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法学通论》(第六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刑 法——第六章 民 法)【圣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通论》考试试卷(2485)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通论》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项选择题(5分,每题1分)1. 甲意图杀死范某,持刀潜伏在范某家门口树林里,久等未见范某归来,因惧怕受到法律惩罚,弃刀回家。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9年法硕(法学)真题]A.不构成犯罪B.犯罪中止C.犯罪预备D.犯罪未遂答案:B解析: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皆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其可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本题中,甲以杀人的意图持刀潜伏在范某家门口树林里,是为了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并没有对范某的法益构成危险。
因此,应当认定甲尚未着手实行,处于故意杀人罪的预备阶段,不构成犯罪未遂。
后来甲因为惧怕而弃刀回家,是在犯罪预备阶段因自身原因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不构成犯罪预备。
2. 《汉书·陈宠传》就西周礼刑关系描述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关于西周礼刑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法考真题]A.周礼分为五礼,核心在于“亲亲”“尊尊”,规定了政治关系的等级B.“礼”不具备法的性质,缺乏国家强制性,需要“刑”作为补充C.违礼即违法,在维护统治的手段上“礼”“刑”二者缺一不可D.西周时期五刑,即墨、劓、剕(刖)、宫、大辟,适用于庶民而不适用于贵族答案:C解析:项,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①抽象的精神原则;②具体的礼仪形式。
“亲亲”与“尊尊”是抽象的精神原则。
“亲亲父为首”,规定了家族关系的等级;“尊尊君为首”,规定了政治关系的等级。
吴祖谋《法学概论》(第11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名校考研真题)详解【圣才出品】

吴祖谋《法学概论》(第11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名校考研真题)详解【圣才出品】第二部分名校考研真题详解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第一部分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规范性调整2.构成性原则3.法的形式价值4.论理解释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1.简述社会自治对法治的积极作用。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1.试述如何促进人权的司法保障。
第二部分中国法制史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准五服以制罪2.唐律赎刑3.留养承嗣4.中国土地法大纲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1.简述亲亲得相首匿的主要内容。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1.试述民国时期宪政立法的发展变化。
第三部分宪法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宪法诉讼2.宪法结构3.宪法渊源4.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1.简述宪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1.试述依宪治国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参考答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第一部分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规范性调整答:规范性调整,是指借助于一般的、具有普遍效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进行的调整。
当某种社会关系由个别的、偶然的现象发展为经常的、普遍的现象时,便在个别调整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人人都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它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模式,从而可以在社会中建立起统一的普遍稳定的秩序,减少了人们受偶然性和任意性支配的可能性。
2.构成性原则答:构成性原则,是指以该原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原则。
在构成性原则生效之前,受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存在,只有当规则产生之后,相关行为才可能出现。
如关于税种、税率的规定,才产生了具体的税收关系。
法学通论重点 吴汉东版【精选文档】

法学通论重点吴汉东版【精选文档】第一章:法理学法的基本特征:,1,法以行为觃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不义务。
,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戒认可:造法主要形式是制定、认可、签约、惯常行为。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约束力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觃范、法律原刌、技术性觃定。
,1,法律规则:法律觃刌是指固体觃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刌,戒者说是对一丧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2,法律原则:法律原刌是指可以作为觃刌的基础戒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刌。
,3,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的作用:,1,觃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2,社会作用:政治作用、社会公共事务功能。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宪法和法律觃定,通过各种途徂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发而改发,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发而改发。
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1、政治基础不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体形式;2、经济条件应该是商品经济不市场经济机制;3、文化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科学理性文化基础。
依法治国的主体与客体:主体是人民;客体是国家及国家整治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
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有哪些?答:丨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四方面:,1,依法治国是治国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2,依法治国是执政方式上的历史转发。
,3,依法治国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4,依法治国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异同有哪些?答:,1,相同点:属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即资本主义类型法。
阶级本质相同,体现资产阶级意志,服务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
历史仸务相同。
吴汉东《法学通论》重点笔记pdf考研真题解析

吴汉东《法学通论》重点笔记pdf考研真题解析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法律规则[中南财大2012、2008年研]答: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其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法律规则可分为以下几类:①根据内容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义务性规则、权利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②依据功能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③根据强弱程度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④按照内容的确定性程度,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和非确定性规则。
一般认为,法律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等方面。
法律规则是法律要素中重要的方面。
2法律移植[中南财大2011、2008年研]答:法律移植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它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律移植的范围有:外国的法律;国际法律和国际惯例。
法律移植具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①社会发展和法律演进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②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③法律移植也就是法律方面的对外开放,这是整个社会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④法律移植还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3法律事实[中南财大2012、2009年研]答: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情况和条件。
法律事实依其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法律行为是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行为,如遗嘱、公证、结婚等。
4规范作用[中南财大2014年研]答: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
2023年南大法理考研笔记

