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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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婚姻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财产分割和抚养权问题引发的纠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李明。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和家庭观念的不同,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23年,张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抚养儿子李明。

二、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2. 儿子抚养权归属3. 抚养费用的承担三、案件事实1. 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和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约300万元;一辆汽车,价值约20万元;存款共计50万元。

此外,双方还有共同投资的股票和基金,价值约40万元。

2. 儿子抚养权:李明目前由张某某抚养,李某某因工作原因在外地,每月回家一次。

3. 抚养费用: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应当承担儿子的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案例分析1.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归各自所有的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房产、汽车、存款和股票基金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2. 儿子抚养权归属: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法律离婚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法律离婚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甲、乙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2015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

乙对离婚诉讼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涉及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等问题。

二、案件事实1. 甲、乙婚姻基本情况甲、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在一家企业担任工程师,乙在一家医院担任护士。

婚后,甲、乙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100万元。

2. 离婚原因甲、乙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甲认为乙过于强势,不尊重自己的意见;乙则认为甲缺乏责任感,经常不顾家庭。

在长时间的争吵和矛盾中,双方感情逐渐破裂。

3. 财产情况甲、乙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100万元。

婚后,甲、乙共同偿还了50万元贷款。

除房产外,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

三、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准予甲、乙离婚。

2. 财产分割判决法院认为,甲、乙共同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鉴于甲、乙对离婚均表示同意,且双方均无过错,法院判决房产归乙所有,甲一次性支付乙房产折价款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离婚诉讼的合法性本案中,甲、乙婚姻关系存在严重矛盾,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判决准予甲、乙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2. 财产分割的合理性本案中,甲、乙共同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法院在判决中考虑了甲、乙双方对离婚均表示同意,且双方均无过错,判决房产归乙所有,甲一次性支付乙房产折价款50万元,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3. 案例启示(1)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关爱,避免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婚姻破裂。

(2)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尊重对方合法权益。

(3)财产分割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实际情况,依法公平、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法律财产分割案例分析(3篇)

婚姻法律财产分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张三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套房产,价值100万元,登记在张三名下。

2015年,张三与李四协议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但对房产分割存在争议。

张三主张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其所有;而李四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房产的性质:是张三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房产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张三在婚后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该房产是在张三婚前购买,属于其婚前财产;其次,该房产并未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该房产应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由于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可以判决张三给予李四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张三给予李四经济补偿20万元。

财产分割中的财产分割案例分析

财产分割中的财产分割案例分析

财产分割中的财产分割案例分析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分割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夫妻在解除婚姻关系时,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确保公平合理。

本文将通过分析财产分割案例,探讨在实际中如何进行财产分割,以及可能面临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案例一:张先生与李女士的离婚案张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在婚姻关系解除时面临财产分割的问题。

根据婚前的约定,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以及存款均属于共同财产。

然而,在离婚时,夫妻对于财产的归属产生了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分割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平的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应当首先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点和评估。

然后根据夫妻的贡献和需求,确定财产分割的比例。

在张先生与李女士的案例中,法院首先对房产进行评估,并清点了他们的共同存款。

随后,法院考虑到张先生是家庭的唯一经济来源,而李女士没有工作,需要照顾子女,因此判决财产分割比例为7:3,即7成归张先生所有,3成归李女士所有。

此案例的分割案例分析表明,财产分割需要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贡献以及家庭需要等因素。

只有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才能最终达成财产分割的协议。

案例二:王先生与刘女士的财产纠纷案王先生与刘女士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在离婚过程中发生了一场财产纠纷。

双方对于一处共有房产的归属产生了分歧。

王先生主张他是房产的唯一所有者,而刘女士认为她应当获得一定的份额。

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分割案例的分析需要考虑房产的产权证明以及购买合同。

如果王先生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房产是他在婚前所所有,那么房产可能不属于共同财产。

但如果证据不足,财产将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王先生与刘女士的案例中,王先生提供了购买房产的合同,并且他的名字是唯一的产权人。

