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判决书内容
应贵林、仙居县人民政府、仙居县朱溪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应贵林、仙居县人民政府、仙居县朱溪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15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惠忆黄寒许勤【审理法官】惠忆黄寒许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应贵林;仙居县人民政府;仙居县朱溪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应贵林仙居县人民政府仙居县朱溪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应贵林【当事人-公司】仙居县人民政府仙居县朱溪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周成海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蒋卫明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成海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蒋卫明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成海蒋卫明【代理律所】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应贵林【被告】仙居县人民政府;仙居县朱溪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系因上诉人应贵林针对其与被上诉人朱溪镇政府签订的《征地安置补偿协议》提起的确认无效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限制人身自由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合法性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上诉人应贵林针对其与被上诉人朱溪镇政府签订的《征地安置补偿协议》提起的确认无效诉讼。
根据原审审理情况,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仙居县政府是否为适格被告,案涉协议是否存在无效情形,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和朱溪水库工程建设项目规模,以及仙居县政府办公室仙政办发[2017]77号《关于台州市朱溪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仙居县政府为案涉朱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组织、管理和实施主体;朱溪镇政府系受仙居县政府的委托负责与水库移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等具体事务的受托主体。
任贤明与巫溪县古路镇人民政府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任贤明与巫溪县古路镇人民政府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4【案件字号】(2020)渝02行终2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伟光程杨蒋乾巽【审理法官】郝伟光程杨蒋乾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任贤明;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巫溪县古路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任贤明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巫溪县古路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任贤明【当事人-公司】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巫溪县古路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陈杨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杨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杨【代理律所】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任贤明【被告】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巫溪县古路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争议各方对本案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问题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巫溪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房屋拆迁安置实行货币安置,被拆迁户新建住宅其宅基地标准按每人30平方米计算,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含3人),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含5人)。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行政允诺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质证关联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还查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2行终321号行政裁定书第3页最后一段(经审理查明部分)载明:“审理中,镇政府对任贤明自书申请书上加盖的公章系镇政府公章,以及‘情况属实;付兴武;2009、12’是由时任镇政府副镇长的付兴武签注的事实无异议。
但认为付兴武签注‘情况属实’只是表明对任贤明拆迁一事属实,而不是承诺补偿门面。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争议各方对本案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问题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张林生与宿松县人民政府、宿松县孚玉镇人民政府、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林生与宿松县人民政府、宿松县孚玉镇人民政府、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5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林生;宿松县人民政府;宿松县孚玉镇人民政府;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张林生宿松县人民政府宿松县孚玉镇人民政府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张林生【当事人-公司】宿松县人民政府宿松县孚玉镇人民政府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王拓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刘佩良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施和华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何华军安徽八里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拓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刘佩良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施和华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何华军安徽八里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拓刘佩良施和华何华军【代理律所】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安徽八里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林生【被告】宿松县人民政府;宿松县孚玉镇人民政府;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张林生在一审中诉请确认孚玉镇政府与光明社区许屋签订的《征地协议书》无效,一审判决认为该协议不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认定该协议未成立,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故一审判决驳回张林生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证据不足重复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2016年10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宿松县2016年第3批次城镇、集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6]1125号),同意在该批次征收宿松县千岭乡雨福村、二郎镇二郎村、凉亭镇枫驿村、孚玉镇大河村用地范围内10.188公顷建设用地。
