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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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的格式及范文_模板及概述说明

股东会决议的格式及范文_模板及概述说明

股东会决议的格式及范文模板及概述说明1. 引言1.1 概述股东会决议作为一种股东集体决策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对公司治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股东会决议不仅可以确保公司管理层的合法性和透明度,还可以维护股东权益和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本文将详细讨论股东会决议的格式及范文模板,并对其进行概述说明。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进行阐述。

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对股东会决议的概念和意义进行简要介绍;然后,正文部分将深入探讨股东会决议的相关内容;接着,在第三部分中,我们将重点讨论股东会决议的格式;紧接着,在第四部分中,我们将提供一些常见的股东会决议范文模板;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文章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建议。

1.3 目的本文旨在向读者介绍股东会决议的基本知识,并提供相关的格式以及范文模板。

通过阅读本文,读者可以了解到如何正确撰写和执行股东会决议,以及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同时,对于公司股东、高管人员以及其他与股东会决议有关的人士,本文也为其提供了实用的指导和参考。

通过深入了解股东会决议的格式和范文模板,公司治理可以更加规范、有效地运作,从而为企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附注:根据您给出的文章目录结构,以上是对“1. 引言”部分进行详细清晰撰写的内容。

如需其他部分内容,请提供具体要求。

2. 正文股东会决议是在股东会议上通过的一项正式决定或决策。

它通常包含针对公司重要事务的表决结果,并记录下所有与会股东的意见和投票结果。

本文将详细介绍股东会决议的格式和撰写范文模板。

在正文部分,我们将分别介绍国际通用的股东会决议格式以及一些注意事项。

首先是正文的第一部分,将阐述广泛应用于股东会决议中的标准格式以确保内容清晰明了。

大多数股东会决议文件都包括以下基本元素:1. 决议标题:简洁而具体地概括此次决策内容。

2. 决议背景:对导致这个问题提出加以描述,说明为什么需要做出相应的决定。

3. 法律依据:引用适用法律进行支持和解释。

珠海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规范和监管暂行办法

珠海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规范和监管暂行办法

珠海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规范和监管暂行办法【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6【实施日期】2012.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珠海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规范和监管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6月28日八届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何宁卡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珠海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规范和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运营和管理,加强监督,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立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合作公司)的运营、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社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股份合作公司运作,确保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通过财政支持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和转型升级。

股份合作公司享有法律、法规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规定的权利,享受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社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股份合作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和检查股份合作公司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执行情况,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二)落实有关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监督和指导股份合作公司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受理和调解股份合作公司的产权纠纷以及股份权益纠纷,监管股份合作公司的资产评估、产权变更及产权交易。

(四)监督和指导股份合作公司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督促完成财务、统计报表的编制及汇总,定期组织股份合作公司的财务检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txt点的是烟抽的却是寂寞……不是你不笑,一笑粉就掉!人又不聪明,还学别人秃顶。

绑不住我的心就不要说我花心!再牛b的肖邦,也弹不出老子的悲伤!活着的时候开心点,因为我们要死很久。

请你以后不要在我面前说英文了,OK?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4年2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次会议通过京高法发(2004)50号)一.诉讼主体问题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因公司筹备组行为发生的民事诉讼,公司依法成立的,以公司为当事人;公司未成立的,以负责成立、组织筹备组的创办人或发起人为当事人。

2.职工持股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凡经过核准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即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未经登记而以职工持股会名义进行集资入股活动的,以负责组织、发起人为诉讼主体。

3.涉及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诉讼如何签订被告?涉及因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而提起的诉讼包括要求召开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请求确认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效力,请求撤销股东会议决议、董事会议决议案件。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代表公司行使法定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均属于公司法人行为,此类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根据无效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4.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提起的诉讼,应当以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人,即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作为原告或被告,如涉及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纠纷,可以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现发布《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城镇股份合作企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集体企业、中小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

城镇企业依照本办法实行股份合作制而成立的企业,称为城镇股份合作企业。

第四条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自愿入股,同股同利;(二)企业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三)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四)实行民主管理。

第五条城镇股份合作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享有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城镇股份合作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第六条城镇股份合作企业的财产、合法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二章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国有企业应当经出资主体同意,集体企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和有关出资者同意。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城镇企业,必须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并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

