对于超出该数额的部分,一般不予保护。

(三)关于利息问题

61.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其计算标准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应予支持。

62.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明确,可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不宜简单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

七、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

(一)关于离婚案件中对没有产权证的农村房屋能否作出处理的问题

63.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当事人在宅基地或者建设用地上合法建造的没有领取产权证的农村房屋的归属可以作出处理。当事人请求对违法建筑进行分割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物的使用或收益、残值作出处理。(二)关于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一方与案外人合伙投资的财产的问题

6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一方与案外人合伙投资财产的分割,应先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在征求合伙人意见的情况下,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同情形对财产或者合伙份额一并作出处理。如确实难以一并审理的,可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财产分割诉讼。

(三)关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65.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四)关于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标准的确定问题

66.对子女的抚养费应根据父母生活所在地(城镇或农村)的标准确定,具体数额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

(五)关于判决不准离婚案件中,判决主文如何表述的问题

67.关于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判决主文应表述为“不准鬃?与鬃?离婚”。如原告同时要求分割财产、子女抚养的,如不支持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的,判决主文应同时加判“驳回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关于涉农纠纷案件

(一)关于案件受理问题

68.当事人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引发的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当

事人就此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

69.当事人因农村宅基地或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需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才能确定其财产权益关系的,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二)关于诉讼主体问题

70.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当事人未将承包方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应理解为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半数以上。

(三)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71.要准确把握民主议定程序与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对于半数以上村民起诉主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的案件,如该承包合同系2008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废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之前订立的,且承包合同自订立之日起至起诉时已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不予支持。如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原告方变更诉讼请求为申请对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予以处理。如该承包合同系2008年12月18日之后订立的,应严格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72.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经双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请求确认互换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四)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回和分割问题

73.因国家施行农业税减免、农业补贴等政策,承包方弃耕抛荒后又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要求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有证据证明其已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7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可按照家庭人口、老人赡养、未成年子女抚养等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

(五)关于承包费的问题

75.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或出租方式进行流转,次承包人或承租人以农业税减免为由主张减少承包费用或租金的,不予支持,但流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流转合同约定由次承包人或承租人缴纳农业税,承包方主张次承包人或承租人按农业税减免数额增加承包费用或租金的,可予支持。

九、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

(一)关于程序问题

76.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因先予执行、诉中财产保全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标的有异议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相关诉讼由采取先予执行或诉讼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77.同一执行标的被多个法院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对该执行标的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的,由起诉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生效的法院管辖。

78.执行异议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执行标的被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异议人要求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作出判定的,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

79.关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当事人的确定问题。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的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二)关于实体处理问题

80.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如查明案外人是真正的所有权人或共有人,或对执行标的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实体权益且足以阻碍执行行为的,可判决确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该实体权益,并停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如查明案外人虽然对执行标的享有承租权等实体权益但不足以阻碍执行行为的,可判决确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该实体权益,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十、关于矿业权纠纷案件

8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符合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应认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生效,该合同不具有履行力,但不影响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仅以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由,请求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主题词:法院工作民事审判会议纪要通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民一庭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内司委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2年6月26日印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74号)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原审被告谭影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6-29)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原审被告谭影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在佛平二路110号。 负责人:李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世文、王江峰,均系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25楼。 负责人:林剑,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邦慧,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谭影霞(化名陈小蕾),女,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平保南海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广州办)、原审被告谭影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二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16日,中国银行南海支行(以下简称南海中行)与借款人“陈小蕾”签订编号为2002南中银字第570号的《个人贷款合同》,约定:“陈小蕾”向南海中行贷款158000元用于购买帕萨特B5普通型汽车一台,贷款期限从2002年10月起至2005年10月止,“陈小蕾”从南海中行划付贷款的次月起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总期数为36期,每月10日归还本金金额为4731.31元,“陈小蕾”提供的