陆顺龙与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陆顺龙与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沪03行终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晓婕陈瑜庭沈莉萍【审理法官】朱晓婕陈瑜庭沈莉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陆顺龙;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普陀区建设用地事务所【当事人】陆顺龙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普陀区建设用地事务所【当事人-个人】陆顺龙【当事人-公司】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普陀区建设用地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德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张祎晗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德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张祎晗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德凤张祎晗【代理律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陆顺龙;上海市普陀区建设用地事务所【被告】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所谓独生子女作两人计算的安置方案,并非法定的安置政策,无论是国家、本市,还是被征地块从未对此有过具体规定。
上诉人声称报送协调期间未向其二次送达评估报告,但上诉人妻子张菊芳参加的审理协调会笔录反映其发表了就评估报告提出的意见。
《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征地房屋补偿的评估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
在案证据反映,上诉人户与征地事务机构就补偿安置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中,长征镇政府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其根据《长征镇老宅改建动拆迁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诉人户符合原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的人员和可建建筑面积作出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对被诉责令交地决定在人口认定、房屋评估、行政程序等方面以及涉案地块补偿安置政策方案存有异议,对此,本院分别评析如下:关于上诉人户要求将陆丽丹作为独生子女计算为两人予以安置的意见。
王某2,张某与王某,王某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2,张某与王某,王某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4【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63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亦君赵羽嘉林瀚【审理法官】姜亦君赵羽嘉林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玉梅;王茂森;王维旗;张甲荣;王张弛;王妮【当事人】王玉梅王茂森王维旗张甲荣王张弛王妮【当事人-个人】王玉梅王茂森王维旗张甲荣王张弛王妮【代理律师/律所】孙军生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军生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军生【代理律所】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玉梅;王茂森;王维旗;张甲荣;王张弛;王妮【本院观点】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共同共有合同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1 00:45:1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3与王某、王某2与张某分别系夫妻关系,王某2系王某3、王某的次女,王某4、王某1系王某2、张某的子女,现王某因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王某2、张某及王某4、王某1同意王某3作为王某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草滩镇八家村某某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2、张某结婚后一直与王某3、王某在该宅基地上共同生活,期间建房三次,至2011年拆迁评估,院内建筑面积共663.4平方米。
2011年11月3日,王某2与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八家堡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载明:04年地调面积372.3平方米,确权面积744.6平方米,其他面积105平方米,安置总面积849.6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749.6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100平方米,被拆迁人为王某3、王某2、张某及王某4、王某1,现尚未实际安置。
白某、周某、周某3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某、周某、周某3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冀10民终22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炳辉相宪伟王建军【审理法官】刘炳辉相宪伟王建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白某;周某;周帅;周宝山;张丽芹【当事人】白某周某周帅周宝山张丽芹【当事人-个人】白某周某周帅周宝山张丽芹【代理律师/律所】邓亚敬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杨景森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亚敬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杨景森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亚敬杨景森【代理律所】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周帅;周宝山;张丽芹【本院观点】双方对证据一、二、四、五、六的真实性认可,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某是否应当享受拆迁待遇,在被上诉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是否包括了周某的份额。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按份共有合同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某是否应当享受拆迁待遇,在被上诉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是否包括了周某的份额。
根据河北三河燕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三河市燕郊镇诸葛店村民委员会共同签署的诸葛店村回迁安置实施方案,“自2013年11月17日后第一期范围内的回迁户再新增的人口不再享受村改待遇",本案中上诉人系2012年6月14日出生,属于回迁户新增的人口,具备享受村改待遇的资格,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在签订拆迁协议时不可能放弃,因此,可以证实被上诉人取得的回迁房及补偿款中包括了周某的份额。
被上诉人主张其取得的拆迁款与回迁房中是包括了周福荣的份额,拆迁协议是其与拆迁方协商的结果,其中不包括周某,上述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曹应哲诉河南省方城县杨楼乡大宋庄村曹庞庄北组等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

曹应哲诉河南省方城县杨楼乡大宋庄村曹庞庄北组等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方杨民初字第138号原告曹应哲。
