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党委可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2006年8月16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党委可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2006年8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问题的复函(2002年3月22日 [2002]执他字第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高法〔1999〕38号《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上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
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来源,编制也在共青团江苏委员会,其自身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法人资格。
2002年3月22日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问题的请示》内容一、案件主要事实全国少工委在全国统一开展“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活动主要方式是向少先队员颁发技能奖章。
为开展这项活动,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下称省少工委)与浙江省苍南县新华工业公司(下称新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省少工委委托新华公司生产全省统一设计的“雏鹰行动”技能奖章、达标奖章、证章卡等产品,新华公司赞助省少工委“雏鹰行动”电视大赛经费10万元。
新华公司将10万元赞助款汇入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下称团省委)账号(省少工委无独立账号)。
后双方又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对奖章、证书、标带的数量、价格等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新华公司向省少工委交付了价值551304.1元的货物,省少工委的经手人在收货单上签字并加盖了办公室的公章。
此后,团省委与江苏省的部分城市的团委将货款260459.4元汇入新华公司账户,并退回22860元的货物,尚欠290844.7元。
新华公司索款未果,遂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省少工委又支付了部分货款。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判令少工委偿还新华公司264484.7元货款并承担违约金。
判决生效后,新华公司向鼓楼区法院申请执行。
省少工委尚有合同项下的货物价值16万元,但鉴于是专用物品,无法变现,新华公司也拒绝以货抵债。
该案执行43600元后,鼓楼区法院认为省少工委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准备中止执行。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期间
回 避 决 定
行政诉讼法 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 审判人员、“书翻鉴”、 检侦人员
刑事诉讼法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 该法官所任职法院案件的诉 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5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是向上级)
回避的 复议
回避效 果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属于法定情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近亲属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做的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司法机关的现职人员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其他法院的可以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法官检察官离任两年后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担任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单位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能作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的人注意
讼人、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022年监理工程师之交通工程目标控制能力提升试卷B卷附答案

2022年监理工程师之交通工程目标控制能力提升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60题)1、下列关于爆破施工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光面爆破的炮眼起爆顺序是先引爆周边眼,再引爆掏槽眼、辅助眼B.光面爆破应根据围岩特点合理选择周边孔间距、周边孔的最大抵抗线C.爆破周边眼的控制爆破施工应采用光面爆破法D.周边孔宜采用导爆索网络同时起爆,不可分段起爆【答案】 C2、计算价值系数Vi满足()时,零件实现其功能所分配的成本偏高,或存在过剩的功能。
A.Vi>1B.Vi<1C.Vi=1D.Vi≤1【答案】 B3、推进交通强国建设的监理工作目标中的安全目标是杜绝()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A.一般B.较大C.重大D.特别重大【答案】 C4、以下关于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的说明,错误的是()A.凡以质量计量或以质量作为配合比设计的材料,都应在精确与批准的磅秤上B.搭接接头、接头套筒,焊接材料,下脚料和固定、定位架立钢筋等,单独另行计量C.对于面积在1m2以下的固定物(如检查井等)不予扣除D.土方体积可采用平均断面面积法计算B选项,搭接接头、接头套筒,焊接材料,下脚料和固定、定位架立钢筋等,不予另行计量。
【答案】 B5、以下关于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A.总价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两类B.采用总价合同的计价模式的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必须提供工程量清单C.单价合同的核心就是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招投标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D.单价合同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两类【答案】 B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
A.二级配电一级保护B.一级配电一级保护C.三级配电二级保护D.三级配电三级保护【答案】 C7、铺设电缆线应符合下列规定,描述错误的是()A.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埋设电缆沟槽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5mB.地下埋设电缆应设防护管C.架空铺设电缆应沿墙或电杆做绝缘固定D.通往水上的岸电应用绝缘物架设,电缆线不必留有余量,作业过程中不得挤压或拉拽电缆线【答案】 D8、在隧道施工过程中,洞顶和洞外的排水,多采用()实施。
2018年春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平时作业答案0233《民事诉讼法》

0233《民事诉讼法》单项选择题1、周某是某案件的当事人,其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周某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1.向同级别的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2.没有其他救济手段,必须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定3.申请复议一次4.上诉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1.可以向做出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2.可以向做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3.不得提起上诉及申请复议4.可以提起上诉3、李某同王律师签订了一般委托代理合同,聘请王律师代理其进行诉讼。
则在诉讼中,王律可以()1. A. 对一审判决不服而提出上诉2.放弃李某提出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3.和对方当事人和解4.申请法庭许可证人张某出庭作证4、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
