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基本原则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改革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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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对我国的影响及其对策——以贵州省行政执法为视角的研究

WTO规则对我国的影响及其对策——以贵州省行政执法为视角的研究

乌拉 圭回合谈判 的结果 基本 上采 取“ 一揽 子方式 ” 接
受, 即乌拉圭 回合谈判达成 的所有多边协议 ( 除复边贸 易协 议外 ) 均要求各缔约 方一揽子 接受 , , 成员 方的政策 和法 律
都必须符 合 Wl ' 定 的规 定 和 要 求 。因此 , O协 毫无 疑 问, Wl ' O协定必然会对 包括 中国在 内的成 员 方的经 济 、 易 、 贸

实施有 关。 与上述两个文件 的要求相适应 , 国于 20 我 0 4年 对我 国
的问题进行 了探讨 , 最后提 出了解决 的路径 和方 法 , 为 以便
我省行政执法水平 的提高提供可资参考的对策建议 。

外贸法进 行了修订 , 步明确 了政府 在对外 贸易管 理 中 进一

Wl ' O规则对 中国行政法领域的影响
一 州 族 院 报 o ・ 贵 民 学 学 2 6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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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茎堕! 兰元宣: T 规则对我国的影响 w0 及其对策——以贵 州省 行政执法为视 角的 研究
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 、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 与 评议考核规定》 等一批地方政府规章, 共同构筑了我省行政 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制的制度框架体系。 行政许可方面, 行政许可法在贵州省的贯彻实施取得
中国行政法影响最大的当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 易组织议定书》 以下简称《 ( 加入议定书》 和《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 以下简称《 ( 工作组
报告书》 。它们是 W O协定的组成部分, ) T 中国政府 对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所需要的公开、 民主的行政法律制
的职责和角色定位, 体现了政府对进出口贸易进行适度管

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若干建议

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若干建议
夫教货 2 0 年 中刊 料0 6 咖号 旬

完 善我 国行 政 听证 制度 的若 干建 议
卢运辉
( 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系讲师, 江西 萍乡 337055) 摘 要: 行政听证制度 , 对监替制约行政行为, 规范行 政程序 , 高行政效率 , 提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有重要意义。 本文就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 听证主
以后, 可以反复使用, 对社会公众的影响更大, 通过听证来 规范抽象行政行为, 可以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 也可以取
得更高的效率。 三、 完普听证主持人的选任制度
的认识, 也没有多少经验, 在执行当中难免会有差错, 违反
听证程序的现象也属不可避免。 因此 , 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
到抽象行政行为领域。 为此, 笔者建议:第一, 将较为严厉的 行政处罚都纳人听证制度范围。比如行政拘留、 劳动教养 、 没收非法所得、 停止出口退税权等。 因为这些行政处罚行为
(上接第 , 页) 习教学模式。实践证明, 71 这种实习教学模
式可以大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 自学 自练 的主动性 、 积
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不可低估。将这些行政处罚行为 都纳人听证范围是符合立法原意的。 第二 , 适用听证制度的 范围不应当局限于行政处罚行为领域 ,凡是行政机关作出
国外有关规定以及我国行政诉讼的相关做法,允许和具体
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申请参加。 五、 进一步完善对行政听证程序的监督机制
的 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
权利和自由时, 也必须给予当事人听证的机会。 前世界各 目 国听证制度适用范围基本上是在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 不断扩大。 而相比之下, 我国目 前的听证程序主要还只限特 定的行政处罚行为, 范围极小。 当一种程序和制度还尚未被 立法所广泛采用时, 其影响力和效力肯定是有限的, 所以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发展和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发展和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发展和启示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为我国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此次文章将从三个方面探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发展和所带来的启示。

一、分权与激励机制的引入改革开放之初,我国行政体制呈现出高度集中、单一权力决策的特点。

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自2003年开始,我国逐渐引入分权与激励机制,将权力下放到地方一级,鼓励地方政府主动创新和担当,提升其绩效评价的权重,以激励地方政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

