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产权制度改革企业有关税收问题处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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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发展历史进程简介

中国税收发展历史进程简介

中国税收发展历史进程简介中国税收发展历史进程简介⼀、夏、商、周时期夏朝是第⼀个奴⾪制国家,我国历史上的税法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

贡产⽣于夏朝,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年⼟地收获的平均数按⼀定⽐例征收的农产物。

贡因其带有强制性,所以是具有税收萌芽的原始形式。

助产⽣于商代,是指借助农户的⼒役共同耕种公⽥,公⽥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实际上是⼀种⼒役之征。

彻产⽣于周代,每个农户耕种的⼟地要将⼀定数量的⼟地收获缴纳给王室。

即由⼒役形式改为实物形式。

贡、助、彻这三者都是王室作为⼟地所有者对⼟地收获的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从税收起源⾓度看,由于王室⼜是国家代表,因此,贡,助,彻也具有⼀些税收萌芽的原始形式,是我国税收产⽣的起源。

⼆、春秋战国时期鲁宣公⼗五年(公元前594年)实⾏了“初税亩”,宣布对私⽥按亩征税。

税这个名称始于“初税亩”,是指对耕种⼟地征收的农产物。

“初税亩”⾸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地私有制,是历史上⼀项重要的经济改⾰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个⾥程碑。

三、隋唐时期隋及唐前期的赋税制度均是以均⽥制为基础的租⽤调制。

“租庸调”是指以⼈丁为基本依据和计量单位,⽥有租,户有调,⾝有庸。

唐朝中期税法最⼤的改⾰是实⾏“两税法”。

税款分夏秋两次缴纳,故名两税。

两税的内容为地税与户税的合并,也就是以户税、地税为主统⼀各项税收,发展⽽为⼀种新的税收。

四、明清时代明朝赋税制度的改⾰主要是实⾏著名的“⼀条鞭法”,将地税与徭役合⼀,按⽥亩征纳,“计亩征银”,将繁复的赋役项⽬编为⼀条,均平了税负,简化了税制,由历代对⼈征税转为对物证税,由缴纳实物到缴纳货币,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清代的实⾏的主要税法改⾰是实⾏摊丁⼊亩制度。

即“摊丁⼊地”就是丁银摊⼊地亩征收。

地丁合⼀,使得⼟地的开垦和⼈⼝的增加达到了历史空前⽔平,对社会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2011年⼤连市地⽅税务局征收情况2011年⼤连市地⽅税务局实现各项收⼊685亿元。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呆账税金、核销死欠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1]第3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呆账税金、核销死欠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1]第3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呆账税金、核销死欠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呆账税金、核销死欠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1]第36号2001年2月14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欠缴税金成因日趋复杂,仅按发生时间对欠缴税金进行分类核算管理已不能满足税收工作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按各种成因分类核算和监控、清缴欠缴税金。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市呆账税金、核销死欠确认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市局制定了《呆账税金、核销死欠确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局要将2000年12月31日前已发生的欠缴税金,按照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于3月10日前全部核实审定完毕,同时将欠缴超过三年,经税务机关催缴仍未收回的税款,调查核实后,按本办法的规定,报市局征管处确认,并附报呆账税金分类情况统计表(表样见附件1)。

2001年1月1日前发生的呆账税金,确认时要求附报的有关证明、企业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等原始材料确实无法取得的,可由分局填报呆账税金核查材料,详细说明呆账税金的发生事由、时间和金额代替,但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呆账税金,确认时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附报原始材料,一律不得再用核查材料代替。

附件:1.呆账税金分类情况统计表(略)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呆账税金、核销死欠确认管理办法一、为加强对欠缴税金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制定本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3•【字号】大政办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3日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扶持、高端有市场的住房政策体系,着力解决我市“夹心层”的基本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有关精神,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销售对象、套型面积、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共有产权购房人原则上持有不低于60%产权份额,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由市政府委托国有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持有。

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以下统称市内五区)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共有产权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拟定、供应计划、房源筹集等工作;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落实配建地块和土地出让方案,以及共有产权住房权属登记相关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收入核对工作;专营机构负责制定销售流程、建立申报系统、核对申请人信息等销售及后续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工作。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2•【字号】大财资[2008]691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资〔2008〕691号)市直各单位,市属有关企业: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8〕5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大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大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08]5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8]5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公司)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大国资法规[2008]168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国资法规[2008]168号)各企业:《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企业。

第三条企业投资是指企业用资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无形资产等企业资产实施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明确企业经营发展的主业;(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验收及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奖惩制度。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5.12•【字号】大地税发 [1998]第65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大地税发[1998]第65号1998年5月12日)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逐步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规程。

第一章征税范围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第四条城市的具体征税范围为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委建制的地区。

