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计分细则各项细则扣分均在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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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贯彻实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贯彻实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贯彻实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莆政办〔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贯彻实施<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21〕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贯彻实施<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日莆田市贯彻实施《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7月26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8月29日经莆田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19年11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两个《条例》”)。

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明确监管职责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共同责任原则,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分类牵头、专项主抓、具体落实的职责分工体系。

各级、各部门主要职责分工如下:市城市管理局职责:牵头指导城市建成区内(城市建成区具体范围见附件)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区、管委会)编制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指导督促各县(区、管委会)推行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对市管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厕等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指导城乡公厕建设与管理;对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实施行业监管;指导各县(区、管委会)加强物业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城乡环境卫生评比考核标准,组织开展市级城区环境卫生评比考核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的通知-闽政办[2007]19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的通知-闽政办[2007]19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的通知(闽政办〔2007〕19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合理地评价各级政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福建省市县(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评分办法(试行)》。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全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情况采取年度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内容与评价档次(一)考核内容。

考核分为共性考核和专项考核。

其中共性考核内容为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情况、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情况、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开展情况、工业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处置情况、空气和水环境质量情况、饮用水源保护情况、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环境监管情况、公众对本区域的环境评价情况等十个方面。

专项考核内容为沿海市、县考核海洋环境保护情况,三明、南平、龙岩主要考核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

同时根据各地各年度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重点考核当地突出环境问题。

(二)评价档次。

考核评分方式采取“百分制”,累计得分85~100分的为“优秀”,75~84分的为“良好”,60~74分的为“合格”,59分(含)以下的为“不合格”。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一)考核工作由省环保局、监察厅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建设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统计局、海洋与渔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警总队等部门负责。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一、背景介绍环境保护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制定了本细则。

二、检查与考核目的1. 评估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2. 促使相关部门和企业加大环境保护工作的投入和力度。

3. 激励优秀单位和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表现。

4. 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三、检查与考核内容1. 环境保护法规遵守情况:对相关部门和企业是否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规进行检查。

2. 环境监测与数据报告:对环境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数据采集与报告的准确性进行检查。

3. 污染物排放控制: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排放标准的执行、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4. 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处理:对企业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排放标准的执行等。

5. 环境保护投入情况:对相关部门和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情况进行检查,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投入。

6. 环境保护宣传与教育:对相关部门和企业的环境保护宣传与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包括宣传材料的制作与发布、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等。

四、检查与考核方法1. 现场检查: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查看设施设备运行情况、采集样品等。

2. 数据分析: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相关部门和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执行情况。

3. 文件审查:查阅相关部门和企业的环境保护文件,如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4. 调查访问:与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负责人、员工进行面对面的访谈,了解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情况。

五、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1. 考核结果:根据检查与考核的情况,对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评分,形成考核报告。

2. 奖励措施:对在环境保护方面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如表彰、奖金等。

3. 惩罚措施:对环境保护工作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如警告、罚款等。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一、背景介绍环境保护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了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该细则旨在建立一套科学、全面、公正、透明的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制度,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和有效实施。

二、检查与考核的目的1. 评估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2. 鼓励各地区和单位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环境质量的提升。

3. 强化环境保护责任,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三、检查与考核的内容1. 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各地区和单位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 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评估各地区和单位对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包括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等。

3. 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的实施情况:检查各地区和单位对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的落实情况,包括排污口的管理、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4.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评估各地区和单位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的投入和效果,包括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宣传材料的制作和发布等。

四、检查与考核的方法1. 定期检查:根据计划,对各地区和单位进行定期的环境保护检查,以评估其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

2. 不定期抽查:随机抽取一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环境保护抽查,以发现问题并促进改进。

3. 现场检查:对选定的地区和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环境保护数据进行分析,以评估各地区和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五、检查与考核的结果和奖惩措施1. 检查报告:根据检查结果,编制检查报告,包括问题的描述、原因分析和改进建议等。