各级法院代字表

各级法院代字表

附件2: 各级法院代字表 法院名称法院 代字 区划 代码 对应行政区划 类 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110000 北京市 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京01 2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京0107 110107 北京市石景山区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京0108 110108 北京市海淀区 1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京0109 110109 北京市门头沟区 1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京0114 110114 北京市昌平区 1 延庆县人民法院京0229 110229 延庆县 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京02 2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京0101 110101 北京市东城区 1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京0102 110102 北京市西城区 1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京0106 110106 北京市丰台区 1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京0111 110111 北京市房山区 1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京0115 110115 北京市大兴区 1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京03 2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京0105 110105 北京市朝阳区 1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京0112 110112 北京市通州区 1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京0113 110113 北京市顺义区 1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京0116 110116 北京市怀柔区 1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京0117 110117 北京市平谷区 1 密云县人民法院京0228 110228 密云县 1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京04 2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京71 3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京7101 3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 3

黄少勤与中山市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黄少勤与中山市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中中法民六终字第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少勤。 委托代理人:朱海波,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少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爱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剑锋、申瑾,分别系该公司主管、职员。 上诉人黄少勤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事业集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中一法民五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黄少勤于2006年2月16日入职公用事业集团。2011年12月31日,公用事业集团与黄少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甲方为公用事业集团,乙方为黄少勤,合同第十二条第6款约定:“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等)均属合同的主要附件,其中,本合同签署时的员工手册的有效版本为:(2009年11月13日在公司OA办公网上公布的《中山公用物业开发事业部市场员工手册》]”。第7条约定:“b.员工可以在公司内部办公网OA系统中(每位员工均有权进入该系统查阅公司的规章制度)看到规章制度的更新版本(电子版)”。第8条约定:“鉴于上述安排,乙方作出以下承诺: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已经完整阅读并认同合同附件的内容;不再以未知晓规章制度的内容及其更新内容而提出任何异议;乙方有义务随时查阅规章制度的更新版本”。合同另约定:“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甲方必须将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并按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签收手续。如甲方不把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黄少勤在公用事业集团最后工作至2013年9月11日,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工作岗位为同安市场代理总监。2013年9月11日,中山市公安局以黄少勤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将黄少勤行政拘留15天。2013年9月18日,中山市公安局以黄少勤涉嫌强迫交易罪对黄少勤实施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1日,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对黄少勤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1日,公用事业集团向黄少勤出具“关于解除黄少勤同志劳动关系的通知”,内容反映其方依据公安部门出具的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通知书等事实,并结合公司《市场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自2013年10月15日起解除与黄少勤于2011年12月31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1月13日,公用事业集团向黄少勤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黄少勤的劳动关系。2013年12月12日,黄少勤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用事业集团向其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7446.75元;2.2013年7月至9月绩效工资3000元;3.2013年7月至9月汽车燃油补贴1200元;4.2013年度体检费1160.1元;5.2013年年假未休工资4584元;6.第二项至第五项的工资报酬9944.1元的25%补偿金2486元。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中劳仲案字(2013)4934号仲裁裁决,裁决公用事业集团向黄少勤支付2013年第三季度奖金及2013年7月和8月汽车燃油补贴差额合共1390.98元、2013年带薪年休假工资2703.45元;驳回黄少勤的其余仲裁请求。黄少勤不服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09)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 参考意见 (2011.09) 目录 一、受案范围及其处理 二、诉讼主体资格 三、仲裁与审判的衔接 四、工资、加班工资、双倍工资 五、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六、竞业限制和违约金 七、证据和事实的认定 八、法律适用 九、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 十、附则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效率,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和劳动争议审判实践,提出本参考意见。

