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回购条款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股份回购协议的法律风险与纠纷解决

股份回购协议的法律风险与纠纷解决股份回购是指公司回购已发行的股份,通常是为了实现公司治理、优化股权结构、提高股东权益等目的。
然而,股份回购协议作为一种法律文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可能引发的纠纷。
本文将分析股份回购协议中的法律风险,并探讨相关的纠纷解决方式。
一、股份回购协议的法律风险1. 合同风险股份回购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具有合同风险。
例如,协议中可能存在不明确的条款或含糊不清的表述,导致双方对合同内容理解有异议,从而产生纠纷。
此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提前解除合同等情况,也会引发合同纠纷。
2. 法律风险股份回购协议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果协议中的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协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将面临法律风险。
例如,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格存在垄断行为、价格操纵等违法行为,将受到反垄断法、证券法等法律的制裁。
3. 信息披露风险股份回购涉及到公司的重大事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如果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情况,可能引发投资者的纠纷。
此外,未及时披露可能导致市场不对等交易和信息不对称,也可能增加交易风险。
二、股份回购协议纠纷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当股份回购协议中出现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首先进行协商解决。
通过双方协商,可以解决一些较为简单的纠纷,并达成互惠互利的妥协。
协商解决不仅可以减少成本和时间,也可以保护双方利益关系,维护合作关系的稳定。
2. 仲裁解决当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仲裁是一种相对独立、专业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根据双方意愿选择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仲裁过程相对较为迅速,仲裁裁决也具有法律效力,可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诉讼解决如果协商和仲裁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解决。
诉讼是一种正式的法律程序,需要通过法院来审理。
诉讼过程相对较为复杂和耗时,但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可以提供更加全面和具体的法律保护。
融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融资需求日益旺盛。
融资活动在企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融资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
本文以某科技公司融资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为案例,分析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二、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几年的发展,科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资金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科技公司于2017年向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风险投资”)寻求融资。
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股权融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风险投资以每股10元的价格向科技公司投资1000万股,共计1亿元。
协议签订后,风险投资按约定向科技公司支付了投资款。
然而,在融资过程中,科技公司发现协议中存在一些法律风险,现将相关情况分析如下。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风险(1)股权比例问题协议约定风险投资投资1000万股,占科技公司总股本的30%。
然而,在协议签订前,科技公司并未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导致风险投资入股后,原股东股权比例被稀释。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增资扩股时,原有股东的股权比例应予以保护。
因此,原股东有权要求科技公司调整股权比例,以维护自身权益。
(2)股权转让限制协议中未明确约定风险投资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
在实际操作中,风险投资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转让所持股份。
若协议未对股权转让限制作出明确规定,风险投资在转让股份时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3)投资回报问题协议中未明确约定风险投资的投资回报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若科技公司盈利状况不佳,风险投资可能无法获得预期的回报。
此外,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投资回报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可能导致双方产生争议。
