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 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航空安保)工作,保证旅客、工作人员、公众和机场设施设备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与机场安全保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机场航空安保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一)督促和指导机场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安保管理体系;(二)督促和指导机场及其他民用航空有关单位的航空安保方案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三)确定并划分机场及航空安保部门的职责,确定和建立不同单位之间协调的方法和渠道;(四)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为其航空安保部门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包括人员、经费、办公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五)指导、检查机场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六)指导机场制定航空安保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七)对机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航空安保工作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八)收集、核实、分析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航空安全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九)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机场及其航空安保部门采用这些措施;(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机场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
第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在本地区机场的贯彻执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主要职责包括:(一)对辖区内的机场执行航空安保法规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二)按规定审查机场及其他民用航空有关单位的航空安保方案,并监督实施和督促及时修订;(三)审查辖区内机场预防和处置劫机、爆炸或其他严重非法干扰事件的预案,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内涉及机场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五)指导、检查和监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六)检查、监督机场安保设施、设备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七)指导机场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制定安保质量控制方案。
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编写指南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管理文件民航西南地区通用航空公司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编写指南二〇一三年一月民航西南地区通用航空公司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编写指南为推动通用航空产业的发展,为规范通用航空公司安保工作的开展,为统一通用航空公司安保方案编写的标准,特制定此指南,由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负责解释。
一、编写方案的依据:根据民航局第176号令《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九款第五项规定:取得筹建认可的申请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保卫方案。
二、编写方案的宗旨:方案是公司级的法规性文件,阐述的运行管理政策、规定、标准和程序是公司所有运营活动的准则。
编写方案是为了规范、指导公司的航空安保工作,明确公司航空安保政策、标准和程序,以及与此相关的部门、人员的职责,并通过方案的实施,防止非法干扰和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以保护乘客、机组、地面人员及一般公众的安全,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生产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
三、编写方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一)国际民航组织《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法、国际条约和惯例,以及通航国家、地区安保程序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示范大纲》、《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等民航规章和行政文件。
(四)公司应以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最新版本为准制定方案,并随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变化及公司实际运行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持续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章的要求。
(五)针对通航特定国家、地区机场的安保要求,应制定专门的安保程序和措施纳入方案。
通用航空公司安全保卫方案

安全保卫方案云南飞来者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中国·昆明二O一四年六月第一章总则 (1)1.1 目标 (1)1.2 地位 (1)1.3 使用范围 (1)第二章方案的依据 (2)2.1 依据 (2)2.2 安全保卫方案的修订 (2)第三章公司基本情况 (3)3.1 公司概况 (3)3.2 公司服务目标 (4)3.3 公司经营项目 (4)第四章航空安全保卫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5)4.1 公司空防安全委员会组织机构 (5)4.2 空防安全委员会职责 (6)4.3 防安全委员会主任职责 (7)4.4 空防安全委员会的工作 (7)4.5 安保部安保职责 (8)4.6 综合保障部安保职责 (10)4.7 飞行部安保职责 (11)4.8 机务工程部安保职责 (11)4.9 市场部安保职责 (12)4.10运行控制中心安保职责 (12)4.11质量监督部安保职责 (13)4.12机场公司部门职责 (13)4.13 机场消防部门和医疗部门职责 (13)4.14 机场航油部门职责 (14)第五章空防安全管理 (16)5.1 空防安全检查制度 (16)5.2 停机坪安全控制 (17)5.3 航材安全控制 (17)5.4 飞行保障车辆安全控制 (18)5.5 接近飞机的各种保障设备、工作器具的安全控制 (18)5.6 人员安全控制 (19)第六章飞机的安全保卫措施 (19)6.1 飞机安全监护 (19)6.2 飞行前的安全保卫措施 (20)6.3 飞机飞行中的安全保卫 (21)6.4 飞机清仓 (22)6.5 飞行员在执行任务时,可行使下列权利 (22)6.6 飞行中的警惕性 (22)第七章背景调查和证件管理 (23)7.1 章概述 (23)7.2 思想动态掌控工作 (28)7.3 证件管理 (28)第八章非法干扰行为应对措施 (30)8.1 非法干扰行为 (30)8.2 机组和航空安全委员职责 (31)8.3 信息传递 (32)8.4 非法干扰的处置方法 (34)8.5 指挥 (35)8.6 空中导航服务 (35)8.8 报告 (36)第九章反劫机的处置程序 (37)9.1 反劫机处置的最高原则 (37)9.2 反劫机处置的主要任务 (37)9.3 机长一旦决定满足劫机者的要求,应做好下列工作 (40)第十章机上危险物品处置程序 (40)10.1 爆炸恐吓信息的收到 (40)10.2 爆炸恐吓信息的记录 (41)10.3 飞机在地面发现或被警告有爆炸物处置程序 (41)10.4 飞机在空中发现或被警告有爆炸物的处置 (42)10.5 对爆炸物的处置程序 (42)10.6 特别安全规定 (43)第十一章空防安全质量管理 (44)11.1 建立空防安全质量管理的前提 (44)11.2 空防安全质量管理的标准 (44)11.3 安全保卫人员的要求 (45)11.4 质量控制的监督与检查 (46)11.5 评估空防安全工作的质量 (46)第十二章消防工作的职责及火灾预防措施 (47)12.1 消防工作则 (47)12.2 各部门消防工作的职责 (47)12.3 火灾的预防措施 (48)12.4 各种类型火灾的灭火器使用情况 (50)第十三章空防安全演练制度 (51)13.1 航空安保演练的定义 (51)13.2 航空安保演练的组织领导 (51)13.3 航空安保演练的内容 (51)第十四章空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52)14.1 进行空防安全教育的必要性 (52)14.2 空防安全教育的范围 (52)14.3 教育的内容 (52)第十五章新闻发布 (53)总经理声明空防安全保卫和飞行安全是航空安全中永恒不变的主题,因此保证空防安全是我公司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我公司全体工作员工共同的职责,是衡量公司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2)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2)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民用航空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第四十七条【安保人员及装备配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在运载旅客的民用航空器上配备航空安全员及相应安全保卫装备。