一、受案范围及其处理 1.1【未缴社保赔偿及补缴的处理】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其补办、导致劳动者具体明确损失,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或拒缴社保费、未缴足保费,或因缴费年限、基数等,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主张补缴的,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若已受理,则驳回起诉,文书中作必要释明。 1.2【劳动者代缴社保费的返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应由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代用人单位缴纳后,要求用人单位返还的,应予受理,并应判决用人单位负责返还。 1.3【失业保险的受理及赔偿标准】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失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赔偿标准可参照应当获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计算。 1.4【拒不出具解除通知的受理及赔偿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因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未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迟延转档、将档案丢失或者扣押劳动者相关证件,造成劳动者不能合法就业,劳动者要求赔偿工资损失的,应予受理。赔偿标准可参照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至用人单位履行相关义务之日止。 由于上述情况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赔偿标准可参照应当获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计算。但劳动者根据本意见1.3和本条同时主张损失的,不予支持。 1.5【劳动者投资、入股的处理】由劳动者投资或以技术入股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如果争议内容属于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予受理;如果争议内容属于因入股、退股、盈余分配、责任承担等非劳动权利义务纷争,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 1.6【住房公积金缴纳等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仅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办理退休手续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党委可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2006年8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问题的复函 (2002年3月22日 [2002]执他字第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38号《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上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来源,编制也在共青团江苏委员会,其自身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法人资格。 2002年3月22日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问题的请示》内容 一、案件主要事实 全国少工委在全国统一开展“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活动主要方式是向少先队员颁发技能奖章。为开展这项活动,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下称省少工委)与浙江省苍南县新华工业公司(下称新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省少工委委托新华公司生产全省统一设计的“雏鹰行动”技能奖章、达标奖章、证章卡等产品,新华公司赞助省少工委“雏鹰行动”电视大赛经费10万元。新华公司将10万元赞助款汇入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下称团省委)账号(省少工委无独立账号)。后双方又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对奖章、证书、标带的数量、价格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新华公司向省少工委交付了价值551304.1元的货物,省少工委的经手人在收货单上签字并加盖了办公室的公章。此后,团省委与江苏省的部分城市的团委将货款260459.4元汇入新华公司账户,并退回22860元的货物,尚欠290844.7元。新华公司索款未果,遂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省少工委又支付了部分货款。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判令少工委偿

各法辖内各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 广东省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

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 2、 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 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含涉外的涉港、澳、台纠纷案件): 1、争议标的金额为1亿元(含本数)的案件; 2、争议标的金额虽不满1亿元,但高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交办的案件。 四、知识产权案件,除专利纠纷案件按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外,其它案件均由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 江苏省 一、民事案件: 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2、南京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8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84号 原告广东德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工业开发区第三区一号。 法定代表人贺发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占元、胡卫清,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佛山市钜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小塘东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顺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秀红,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锋,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广东德尔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钜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华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专利号为ZL02329542.2的“三合一果汁搅拌机”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贺颖。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5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月15日。 原告德尔公司提供了“专利实施授权书”,以证明其享有对侵权行为的诉权。但该授权书上没有贺颖的签名,仅盖有印文为“贺颖印”的私章,且授权使用方式为“独家实施”。原告没有提供贺颖的身份资料,也没有提供证明该私章确为贺颖所有的证据。 被告钜华公司在庭审中未对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提出异议,但在庭后提交的代理词中对此问题提出异议,认为《专利实施授权书》上只有盖章而没有授权人的签名,且授权人没有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德尔公司是否具有适格原告的主体资格是本案的关键问题。德尔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贺颖,但不能证明贺颖已将涉案专利许可其实施,因为本案当事人欲证明其他民事主体加盖私章即意味着其作出意思表示,该当事人必须证明两点,其一是其他民事主体私章的真实性,其二是其他民事主体加盖私章为其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之一,否则,该当事人就没有尽到举证义务。本案中,德尔公司对上述两点中的任何一点均没有举证,故德尔公司称贺颖已将涉案专利许可其实施进而其应享有涉案专利之诉权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山法院管辖