第四章法旳渊源与效力1、法旳渊源:(掌握)A、法旳渊源学说:法旳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旳历史材料和历史中对于产生法律原则和规则有影响旳事件和行为;法旳理论渊源:法律制度或法律原则旳理论基础;法旳效力渊源:与法旳效力相联络旳法旳体现形式法旳本质渊源:法旳本质渊源,即统治阶级旳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或经济关系。
B、根据法旳效力渊源解释,法旳渊源是指与法旳效力相联络旳法旳体现形式,首先,法旳渊源必须与法旳效力联络,只有可以产生法旳效力旳规范,才可以被称为法旳渊源,另一方面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具有一定旳体现形式,无形式旳法(通例)只有在特殊状况下才存在。
C、法旳渊源旳重要意义:第一、有助于理解不一样步期国家旳权力配置状况及立法特点;第二、有助于建立统一友好旳法律体系。
理解法旳渊源可以增进对立法体制旳完善,并且有助于掌握多种法旳效力等级和合用范围,对于消除法旳冲突、维护法旳统一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有助于维护法律秩序,增进经济和社会旳发展。
D、法旳渊源旳种类:(重点掌握)根据法旳效力渊源说,可以将法旳渊源做如下分类:第一、成文法(制定法)1、宪法——国家旳主线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般法旳立法根据;宪法三大特点是:首先从内容上看,规定旳是国家旳主线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中主线原则问题,一般法只波及社会生活某首先某一领域旳详细社会关系和问题;另一方面,在效力层次和位阶上宪法最高,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再者,在制定、修改和通过旳程序上最为严格。
2、一般规范性法律文献——一定旳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力在法定范围内,根据法定程序规定制定旳具有约束力旳、规定人们普遍遵守旳宪法以外旳法律文献旳总称,是一国法律制度旳重要构成部分。
在我国,构成一般规范性法律文献旳重要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措施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1、习惯法——由国家承认旳具有法律约束力旳习惯规范旳总称。
吴汉东《法学通论》(第六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法学基本理论——第三章 宪 法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1.1复习笔记一、法学的性质、体系与历史1.法学的性质(1)法学的词源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人文社会科学。
法学在我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汉代始有“律学”。
(2)关于法学性质的不同观点①法学是实证科学。
在法律研究中,近代许多法学家采用机械物理学、生物进化论等自然科学的理论来解释法律现象。
②法学是形式科学。
将科学分为经验科学和形式科学。
经验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形式科学包括逻辑学、数学,不涉及其内容或价值取向。
③法学是人文科学。
很多人文科学的主张者都将法学划人人文科学的范畴,如德国哲学家李凯尔特、狄尔泰等。
④法学是社会科学。
中外学术界,尤其是中国学术界,通常都将法学划人社会科学的范畴。
2.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既要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以及它们的性质、特点及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
(2)法学研究的目的①伦理目的,即为了发现或探究法律的一般规则和原则,为公正安排社会关系及解决社会纷争找到合理的交往模式或法律框架;②科学目的,即法学研究追求的是发现法律规律,认识法律的本来面目;③政治目的,即法学研究是为了给统治者的统治出谋划策,或者相反:证明、揭露法律的毛病,从而在政治上否定它。
(3)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具体划分为三部分:①理论法学。
分为法理学和法律史学,法律史学又分为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
②应用法学。
分为比较法学、国内法学(含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外国法学。
③边缘(交叉)法学主要是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相互结合的产物,如法医学、法律心理学、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
《法学通论》习题集