这种改革带来的启示是,分权与激励机制可以激发地方创新活力,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地方政府作为基层政府,能够更直接地了解和解决地方问题,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而激励机制的引入,能够使地方政府更加注重绩效评价,提高政府治理水平,让政府更加透明公正。

二、简政放权与减少行政干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还着重推行了简政放权和减少行政干预的政策,将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力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方面,通过放宽市场准入、降低企业开办门槛等措施,大大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

这种改革带来的启示是,简政放权和减少行政干预能够有效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更多地发挥监管和服务的角色,而不是过多干预市场的运行。

通过简政放权和减少行政干预,可以增强市场的活力和竞争力,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

三、推进政务公开与信息化建设近年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还着重推进了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政务公开是政府行为的透明度的体现,能够有效提升政府的信任度和公信力。

而信息化建设则是为政府提供更高效、更便捷的服务和管理手段。

这种改革带来的启示是,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能够促进政府的公信力和效能。

通过政务公开,政府能够及时与公众沟通,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并能够接受社会监督,避免滥用权力。

而信息化建设则能够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和便利性,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WTO的透明原则与我国行政公开制改革

WTO的透明原则与我国行政公开制改革

WTO勺透明度原则与我国行政公开制度改革中国加入WTOT利于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有利于中国经济全面融入世界经济主流,有利于全面推动中国改革进程,有利于全面推进中国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促进人们转变思想观念,但政府的不适应表现比较突出,这是因为我们的政府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其基本框架是适应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的,虽然经过改革,情况有较大变化,但很多方面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特别是不适应“入世”后进一步开放和经济市场化的要求。

就行政公开而言表现为政府行为的不规范,一些政府行政方式仍然没有摆脱靠“红头文件”,靠内部运转这样的运作模式;行政垄断色彩依然存在,通过制定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规章、行业规章、地方性规章、决定等来维护垄断利益,使公平竞争难以实现。

这里笔者就我国加入WTOB的透明度原则与我国行政公开制度改革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透明度原则的要求透明度原则是指各缔约方要按期或及时公布其有关经济贸易的政策、法律、法规、法令、条例、管理办法、签订的经贸条约的情况和统计数据,尽H减少政府不宣布的内部规定等不透明的贸易规则。

也就是说成员国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方面的条件等都必须予以正式公布,否则,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

它要求成员方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公布的法规、条例和决定。

确立透明度原则的目的是防止缔约方之间形成歧视性贸易,其作用就是要让相对方能够“遵守”和监督对方“遵守”。

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员应对法规的实施履行非歧视原则。

统一性要求在成员方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上述事项的法规不应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

WTO还通过建立“贸易政策审议制”,定期审议成员方贸易政策与措施,贸易政策背景等,监督贸易政策与措施实施情况,使透明度原则得到坚持和加强。

WTO十分强调透明度原则。

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对透明度原则作了如下规定:“各国政府必须公布所有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和规定,并且必须在WTO成立后两年内,在政府机构中建立咨询点。

论WTO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论WTO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论WTO的宗旨和基本原则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WTO是一个由135个成员国组成的政府间组织。

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

2.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4。

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

职能组织世贸成员进行开放市场的谈判,制定国际经贸原则;监督各国对市场开放和世贸组织原则的执行;建立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1.自由竞争原则。

各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实行自由竞争,排除行政干预和垄断。

2.关税减让原则。

缔约国之间互减关税,应自动地运用于所有其他缔约国同类产品的进口。

3.非歧视性原则,主要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缔约国给另一个缔约国的贸易条件、优惠、特权等应一律运用于所有其他成员国,不得有差别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缔约国对来自其他缔约国的产品,在税收、运输等方面,应与本国产品同等对待,不得歧视。

4.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指缔约国对进口的产品,除关税、国内税及其他规定外,不得以配额和许可证对进口产品实行数量限制。