2. 奖励机制: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地区和单位给予奖励,以鼓励其继续努力。

3. 惩罚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进行处罚,以倒逼其改正错误,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一、背景介绍环境保护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方面,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推进,制定了本细则。

二、检查与考核目的1. 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 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持续改进;3. 评估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提升。

三、检查与考核内容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检查被考核单位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方面的排放情况。

2. 环境监测与数据报告:评估被考核单位的环境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并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审核。

3. 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检查被考核单位是否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4. 环境应急预案与演练:评估被考核单位是否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在环境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置。

5. 环境培训与宣传:考核被考核单位是否开展环境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员工环境保护意识和技能。

四、检查与考核方法1. 抽查:随机选择被考核单位进行抽查,对其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2. 现场检查:到被考核单位现场进行检查,包括设备运行情况、环境数据记录等;3. 文件审核:对被考核单位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包括环境监测报告、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等;4. 问卷调查:向被考核单位员工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情况。

五、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1.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2. 优秀单位将给予表彰和奖励;3. 不合格单位将进行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4. 合格单位将得到鼓励和支持,同时也提出改进意见。

六、考核周期与频次1. 考核周期为一年,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2. 考核频次为每年一次,由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实施;3. 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进行重点考核。

七、考核结果的公示与监督1. 考核结果将进行公示,并向社会公众公开;2. 社会公众可以对考核结果进行监督和举报;3. 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被考核单位的重要依据。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一、背景介绍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都需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工作,制定本细则,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检查与考核内容1.环境监测(1)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定期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2)监测项目包括大气、水体、土壤、噪声等环境要素,监测频率和点位应符合相关标准。

2.污染物排放控制(1)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并执行污染物排放控制方案,确保排放达标。

(2)对于特定行业和重点企业,应设立在线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3.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1)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定期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其性能符合要求。

4.环境应急管理(1)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5.环境信息公开(1)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公开环境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信息等相关信息。

(2)政府部门应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三、检查与考核程序1.年度计划(1)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计划。

(2)计划内容包括检查与考核的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等。

2.现场检查(1)环境保护部门根据计划,对企事业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2)检查内容包括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等。

3.数据核查(1)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核查。

(2)核查内容包括数据的准确性、采样和分析方法的合规性等。

4.考核评价(1)根据现场检查和数据核查的结果,环境保护部门进行考核评价。

(2)考核评价内容包括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5.结果公布(1)环境保护部门应将考核结果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环境监察大队工作年度考核评分细则

环境监察大队工作年度考核评分细则

环境监察大队工作年度考核
评分细则(试行)、考核评分细则
二、奖惩与追究
1、该责任书与单位的年终评先评优相结合
2、该责任书与单位的年终绩效挂钩。

3、该责任书与单位的职务调整相结合
4、目标完成情况90分以上,给予奖励元;
目标完成情况80---- 90 分以上,给予奖励元;
目标完成情况60---80分以上,给予奖励元;
目标完成情况60分以以下,绩效工资扣除40%。

二0——年 月 日
该目标责任书一式三份,大队、责任单位各一份各一份,另 份存档
三,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环境监察大队 _________ 环境监察中队 领导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莆政办[2015]78号【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6.17【实施日期】2015.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莆政办〔2015〕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8号)文件精神,加快解决影响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重点工作任务(一)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

2015年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5〕31号)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环保大检查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督促、检查、指导大检查工作,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组织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督查抽查,收集汇总督导巡查情况和发现的环境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检查出的各类环境问题及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污染治理和隐患整改落实到位,检查和整改结果报送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负责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开。