关于中山市第一、第二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公告 来源于:中山日报 2008年12月5日第 5072 期 A2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10月13日正式撤销,分别成立中山市第一、第二人民法院,两院均行使县一级人民法院职权。自2008年12月5日起,市第二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办公。为明确两院的管辖范围并做好案件的受理、移送交接等问题,方便群众诉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辖范围。市第一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为石岐区、东区、南区、西区、五桂山、港口、火炬开发区、民众、南朗、神湾、坦洲、三乡、板芙、沙溪、大涌15个镇区;市第二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为小榄、东升、黄圃、南头、三角、东凤、阜沙、古镇、横栏9个镇。 二、案件受理。自2008年12月5日起,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市第一、第二人民法院管辖的各类案件,应分别向市第一、第二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受机构设置、审判办公条件等限制,目前市第二人民法院尚不能履行对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该二类案件统一指定由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二类案件履行管辖权的时间,由我院另行研究确定。 三、未结案件的移交。依法属于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的各类案件,在2008年12月5 日前未办结的,由市第一人民法院向市第二人民法院办理移送手续,重新编立市第二人民法院案号继续审理和执行(因特殊情况未能移送的,由市第一、二人民法院协调解决并告知当事人)。四、办公地点。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办公地址为:中山市博爱五路 62 号,立案电话:88235807、88235808。市第二人民法院办公地址为: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路,即小榄人民医院斜对面,立案电话:22588656。

《广东省水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广东省水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填写说明 (行政处罚) 广东省水利厅 二○一七年

综合说明 一、本法律文书格式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有关水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水行政执法实际编制的较为常用的格式文本,供我省各级水行政处罚机关参考使用。各级水行政处罚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格式文本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并将有关意见及时向省水利厅反馈。 二、本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中,下划线的内容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正确填写,下划线中括号内容(斜体字)为填写的提示。打印具体案件的法律文书时,要删除下划线及填写提示的内容。 三、套用本法律文书格式时,页眉处(左上角)的“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之X”及文书题目下方的文书适用说明“(适用……)”等文字应一并删除;文书中有“□”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打印文书时,可将其他非选项目删除。原则上要重新打印排版法律文书,尽量不用手写(签名除外),以确保文书整洁、美观。 四、本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仅列举了水行政执法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法律依据,实际使用时可根据需要加以补充。 五、部分事项如“当事人基本情况”、“案情简要”等的填写要求,见“基本要素”填写说明,具体法律文书填写说明中不再赘述。 六、本法律文书格式文本参照一般案件的处理程序排序,套

用本文书格式时,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取舍法律文书内容。 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书原则上采用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制定的格式。 八、本填写说明中的法律依据用简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统一简写为“《行政处罚法》”,文书具体引用法律依据时,应使用全称。或者首次使用全称,并注明以下简称为“《》”,之后使用简称。

申诉书范文大全

申诉书范文大全 以下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申诉书范文大全,供大家阅读参考。申诉书范文1 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女,xxx年11月28日出生,xx 省xx市人,住×××大街2号402房。 电话: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男,xxx年7月27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街18号第三幢504房。 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xx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xxx)中中民终字第××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原终审法院判决:一、维持xx省中山市人民法院(xxx)中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婚生

儿子宋xx由宋xx负责抚养,严xx一次性支付66500元给宋xx作为宋xx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从xxx年12月起计至宋xx18周岁时止)。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1941750.57元,由宋xx、严xx各占一半。四、将原审判决严xx应当支付给宋xx的存款由211874.94元变更为447491.73元。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xxx 年1月17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东区计生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诉人宋xx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xx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xx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其一,被申诉人提供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门认可的巡警日记、报告。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