5.公平原则。

当一缔约国发现另一缔约国对其出口的产品实行补贴或以极低价格倾销,使其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遭受损失时,可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6.协商原则。

当缔约国间发生贸易争端时,应通过协商解决,避免互相报复。

7.透明度原则。

缔约国涉及对外经贸的有关政策、法令、条例,包括财务、价格、检验、展览和加工等政策法规,未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

透明度原则是WTO重要的基本原则。

WTO规则约束的主要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行政行为。

从某种意义上说,WTO规则属于国际行政法的范畴,我们要特别重视我国行政制度的创新,以适应WTO规则。

中国在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方面的观念与实践

中国在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方面的观念与实践

我国在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方面的观念与实践一、引言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我国家,其在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方面的观念与实践备受关注。

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原则,对于世界经济的稳定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的观念和实践两个方面展开讨论,探究我国在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领域的立场和实际行动,以期为相关研究和讨论提供参考。

二、我国的自由贸易观念与实践1. 自由贸易观念我国始终坚持自由贸易的理念,认为自由贸易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促进经济增长和提升国际竞争力。

自由贸易的观念在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更是标志着我国对自由贸易的深刻理解和积极参与。

2. 自由贸易实践我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大力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积极参与区域自由贸易安排,推动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

我国还以大国的气度,进一步降低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推动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我国还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促进经济合作和贸易多边化,为全球自由贸易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我国的公平贸易观念与实践1. 公平贸易观念我国始终坚持公平贸易的原则,主张在国际贸易中要维护公平和正义,尊重各国发展权利和利益。

我国认为,只有保障公平贸易,才能实现贸易的双赢,实现共同繁荣。

我国还主张通过改革国际经济体制,建立公平贸易的国际秩序,促进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公平贸易实践我国积极倡导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和包容的国际贸易体系。

我国还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投资环境等措施,为国际贸易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我国还对外援助贸易伙伴,促进经济合作,致力于打造公平互利的国际经济合作关系。

四、我国在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方面的挑战与展望1. 挑战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国际贸易环境变得更加复杂多变,我国在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方面面临着来自各种挑战。

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贸易摩擦加剧,经济全球化面临逆全球化趋势等。

试论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试论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一、听证制度的渊源及在我国的形成过程听证(hearing)来自于英国法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由两个程序原则所组成:一是任何人不能成为与自己有关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人的辩护必须被公正地听取,亦即“听取另一方意见”原则。

其第二个程序规则就是现在构成行政听证制度最早的法理基础。

而从法律意义上说,听证制度最早是英国1215年的《自山人宪章》中有关公民“法律保护权”的观念和制度。

后来,这种制度传到美国,美国受其影响将它应用到立法和行政实践当中,成为增加立法和加强行政民主化以及获取资源的主要方法。

随着民主观念的提高,听证制度成为司法、立法和行政领域中一种行之有效的民主程序。

在我国,199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基本确立。

1999年9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成功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应用。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列入议程的法律案,立法机关“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我国听证制度正式进入立法领域。

二、从具体案例分析我国的听证制度的主要弊端(一)案例回顾:“出租车风波”2004年7月28日,银川市政府在《银川晚报》上刊登了“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准备自2004年8月1日起,对银川市客运出租车的经营权实行有偿转让。

这一新管理办法显然让原有的城市客运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受到很大损害,他们普遍对市政府收取有偿使用金的做法不满,7月30日开始,出租车司机们开始群体性上访,并以集体罢运来表达抗议。