(二)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2016年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完成本辖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任务;对环保大检查中发现的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未落实的,要组织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对违反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对环保措施配套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未批先投产或未验收先投产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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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完成省、市环保部门年度污染源监控设备安装计划,每少一个扣2分;
4.新、扩、改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安装监控设备的,每少一个扣1分;
5.已安装的自动监控装置未能与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的,每一个扣1分;
6.向市环境监控中心传输数据的稳定连通率不能达到75%的,每低5%,扣2分;低于60%的,扣5分。
7.对擅自拆除、闲置、破坏自动监控设施等不及时进行处理的,每一个扣1分。
2.未涉及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办结认定:查清情况后,及时报送检查情况报告,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及时移交。
3.落实环境监察通知书要求认定:严格执行环境监察通知书处理意见并上报环境监察通知书各项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4.报告时间以邮戳日期或电子邮件、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二、本级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65):各项细则扣分均在本项分值内扣完为止
3.排污申报核定数据逻辑关系错误、内容不完整,每次扣1分;虚报、谎报的,该项不得分。
4.未使用环保部统一要求的排污费征收管理软件的,扣1分;
5.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的排污申报率每低5%扣1分。
1.报告内容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关于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考核评比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准(闽环总队〔2006〕39号),上报时间按照此文件的要求提前5天;
3.排污费收缴使用情况依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进行考核。
7
排污申报登记与核定工作完成情况
5
所有申报登记使用环保部开发的“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进行。辖区内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的排污申报率达100%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2.不按时报送排污申报季报.年报的,每1次扣1分;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2.未按要求时间上报信息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3.未按要求上报信息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报送信息内容包括:
1、月报:月报以工作动态、工作通讯等形式于每月1日前报送;
2、半年报: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于每年7月1日前报送;。
3、年报:环境监察机构的基本情况、能力建设情况、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环境监督执法及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生态环境监察情况于次年1月1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于次年1月1日前报送。
9
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
5
按省、市环保部门要求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2.未按要求部署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不得分
3.辖区内有生态保护区、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海岸地区、矿区以及资源开发利用项目、非污染性建设项目但未按省、市环保部门要求部署开展相关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每缺一项扣1分;
7.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该项不得分;
8.后督查中发现交办件反弹的,每一个扣0.5分;处理不到位,每一个扣1分;
9.谎报、瞒报办理情况的,的,每件扣1分。
1.涉及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办结认定:查清情况后,依法对违法排污单位下达处罚决定或以正式文件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三、本级环境监察工作管理情况(15分);各项细则扣分均在本项分值内扣完为止
13
环境监察队伍管理情况
5
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岗位培训制度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2.持证上岗率以100%为基数,每低5%扣0.5分;
3.持证上岗率以100%为基数,每低5%扣0.5分,低于60%的,扣3分。
持证上岗率指辖区内已持环境监察执法证人数占应持执法证人数的百分比;岗位培训率指辖区内已参加培训(指环保部或省环保厅组织)人数占应参加培训人数的百分比,其中县(区)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以参加环保部培训为准。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2.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分;
3.不按时上报半年简报的,每项每次扣1分;
4.不按时上报年报的,扣2分;
5.谎报、瞒报、不报的,该项不得分。
1.报告内容及时限以《环境监察报告制度》相关要求为准,区级环境监察机构与县级环境监察机构相同;
2.半年简报于每年的7月10前上报,年报于每年的1月1日前上报。
3.本级受理案件处理率达到100%,每低1%扣1分;
4.本级受理案件结案率达到95%,每低1%扣1分;