《法学通论》习题集《法学通论》习题集考试重点章节:A. 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为主要考察内容,比重在85%以上;B.诉讼法(含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C.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国际法;D.法制史不考察。
理论法学系《法学通论》教研室1目录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 (1)参考答案 (7)第二章宪法 (14)参考答案 (20)第三章刑法 (26)参考答案 (36)第四章刑事诉讼法 (44)参考答案 (48)第五章民法 (52)参考答案 (61)第六章商法 (69)参考答案 (73)第七章民事诉讼法 (77)参考答案 (81)第八章经济法 (86)参考答案 (90)第九章行政法 (94)参考答案 (99)第十章行政诉讼法 (105)参考答案 (108)第十一章国际法 (113)参考答案 (114)附录一近年来考试真题 (116)附录二参考书目 (163)附录三推荐书目 (165)11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一、单项选择题1、法作为规范,指令人们应为之事、可为之事和不可为之事,给人们的()提供共同的标准尺度,为调整社会关系提供基本的框架。
A、思想B、精神C、行为D、语言2、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史基本观点认为没有法的社会形态是()A、原始社会B、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C、资本主义社会D、社会主义社会3、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A、成文法B、判例法C、习惯法D、不成文法4、以下法官可以创造法律的国家是()A、法国B、德国C、英国D、日本5、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主要是按照法律的()A、适用范围B、制定和实施的主体C、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D、制定和表现的形式6、法的主要内容包括()A、权利B、权力C、义务D、权利、权力和义务7、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是()A、人口B、环境C、气候D、社会生产方式8、在一个国家里,由部门法组成的一个国家法律的有机整体称为()1A、法系B、法律体系C、法学体系D、法的历史类型9、“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是以下哪位名人所言()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洛克D、卢梭10、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是在()A、1982年宪法B、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C、党的十五大D、党的十六大11、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体是()A、司法机关B、广大人民群众C、公检法机关D、中国共产党12、人权中的首要权利是()A、经济权利B、社会和文化权利C、生存权与人身人格权D、政治权利和自由13、西方司法独立原则的核心是()A、司法权独立B、司法机关独立C、审判独立D、司法人员独立14、狭义的法的适用是指()A、执法B、守法C、司法D、违法15、依据法的作用的形式与内容的不同,我们可以把法划分为()A、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B、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C、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D、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116、国家赔偿的主体是()A、公安机关B、人民检察院C、人民法院D、国家17、导致法律关系变化的诸如遗嘱、公证、结婚等属于()A、法律行为B、法律规范C、法律事件D、法律规则18、在我国,通常意义上的立法是指()A、法的制定或认可B、法的修改和补充C、法的废止D、法的立、改、废活动19、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主要是指()的平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参考书目(含初试与复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参考书目(含初试与复试)2009-10-25 18:15:0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考研共济网点击浏览:2039次·[考研一站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招生相关文章索引·[考研一站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专业课试题、[订购]考研参考书、专业目录241 二外法语112室1、《大学法语简明教程》,薛建成主编,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5年版。
课242 二外日语2000921、中日交流《标准日本语》初级(上、下册),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济243 二外德语正门对面1、《大学德语》(修订本)1、2册,张书良总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正门601 政治学原理同济1、《政治学基础》,王浦劬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共602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同济大学四平路2、《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修订版。
课603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kaoyangj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肖前、黄楠森、陈晏清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二版。
336 260382、《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第五版,李秀林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共604 社会学原理336 260381、《普通社会学理论新编》,庞树奇等主编,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共济网2、《西方社会思想史》,于海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共605 法学基础共济1、《法学通论》(法学理论、宪法学部分),吴汉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修订版(或以后各版本)。
336260 37606 基础英语共济网1、新世纪高等院校英语专业本科生系列教材《综合教程》(1、2、3、4),何兆熊主编,上海外语音像出版社,2005年版。
网络督察2、《高级英语》(修订本1、2),张汉熙主编,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5年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章刑法
4.1复习笔记
一、我国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与效力范围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
(1)狭义刑法是指以刑法为名称而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刑法典及其修正案。
(2)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除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外,还包括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3)单行刑法是指国家以决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刑法某一事项的刑事法律。
(4)附属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附带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
2.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①《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②这一原则要求:什么是犯罪,哪些行为属于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罚方法,各种刑罚方法如何适用,对各种具体犯罪应在什么样的幅度内裁量决定刑罚等,
均只能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就是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内涵包括两方面:
①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定罪量刑,任何人不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②对于没有犯罪的人,不得定罪量刑,都平等地受到刑法的保护。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一规定实际包含了刑罚轻重应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②在确定罪轻罪重和刑事责任大小时,应综合分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3.刑法的效力范围
(1)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限的范围问题。
它包括刑法的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
①属地管辖是指根据犯罪发生的地域来确立刑法的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这里的“法律有特别规定”不适用本法的情况包括4种:
a.《刑法》第11条中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特别规定;
b.《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
c.刑法典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d.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②属人管辖是指根据犯罪人的国籍来确立刑法的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
③保护管辖是指根据犯罪是否侵害到国家或公民的利益来确立刑法的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
④普遍管辖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公约或条约所规定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只要发现罪犯在其领土之内时,便可行使刑事管辖权。
(2)刑法的时间效力
①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效力时段。
它所涉及的是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②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所要解决的是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说明刑法具有溯及力;反之,刑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二、犯罪
1.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概念要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
《刑法》第13条有明确规定,简而言之,犯罪指的是严重危害社会并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根据这一定义,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是认定犯罪、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依据。
在认定行为是否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从历史的角度看,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及其程度轻重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是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
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及其程度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在具体考察行为时必须综合各种主客观情况进行全面衡量。
③在分析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还应当辩证看问题,即必须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而不能为表面现象所迷惑。
(2)犯罪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这一特征具有独立的不可替代的意义。
这是因为:
①它表明犯罪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而是触犯刑法的行为,从而有助于把握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
②从司法角度讲,它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唯一表现方式和判断尺度,即达到犯罪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只能以刑事违法性为载体,舍此便无法存在和表现出来,而评价现实中的某种行为是否为犯罪,也只能以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为唯一尺度。
(3)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刑罚当罚性。
刑罚当罚性这一特征也是从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中派生出来的,它与刑事违法性一样,必须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据。
综上所述,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是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三者既有机联系,又各自从不同角度说明犯罪这一现象。
2.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点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反映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其具有三个特征:
①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②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③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
(2)犯罪构成的要件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各不相同。
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
①犯罪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侵犯的法益。
②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首先是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
行为对象、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时间与地点也是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但它们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a.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或活动。
危害行为可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是指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行为人能够履行该种义务而不履行义务。
不作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第三,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b.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
危害结果并不是所有犯罪的共同要件,而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c.危害行为的对象,又称犯罪对象,是指危害行为直接指向或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d.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一般情况下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但对某些犯罪来讲,一定的时间、地点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③犯罪主体要件
a.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