中山市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

中山市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好欠薪问题,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信息公7K暂行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山市企业和社 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山 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拖欠工资企业,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存在严重拖欠工资行为,具有清偿欠薪责任的用工主体。 第三条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以下称“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违法拖欠工资行为,经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整改以及欠薪性质恶劣的用工主体,通过市属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拖欠工资企业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依法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制度。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与属地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列入与移出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黑名单” 管理: (一)克扣、无故拖欠工资,涉及人数10 人以上且拖欠金额10 万元以上的; (二)拖欠工资金额50 万元以上的; (三)连续3 个月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 (四)两年度内发生3 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 (五)拒不接受发改、人社、住建、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工资支付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的; (六)拖欠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相关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七)因拖欠工资且拒不履行清偿主体责任,致使政府或有关部门被迫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或工资保证金的; (八)存在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拖欠工资受到相关部门处理的; (九)因欠薪问题引发30 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恶劣的; (十)因拖欠工资被媒体曝光,经核实无误的; (十一)经人社部门、公安部门或住建部门认定为恶意拖 欠劳务人员工资的; (十二)其他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 第六条市、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理权限,负责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企业的黑名单管理列入、移出工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慈文与广州树联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数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931号8楼808房。 法定代表人:杨飞,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王磊,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海,广州数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顺平路沙岭段89号。 法定代表人:马中骏,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庄舰兵、孙黎卿,均为上海市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数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数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下称慈文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慈文公司、宝蓝电影制作公司(下称宝蓝公司)、华映电影有限公司(下称华映公司)联合出品电影《七剑》。2005年7月8日,慈文公司、华映公司及宝蓝公司签订《关于电影<七剑>有关问题的补充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三方确认:电影作品《七剑》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发行权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收益权归慈文公司拥有,如果电影《七剑》作品在中国大陆遭受任何形式的盗版侵权时,慈文公司有独立的、排他的诉讼和非诉讼的权利。国家版权局2005年10月31日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申请者慈文公司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由慈文公司、华映公司和宝蓝公司于2005年5月共同摄制完成,于2005年7月29日在中国首次公映的电影作品《七剑》,申请者慈文公司享有上述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同时享有独立的、排他的诉讼与非诉讼的权利。该证书登记号为2005-H-03484。 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2005)沪静证经字第5303号《公证书》证明,2005年11月14日,慈文公司代理人孙黎卿在两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打开电脑IE,在电脑建立可移动存储设备“H”光盘后,在互联网进行如下操作: 进入数联公司网站的页面https://www.360docs.net/doc/2418799050.html,/company/about.php,可见数联公司对POCO软件的介绍:POCO是中国最大的P2P用户分享平台,是有安全、流量控制力的,无中心服务器的第三代P2P资源交

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涉外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确定我省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事项的通知 (粤高法[2004]21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 002]22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02]103号《关于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法[2003]1号《关于指定广东省佛山市和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和[2004]民四他字第15号《关于指定广东省江门市等四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等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为提高涉外商事审判效率,便利当事人诉讼,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现将我省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二、东莞市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广州、韶关、清远市的除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五、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珠海、阳江市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六、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市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除东莞市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佛山、肇庆、云浮市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九、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湛江、茂名市的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一、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

2018-2019学年广东省深圳市高级中学高一下学期期中考试 历史

2018-2019学年广东省深圳市高级中学高一下学期期中考试 历史 提示:全卷共计10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 说明:客观题70分(1-20题为第一部分考查内容,21-45题和主观题为第二部分考查内容);主观题30分(本学期内容考查)。 一、选择题:(每小题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每小题1分,共计20分) 1.西周时期,贵族在幼年时由父亲题取“名”,“字”则是成年后“冠礼”或“笄礼”时所取。“字”全称有三个汉字:第一字表长幼行辈(伯、仲、叔、季等),第二字任意,末一字为“父”字。这种名字制度的作用主要是 A.明长幼B.定尊卑C.彰个性D.求吉瑞 2.唐代三省制实现了分层决策与分层行政,通过诏书起草、审核和执行的运作流程来实现权力的分割与制约。据此可知,唐代三省制 A.成功实现了行政权力的分割B.完全保证了皇权的独尊地位 C.有效地制约了皇帝滥用权力D.初步建立起民主政治制度 3.《大明律》规定:禁止朝官与近侍官交结,禁止地方官员与朝官交结,禁止京官与京城家资富厚之人交结,否则即构成奸党罪。这一规定旨在 A.防治宦官专权和权臣乱政B.消除官员结党对皇权的威胁 C.用法律形式加强中央集权D.澄清吏治以杜绝制度的腐败 4.1895年,李鸿章评价李提摩太译作《泰西新史揽要》一书时说:“我邦自炎农唐虞以前,以天下为公;嬴秦以降,以天下为私。以天下为公则民主之,以天下为私则君主之……至我大清,海禁大开……殆将复中国为天下大公之局。”这表明李鸿章 A.对世界大势了然于胸B.对西方近代民主有所认识 C.试图以古制治理当世D.认为民主实践已刻不容缓

