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医保支持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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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2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2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2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1•【字号】青政办函〔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2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青政办函〔2022〕5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2022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1日青海省2022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2022年是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关键一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之年。

全省综合医改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均衡布局优质医疗资源,做到大病重病在本省就能解决,一般病在市县解决,头疼脑热在乡镇、村里解决”的目标,深化“五医”联动改革,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健康支撑。

一、加大三明医改经验推广力度(一)完善医改推进机制。

各地区要把医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由一位政府负责同志分管医疗、医保、医药工作,推进“药、价、保”联动改革,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

各市州党委常委会每年专题研究医改工作不少于1次。

(各市州政府负责)(二)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把深化综合医改工作纳入市州、县及省直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提高履职效能。

压实主体责任,制定改革台账,细化分解各市州、省直相关部门任务目标,明确完成时限,年底对账销号。

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强化改革推进情况日常监测,实行定期通报,建立市州与相关部门“双向互评”考核制度。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青政办〔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1〕3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中藏医药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中藏医药特色发展的重要意义传统医药是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在促进文明互鉴、维护人民健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中藏医药以其在疾病预防、治疗、康复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受到许多国家民众广泛认可。

特别是在当前防控新冠肺炎的严峻斗争中,中藏医药、中西医结合疗法在疫情防控治疗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医药学的发展和运用,强调要“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

我省发展中藏医药具有明显比较优势,蕴藏丰富中藏药材资源,中藏医药发展前景广阔。

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政策措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促进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实施方案》(青办发〔2020〕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发展若干措施》(青政办〔2019〕2号)精神,深刻认识中藏医药在保障人民健康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注重发挥政策合力,按照职责抓好贯彻落实,加快推进中藏医药现代化、产业化,推动中藏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健康青海贡献力量。

二、统筹推进中藏西医协同发展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的要求,推进中藏医与西医协同发展。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28•【字号】浦府办〔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区卫生健康委、发改委、科经委、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数据局: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5月28日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以及《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重要文件精神,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及实施周期(一)实施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相匹配的高品质、智慧化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重点突出技术、人才、模式和管理四大领域的机制创新,打造中医药传承创新与高质量发展的全国高地,形成支撑国家战略、区域特色鲜明、示范效应显著的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上海方案”“浦东样板”。

(二)实施周期2023年7月-2025年12月。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促进中医药技术传承创新1.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师承教育体系。

建设“浦东新区名中医中心”。

打造不同层级名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

强化中医师承人才培养。

在中医医疗机构建立完善的医院师承教育体系和补偿激励机制。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2.建立中医药学术流派传承基地。

开展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基地建设,培育拔尖传承人才,推广优势中医流派特色诊疗技术。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3.创建示范中医药传承研究中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县域综合医改暨紧密型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县域综合医改暨紧密型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县域综合医改暨紧密型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1•【字号】青政办〔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县域综合医改暨紧密型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3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深化县域综合医改暨紧密型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21日青海省深化县域综合医改暨紧密型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精神,深化县域综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巩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果,全面推进紧密型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切实增强县域内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健康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改革思路。

构建优质高效的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基层综合改革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强化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深化县级医院和基层的协作联动,同步推进人事、薪酬、医保等激励机制改革,打破束缚基层发展的政策瓶颈,创新服务模式,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整体绩效,实现区域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二)基本原则。

统筹资源,医防结合。

以基层为重点、预防为主,统筹城乡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推动医疗健康服务从以治疗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底功能。

完善体系,提升能力。

按照“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实行县乡一体、乡村一体化管理,构建紧密型医共体,通过一体化管理、一体化运营和连续性服务,实现资源共建共享、管理同标同质和服务优质高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青政办〔2021〕90号•【施行日期】202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1〕9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委深改委第15次会议、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日青海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公立医院是全省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经过十年的综合改革探索,我省公立医院已经到了从“量的积累”向“质的提升”转变的关键期。