第五条县城的征税范围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农村)。

第六条建制镇的征税范围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第七条工矿区的征税范围需经市或市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划定。

第二章纳税人第八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是采取什么方式取得城镇土地使用权,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都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金州新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

金州新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
大开管发〔2003〕29号
104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4〕16号
105
关于印发国储油基地项目动迁补偿有关规定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5〕7号
106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非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5〕8号
107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开管办发[2007]9号
115
关于调整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7]16号
116
关于公布大连开发区临时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大开管办发[2007]61号
117
印发关于大连开发区开展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大开管办发[2008]11号
118
转发国土局关于2008年房屋征收动迁安置计划的通知
金州新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清理责任单位
1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审批管理的通知
大金政办发[2003]28号
规划建设局(共23件)
2
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划村民集资楼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金政办发[2007]72号
3
金州区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大金劳字[2007]25号
70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金劳字[2008]77号
71
关于给予民办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等职业培训单位鉴定补贴的通知
大金劳字[2008]78号
72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产保障办法的通知

大连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连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连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房产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大地税发[1998]第66号【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1998.05.12【实施日期】199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大地税发[1998]第66号1998年5月12日)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大连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市各地方税务机关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的认定第三条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构成房屋的财产征收房产税。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的财产是否具备房屋标准时,应参照下列条例:㈠构成房屋的财产必须有基础、围护结构(墙或柱)、屋项和门窗等;㈡能够遮风避雨;㈢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等。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财产,不构成房屋,不能征收房产税。

第五条房产税在规定的范围内征收,不在规定范围内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其具体范围是:㈠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㈡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农村);㈢建制镇,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㈣工矿区。

工矿区征税的具体范围由市(指省辖市,下同)人民政府划定。

第六条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地镇;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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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产权制度改革企业有关税收问题处理的暂行规定【标 签】产权制度改革【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发﹝1997﹞230号【发文日期】1997-11-14【实施时间】1997-11-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更好地配合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规范产权制度改革企业的税收行为,有利于依法纳税,么平企业间的税负、确保税款应收尽收、现对产改过程中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产改过程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一)兼并 兼并是指一方存续的企业将另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为一个企业。

被兼并企业在兼并前的资产债权和债务,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兼并后的企业继承。

税务处理:由于被兼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仍由兼并方持续进行,且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包括夕税)仍有继承者和承担者,故对被兼并企业可不做税收清算,但需做以下处理: ①被兼并企业至停止独立经营之日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需凭其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在兼并企业继续抵扣。

②企业在被兼并前购进的货物,在兼并后三个月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予以抵扣。

③被兼并企业在兼并前发生的欠税应由兼并企业负责清缴。

④被兼并企业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其发票。

(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 利用产改后企业的存量资产部分或全部对外投资入股或吸收资金、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改制时,资产的所有权不变。

税务处理:①接受投资方除资本存量增大,生产经营将在更大规模上进行外,企业债权、债务等不发生变化,故除需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外,不需进行税收清算。

②投资方企业的情况比较复杂,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形: A.将企业全部资产用于投资:这类企业实质已停止经营,需要进行增值税的清算,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也应相应取消,并收缴其专用发票。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

B.将企业部分资产用于投资:这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仍持续进行,债权、债务关系不发生变化。

只应对其投资的应税货物征税。

C.将企业的部分资产用于投资、部分资产以债权形式进入接受投资的企业:这类企业用于投资的应税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以债权形式提供给他人的货物属销货行为也应征税,至于是否应对其进行清算,要视其是否继续经营而定,对不再继续经营的应比照A款进行税务处理。

(三)出售 出售是将本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给其它单位和个人的一种行为。

既有偿转让了企业资产的所有权。

在我市目前,有三种出售方式: 1.按实有资产出售:是指企业将原有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实有资产作为标底,实行竞价出售,债权债务由原企业的所有者承担(所有者包括各级政府)。

2.按净资产出售:是指以评估后的实有资产、扣除应承担的债务后的实有净资产为标底,实行竞价出售,原债权、债务是由购买者承担,属于这类出售方式的还有一种情形即“零”字出售。

“零”字出售:是对资不抵债的企业,采取资产、债务分割,以评估后的实有资产为依据,购买者承担与资产对等的银行贷款本金和其它债务。

银行其余债务实行停息挂帐、所欠其它债务由原企业所有者负责处理。

3.溢价出售:购买者承担企业的全部债务,债务总额超过评估后的资产。

购买者承担债务大于资产部分属溢价购买实有资产。

税务处理:不论企业采取上述出售方式的哪一种,都是企业消亡的标志,都需进行税收清算。

1.核实欠税额:对实行此种产改方式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在其出售前进行纳税检查,核实其生产经营期内的各项欠税。