1.驳回起诉2.适用拘传3.按撤诉处理4.延期审理1.不予赔偿2.由人民法院赔偿3.由人民法院和申请人共同赔偿4.由申请人赔偿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执行。
1.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2.第一审人民法院3.第二审人民法院4.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 B. 民事诉讼法属于私法、程序法2.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实体法3.民事诉讼法属于私法、实体法4.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程序法8、可以上诉的裁定不包括()1. E. 驳回起诉2.不予受理3.发回重审4.管辖权有异议9、在调解协议书送达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反悔时,法院应当()。
1.进行上诉审2.启动再审3.及时判决10、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
1.全面审查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2.只审查一审适用的法律3.审查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4.只审查上诉请求的适用11、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
1.一律公开宣告判决.2. .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外,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3.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宣告判决,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公开宣告判决4.一律不公开宣告判决12、下列证据中属于物证的是()1.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损害事实在某医院拍摄的X光片2.被告与婚外情人联系中留下的信件3.不锈钢茶杯上刻下的生产厂家的名称4.合同书上当事人一方留下的指纹13、诉前保全,申请人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财产保全?()1.合同签订地法院2.申请人所在地法院3.财产所在地法院4.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14、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表述,错误的是()。
监督学教案

监督学教案开放专科辅导教师:赵建锋课程介绍 (4)第一章监督学概述 (4)教学要求 (4)内容要点 (5)重点难点 (5)教学建议 (5)课后练习 (6)参考答案: (6)第二章监督思想与监督理论 (9)教学要求 (9)内容要点 (9)重点难点 (9)教学建议 (10)课后练习 (10)参考答案 (10)第三章中国监察制度的演进 (13)教学要求 (13)内容要点 (13)重点难点 (13)教学建议 (13)课后练习 (14)参考答案 (14)第四章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17)教学要求 (17)内容要点 (17)重点难点 (18)教学建议 (18)课后练习 (18)参考答案 (19)第五章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 (25)教学要求 (25)内容要点 (25)重点难点 (26)教学建议 (26)课后练习 (26)参考答案 (27)第六章检察机关的监督 (29)教学要求 (29)内容要点 (29)教学建议 (29)课后练习 (30)参考答案 (31)第七章人民法院的监督 (37)教学要求 (37)内容要点 (37)重点难点 (38)教学建议 (38)课后练习 (38)参考答案 (39)第八章行政机关的监督 (40)教学要求 (40)内容要点 (40)重点难点 (41)教学建议 (41)课后练习 (41)参考答案 (42)第九章人民政协与民主党派的监督 (45)教学要求 (45)内容要点 (45)重点难点 (45)教学建议 (45)课后练习 (46)参考答案 (46)第十章社会监督 (48)教学要求 (48)内容要点 (48)重点难点 (49)教学建议 (49)参考答案 (50)第十一章国际反腐败与监督制度 (52)教学要求 (52)内容要点 (52)重点难点 (53)教学建议 (53)课后练习 (53)参考答案 (54)课程介绍一、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一)课程的学科性质、学科特点与任务《监督学》是以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社会科学学科,学好课程的关键在于能够将学到的知识运用到生活和工作的实践中去,因此该学科的特点是:强调学生积极主动地将所学知识与社会生活实际有机地结合,以提高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社会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党委可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复字[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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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党委可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党委可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
(2006年8月16日粤高法民一复字[2006]3号)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来的关于《罗珍祥与叶福祥、梅县泰鸿实业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上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意见,党的委员会可以比照国家机关,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梅县水车镇党委在其创建的网页上登载《水车镇坑尾村存在突出问题整治方案》一文,并非时任党委书记的叶福祥的个人行为,你院[2005]梅中民一终字第356号民事裁定认为叶福祥才是适格被告并驳回罗珍祥对水车镇党委的起诉欠妥,应予纠正。
鉴于党的委员会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性,相关案件应多做工作,力争调解结案。
需要作出判决的,务必向上一级党委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
此复
——结束——。
关于提请对最高法民事诉讼法解释88条第2款进行合法性合适性审查的报告

关于提请对最高法民事诉讼法解释88条第2款进行合法性合适性审查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80年代初中期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
在当时,律师极为稀少的情况下,它主要通过在基层建立法律服务所,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其机构性质原为事业机构,并挂政基层政府司法所牌子与,实行二块牌子合署办公体制,行政上归属于地方政府,业务上归属司法局管理。
2001年,根据司法部要求改制为合伙制法律服务所,成为自负盈亏市场主体。
目前全国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0万人,律师队伍27万人,在全国法律服务市场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律师形成一定的竞争关系和补充关系。
基于全国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地位和作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将“基层法律工作者”明确写进了代理人的范围,并与律师处于平等的代理权限和法律地位。
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并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了要“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
”“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但是,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88条第2款作出了“(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的规定,限制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代理区域范围,限制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代理权和当事人对代理人的选择权。