为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强公立医院主体地位,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统筹推进医学、医疗、医保、医药、医院“五医联动”,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健康青海建设,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健康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

坚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明确政府一名分管负责同志统一分管医疗、医保、医药工作,统筹协调“五医”联动改革,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建立督查、指导、考核、问责机制,确保有序推进、重点突破、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坚持分类指导。

围绕“十四五”时期健康青海建设总体目标,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公立医院,在医保支付、价格调整、人员薪酬、绩效考评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的改革政策,建立稳定高效的运行机制,加快公立医院转型升级。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1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1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1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3•【字号】青政办〔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1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青政办〔2021〕4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2021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13日青海省2021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之年。

全省深化医改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健康青海建设”为主线,以“五医联动”为路径,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看病远”为目标,加快推进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强化药品医用耗材供应保障、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促进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持续推进健康青海建设、加强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七项重点改革任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一)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

完善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规范医院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程序,将医院党建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贯通起来,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加强公立医院医德医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打造清廉医院。

(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分别负责)(二)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制定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逐步实现公立医院“三转变三提高”。

强化公立医院规划引领,全面落实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和准入标准政策,严格审批和采购流程,严禁私自举债建设和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的通知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的通知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青医保局发〔2020〕164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0〕164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功能,减轻肾透析、癌症放化疗等重特大疾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将全省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统一为以下两类:一类病种(共4种):1.血友病;2.恶性肿瘤(含淋巴、白血病);3.慢性肾功能衰竭;4.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二类病种(共22种):5.丙型肝炎;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慢性肺原性心脏病;8.慢性风湿性心脏病;9.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10.慢性乙型肝炎;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类风湿性关节炎(含幼年特发性关节炎);13.慢性肾炎;14.脑血管疾病后遗症;15.精神与行为障碍;16.痛风;17.肝硬化;18.癫痫;19.结核病;20.再生障碍性贫血;21.帕金森病;22.消化性溃疡;23.阿尔茨海默病;24.脑性瘫痪;25.糖尿病;26.高血压。

二、提高一类病种保障水平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一类病种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各统筹地区职工和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规定报销,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三、调整二类病种保障政策(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青海省种植中藏药材发展前景及问题思考浅谈

青海省种植中藏药材发展前景及问题思考浅谈

青海省种植中藏药材发展前景及问题思考浅谈青海省是中国西北地区重要的藏药生产地之一。

近年来,随着中藏药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和国家政策的支持,青海省的种植中藏药材得到了快速发展。

然而,这个行业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从中藏药材的种植与发展现状、发展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思考三个方面进行浅谈,为中藏药材行业的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一、中藏药材的种植与发展现状青海省是我国中草药资源丰富的地区之一,其中中藏药是该地区的特色之一。

近年来,随着中草药市场的不断扩大,中藏药材的种植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根据统计数据,目前青海省种植的中藏药有60多个品种,主要有青藏高原特有种类如冬虫夏草、藏红花、藏茵陈等,以及其他适应藏药研究和市场需求的品种。

随着政府对中藏药的重视,青海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推动中藏药材的发展,如制定种植基地建设规划、实施中藏药材标准化种植、建设藏药中药材加工产业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使得中藏药材种植的规模和质量得到了提高。

三、中藏药材存在的问题和思考随着中藏药材的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中藏药材的生长环境非常特殊,对气候、土壤等要求非常高,且中藏药的生长过程很漫长,种植难度很大。

其次,在市场上,中藏药材的价格较高,但其质量很难保证。

此外,中藏药材的采摘,存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加强中藏药材的标准化种植和采摘,提高质量,不断推进中藏药材的标准化、标签化和品牌化。

同时,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合作,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作用,完善中藏药材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中藏药材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中藏药材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市场前景非常广阔。