他们分别组织起来,到市政府、自治区政府和新闻单位进行上访,并组织一部分人围堵道路、阻塞交通,并对坚持营运的出租车和中巴车实施打砸行动,导致40多辆机动车被毁。

银川市政府面对危机首先采取强硬手段,出动公安警察把4名涉嫌违法阻塞交通组织者刑事拘留,然后组织23个工作小组,深入全市各出租公司进行调查研究,宣布停止执行引发争议的新管理《办法》,银川市长发表电视讲话,首先对由于出租车停运给全市人民所带来的不便表示道歉,再宣布《办法》停止执行后,市政府在坚持依法、充分调研听证的基础上,吸取外地经验,尽快制定出新的,让各方都能够接受的《办法》来。

浅议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完善行政听证制度:规范听证主持人资格,提高听证代表的代表性,加强听证结果的运用
改革目标: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改革措施: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完善听证程序,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
推进电子化行政听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行政听证的效率和公正性
如何完善行政听证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行政听证进行全程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暗箱操作。
培养人才:加强行政听证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提高行政听证的质量和水平
行政听证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和影响
保障公民权利:行政听证制度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决策的机会,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通过听取各方意见,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情况,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促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行政听证制度为政府和公众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加强了政府与公众的联系,提高了行政透明度。
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行政听证制度的作用和价值
行政听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行政听证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单击添加标题
行政听证制度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行政听证制度的起源
发展历程:自美国确立行政听证制度以来,各国纷纷仿效,逐步建立起自己的行政听证制度。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是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的,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行政决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国际化视野:借鉴国际经验,推动行政听证制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公众参与:加强公民在行政听证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如何应对行政听证制度的挑战和机遇
应对挑战:加强立法,明确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地位和程序规范
抓住机遇:利用科技手段,提高行政听证制度的透明度和效率
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确保行政听证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试论WTO背景下我国政府经济规则改革

一、入世,政府首当其冲世贸组织的最大特点就是为各成员制定国际贸易政策提供了一套法律框架,即WTO 规则,用来规范和约束成员的政府行为,以消除或限制各成员政府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

由于WTO规则绝大多数都与政府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关,几乎影响到成员方经济管理的各个层面。

因此,入世后受到第一轮冲击和挑战的是政府而不是企业。

WTO各项原则都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每个成员国政府都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管理经济,做到政企分开,政府决策和执行透明化,政府管理规范化、法律化。

可见,WTO对政府的要求涉及经济管理和经济体制方面的根本问题,由此给政府带来的挑战也是全方面、深层次的。

二、我国政府目前的经济规制有待改革经过十多年的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中国已不是原来的高度集中的中央计划经济国家,计划的范围、程序、方法等许多方面均已发生重大变化。

1994年以来,根据十四大精神,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中国全面推进了经济贸易体制的改革,使其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适应性有了进一步增强。

可以说,我国政府经济规制已有较大转变,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与不足,主要表现如下:1.经济法律还不太完善,目前政府经济管理中无法可依或法律依据不足的现象相当普遍,法律法规内容含糊不清,规定过于笼统,解释空间过大,造成执法难,随意性大,存在以部门、地方条规否定国家法律的现象。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依然存在。

2.透明度与政策的可预见性较差。

目前还普遍存在政府部门主要以内部文件和规定作为管理依据,政策本身透明度不高,政策执行程序透明度更低。

3.经济政策统一性、稳定性、连续性不够,影响中国履行WTO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

如一些部门和地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发布某些政策,缺乏统一协调,导致涉外经济政策相互矛盾、前后不一。

中国统一大市场尚不完善,地区封锁和行业割据时有发生,各自为政、政出多门,影响中央政府统一对外履行承诺的能力。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是一个新的环境,需要接受世贸组织已经制定好的游戏规则,我们不能擅自改变它,而只能遵守、支持这些规则。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经验与启示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经验与启示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这成为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最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之一。

随着中国在WTO内部的地位不断提升,中国也逐渐成为了世界贸易的重要角色之一。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为其他国家加入WTO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一、经验1. 坚持开放中国加入WTO之前,经历了30余年的改革开放,最初的步伐并不顺利。

