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正文:----------------------------------------------------------------------------------------------------------------------------------------------------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2010年6月25日池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对全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工作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做出的决议、决定,全市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必须执行。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市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二)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三)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四)市本级年度决算;(五)市本级政府性债务融资年度安排;(六)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八)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意见而提请决定的事项;(九)市级标志和重大永久性纪念物的确定或变更;(十)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关系;(十一)决定授予或撤销池州市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十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关于区级几大班子联席会议的制度.doc

谢谢你的观赏 谢谢你的观赏 附 录 中共汉中市汉台区委文件选编 关于区级几大班子联席会议的制度 汉区发[1997]6号 一、目的 建立区级几大班子联席会议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工作联系,研讨重大事项,统一思想认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奠定基础。 二、内容 1.各大班子分别通报各自的重要工作情况,交流工作方法,增进相互了解,互相借鉴工作经验。 2.对全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征求意见和建议,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为按程序进行科学决策做好准备。 3.分析当前和今后工作形势,探讨工作思路,研究实施办法,增强工作的超前性和主动性。 4.协调和沟通有关方面的关系,促进工作落实。 三、方法 1.联席会议原则上一季度召开一次,每次会议时间半天或一天。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参加范围: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班子成员,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的主要领导,区委办公室和议题涉及部门的主要领导。 3.联席会议由区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4.对联席会议研讨并形成共识,需要决策的重大问题,要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的规定程序办理。区委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将谢谢你的观赏 谢谢你的观赏 情况向区委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 四、要求 1.联席会议议题由区委办公室收集。 凡需提交会议的议题应有情况,有分析,有意见,由主管部门按范围提前三天发给参会成员;需要会议研讨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部署,事先要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做好准备工作。 2.参会领导在研究讨论问题时,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和建议,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3.参会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要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4.参会成员要按时到会,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时,须履行请假手续,每次联席会议均做会议记录,必要时下发会议纪要,纪要发至各参会成员,必要时增发有关工作部门。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
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4【实施日期】2021.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一德2021年1月14日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定做出决策。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4.17•【字号】•【施行日期】201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2014年4月17日第22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题询问是询问的一种形式,是人大常委会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就某一方面的工作集中开展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专题询问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举行,询问人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对象是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回答询问的人是询问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专题询问的事项,一般是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范围内,关心关注或需进一步深入了解的问题。
第五条专题询问的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出,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专题询问的实施方案,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审定后送被询问机关或部门。
专题询问实施方案应包括专题询问的目的、询问人建议名单、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建议询问的问题等内容。
第六条专题询问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需变更时,需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被询问机关或部门应当于专题询问实施的5日前,将专题工作报告及拟参加专题询问的人员名单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专题询问实施的3日前,将相关资料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专题询问采取现场面对面“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
询问人提出问题应紧扣议题,突出重点,言简意赅,不讲套话。
回答询问的人回答问题应全面详实,避免答非所问、照本宣科。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24年修正)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0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3年12月1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市情和实际出发,依法推进、积极探索。
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4•【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一德2021年1月14日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定做出决策。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
若干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8.06.27
【实施日期】1988.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
决定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
(1988年6月2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执行,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贯彻实施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决议、本省地方性
法规的事项;
(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三)对我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决策;
(四)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全省体制改革中的重大事项;。
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正文:----------------------------------------------------------------------------------------------------------------------------------------------------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一德2021年1月14日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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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汉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汉中市汉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和生态文明等建设中,事关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须经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审查同意以及须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备案的事项。
第三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生的下列重大事项,应以重大事项议案的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相应决议、决定或提出审议意见: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措施;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半年执行情况;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的调整、变更方案;
(五)年度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年度财政决算的审查批准;
(六)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整改情况;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生态环境、公共安全、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九)区人民代表大会特别授权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生的下列重大事项,应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也可提请常委会议听取有关报告并作出决议、决定或提出意见、建议:
(一)区人民政府主导或参与的由国家直接投资或本级财政筹资、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确定;
(二)经上级批准举借的政府性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和偿还情况;
(三)住房、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改革方案及相关基金的收支与管理情况;
(四)对本区文物古迹、古城风貌、古树名木和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确定及实施中的重要情况;
(五)给国家、集体、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突发性重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的处置情况;
(六)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和处理意见;
(七)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性规划、专项性规划的编制;
(九)镇(办)行政区划的调整和行政区域名称的变更;
(十)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的方案;
(十一)同外国和国内其他县区缔结友好关系;
(十二)大型国际、国内活动的申办和筹备情况;
(十三)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四)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拟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应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
常委会议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报告单位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将议案文本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重大事项议案或重大事项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论证报告等附件资料。
第七条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直接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相关工作委员会初审,提出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草案,提请主任会议研究。
第八条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只作审查备案的重大事项,由常委会办公室或相关工作委员会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报告单位回复告知予以说明。
主任会议认为需要提请常委会议审议并需作出决议、决定或提出意见建议的,提交常委会议进行审议。
第九条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可由办公室或相关工作委员会,就重大事项进行初步审查或专门调查,提出审查、调查报告、草拟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草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常委会议审议并表决。
第十条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议案,由提议机关或单位负责人与会作出专门报告,并听取讨论审议意见、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表决,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通过后,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应按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时限,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或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四条区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及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由办公室或相关工作委员会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对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而未提请、擅自作出决定的,区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其决定。
对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或审查意见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启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情节严重的提出撤职或罢免案。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汉中市汉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暂行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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