青海省的中藏药材种植与发展正迎来历史性机遇。

政府和企业应充分认识到行业的重要性,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加强科研和标准化建设,提高中藏药材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助力中藏药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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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医保支持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2.03.17
•【字号】青医保局发〔2022〕30号
•【施行日期】202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医保支持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工作的通知
青医保局发〔2022〕30号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20〕35号)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函〔2021〕229号)的要求,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优势,支持中藏医药(含蒙医药,下同)传承创新发展,更好满足参保群众对中藏医药服务的需求,现就做好医保支持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市州认真贯彻落实。

一、扩大中藏医药机构医保定点范围
(一)将符合条件的中藏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医疗机构、中藏药零售药店和提供中藏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以
及养老机构内设中藏医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二)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藏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范围,提升中藏医医疗机构区域辐射力。

(三)按规定将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定点中藏医医疗机构为复诊参保患者提供的诊疗和药品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加强中藏医药服务价格管理
(四)优化中藏医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对来源于古代经典、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的中藏医传统技术以及创新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中藏医新技术,简化新增价格项目审核程序,开辟绿色通道。

(五)建立健全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开展调价评估,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重点考虑中藏医医疗服务项目,优先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成本和价格明显偏离的中藏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

(六)公立医疗机构从正规渠道采购中藏药饮片,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25%销售。

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中藏药饮片实际采购票据的,可参照本地区社会药店购进价格作为监管依据。

非饮片的中藏药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

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藏药饮片、配制的中藏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

鼓励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交易,促进交易公开透明。

三、将适宜的中藏药和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七)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临床需要,按规定、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中藏药饮片、中藏成药、医疗机构制剂等纳入医保药品目录。

将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但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常用剂量开具的中藏药饮片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八)加大对中藏医特色优势医疗服务项目的倾斜力度,及时将疗效确切、体现特色优势的中藏医适宜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科学合理制定医保支付政策,规范使用中藏医医疗服务项目。

(九)注重发挥中藏医药在重大疫情防治中的积极作用,及时将符合疫情诊疗规范的中藏医药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完善适合中藏医药特点的支付政策
(十)加强医保总额预算管理,根据中藏医医疗机构的特点合理确定总额指标,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藏医药服务的支持力度。

支持中藏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总额付费,在总额预算上适当倾斜,通过加强监督考核,落实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等措施,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中藏医药服务能力。

(十一)推进中藏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中藏医医疗机构暂不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

一般中藏医医疗服务项目可继续按项目付费,优先将国家发布的中医优势病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

对康复医疗、安宁疗护等需长期住院治疗的中藏医优势病种,推行按床日付费。

按照国家统一的日间病房病种目录,探索对治疗周期长、风险可控、需持续治疗的中藏医病种,开展日间中藏医医疗服务,实施按病种付费,合理确定付费标准。

(十二)支持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中藏医药服务。

充分发挥中藏医药在慢特病防治中的作用,鼓励定点中藏医医疗机构在其诊疗范围内承担医保门诊慢特病的诊疗服务。

通过加强医保协议管理、完善结算办法、加强绩效评价、完善结余留用等激励政策,鼓励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适宜的中藏医药服务。

五、强化医保基金使用监管
(十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健全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加强对定点中藏医药
机构医保基金支出管理,防范医药机构虚假就医、住院、购药、虚开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现场检查等多种手段加强对定点中藏医药机构的监督检查,落实基金使用主体责任,合理使用医保基金,规范中藏医药诊疗服务行为。

(十四)建立综合监管制度。

适应中藏医药服务管理特点,建立健全医保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协同监管的综合监管制度。

加强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促进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

加强基金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定点中藏医药机构违规违法犯罪行为。

六、保障措施
(十五)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充分发挥医保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中藏医药医保支持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健康需求的必然要求。

各级医保和卫生健康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十六)强化部门协调,促进工作落实。

各级医保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形成合力,推进医保支持中藏医药发展的工作落实。

要强化督导落实,加大检查力度,确保医保支持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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