直到改革开放的源头之一——深圳经济特区的建立后,中国在保持一定的开放程度的基础上逐步加快了步伐。

在WTO中的谈判过程中,中国坚持开放的态度非常明确,这也是中国能够成功加入WTO的关键所在。

2. 坚持规则加入WTO需要遵守的规则是一系列的。

在加入之后,中国严格遵守了WTO 的各项规则,不断完善自身的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对外输出专利和商标。

3. 大力推进产业升级中国加入WTO之前,世界经济正处于全球化的进程中。

加入WTO之后,中国加大了产业升级的力度,稳步提升制造业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

2010年,中国超过了日本,成为了全球第二大经济体。

二、启示1. 推进市场化市场化是WTO成员国会要求加入的条件之一。

推进市场化是中国加入WTO 之前已做到的,也是成功加入WTO之后的重点之一。

市场化是一个国家经济成功的基础,中国应该保持市场化的透明度,公平性,增加市场取向的决策,构建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

2. 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就是知识产出的报酬。

严守知识产权的原则对于中国已经成为刚需,否则会影响国外对中国技术的采用,损害中国企业的利益,也会威胁到整个中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因此,在加入WTO后,中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增强了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意识,促进了创新型国家的全面发展。

3. 坚持开放的态度加入WTO后,中国的开放程度也逐步提升。

在全球复苏路线上遥遥领先,中国加大了对外经济开放的力度,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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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基本原则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改革启示[摘要]入世以来,WTO 的各项原则、规则影响明显,其内涵、价值已经对
我国的行政立法起到了启示和推动作用,其中就包括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公正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之一,程序法都对之做了相应规定,本文将通过分析听证之意义原则等,借鉴WTO原则、规则分析国内,行政听证不足,并从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设立非正式听证制度和正式听证制度,完善听证相对人选取和听证主持人制度等。

[关键词]WTO原则;规则;听证制度;改革
一、WTO 基本原则之透明度原则
WTO 透明度原则体现的是现代立法的民主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特征,在深层次上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的真实内涵。

即在现代法治社会,不仅要以公开的法律作为全体社会主体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指南,而且要求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活动和程序也应当依法公开进行,注重这些过程及程序的透明,以确保这些活动科学性、合理性,使法治能够深入人心,使现代社会不仅实现有法之治,而且实现良法之治。

因此,WTO 透明度原则不仅使国际贸易和国际社会能够逐步按照法治的原则进行治理,而且能够通过WTO 法律制度影响到WTO 各缔约方的国内法。

透明度原则最大的意义在于其作为程序法要求构成WTO 法律制度的法治基石之一,是WTO 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实现国际贸易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基础之一。

透明度原则不仅表现在规则层面,更是一种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指南,具有普世价值并能够得到普遍认同和遵守,具有丰富的理论价值和内涵。

在此意义上来说,法律不仅是规则的组合,更是一种信仰与精神内核。

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情感、信赖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法律神圣性的意识和观念,都反映了法律所具有内在意蕴、精神气质与性格,这也正是现代法治社会建立、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和保障。

但这种对法律的信赖和情感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长时期的点点滴滴的培养和积累。

它是WTO 作为一个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自身发展的要求,坚持透明度原则有其内在的法治、法理学、程序法、政治学和经济学等多方面的基础,也是多种因素的综合,更是法治的根本要求之一。

二、WTO基本原则之无差别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在货物贸易的关税、费用等方面,一成员给予其他任一成员的优惠和好处,都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

而“国民待遇”是指在征收国内税费和实施国内法规时,成员对进口产品和本国(或地区)产品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三、从WTO基本原则中看我国行政听证制度
1.缺乏统一的正式行政听证规则。

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规定在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政府部门价格听证办法》等多部行政法规之中,造成各部门。

各地行政听证规则程序差异巨大,给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带来极大的不便,造成巨大的行政资源浪费,如《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许可法》规定听证结果作出行政行为唯一依据。