2. 防范措施(1)股权比例调整科技公司应与风险投资协商,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股权比例调整方案。
在增资扩股时,原有股东的股权比例应予以保护,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
(2)股权转让限制协议中应明确约定风险投资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如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
融资性贸易专项审计报告

融资性贸易专项审计报告近期,我国经济活动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作为“世界工厂”的供应链深受影响。
在此背景下,中央明确提出“要支持外贸企业抓紧复工生产,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可以预见,这将大大缓解贸易型企业的资金压力,积极推进我国企业的生产复工。
但硬币总有两面,我们在积极鼓励企业开展贸易融资的同时,相关的风险亦不能不重视防范。
在司法实务中,融资性贸易合同纠纷十分多发,其中又以国有企业主体居多。
因为该类合同兼具融资与贸易二性,实际操作形式复杂,真实目的隐晦。
一、什么是融资性贸易融资性贸易, 也称“贸易型融资”,或贸易融资,是指企业间以贸易为名进行资金拆借或融资,在大宗商品领域较为常见,实务中以买卖型和增信型的融资性贸易最为常见。
买卖型融资性贸易,通常指企业间以订立贸易合同并支付货款或者服务款为形式,进行资金拆借的行为。
增信型融资性贸易,则是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中,以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并依托其他贸易手段、金融及担保工具,实现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进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
二、为什么要开展融资性贸易(一)以贸易形式融资更为灵活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常由于自身资质、资产规模有限、抗风险能力弱等因素,在各类金融机构中的授信额度往往不高,较难通过金融机构的渠道完全解决融资问题。
并且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实际申请过程中,还需要准备较多的材料,银行审核也十分严格和耗时,因此对企业而言,融资难度大,周期长,而且融资的期限也较难根据企业实际需要进行灵活的配置。
相较于一般贷款而言,而融资性贸易则由于企业间在形式上采用了贸易的形式,因此限制条件较少,可以即时解决一些企业短期的融资需求。
融资的期限也可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安排,也可以利用金融工具,如以信用证所载的付款期限,可以是90天,也可以是180天。
(二)企业间借贷存在一定司法障碍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基于对监管难度、逾期风险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考量,禁止企业间的借贷行为。
浅谈国债回购风险及如何借鉴国际上的风险管理模式

浅谈国债回购风险及如何借鉴国际上的风险管理模式承担风险,获取收益是金融单位的大体属性之一。
西方经济学以资产组合理论、资产定价理论、MM定理奠定现代风险管理理论的基石。
在长期应用进程当中,先进的国际金融集团更是形成了各自风险管理的风格,并将其视为核心竞争力之一。
一、内容整体介绍国内数年的利率下降通道结束,国债市场行情进入新阶段,期间国债回购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使国内券商面临考验,调整国债投资操作模式以适应市场转变成为券商面临的课题,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操作模式正逐渐被各类投资机构运用。
对于国债投资,取得利润依托智慧,保住利润依托管理,国债投资管理的核心是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核心是技术精度和效率。
国内券商有效运用现代风险管理思想和技术存在必然困难,但注重风险管理是向现代化金融企业尽力的金融机构的一路方向,分析解决现阶段的问题是国债投资风险管理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
二、交易所市场国债回购风险2002年上半年之前,利率处于长期的下降通道,似乎放大资金头寸,持有国债就可以够取得高额利润,没必要考虑规模和风险。
这种粗放式的投资模式在券商的国债投资中占主导地位时刻很长,当市场的节拍发生转变,放大的收益变成放大的风险,带来放大的损失。
在此,咱们将研究重点放在给部份券商带来庞大损失的交易所市场回购融资风险上,对于影响债券投资价值的期限、利率、流动性、通货膨胀水平、汇率等因素暂不做详细讨论。
(一)回购融资风险类型回购融资操作所面临的风险主如果市场风险、结算风险、法律风险。
市场风险:在直接套做放大、“T+0”融资等模式操作下,资金产生了放大作用,风险和收益同时被放大了。
利润计算公式为:利润=国债生意差价+国债利息收入-融资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如客户以本金7000万元,运用7天回购套做放大25倍,持有国债余额亿元,风险和收益都被放大了25倍。
若是对市场判断失误,现券市场大幅下跌,国债回购标准券折算比例下调,还会致使透券,而透券和结算风险是有联系的。
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分析

2018年21期总第882期我国在农业合作与“一带一路”沿线有互补性,农业产品出品可以扩大市场。
我国与沿线国家通过多领域的深层合作可以扩大我国家农业产品在全球的占有率,另外,通过进口我国急需要的农业产品,以利于保证我国的粮食安全。
当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结合农业产品贸易已达成了多方面的合作意向,为农业经济的区域一体化创造了条件。