航空安全员应当接受专门的训练,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方能获得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颁发的执照,担任其职责载明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机长等人员的安保职责】机长、航空安全员和机组其他成员,应当严格履行安保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空中警察机构根据安保风险评估,派遣空中警察执行飞行中安全保卫任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和支持。
第四十九条【机长安保职权】机长应当接受安全保卫培训,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在民用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有关方面对民用航空器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安全保卫措施的,有权拒绝起飞;(二)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中,对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而不听劝阻的人,在必要时采取管束措施。
在航空器起飞前或降落后要求其离开航空器。
(三)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中,对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四)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对民用航空器的处置作最后决定。
机长行使前款(二)、(三)项权力时,可以要求或授权航空安全员、机组其他成员给予协助,可以请求或授权旅客给予协助。
第五十条【安全员职责】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或物品进入驾驶舱;(二)对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而不听劝阻的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三)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和制止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机组其他成员应当协助机长、航空安全员完成安全保卫各项工作。
发生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紧急情况,无法与机长联系时,航空安全员及机组其他成员应当立即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通用航空安全规章制度内容

通用航空安全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的监管,维护飞行安全,保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通用航空安全规章制度适用于民用通用航空活动中的飞行器、机场、空中交通服务等环节。
第三条通用航空安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对飞行器、飞行员、机场、空中交通服务等相关主体的规范和要求。
第四条通用航空安全规章制度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管理,监督实施。
第五条通用航空安全规章制度的宗旨是确保通用航空业务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飞行器安全管理第六条飞行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飞行器的适航状态。
第七条飞行器的飞行员应具备相应的飞行执照和训练证书,经过定期体检和培训,保持良好的飞行技能和体格健康。
第八条飞行器的安全装备应齐全完善,包括飞行通信设备、导航设备、仪表和紧急救援设备等。
第九条飞行器应按照航空安全规章规定的规定飞行航线和高度,不得私自变更航线和高度。
第三章飞行员安全管理第十条飞行员应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不得酗酒滥用药物,确保飞行时的警觉和反应能力。
第十一条飞行员应严格遵守航空安全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确保飞行安全。
第十二条飞行员应定期接受体检和培训,保持良好的飞行技能和知识水平。
第十三条飞行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服从指挥,听从塔台指令,遵守飞行规程和安全规定。
第四章机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机场应设置完善的飞行区域、停机坪、航站楼、消防设备等设施设备,确保航空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机场应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应对意外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第十六条机场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维护检修和安全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第五章空中交通服务管理第十七条空中交通服务提供商应建立定期的飞行计划和航班信息管理系统,确保飞行流程安全有序。
第十八条空中交通服务提供商应配备专业的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通信员,确保飞行过程中的信息传递准确及时。
第十九条空中交通服务提供商应与飞行器、机场、地面服务等相关单位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协调飞行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编写指南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管理文件民航西南地区通用航空公司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编写指南二〇一三年一月民航西南地区通用航空公司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编写指南为推动通用航空产业的发展,为规范通用航空公司安保工作的开展,为统一通用航空公司安保方案编写的标准,特制定此指南,由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负责解释。
一、编写方案的依据:根据民航局第176号令《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九款第五项规定:取得筹建认可的申请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保卫方案。
二、编写方案的宗旨:方案是公司级的法规性文件,阐述的运行管理政策、规定、标准和程序是公司所有运营活动的准则。
编写方案是为了规范、指导公司的航空安保工作,明确公司航空安保政策、标准和程序,以及与此相关的部门、人员的职责,并通过方案的实施,防止非法干扰和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以保护乘客、机组、地面人员及一般公众的安全,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生产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
三、编写方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一)国际民航组织《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法、国际条约和惯例,以及通航国家、地区安保程序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示范大纲》、《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等民航规章和行政文件。
(四)公司应以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最新版本为准制定方案,并随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变化及公司实际运行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持续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章的要求。