使很多行政相对人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要求听证,结果听证后仍对行政行为处理不服,又申请其他救济措施,造成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时间与资源的巨大浪费。

另外,由于没有统一的立法规定,造成许多新的行政法规不得不重新对听证制度加以创设,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

此外如《立法法》中规定了对起草行政法规时可采用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但未作具体规定,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也未作出具体规定,造成起草行政法规时很难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听取意见。

2.听证会参与主体广泛性有欠缺,听证会代表产生方式欠合理。

听证会体现了行政决策的民主、公开,应当让受决策影响的各利益主体都能参与到听证会中来。

目前的做法是由各组织机关等用户代表的构成,实行听证代表名单保密制度,妨碍了代表与被代表着的交流,听证会上讨论未事先公开,公开无法充分了解、讨论。

广泛性有欠缺,目前很多听证代表是由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组成,而其他代表也多为行政机关聘请,由于有些听证关系着不特定多数人的切身利益(如价格听证),而与其利益相关的相对人却无法有效的参与进来,或参与进来也无法有效发表意见。

因此,完善听证主体参与广泛性和听证代表产生方式有待解决。

3.缺乏对听证会本身程序公正性的有效监督。

听证,是对行政行为公正性和合法性予以监督的一种重要的现代民主行政行为方式,但作为一种监督措施其自身的公正性也必须予以保证,现在我国对正式听证程序监督一般是由新闻媒体担当,但新闻媒体的广泛性不足。

因此扩大对听证程序的监督范围,是完善我国听证制度的又一重要方面。

4.正式听证会举行次数过多,忽略了非正式听证制度和其他听取意见制度的完善。

四、WTO原则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启示
1.借《行政程序法》立法的契机,制定统一的行政听证规则,规范听证制度中的基本要素,当然各行政管理领域也可根据本部门特点,各地仍可结合本区域的特点是用一些规则。

采取统一的正式听证规则有利于保证法治的统一,也有利于公众熟悉规则更好的参与决策。

2.尽快做出对非正式听证和正式听证的立法,并明确二者的适用范围,对正式听证制度运用做沿革限制,防止听证会过多过滥,非正式听证形式即咨询型听证模式为依据处细小繁杂的行政行为。

设定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的划分是依据我国现实国情,兼顾效率公正、权力保障与行政效率并重的。

所做出的选择,正式听证侧重于保障行政公开,彰显程序正义理念,具体规则上体现更多的司法化特征,因此其运用应少而精,而非正式听证侧重于保障效率,更多的表现出行
政化特性。

因此其运用应少而精,而非正式听证侧重于保障效率,更多的表现出行政化特性,应用于处理日常的行政决定,具体来说,以正式听证来处理有关国计民生或针对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社会性行政处理决定,如水、油、价格的调整。

关系到地区经济发展和重大社会影响的针对大型企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许可决定等,而以非正式行政听证方式,处理日常针对特定少数个人、组织、法人等无重大社会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障行政听证确实发挥效用,并保障行政效率。

3.扩大听证行政相对人参加范围,完善正式听证相对人选举。

在对公民有重大影响的社会性行政决定中,采用正式听证模式的行政相对人一方代表选举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首先应由户籍部门和司法。

行政部门对一地区(以县、区、市)为单位,对本地居民以区域划分,并登记在册,举行听证会时,在登记在册的所有适格居民中选出应出席代表人数2~3倍候选人,再由其所在区居民在候选人中最终选出出席听证会的行政相对人代表。

出席代表队选区选民负责,并向其汇报听证结果。

4.扩大听证监督,完善听证会程序透明化,建立相对人阅卷权制度。

对正式行政听证,应主动以网络主播、电视直播方式向全社会公开,并提供听证会录像,接受社会监督,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可自由参加报道。

扩大社会监督,而对程序有瑕疵的听证会立法给予行政相对人救济方法,并可衔接司法救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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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沈四宝.中国涉外经贸法[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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