在此基础上,我国可以大力发展优势产品并被补齐发展中的短板,解决农业发展中存在的瓶颈问题。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发展方式1.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提出,扩宽了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领域,获得了发展机遇,所以国内的农产品贸易要利用好这一机遇,通过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产品出口结构来提升产品竞争力。
农业生产要改变原有粗放式的低效益发展模式,实现农业产业升级。
农业产业要通过产品的深加工和产业链的优化,提升农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我国的农产品在有品牌发展意识,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借助“一带一路”提升农业科技水平。
2.借助跨境电子商务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下,农业产品的供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弊端,所以国际贸易存在交易撮合难度大,交易效率低,贸易成本高,资金难以快速周转等多种不利局面。
而跨境电子商务的优势体现在可以消除原有的贸易弊端,农产品国际贸易可以方便获得交易机会。
“一带一路”可以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实施创造了发展机遇条件,农产品贸易实现了交易过程的信息化。
当前,国内的农产品贸易要结合跨境电子商务,发挥优势作用,解决存在的制约问题,要树立网络营销意识,推动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持续发展。
3.充分利用互联互通农产品贸易的发展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比如物流、结算、贸易投资、海关、检验检疫、金融等多领域的合作。
“一带一路”为农业产品的国际贸易的互联互通创造了发展条件,沿线各国贸易的得以多领域合作,自主和可持续发展,推动了沿线各国的农产品国际贸易自由化。
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要充分利用互联互通实现农业贸易的升级。
工程投融资建设模式回购风险与控制策略分析

工程投融资建设模式回购风险与控制策略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工程投融资建设模式已经成为现代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工程项目可能会面临回购风险,这会给投资方带来一定的损失。
为了降低回购风险,投资方可以采取一些控制策略,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回购风险是指,投资方与聘请的建设公司签订的各项合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被违反,导致工程资金无法按时回收,投资方需要承担额外的费用和损失。
这种情况下,投资方需要通过一些控制策略来降低回购风险。
首先,投资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建设公司支付一定的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公司通过前期管理和施工等工作,保证项目质量达到双方要求的一定比例,实现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同时,建设公司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投资方。
如果建设公司未按时支付该款项,投资方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强制缴纳,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通过这种方式,投资方可以避免建设公司的不良行为带来的损失。
其次,投资方可以要求建设公司提供项目担保。
项目担保是指建设公司根据工程建设进展和完成的风险水平等要求提供的担保措施。
这种措施可以为投资方提供安全和信心,确保工程合同的履行和资金回收。
建设公司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的背景、条件和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种类和金额,以满足投资方的要求。
通过这种方式,投资方可以确保工程建设过程的安全,降低回购风险。
最后,投资方可以通过增加建设公司的责任来降低回购风险。
这种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1. 限制建设公司在工程建设中违反合同。
综上所述,投资方可以采取一些控制策略来降低回购风险。
通过质量保证金、项目担保和增加建设公司的责任,投资方可以保证工程建设过程的顺利进行,降低回购风险的发生。
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分析

DISCUSSION AND RESEARCH探讨与研究一、引言所谓“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
而国有企业参与的融资性贸易,逐渐演变为民营企业与大中型国有企业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利用国有企业银行背书能力,取得银行融资,国有企业获得固定收益的业务类型。
该类型业务以贸易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常见于大宗商品领域。
融资性贸易业务发展过程中显现出极大风险,给国有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国资委自2013年以来多次印发文件,明确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
2013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大宗商品经营业务风险防范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2017年发布《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多次强调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清理、停止和退出融资性贸易业务,控制风险。