因此,房产被视为王先生的个人财产,不需要进行财产分割。

这个案例的分析表明,在财产分割中,关键的证据和文件非常重要。

夫妻双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各自的主张,从而决定财产的归属。

财产分割案例分析及借鉴

财产分割案例分析及借鉴

财产分割案例分析及借鉴案例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例背景信息:王先生和张女士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一辆车以及一定数量的股票与储蓄。

然而,在某一时间点,他们的婚姻关系出现了问题,最终以离婚告终。

财产分割细节:1. 房产:王先生和张女士共同财产为一套房产,按照法律规定,该房产应平等地分割。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决定由张女士继续居住在该房产,但需要向王先生支付一定的补偿款。

2. 车辆:夫妻共同拥有的车辆由张女士独自使用,但她同样需要向王先生支付一定的补偿款,以保证双方的利益平衡。

3. 股票与储蓄:王先生和张女士的股票与储蓄资金由双方平分,每人分得一半。

借鉴经验:在财产分割过程中,王先生和张女士能够以平等和合理的方式解决争端,维护了彼此的权益。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双方应该保持沟通和协商,并尽可能达成平等的分配方案,确保双方都能从中获益。

案例二:合作伙伴财产分割案例背景信息:李先生和张先生是一对合作伙伴,他们共同投资开设了一家公司,拥有公司股份并共同管理业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渐破裂,最终双方决定分道扬镳。

财产分割细节:1. 公司股份:根据合作伙伴协议,双方同意按照各自投资的金额比例来进行公司股份的分割。

李先生投资额占总额的30%,而张先生的投资额占总额的70%。

因此,李先生将得到公司股份的30%,而张先生将得到公司股份的70%。

2. 资产和负债:由于公司运营期间产生了一些资产和负债,双方同意按照各自投资比例来分担这些负债和分享这些资产。

3. 业务安排:李先生和张先生商定,李先生将从公司退出,不再参与业务,而张先生将继续管理和经营公司。

借鉴经验:在合作伙伴财产分割过程中,双方基于公平和合理的原则达成了协议。

这个案例给我们一个启示,即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应明确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标准,以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同时,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充分尊重对方的权益。

家庭真实法律案例分析(3篇)

家庭真实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家庭纠纷引发的财产分割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2018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破裂,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了严重分歧,故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 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情况: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双方婚后感情较好,但近年来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

2. 财产状况: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本市的一套房产,价值约300万元。

此外,双方还共同经营了一家小型超市,年收益约20万元。

3. 离婚原因: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在于李某在外地工作,长时间无法陪伴家庭,导致家庭矛盾加剧。

4. 财产分割争议: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李某提出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严重分歧。

李某认为,由于自己在外地工作,对家庭负担较重,应多分得财产。

而张某则认为,双方共同经营超市,财产应平均分割。

三、法律分析1. 婚姻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应当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分割的原则是公平合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2. 财产分割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3. 本案财产分割分析:(1)房产分割:本案中,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应进行分割。

考虑到双方共同经营超市,且张某在家庭中承担较多家务,故法院判决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支付张某相应的房产折价款。

(2)超市收益分割:双方共同经营的超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应进行分割。

考虑到张某在家庭中承担较多家务,且双方共同经营超市,故法院判决超市收益归双方共同所有,李某支付张某相应的收益折价款。

(3)其他财产分割:除上述财产外,双方的其他财产包括存款、车辆等。

法律离婚案列分析案例(3篇)

法律离婚案列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感情逐渐破裂。

2019年,张某向李某提出离婚,李某不同意。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双方是否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实质性问题;2. 子女抚养权归谁;3.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张某表示,与李某性格不合,生活习性存在差异,导致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李某则表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2. 调查取证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调查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据;(2)双方往来短信、通话记录等证明双方感情状况的证据;(3)子女出生证明、户口簿等证明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据;(4)双方共同财产清单、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调查取证,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习惯存在分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故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 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应从子女的权益出发,综合考虑双方的条件。