5.涉及群众举报案件,由于未向群众反馈情况导致群众向环保部和省局举报的(未留下联系方式的除外),每件扣2分;
6.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信息导致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该项不得分;
7.后督查中发现办理不到位,出现反弹的,每件扣1分;
4.排污收费报表数据逻辑关系错误.内容不完整,每次扣1分;虚报.谎报的,该项不得分;
5.不按规定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扣1分
6.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服务业.洗车场.建筑工地业等未全面开征排污费,每发现一家扣0.5分;
7.排污费稽查中,发现漏征一家扣1分;少征一家扣0.5分;
8.报表及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分;
监控中心建设及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进度按省、市环保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考核,国家.省重点监控企业以环保部、省环保厅发布的最新文件为准;数据稳定传输依据国家及环保部关于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有关标准和规范。
13
政务信息
5
按总队《关于加强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闽环总队[2009]159号)的要求开展政务信息工作
4.未制定总体和单项工作实施方案扣2分;
5.未上报阶段性报告,每缺一个扣1分;
6.未按要求上报各类检查信息报表的,每缺一个扣1分;
7.未上报工作总结的,每项扣1分;
8.挂牌督办企业、环境违法问题未按期完成整治要求的,每个扣1分;
9.上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分;
10.虚报、谎报的,该项不得分。
1.国家、省、市统一部署的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指以市环保局文号下文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
3.报告时间以邮戳日期、电子邮件或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4.排污收费、排污申报及各类污染事故和典型事件处理情况的报告参照考核指标5、6、7项的评分细则执行,不重复扣分。
4
受理案件(含来电、来信、来访、网络投诉等)办理情况
10
及时处理受理各类环境违法案件,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
2.没有设立环境信访机构的扣1分;没有专职人员扣1分;没有固定场所扣1分;
4.未按省、市环保部门要求部署开展农村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扣3分。
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以省、市级下发了有关文件并提出相关要求为准
10
环境监察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5
严格执行环境监察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2.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每少1项制度扣2分;
3.未执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的扣2分;
11
稽查工作开展情况
5
按环保部环境监察稽查有关规定开展稽查工作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2.未开展稽查工作的不得分;
3.对稽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
4.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有违反有关稽查纪律行为的,每发现一起扣除2分。
环保部未出台环境监察稽查的办法之前,开展稽查工作以省级下发了有关文件并提出相关要求为准;环保部出台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后,按环保部办法执行。
莆田市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计分细则
一、对上级部门部署工作完成情况(20分):各项细则扣分均在本项分值内扣完为止
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标准
评分细则
说明
1
环保部、省、市统一部署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情况
10
按要求及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
2.未开展的,不得分;
3.未按要求开展的,每缺一项工作内容扣2分;
2.不按时办结交办件(经请示省、市环保局可以延期办结的特殊案件除外)的,每件扣1分;未按时报送办理情况的,每件扣0.5分;
3.未按要求办理,有退回重办件的,每件扣4分;
4.未按时落实环境监察通知书要求的,每件扣4分;
5.因办理不及时或工作失误,造成群众进京.进省上访的,每件扣4分;
6.涉及群众举报案件,由于未向群众反馈情况导致群众重复举报的(未留下联系方式的除外),每件扣2分;
3
环境监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5
严格执行环保部《环境监察报告制度》。报告按内容和报告时间分为快报、季报、半年简报和年报。快报主要适用于各类污染事故和典型事件处理报告,以文字报告型为主;季报主要适用于排污收费.现场执法监督检查等情况的各类数据阶段性统计,以数据报表型为主;半年简报适用于半年情况小结,以文字报告为主;年报适用于全年各类数据综合统计,以及综合分析和工作总结,包括数据报表型和文字报告型
4.对建设项目“三同时”、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每少1次扣0.5分;
5.现场监察记录不完整的每件扣1分;
6.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理不到位的每件扣1分。
1.本项考核指标所指监察次数包括市级环保部门及县、区级环保部门现场监察次数,以现场监察记录为准。
2.办结认定同第2项考核指标说明。
2.整改是否到位认定同考核指标2说明;
3.上报各类信息时间以邮戳日期或电子邮件、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2
环保部、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和市支队交办件办结情况
10
按要求办结交办件,按时上报完成情况报告,对涉及群众举报案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信息,按时落实环境监察通知书要求并按时上报完成情况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
2.收到报告时间以邮戳日期、电子邮件或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8
污染源现场监管情况
5
严格按环境监察工作制度规定对辖区内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现场监察记录齐全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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