企业产改时所欠的增值税应按其经营期内的实际欠税减除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上期留抵税额和本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确定。

2.欠税清理:凡购买者承担原企业债务中包含欠税的,由购买者负责向税务机关清缴欠税,购买者承担原企业债务中不包含欠税的,由出售者负责向税务机关清缴欠税。

3.出售企业资产发生的纳税义务:出售企业资产中的应税货物包括企业的非固定资产货物和企业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货物,其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由出售者计算缴纳。

4.出售企业资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凭购售双方签定的购售协定,将取得的资产登记入帐。

 5.企业出售后,原企业改组为股份制或私营经济以上企业的,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取消原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并缴销其专用发票,变更后的企业应重新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原企业改组为个体经济的,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则新办个体经济企业应重新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在办理上述税务登记手续时,应结合营业执照变化情况办理。

 (四)出租 1.租售结合:企业的所有者将厂房、场地、及其设备等固定资产租赁给他人,将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对外出售,债权债务自己承担。

税务处理:①实行这种产改方式后,原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需要对其进行税收清算,企业以前所欠税款及产改过程中销售应税货物所发生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均应由企业所有者(出租者)承担。

②企业固定资产出租后税务机关应缴销专用发票,其销售应税货物所需票据,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实行代开代保管。

③按此种方式产改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先租后售:这实质上是出售企业资产的另一种形式,考虑购买者的货币支付能力,企业所有者以租赁的方式按企业资产出售,其应取得的收入加计利息分期向承担者收取,租赁期满,企业产权归承租者所有。

税务处理:对实行这种产改方式的企业,应比照出售方式进行税收处理,但对出租设备部分的收入,不论设备是否使用过,均不征收增值税。

(五)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定程序宣告企业终止,将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有限偿还给债权人。

破产必须是破产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宣告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对企业宣告终止。

企业在宣告破产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员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全面负责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变现企业资产偿还债务。

清算组在变现企业资产时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①由清算组直接拍卖破产企业资产 ②由法院委托中价机构拍卖破产企业资产 ③由清算组委托中介机构拍卖破产企业资产 税务处理:1.企业从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之日止的欠税由其资产变现收入清偿,资产变现收入按清偿债务的顺序依次为①欠发职工工资(包括福利费)②职工安置费⑧税金④其它债务。

资产变现收入按清偿债务的顺序不足清缴税金部分免予征收,具体按法院裁决执行。

2.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其资产中应税货物的变现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破产企业不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从宣告破产之日起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宣告破产后,税务机关应及时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

4.破产企业应在法院召开债权人大会并宣告裁决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缴销其发票。

二、税收清算的税基和应纳税额 1.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方式 ①企业将资产用于投资,企业其增值税税基为资产中的应税货物,包括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货物的协议投资价值(不含增值税,下同)消费税税基为资产中应税消费品的协议投资价值或数量。

②A.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非固定资产货物的协议投资价值×适用税率-(本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货物的协议投资价值×6% B.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货物的协议投资价值× 6% ③应纳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协议投资价值×适用税率 或应纳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单位税额 2.出售方式 ①企业将资产出售,其增值税税基为资产中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货物的销售额,消费税税基为资产中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企业将资产合并定价出售,无法确定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非固定资产货物的帐面成本价值(或评估价值)×÷1十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未使用过固定资产货物的帐面净值(或评估价值)× ÷1+ 6%) ②应纳增值税 A.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应税货物销售额×适用税率-应抵扣税额 应抵扣税额=本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一经营期内的实欠增值税≥0 注:在减除经营期内的实欠增值税后大于或等于零的数额为“应抵扣税款”。

B.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应税货物销售额×征收率 ③应纳消费税=∑出售资产中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或应纳消费税=出售资产中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3.先租后售方式 对先租后售方式税收清算中的税基和应纳税额:比照出售方式计算,其税基计算公式中“出售资产收”入额“为租赁期内的全部租金收入额。

三、产改后的新企业资产中的进项税额 1.在产改过程中,单位和个人购买(包括先租后售)企业资产、租入企业资产再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属新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新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应从零开始产生和记载,不能与原企业混淆。

2.单位和个人在对方以“出售”、“先租后售”方式进行产改的条件下购买企业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若原企业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则新企业原则上仍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入资产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原企业税收清算中的“应抵扣税额”。

新企业抵扣原企业“应抵扣税款”的凭据为,原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抵扣税款证明”。

抵扣税款证明由各基层局税政部门负责开具并须经各基层局分管局长签批。

其具体格式由各基层局自行确定。

3.各基层局税政部门开具的“抵扣税款证明”必须纳入税务档案管理,“抵扣税款证明”须附有原企业税收清算底稿。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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