(五)针对通航特定国家、地区机场的安保要求,应制定专门的安保程序和措施纳入方案。
通用航空安全规章制度范本

通用航空安全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用航空安全管理,保障通用航空活动的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通用航空安全是指在满足通用航空活动需求的前提下,保障航空活动各方面安全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第四条通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通用航空活动参与者应当具备相关的培训和资质,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确保航空活动的安全。
第二章通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第六条通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安全政策、组织结构、责任分工、安全标准、培训计划等内容。
第七条各通用航空活动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航空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通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其符合最新的安全标准和法规要求。
第九条通用航空活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件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安全事件,开展事故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通用航空器材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通用航空器材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器材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通用航空器材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维修和检查制度,定期对航空器材进行检修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通用航空器材的飞行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执照和资质,严格按照机型操作手册和相关标准进行操作,确保飞行安全。
第四章通用航空飞行安全规定第十三条通用航空飞行应当遵守民航总局颁布的通用航空飞行安全规定,严格执行飞行计划和指令。
第十四条通用航空飞行员应当定期进行飞行技能培训和考核,确保其飞行技术达到要求水平。
第十五条通用航空飞行应当注意气象条件,避免飞行在恶劣气象条件下,确保飞行安全。
第五章通用航空应急处置规定第十六条通用航空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责任人和处置流程,及时有效应对紧急情况。
第十七条通用航空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处置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024年机舱一般作业的安全规定

2024年机舱一般作业的安全规定2024年机舱一般作业的安全规定涉及到保障飞机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安全规定。
一、机舱门操作规定:1. 机舱门必须始终保持关闭状态,仅在必要时允许开启。
2. 开启机舱门前,必须先确认飞机停稳且处于静止状态。
在行进中禁止开启机舱门。
3. 开启机舱门时,必须先确认外部气压与机舱内气压差异在安全范围内,避免突然减压造成伤害。
4. 操作机舱门时要保持平稳,避免意外撞击或夹伤。
二、紧急事故处理规定:1. 机组人员必须定期接受紧急事故处理的培训,包括火灾、紧急迫降等情况下的应急程序。
2. 机组人员在遇到紧急事故时,必须迅速做出反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保障乘客和自身的安全。
3. 机组人员在处理紧急事故时要保持冷静,将乘客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避免产生恐慌和混乱。
三、舱内秩序维护规定:1. 机组人员要负责维护舱内秩序,禁止乘客进行危险或恶意行为,包括携带武器、酗酒、吸烟等。
2. 机组人员对于违反舱内秩序的乘客,有权利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罚或限制行动。
3. 乘客在飞行期间要服从机组人员的指挥和管理,遵守舱内的安全规定和禁止事项。
四、重要设备使用规定:1. 各种紧急设备(如救生衣、救生筏等)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紧急情况下能正常运作。
2. 乘客在使用紧急设备时必须遵循相关指导,如救生衣的正确穿戴和充气等。
3. 机组人员要定期检查舱内的安全设备,确保其完整性和可用性。
五、舱内防火和烟雾处理规定:1. 机舱和货舱内禁止点燃任何火源,包括香烟、火柴、打火机等。
2. 如发生火灾或烟雾情况,机组人员必须迅速采取措施,使用灭火器或其他灭火设备进行扑灭。
3. 在烟雾环境中,机组人员要引导乘客佩戴湿毛巾或其他适当的呼吸防护装置,同时引导乘客按照紧急逃生程序进行操作。
六、安全检查和维护规定:1. 机组人员必须每次飞行前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机舱设备、手动应急设备、安全出口等的功能性和完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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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随着航空业的飞速发展,通用航空作为航空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通用航空的安全保卫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确保通用航空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以保障飞行员、乘客和机场的安全。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飞行员资质要求:通用航空飞行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持有合法有效的飞行员执照。
飞行员的资质要求包括飞行经验、技术能力、医疗状况等方面的考核,以确保他们具备应对紧急情况和飞行安全保障的能力。
2. 飞行器安全要求:通用航空飞行器需要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飞行器的设计、制造、维护和修理都需要按照相应的规程进行,以确保飞行器的结构完整性和飞行性能的稳定性。
此外,飞行器还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防火系统、救生设备等,以提供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3. 机场安全管理:通用航空机场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机场的安全运营。
机场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对机场的各项工作进行规范和监督,包括航空器的停放、加油、维护、检修等环节,以及航空器起降、地面交通等操作。
此外,机场还需要制
定应急预案,应对各类紧急情况的发生。
4. 乘客安全要求:通用航空乘客需要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和指导,了解乘坐飞行器的基本知识和应对紧急情况的方法。
乘客需要遵守机上的安全规定,如佩戴安全带、不携带危险品等。
此外,乘客还需要配合机组人员的指挥和应急处置,确保航班的安全顺利进行。
5. 空中交通管理:通用航空的空中交通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以确保飞行器之间的安全距离和飞行路径的安全。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定和程序,对飞行器的起降、航线、高度等进行管理和控制,避免空中交通的冲突和事故的发生。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实施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需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安全标准和规范,加强对通用航空的监管和执法。
航空公司和机场需要加强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员工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飞行员和乘客也需要自觉遵守安全规定,提高安全意识,确保飞行的安全。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是确保通用航空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通过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以及提高飞行员和乘客的安全意识,可以有效预防和应对通用航空的安全风险,确保通用航空的安全可靠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