二、融资性贸易产生的原因和特征1.融资性贸易产生的原因第一,市场中大多数中小型民营企业由于经营规模较小,自身抗风险能力不强,缺乏足够资信,银行融资能力差,面临市场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分析文/张静摘 要:融资性贸易是近几年来广泛存在的一种贸易形式,使中小民营企业在获取短期融资和增持信用方面受益匪浅。
但由于市场监管和机制不完善,引发了重大经营风险和大量法律纠纷,给国有企业带来了重大损失,国资委已多次印发文件,明确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
本文分析了融资性贸易的成因、特征、表现形式及风险种类,提出了一些风险防范措施,国有企业可以从防范外部风险和优化运营模式等方面出发,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和管理,防范融资性贸易的风险。
关键字:融资性贸易;国有企业;风险防范中国储运网 105探讨与研究 DISCUSSION AND RESEARCH供需矛盾及价格波动风险,风险控制能力较弱;而国有企业实力雄厚,有良好资信,银行融资能力强,民企可借助国有企业良好银行信用,进行变相融资,达到融资快捷、成本低廉的目的。
公司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张三持股40%,李四持股30%,王五持股30%。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2015年,公司引入了新的投资者赵六,赵六以现金出资200万元,占公司20%的股份。
此后,公司不断发展壮大,但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股权纠纷问题。
二、案件经过1. 股权分配争议2018年,公司决定进行新一轮的股权分配,以奖励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员工。
张三认为,李四和王五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贡献较小,而自己作为公司创始人和主要投资人,应该获得更多的股权。
李四和王五则认为,股权分配应基于对公司贡献的大小,而不应仅限于出资比例。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并最终诉至法院。
2. 公司经营决策分歧2019年,公司决定投资一个新项目,预计投资额为500万元。
张三认为,该项目风险较高,不应投资。
李四和王五则认为,该项目有较大的市场前景,应积极投资。
由于张三持有公司40%的股份,他否决了该投资决策。
李四和王五因此对公司经营决策产生质疑,认为张三的个人利益影响了公司的整体发展。
3. 股东退出2020年,赵六因个人原因希望退出公司。
张三和李四均表示同意,但王五不同意。
王五认为,赵六的退出将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失衡,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
经过协商无果,王五将张三、李四和赵六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按照股权比例收购自己的股份。
三、法院判决1. 股权分配争议法院认为,股权分配应综合考虑股东的出资比例、对公司贡献的大小、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因素。
张三作为公司创始人,对公司发展有一定的贡献,但李四和王五在公司发展过程中也有重要贡献。
因此,法院判决股权分配应重新协商确定。
2. 公司经营决策分歧法院认为,公司经营决策应遵循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股东均不能以个人意志决定公司的重大决策。
张三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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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回购条款法律风险分析
回购并非我国固有的法律概念,但是在商事活动中,特别是金融活动过程中,基于防交易风险、获得更高交易利润或者构建不同交易结构的目的,实物或权利的出售人或者买受人经常会约定回购或者要求对方回购的相关条款,即出售人在一定条件下买回自己出售的实物或权利,这即所谓的回购条款。
作为不同应用场景下的回购条款,因其性质不同,应用过程需要注意的也就不同。
一、回购条款的应用
(一)股权回购
目前在股权投资等领域,投资人由于被投资企业的未来成长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会要求被投资企业或者其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在被投资企业达不到双方约定的条件下,回购期投资的股权。
(二)不动产回购
一种情况是房屋贷款担保交易模式,即银行向购房人提供贷款后,要求开发商在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前或之后一段时间,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而开发商则会与购房人约定,如果开发商承担了担保责任,其就有权回购其出售的房屋。
另一种即投资性房地产回购,是指房价预期收益看好的情况
下,开发商承诺在购房者可在一定期限届满或相关条件成就后要求开发商(一般为溢价)回购房屋。
(三)融资租赁回购
是指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与租赁设备的制造商、销售商约定,当承租人出现逾期支付租金等违约情形发生时,制造商、销售商应在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价款,回购租赁物,出租人则向其转让租赁设备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四)资产、金融证券回购
此类回购,实为间接融资;即资金提供方通过向资金需求方购买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非标金融资产以及派生的收益权或信托受益权等)或证券而提供相应的资金并取得相应财产权利,约定期限届满后,资金需求者在想资金提供方溢价回购相应的财产权利,即归还融入的资金。
上述应用场景中第(一)、(二)、(三)类中的回购条款,其设立目的更多在于保护交易中乙方当事人的财产安全和财产价值,回购不是目的,只是保障手段。