张某作为父亲,愿意承担抚养责任,李某作为母亲,同样具备抚养能力。

但考虑到张某的经济条件较好,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教育,故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张某。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法院判决房产归张某所有,车辆归李某所有。

其他共同财产按比例分割。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

法律案例离婚案例分析(3篇)

法律案例离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对夫妻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法律问题。

男方小张(化名)和女方小李(化名)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但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小张于2022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双方已多次协商无果,故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2.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婚后财产应依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经法院调查核实,夫妻共同财产总额为XX万元。

法院判决双方各分得XX万元。

3. 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应从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成长环境、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等因素。

本案中,小张和小李的儿子现年8岁,尚未成年。

法院考虑到小张和小李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但考虑到小张在外地工作,照顾孩子的能力相对较弱,故判决儿子由小李抚养,小张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

四、案例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这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多种多样,如性格不合、家庭暴力、经济纠纷等。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 婚后财产分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本案中,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平均分割。

这体现了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保护。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抚养权应从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成长环境、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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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事实与理由:蒋女士和郭先生于2009年结婚,于2013年解除婚姻关系,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蒋女士和郭先生婚姻存续期间,于2010年购置一号房屋,并于2011年结清房屋全部相关款项,该房屋应系夫妻共同财产。

因蒋女士和郭先生离婚时,一号房屋尚不具备分割条件,故二人未对房屋进行处理。

2013年6月27日,一号房屋登记在案外人蒋某刚个人名下。

2020年1月10日,郭先生起诉案外人蒋某刚将一号房屋过户登记在郭先生名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案外人蒋某刚协助被告将一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郭先生名下,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一号房屋亦具备分割条件,应当予以分割。

二号房屋离婚时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离婚后登记到郭先生名下,后被郭先生出售。

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郭先生辩称:不同意蒋女士诉讼请求。

蒋女士提起本案理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2013年离婚,是在民政局,现在蒋女士起诉时提交了离婚协议,其中第二条写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务,这两句话是蒋女士自己写的打印的,在民政局蒋女士划掉,手写的第二条,双方按的手印。

离婚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证明协议无效,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

蒋女士现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范围。

最高法的规定离婚纠纷只包括四方面,未对财产进行分割的......达成一致,分割产生分歧的,离婚后1年对分割财产反悔的,又发现财产的。

涉案房屋是存续期间购买,离婚时蒋女士知道,之所以协议上写无共同财产,因为当时两套房加起来,即我方第二个证据证明,每套房每平米2.8万,总价278万,当时各有贷款,加起来368万,为了买房,郭先生借了30万美金,从朋友处借了140万,外欠708万,所有借款都背负在郭先生个人身上,所以房子属于郭先生个人,离婚后债务郭先生属于个人债务。

即使共同财产,也已经分割完毕。

之前庭审,我们已经提交了很多证据,房屋现值和欠款基本是相等的。

离婚时所有钱款已经分割完毕。

我们提交的10、11证据,涉及的一号房屋,曾登记在蒋女士父亲名下,郭先生当时想借名买房,郭先生与蒋女士父亲签的协议,被法院认定是合法有效的,生效的判决书中法院判决第七页认定:郭先生与蒋女士父亲签的协议真实有效,涉案房屋购房款、税款均由郭先生支付。

已经认定是郭先生个人财产。

2016年11月郭先生与蒋女士父亲的协议表示,一号房屋全部由郭先生全资独立支付购房款、贷款。

包括二号房款及贷款也是郭先生支付,蒋女士提起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蒋女士和郭先生于2009年6月8日在登记结婚,2013年3月26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双方于离婚当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双方无子女。

二、双方无共同财产,双方无债务。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本案中,原告主张一号房屋及二号房屋因离婚时不具备分割条件,在离婚时未予分割,故主张分割一号房屋及二号房屋的售房款。

一号房屋及二号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号房屋
2010年9月24日,蒋某刚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约定由蒋某刚购买某公司开发的一号房屋,该房屋购买价格为2672076元,首付款802076元,贷款1870000元。