第八条产权界定应当由企业、出资主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律师事务所依照国家规定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第一章特殊的公司主体规则1 公司筹备处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合同,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规则2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并不因未申报登记而免除民事责任规则3 公司分支机构于法人变更中是否被注销,不影响公司承担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规则4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行为能力,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规则5 同一人兼任多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不同私章分别代表不同的企业法人,属内部区别,对外无法律约束力第二章揭开公司面纱规则6 关联公司在借款关系中存在借款人身份混同的事实,两者之间构成了共同债务人关系。

应共同承担偿还该笔贷款的法律责任规则7 多个公司法人表面上虽然彼此独立,但实质上构成人格混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章股东出资和公司资本规则8 企业开办其他企业,法人注资不足或没有注资时,在注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企业的开办单位无过错的,不应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则9 夫妻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登记注册公司,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

规则10 股东以动产实物出资但未实际交付的,应认定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投有实际到位。

第四章股东权利规则1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等人员实际掌控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其他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则12 公司股东主张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公司予以认可,但公司其他股东有异议,如不足以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则13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合同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实际出资人有权依约主张确认投资权益归属。

股份合作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股份合作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3、财产条件:无注册资本的最低规定、无首次出资额与出资期限的具体规定、在出资形式上职工可以以资金、实物、技术等入股
4、在设立或变更时需要有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企业登记类型:股份合作制,后逐渐废止。湖南省于2008年1月14日废止《湖南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停止股份合作制的登记申请
3、企业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的结果,应当由清产核资组提交职工(代表)大会、企业资产所有者审查同意。
组织机构
1、股份合作制企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必须有代表半数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股东按股权行使表决权。(另:坚持职工民主管理,职工享有平等权利。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职工股东大会制度,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应当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1、设立方式:新设及变更
2、股东人数:2-50人,此外有一人独资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
3、财产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3万
首次出资额及出资期限: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出资形式:货币及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4、经理层:股份合作制企业设厂长(经理)。厂长(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也可以由董事长兼任。其对董事会负责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重大事项;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某些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及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股权结构决议

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股权结构决议

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股权结构决议
1. 决议原因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以及股东资金投入和劳动力贡献的变化,股份合作制企业需要调整股权结构,以更好地激励和奖励股东。

2. 决议内容
(1) 股东会议一致决定变更股权结构,将现有股份进行重新分配。

(2) 根据调整后的股权结构,制定相应的股权激励政策。

(3) 决定发布公告,告知股东和相关部门有关股权结构变更的事项。

(4) 指定负责人负责具体的股权变更操作,包括清理股权登记簿和相关文件。

3. 变更股权结构的原则和方法
(1) 变更股权结构应遵循股东会一致决定的原则,确保公平合理。

(2) 变更股权结构的方法可以采用股份回购、增资、认购、转让等方式,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股权激励政策的制定
(1) 股权激励政策应考虑股东的贡献和企业的发展目标,保证
股东的利益和企业利益的一致性。

(2) 股权激励政策可以包括股权分配、股权激励计划、股权回
购等内容,具体细则由管理层制定。

5. 公告事项
(1) 公告事项应包括股权结构变更的原因、变更后的股权比例、股权激励政策的主要内容等。

(2) 公告方式可以通过公司内部通知、公告栏、邮件等渠道进行,确保相关方及时了解股权结构的变更。

6. 股权变更操作
指定负责人应按照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及时清理股权登记簿和
相关文件,确保股权变更过程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以上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股权结构的决议内容,所有的决议
应遵循法律法规,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登记。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精选3篇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精选3篇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等各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企业设立的目标和宗旨为(企业视自己情况确定)。

第四条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济性质:股份合作第五条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

企业注册资本来源为股东自筹,经_______会计师事务所验证,资金来源、数额真实可靠。

第六条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企业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懂事责任。

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全部为本企业劳动者。

(注: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持股社员除外)第二章股东第七条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1.职工个人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占注册资本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法人股东: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占注册资本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若股东人数较多,本条内容可列表附后)3.集体共有股东:集体共有股东应标明其持股管理机构,持股数额及所占比例(含国家股的应标明国家股持股代表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第八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2.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经理;4.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认购本企业新增加的股本;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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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的法律适用
2014-08-11唐青林、曾海滨民商诉讼指南
【点评要旨】
股份合作制企业区别于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具有合作制和股份制的特征,是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的有机结合,是股东大会与职工大会的有机结合,职工即是企业劳动者又是企业股东,具有特殊性。

基于以上特征,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能直接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首先依据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的规定,另依据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以及地方法规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定。

【基本案情】
庄利起诉称:庄利是北京天地通建筑装饰集团(以下简称天地通集团)的股东,天地通集团的企业性质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天地通集团企业章程第十条规定“股东享有参加股东大会并享受表决权”;第二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同意决议的成员签字”;第十七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