委托代理人曹小有。
委托代理人殷新安,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方城县杨楼乡大宋庄村曹庞庄北组。
代表人裴红远,任该组组长。
被告河南省方城县杨楼乡大宋庄村曹庞庄南组。
代表人曹留成,任该组组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殷玉存,方城县杨楼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曹应哲与被告杨楼乡大宋庄村曹庞庄北组(以下简称曹庞庄北组)、大宋庄村曹庞庄南组(以下简称曹庞庄南组)为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由审判员郭振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顾东升、人民陪审员杨付安组成合议庭,于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曹应哲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小有、殷新安,被告曹庞庄北组的代表人裴红远、曹庞庄南组的代表人曹留成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殷玉存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应哲诉称,原告系二被告所在组的合法村民,一直享受本组成员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且1998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也分得相应的土地。
2006年底,国家在建设燕山水库时,征用了本组部分土地。
原告本应和其他村民一样,分得土地征收补偿费,但二被告以本村村规民约规定为由,在前几次分配时,将原告的应分款17073元予以扣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均系上级政府部门认定的原曹庞庄组。
虽在移民过程中分为曹庞庄北组和曹庞庄南组,并单独核算,但国家给付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是对原曹庞庄组拨付,补偿费的分配系同一组织。
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费17073元。
被告曹庞庄北组、曹庞庄南组辩称,原告是我们组的出嫁姑娘,根据村规民约规定和组里群众代表讨论,出嫁姑娘不属我组村民,不能享受我组的村民待遇,且原告母亲石俊华在补偿费分配协议上签字,同意原告只享受国家20年跟踪服务,不再参加组里各项分配。
土地类案件判决书汇总概述范文

土地类案件判决书汇总概述范文咱们来唠唠土地类案件的判决书汇总这事儿。
一、土地权属纠纷类。
在这类案件的判决书中啊,就像在看一场邻里间关于土地到底归谁的大辩论。
比如说,老张和老李都觉得村东头那块地是自己的。
老张说,“我爷爷那时候就在这地上种过菜,这地肯定是我们家的传家宝。
”老李也不甘示弱,“我手里有以前村里分地的一个小纸条,虽然有点模糊,但这就是证据。
”法官呢,就得像个超级侦探一样,去翻查各种古老的档案、询问村里的老长辈,还得看看这块地实际是谁在使用、怎么使用的。
最后判决的时候,那是有理有据。
如果老张只是嘴上说爷爷的事儿,没有啥实质证据,而老李的小纸条虽然模糊但经鉴定确实和分地有关,那这块地可能就判给老李了。
这种判决书就告诉大家,土地权属可不是靠嘴皮子争的,得有实实在在的证据才行。
二、土地征收补偿类。
三、非法占用土地类。
这就像是有人偷偷闯进了别人的地盘还不承认。
有些企业或者个人啊,为了自己的利益,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就占用土地。
比如说,有个小工厂想扩大规模,周围的地都被农田包围着。
老板觉得农田那边的地空着也是空着,就直接把厂房盖过去了。
这时候被发现了,就上法庭。
判决书里首先会明确指出这种行为是不对的,就像老师批评犯错的学生一样。
然后会根据土地的类型、占用的面积、造成的损失等来判定处罚。
如果占用的是基本农田,那处罚可就重了,可能要拆除建筑、恢复土地原状,还要交一大笔罚款。
要是占用的是一般的荒地,处罚可能相对轻一点,但也得补办手续或者交罚款。
这就告诉大家,土地可不是你想占就能占的,得守规矩。
总的来说,土地类案件的判决书就像一本本故事书,每个故事都在告诉大家土地的重要性,以及在处理和土地相关的事情时,要遵循法律规定,尊重他人权益,可不能任性胡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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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判决书内容
每一封都是特别的,没有什么是来源不遵守法律的规定而存在法律效力的,我们一般只在乎赔款,有些时候会忽视更加重要的问题,所以我们一定要好好的写好法律上规定的内容,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款分配纠纷判决书内容。
一、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判决书内容
原告:苑xx,男,1951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
被告:xx市xx区xx街道办xxxx民委员会,住所地:
:盖某,村委会书记。
委托代理人:王某峰,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住址:。
:xx市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丙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民,男,1952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址:
原告苑xx诉被告xx市xx区xx街道办xxxx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沙某村委会)及第三人xx市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
屋开发公司)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员张青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王银华、陈兴田参加评议,于2007年4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苑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沙某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峰,第三人某房屋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村民,2000年承包土地6亩,承包期为30年。
2003年5月13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联建,以每亩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130亩土地,作为联合建设商品房使用。
被告根据协议将原告6亩承包地强行占用,但就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
经原告参照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国土发[2005]46号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2004]27号文件、沈阳市房产局(2006)1号文件的规定,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1744885.5元,并承担诉讼费。
二、农村自治组织土地补偿分配决议的程序
1、分配决议会议的筹备。
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属于全体村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由村民委员会
筹备分配决议会议的前期事宜。
包括征地数目、位置、征地款项、本村成员的数量、姓名、联系方式等事宜。
2、村民委员会向村民通知各小组提交分配方案草案。
在妥善筹备以后,由村委员以通知村民,以小组为单位提交分配方案草案或者村委会提交分配方案草案交村名讨论,讨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不少于15天。
3、村委会起草分配方案。
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村委会起草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方案草案。
4、村民会议的通知。
由于现实生活中,村民代表会议程序和规则的杂乱无序和易导致侵害农民利益发生,所以对于土地分配方案的讨论通过应该仅以村民会议为准。
村委会在会议召开10天前通知村民开会。
5、讨论通过分配方案,形成分配决议。
由到会的全体村民人数的三分之二多数票数通过。
不能参加分配会议的,可以在开会前通知
村委会,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村民代为投票通过,一人接受委托人数不超过三人。
不能通过分配方案的,村民会议可以召开三次。
第三次仍达不到全体村民人数三分之二多数票数的,可以以二分之一票数通过。
三、征地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