2013年6月27日,一号房屋登记至蒋某刚名下。

2013年3月14日,郭先生、蒋女士作为甲方,蒋某刚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予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为父女关系,由于赡养义务,甲方愿将甲方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赠与乙方。

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一)该房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二)
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此处空白);(三)房屋平面图至范围见附件一;第二条:甲方购买此房产所有费用由甲方单独承担,现经协商一致,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该房屋所有产权赠与乙方。

第三条:甲方赠与乙方房屋产权,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该赠与行为不可撤销,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013年6月27日,涉案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所有权登记在蒋某刚名下。

2016年11月23日,蒋某刚作为甲方,郭先生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房产协议》,该协议约定:“……二、协议标的房屋:北京市朝阳区一号。

三、协议内容:1、该房屋购买时因受北京市限购政策影响,由乙方全资独立支付购房款及房屋贷款,由甲方代替乙方持有房屋产权,但甲方不得对该房产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抵押、出租、使用等处置行为。

2、当购房政策允许情况下,甲方承诺按照房屋初始购房价格将房屋过户给乙方(或乙方家庭)。

3、乙方承诺,对甲方给予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作为补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支付。


2018年7月,郭先生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确认郭先生与蒋某刚2016年11月23日签订的《房产协议》合法有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应先处理2013年3月14日郭先生、蒋女士与蒋某刚签订的《房产赠与协议》的效力,驳回郭先生的诉讼请求。

郭先生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9月,郭先生起诉蒋女士、蒋某刚,要求确认郭先生和蒋女士、蒋某刚于2013年3月14日签订的《房屋赠予协议书》未实际履行并于2016年11
月23日终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原告郭先生与被告蒋女士、被告蒋某刚于2013年3月14日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书》未履行并于2016年11月23日终止。

2020年1月10日,郭先生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蒋某刚,要求蒋某刚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蒋某刚于判决生效后
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郭先生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原告郭先生名下。

2020年5月20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在郭先生名下。

另查,该房屋贷款已经于蒋女士和郭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偿还完毕。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据认可一号房屋的市场价值为820万元。

二、二号房屋
2010年10月4日,郭先生和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约定由郭先生购买某公司开发的二号房屋,该房屋购买价格为2595389元,首付款785389元,贷款1810000元。

2018年9月12日,郭先生和案外人李某、王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二号房屋以880万元的价格出售。

蒋女士和郭先生离婚之后,该房屋贷款由郭先生自行偿还,共计偿还贷款本金1742521.33元、利息379143.94元,共计2121665.27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郭先生还向本院提交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以证明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系郭先生使用婚前个人财产及借款支付,两套房屋和蒋女士无关。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被告郭先生所有;
二、被告郭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蒋女士七百万元;
三、驳回原告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系蒋女士、郭先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系蒋女士、郭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双方无共同财产,双方无债务”和事实情况不符,故对于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已经于2020年5月20日变更登记至郭先生名下,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一号房屋的市场价值为820万元,故法院判决一号房屋归郭先生所有,郭先生支付蒋女士房屋折价款。

关于二号房屋,郭先生于2018年9月12日将二号房屋以880万元的价格出售。

房屋出售价款应属蒋女士和郭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蒋女士和郭先生离婚之后,该房屋贷款由郭先生自行偿还,共计偿还贷款本金1742521.33元、利息379143.94元,共计2121665.27元,郭先生自行偿还的贷款本息应当由双方共同负担。

故法院在扣除郭先生自行偿还的贷款本息后,剩余房价款应由双方予以分割。

关于郭先生所主张的以婚前个人财产及借款支付的房屋价款及贷款部分,法院根据郭先生提交的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认定郭先生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部分购房款,故法院在计算应当支付给蒋女士折价款时对于郭先生个人财产部分酌情予以考虑,并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关于郭先生所主张的用于支付的房屋价款的借款,其可另行解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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