但庄利发现天地通集团于2008年1月11日做出《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中有庄利和其他股东签字或盖章,上述签字或盖章的股东对有关决议内容均表示同意。

现经庄利确认,其签字并非本人签署,庄利也始终不知晓该次股东大会和该决议,且该决议内容违反企业章程,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天地通集团于2008年1月11日做出的《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无效,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天地通集团答辩称:这次股东大会确实庄利没有参加,该决议也违反了公司的章程,天地通集团同意《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无效。

一审法院查明,天地通集团成立于1992年10月10日。

1995年12月企业进行改制,改制后企业经济性质为股份制(合作),宋金强为法定代表人,宋金强、孙建成、李政、孙小雅、吴家驹、庄利、姚尚志为企业董事,吴家驹为企业监事。

同时《北京天地通建筑装饰集团企业章程》规定:第七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庄利,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额:2.2万元。

第十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2、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十七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本企业实行股东大会制度。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企业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约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其报酬;股东大会对第2、3项除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外,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半数以上股东通过;对第9项做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同意决议的成员签字。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成员签字。

2008年1月11日天地通集团在未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宋金强与佟瑞明草拟《北京天地通建筑装饰集团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宋金强、佟瑞明在该决议签字后,将决议交给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古城房管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古城房管所在该决议上盖章确认,但该决议上庄利的签字系他人冒签。

天地通集团依据该决议变更了《北京天地通建筑装饰集团企业章程》相关内容,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备案。

庄利通过查询工商部门备案,得知《北京天地通建筑装饰集团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内容。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集体、个人从事合法民事活动。

《北京天地通建筑装饰集团企业章程》是全体股东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下,通过协商订立,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企业股东、董事、管理人员及职工具有拘束力,是企业经营管理应遵循的规范。

但天地通集团在未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情况下,于2008年1月11日做出《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程序上违反了《北京天地通建筑装饰集团企业章程》规定,庄利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庄利诉至该院,要求确认2008年1月11日做出《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无效,且已超过了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故庄利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判决:驳回庄利的诉讼请求。

庄利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忽视本案的性质,无视天地通集团企业性质的特殊性。

天地通集团的企业性质属于股份合作制,是一种特殊的法人类型,既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又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

对该类企业不能适用或参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简单处理。

针对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股东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效力确认,应当仅参照企业章程和民法通则处理。

一审过程中,庄利、天地通集团均认可诉争的股东会决议违反企业章程规定,违背庄利意愿,伪造庄
利签字,一审法院对此事实亦予以认可。

在认可事实的基础上,一审法院驳回天地通集团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如前所述,天地通集团的企业性质决定了本案审理不可能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而天地通集团的公司章程中并未针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期限,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适用一般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即庄利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天地通集团违反公司章程作出决议之日起两年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

天地通集团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天地通集团于2008年1月11日做出了《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但该决议上庄利的签字系他人伪造,非庄利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

天地通集团做出的《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为无效。

故庄利的上诉意见成立,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北京天地通建筑装饰集团于二○○八年一月十一日做出的《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无效。

【专家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所涉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是否有效的法律适用?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该问题的法律适用判断是不一致的。

一审适用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撤销权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该条的设置是对股东权利的保障,该条对股东行使撤销权的形式有三方面的限制,第一,从决议程序上看,可以行使撤销权是在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两方面;第二,从决议效果上看,股东会会议决议存在违法性,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第三,从撤销权行使的时间上看,公司法作出六十日的限制,笔者认为,该项权利的性质为除斥期间,六十日后,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的实体权利消灭。

就本案而言,前述规定是否适用于本案应结合案情分析,股份合作制企业区别于普通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是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的有机结合,是股东大会与职工大会的有机结合,按劳分配与按红分配的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即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股东。

因此,该企业区别与公司制企业,在法律适用上不能直接依据《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主要依据应是企业章程。

就该点,我国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是主要的法律依据,另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
见》第十九条规定:“涉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纠纷的法律适用。

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也不是合伙企业,审理该案件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章程,参照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一审中的法律适用是不准确的。

二审法院依据不同于一审的法律适用作出撤销一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无效的判决。

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对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无效,就本案而言,庄利作为天地通集团的股东和职工,他人伪造其签字,违背其真实意思自治的情况下,作出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他人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既未得到庄利的授权,也未得到庄利的事后追认,因此该决议应被认定为无效。

二审的法律适用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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