5.“以往搞革命的人,眼睛总是看着上层的军官、政客、议员,以为这些人掌握着权力,千方百计运动这些人来赞助革命”,如今“上层的社会力量显得何等的微不足道。在人民群众中所蕴藏的力量一旦得到解放,那才真正是惊天动地、无坚不摧的。”中国部分先进知识分子认识上的这种转变,直接促成了 A.新文化运动的蓬勃兴起B.五四运动的爆发 C.马克思主义的广泛传播D.北伐战争的发动 6.1937年8月,上海等地大量的民营工厂在国民政府的组织下开始内迁,多数厂家内迁到四川、湖南、广西、云南等省,个别厂家在共产党帮助下迁到陕甘宁边区。这反映了A.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形成B.经济中心已转移到西部 C.国共内战争夺战略资源D.国民政府准备持久抗战 7.1975年,邓小平访问法国时指出:“中国是坚决支持西欧联合的。我们认为,西欧国家为维护独立和保证自己的安全,在联合的道路上不断取得进展,这有利于世界局势朝好的方向发展。”“西欧的联合”在当时客观上有利于 A.推动中国的改革开放B.推动中日关系正常化 C.消除中美间敌对关系D.改善中国的国际环境 8.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取得进步,其表现是实行 A.民族区域自治制度B.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C.“一个国家,两种制度”D.基层民主选举 9.智者学派普罗狄柯认为,神不过是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想象出来的,人们因为看到太阳、月亮、河流对自己有好处,就把这些东西命名为神。克里底亚认为,神对人的命运是不关心的。这些认识 A.有利于树立起人的尊严和权威B.成为古希腊人文精神的起源 C.打破了对希腊神系的图腾崇拜D.导致个人主义在古希腊泛滥 10.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德意志皇帝在国际上代表帝国,以帝国名义宣战、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或条约,首相主持帝国政府,不对议会负责,可以解散议会;联邦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黑天鹅公司与哈尔滨黑天鹅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黑天鹅公司与哈尔滨黑天鹅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 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民事判决书 (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黑天鹅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西湖路9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包淑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香玉,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卓曙虹,广东卓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哈尔滨黑天鹅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197号。 法定代表人:曹滨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凯,该公司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吴昊,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黑天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黑天鹅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穗中法知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注册“黑天鹅”文字及图组合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772907),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2 类,包括餐馆、快餐馆、鸡尾酒会服务、咖啡馆、自助餐馆,该商标为1993年9月申请注册,核准有效期从1994年11月27日至2004年11 月27 日。该商标由仅画有网状经纬线的地球平面图上一只翅膀收起的黑天鹅及图下楷书的黑天鹅三个字组合而成。2000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 广东黑天鹅公司认为原商标注册人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已于1997年9月注销,而哈尔滨黑天鹅公司是在2000 年9月28日才通过转让获得上述注册商标,哈尔滨黑天鹅公司获得该注册商标的方式违法,于2002 年 4 月29 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哈尔滨黑天鹅公司的商标权。该委于2002 年8 月28 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广东黑天鹅公司为上述主张主要提交了下列证据:1、哈尔滨市兴业建筑工程公司于1989 年申请开办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的《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

个人民事申诉状范文.doc

个人民事申诉状范文 个人民事申诉状范文【1】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大街2号402房。 电话: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河南省临颍县人,住×××街18号第三幢504房。 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2002)中中民终字第××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申诉请求: 1、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 原终审法院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2000)中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宋沛衡由宋广生负责抚养,严