此类条款具备有“后让与担保”的特质,王琦律师已在《“后让与担保”之裁判规则梳理》一文中进行了论述,本文不在赘述。
而另一类回购条款,其出售财产的交易环节不是目的,目的是融资,需要借助回购来最终完成融资交易,本文统一称之为融资性回
购。
二、融资性回购条款的法律性质
(一)借款属性
对于资金供需双方之间行程的以特殊资产或权益为交易标的的融资性回购条款或回购协议,部分地区法院会直接认定为借款合同,如高院在其(2013)渝高法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中提及:从《买入返售协议》的约定容看,……标明收益权回购款及溢价款金额与林权收益权并无直接关联;……标明新华信托公司实际获得的最终受益是收益权回购款及溢价款,而非林权收益权;第八条约定对于其未付的收益权回购款及溢价款计收滞纳金,对未支付的滞纳金计收复利,明确了由新华信托公司提供资金,修杰、庆国按期支付固定金额的收益权回购款及溢价款,逾期支付滞纳金等合同权利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符合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
结合新华信托公司系金融机构之事实,因此,《买入返售协议》的性质应当认定为金融借款合同。
”
如此类融资类回购协议标的没有实际交付或转移的,根据上述案例及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则回购条款就很可能会被认为是借款合同的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如发生纠纷,那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必须为偿还借款,而对交易标的也就只能要求拍卖,而无法对标的物的归属提出主。
这种诉讼请求和权益实现方式有时并不能满足交易结构的需求,比如当交易标的为市值不断波动的有价证券,那么拍卖过程中难免出现低价拍出的可能,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权益实际上是受到比较大影响的。
(二)用益物权属性
如果回购交易对象是特定物或特定权益以及实际交付或转移的情况下,则融资性回购条款的法律性质需要从交易目的上进行分析:(1)财产或财产权利卖出之后交由买受人占有而为使用收益。
(2)如果出卖人未行使回购权,依约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一般不会要求强制买回。
出卖人实际承担的违约责任与回购标的的实际价值并无直接关系,而在担保关系中,债务人对于担保物实际价值低于借款的差额,仍然负清偿责任。
(3)与担保性回购条款相比,由于担保物权及于担保物的代替物,也就是可以从担保物的代替物中实现债权清偿。
但在卖出回购的过程中,卖出之后所有权已经转让,此时就不存在物上代位性。
所以此类融资性回购条款性质不同于担保,而更类似与“典权”的一种用益物权特性,但基于我国《典当管理办法》对当物的处理,特别是对于绝当物,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也就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典权人并不能获得绝当物的所有权而只能获得变价受偿的权利。
三、融资性回购条款的结构
根据融资性回购条款的交易目的,只有在出售后完成回购,才算实现当事人的交易目的。
所以从条款结构上面而言,必然包括卖出(买入)和回购(返售)两个交易结构。
在第一个结构中,买卖合同效力及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完备性尤为关键,因为这是实现第二个结构即回购(返售)的前提。
海事法院在(2013)沪海法商初字第1228号中,对原被告之间附有回购条款的船舶买卖合同,就曾指出“因此,虽说该三条船舶实际存在,但事实上均不符合可以转让的条件,即原、被告当初签订船舶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实际不能实现,而导致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责任方应为被告。
据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船舶转让协议可予解除”。
而如果因合同无效或被解除,那么卖出方至多也就是将交易款项及相应期限的利息返还给买入方,而基于融资目的而约定的溢价,则很有可能因为无效或被解除而无法得到支持。
四、融资性回购条款设计时需注意的风险及建议
(一)交易的有效性
既然整个交易包括了卖出(买入)和回购(返售)两个交易结构,也就表明了财产所有权或受益权等权利的转移也有两次,这个过程易的有效性和权利转移的有效性均需要得到保证。
包括标的权属的变更登记,除了卖出(买入)交易由于权属变更登记或被扣押、被冻结等瑕疵导致交易无效或被解除风险外,也要考虑虽然约定了回购(返售)条款,但受让人很有可能已经处分了标的或者其对标的处分权利因其自
身原因而被限制(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以及行政机关的查封、冻结以及强制执行)。
此外,交易如涉及类似国有股权、国有资产等交易标的和国有企业等交易对象时也需要予以重视。
如交易对象属于国有企业,那么国有资产处分的规则限制,可能某类交易标的卖出到国资企业后,再由国资企业返售就需要通过如“招拍挂”等程序,那么回购条款如何实施就需要进一步设计,否则回
购的约定无法实施。
(二)回购交易的担保措施
由于回购(返售)需要买受人依约履行返售义务,除了买受人拒绝履行的风险之外,买受人在买入之后返售之前,发生经营风险,包括破产或者被第三方诉讼冻结、保全等,则出卖人的回购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而作为买卖合同,回购的权利主只能以申报债权来行使,这对于涉及特定物或特定权利的回购交易将特别不利。
在这种情况下,基于物权保护比债权保护享优先性的特性,在交易结构设计时应该考虑对标的进行抵押、质押登记或者质押交付等担保物权保护方式增加保障措施。
但是需要考虑的是,如果作为买卖合同而言,实务中能否对相关交易标的进行抵押、质押登记?由于目前相关登记机关要求进行抵/质押登记时需要提供借款合同,此时提供买入回购协议是否能够登记,难以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需要到有权机关进行登记的,需要提前明确、沟通登记手续,做好预案;而对于需要质押交付,可以将买受交付和质押交付同时进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及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