2015年3月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和律师陆续以民诉法《解释》第88条第2款为由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提出代理权异议,致使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无法正常出庭参加诉讼,甚至开庭无法正常进行,致使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业务、利益受损,并增加了当事人聘请律师的经济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目录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 (2)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目的和意义 (3)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内容特点 (3)3. 如何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4)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正文 (6)1. 法律适用 (8)1.1 民事诉讼法 (10)1.2 刑事诉讼法 (12)1.3 行政法 (12)1.4 知识产权法 (14)1.5 其他相关法律 (16)2. 司法解释 (17)2.1 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18)2.2 对法律问题的解释 (19)2.3 对司法解释的解释 (20)3. 司法政策 (22)3.1 对司法实践的指导 (23)3.2 对立法工作的建议 (24)3.3 对法院工作的指导 (26)4. 司法改革 (27)4.1 对法院组织结构的改革 (28)4.2 对审判程序的改革 (29)4.3 对执行工作的改革 (31)5. 国际司法合作 (32)5.1 对外司法协助 (33)5.2 对外法律交流 (35)5.3 对外司法合作 (36)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一部全面梳理和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经验和法律观点的著作。
本书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指导性文件为基础,通过提炼和总结其中的核心观点,形成了一个系统完整、内容丰富的司法观点体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我们将首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的历史沿革和职责使命,以及其在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将详细阐述本书的内容特点和编纂宗旨,包括如何全面汇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如何体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司法智慧,以及如何为法官、律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一部便捷实用的参考工具书。
我们还将对本书所涵盖的司法观点进行分类整理,以便读者能够快速找到自己关心的领域和问题。
我们将围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展开,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各个领域的司法政策和裁判标准进行深入剖析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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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问题的复函
(2002年3月22日 [2002]执他字第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38号《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上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
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来源,编制也在共青团江苏委员会,其自身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法人资格。
2002年3月22日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问题的请示》内容
一、案件主要事实
全国少工委在全国统一开展“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活动主要方式是向少先队员颁发技能奖章。
为开展这项活动,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下称省少工委)与浙江省苍南县新华工业公司(下称新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省少工委委托新华公司生产全省统一设计的“雏鹰行动”技能奖章、达标奖章、证章卡等产品,新华公司赞助省少工委“雏鹰行动”电视大赛经费10万元。
新华公司将10万元赞助款汇入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下称团省委)账号(省少工委无独立账号)。
后双方又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对奖章、证书、标带的数量、价格等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新华公司向省少工委交付了价值551304.1元的货物,省少工委的经手人在收货单上签字并加盖了办公室的公章。
此后,团省委与江苏省的部分城市的团委将货款260459.4元汇入新华公司账户,并退回22860元的货物,尚欠290844.7元。
新华公司索款未果,遂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省少工委又支付了部分货款。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判令少工委偿
还新华公司264484.7元货款并承担违约金。
判决生效后,新华公司向鼓楼区法院申请执行。
省少工委尚有合同项下的货物价值16万元,但鉴于是专用物品,无法变现,新华公司也拒绝以货抵债。
该案执行43600元后,鼓楼区法院认为省少工委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准备中止执行。
但新华公司以省少工委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为由,要求变更团省委为被执行人。
由于该请求未获鼓楼区法院同意,新华公司向各级有关部门上访,全国人大将申诉信转至最高法院。
另查明,根据《江苏省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少先队工作委员会由同级少先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团体委员制,由团体(单位)派出的代表组成。
领导机构是由共青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成。
少工委主任由共青团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共同担任,日常办事机构是少工委办公室。
根据江苏高院与南京鼓楼区法院的调查,团省委组织部多次向江苏省编制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省少工委的事业编制为5-7人。
但省编委没有拨给事业编制,仅同意设立省少工委办公室,为处级机构。
目前省少工委与团省委合署办公,其工作人员均编制在团省委,办公用房是省行政事务管理局拨给团省委使用的房产。
关于省少工委的经费来源,省财政厅并没有将省少工委作为一级预算机构,直接拨付日常行政、事业经费,而是将经费拨给省委办公厅,由省委办公厅分配给团省委。
至于团省委如何分配、使用经费,则属于团省委的职权。
但省少工委举证证明,省少工委曾向省财政厅行文,申请少先队江苏省第三次代表大会会议经费,以此证明自己有独立经费来源。
二、江苏高院的意见
江苏高院在处理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省少工委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从经费、场所、人员等方面进行衡量。
省少工委并没有独立的财政拨款,也无固定的经费来源。
主任由团省委副书记兼任,工作人员的编制也属于团省委,既没有独立的组织和人员,也无独立的工作场所,不具备机关或者社团法人的资格。
尽管少工委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向外行文,但这不能证明其具备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省少工委接受团省委的领导,在人、财、物等方面依附于团省委,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团省委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省少工委是依法不需要登记的社团人员,同时并非没有必要的经费来源。
尽管工作等方面与团省委有较为密切的联系,但并不意味着不具备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江苏高院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2年03月22日实施日期:2002年03月22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