锦珊一次性支付 66500元给宋广生作为宋沛衡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从2001年12月起计至宋沛衡18周岁时止)。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 1941750.57元,由宋广生、严锦珊各占一半。 四、将原审判决严锦珊应当支付给宋广生的存款由211874.94元变更为447491.73元。 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 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 2000 年1月17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 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 东区计生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 事后,被申诉人宋广生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 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锦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送达工作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送达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我省法院委托送达工作,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提出本意见。 第一条委托送达是指委托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受送达人在外地,为方便诉讼和提高效率,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法院代为送达诉讼文书的行为。 第二条办理委托送达事项应遵循慎重委托、严格办理和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委托送达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委托同级法院或下级法院完成,跨辖区委托送达无需上级法院转递。 委托法院可以一次性委托受托法院向同一受送达人送达多种诉讼文书。 第四条委托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羁押地不在委托法院所在地的区(县)一级行政辖区内; 2.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羁押地在受托法院行政辖区内; 3.受托法院能够直接送达。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得委托送达: 1.受送达人地址不详或下落不明的; 2.委托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已通过公告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未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 3.委托法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除外); 4.受送达人主营业地、住所地、羁押地在委托法院所在地的区(县)一级行政辖区内的; 5.民商事、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住所地或工作地址在委托法院区(县)一级行政辖区内的。 案件因诉讼保全或进入执行程序而制作的法律文书也不得委托送达。 第六条委托送达应出具《委托送达函》,并在《委托送达函》上注明委托法院的地址、邮政编码及承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附上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提供当事人的住所地、联系电话,说明与送达相关的注意事项。 第七条全省各级法院应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设置专门的委托送达子系统,管理对外委托送达及接受委托送达工作。 办理受托送达事项可折算成审判工作量,纳入审判工作绩效管理范围。对拖延办理的,应及时督办。 第八条受托法院办理委托送达事项统一由立案庭管理。 立案庭应在接收委托送达材料3个工作日内登记造册,将相关信息输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统一编号,并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将委托送达材料分配给对口业务部门,送交承办人。 第九条受托法院承办人应在接到委托送达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送达事项。 委托送达事项完成后,承办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将《送达回证》寄送委托法院,将《委托送达函》原件和《送达回证》复印件、受送达人信息材料、特快专递回单等材料立卷归档,办理受托事项办结手续,同时将办结信息录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第十条受托法院发现委托事项存在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委托法院未按本意见第六条规定提供材料的,应尽快告知委托法院补正。经催办,委托法院不予补正的,受托法院应尽快将委托送达材料以及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书面说明寄送委托法院,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退回委托送达材料应经庭长或副庭长批准。 第十一条受托法院办理委托送达事项应直接送达,不得再行委托送达或者采取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受托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办理委托送达事项。 第十二条受托法院与委托法院因委托送达事项发生争议,应及时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省法院每季度向全省法院通报委托送达案件办理情况,对超期办理和拒不办理的,予以督

李小平等八人故意伤害案

李小平等八人故意伤害案 李小平等八人有意损害案 法公布(2001)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刑复字第141号 被告人李小平,男,194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大专文化,原系广东省中山市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广州市东山区寺贝新街8号902房。1998年4月10日被逮捕。1999年3月5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井照卫,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初中文化,原系广东省中山市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电工,住该公司宿舍。1998年4月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书凯,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郾城县人,初中文化,原系广东省中山市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灌装班班长,住该公司宿舍。1998年4月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绍伟,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初中文化,原系广东省中山市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包装工,住该公司宿舍。1998年4月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耀生,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初中文化,原系广东省中山市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保安班副班长,住该公司宿舍。1998年4月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池文军,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初中文化,原系广东省中山市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包装工,住该公司宿舍。1998年4月10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何红涛,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初中文化,原系广东省中山市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保安班班长,住该公司宿舍。1998年4月9目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学军,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临澧县人,初中文化,原系广东省中山市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保安员。住该公司宿舍。1998年4月10日被逮捕。现在押。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小平、王耀生、张书凯、刘绍伟、何红涛、井照卫、池文军、张学军犯有意损害罪一案,于1998年8月11日以(1998)中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平、王耀生、张书凯、刘绍伟、何红涛、井照卫、池文军、张学军犯有意损害罪,分不判处李小平、王耀生、张书凯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分不判处刘绍伟、何红涛、井照卫、池文军、张学军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李小平、王耀生、张书凯、刘绍伟、井照卫、池文军均不服,分不提出上诉;何红涛、张学军服判,不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2日以(1999)粤高法刑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有意损害罪分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王耀生、张书凯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刘绍伟、何红涛、井照卫、池文军、张学军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李小平有期徒刑三年,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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