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创新优化兽药审批服务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三减一优”行政审批服务便民活动方案》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三减一优”行政审批服务便民活动方案》的通知各行政许可承办司局、单位: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便民化是新形势下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激活创新创业创造动能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我部制定了《开展“三减一优”行政审批服务便民活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9年3月25日开展“三减一优”行政审批服务便民活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决策部署,创新审批方式,提高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群众获得感,决定开展“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优化审批服务”(以下简称“三减一优”)行政审批服务便民活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的意义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和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部署要求,围绕我部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开展的行政许可事项,通过开展“三减一优”活动,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减轻办事负担,优化审批流程、减少中间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不断提升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水平,统筹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变革,更快更好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新创业创造动能。
二、活动内容(一)减材料。
针对我部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梳理企业和群众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交的各类申请材料,对材料的必要性进行清理论证,逐项明确取消、保留或暂时保留等清理减并措施;对属于兜底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模糊条款,应一律加以明确;对此前已清理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经清理论证认为需要保留或暂时保留的申请材料,原则上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依据,且现有条件下不能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申请材料来替代;对暂时保留的,还应同时明确下一步取消计划。
解读《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

加快推进非洲猪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建设为深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和《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 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精 神,落实全国非洲猪瘟联防联控机 制视频会有关要求,建立常态化防 控机制,分区域、分场群防控非洲猪 瘟,农业农村部计划2020年年底前 在全国推进建成一批非洲猪瘟无疫 小区,建设一批非洲猪瘟无疫区。
―、高度重视非洲猪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建设建设无疫区和无疫小区,是实 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的国际 通行做法。
当前,非洲猪瘟病毒已在 我国定殖,短期内难以全面根除,但 部分地区自然屏障条件好、病原污 染面小,部分企业生物安全水平较 高,具备建设无疫区和无疫小区的 条件。
各地要准确研判非洲猪瘟防 控形势,按照常态化防控的要求,优 化防控策略和措施,将无疫区和无 疫小区建设作为重要防控举措来抓,创新工作机制,完善考评制度,强化监督指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建设和评估进程。
二、 加快推进无疫小区建设评估每个省份择优选择2~5个生物安全水平较高的养殖企业,示范建设非洲猪瘟无疫小区。
要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成熟一个、评估一个”的原则,加快推进无疫小区建设和评估工作。
按照建设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督促指导有关企业落实生物安全管理措施。
对已经初步建成并提交评估申请的,要尽快组织开展省级评估,经评估达到标准的,及时按规定程序申报国家评估。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要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及时调度各地建设进展,组织专家提前介人指导,做好国家评估工作,在今年年底前评估—批无疫小区。
三、 积极推进无疫区建设各地要坚持先行先试、梯度推进,积极稳妥开展非洲猪瘟无疫区选址和建设。
在全面监测和风险评估基础上,结合自然屏障状况和监督保障情况,科学确定无疫区建设区域。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近年来,各地大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无害化处理意识不断增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逐年提高,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部分地方仍然存在责任意识不够到位、体系布局不够合理、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制约了无害化处理工作进一步提质增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要求,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积极推动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主动协调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或修改完善工作方案,明确细化职责分工,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并及时报请地方政府同意;要强化绩效考核,推动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积极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协调推动无害化处理用地、税收优惠、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配套政策落地,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解决无害化处理企业运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谋划储备的通知

设施农业2023-10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谋划储备的通知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发展现代设施农业的安排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6号)要求,我部将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融资项目库,做好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现代物流设施等各类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谋划储备,引导加大融资支持。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锚定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围绕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牢固树立大食物观,以优化设施农业布局、适度扩大规模、升级改造老旧设施为重点,建立健全融资项目库,强化项目谋划顶层设计,完善“分类设库、分层储备、分级管理”运行机制,优化“主体线上填报、地方逐级推介、部门分批推送、银行自主审贷”流程模式,用好贷款贴息、财政奖补等各类政策工具,引导撬动更多金融活水流入现代设施农业,助力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以基础设施现代化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支持重点(一)支持建设以节能宜机为主的现代设施种植业。
加快传统优势产区设施改造提升,支持整县推进实施老旧低效设施改造,加快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和设施装备,有序推进产业提档升级。
以生态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为前提,有序推进西北戈壁、黄淮海和环渤海盐碱地等非耕地现代设施农业园区化开发。
强化大中城市现代化都市设施农业建设,突出发展现代都市型智慧设施农业,建设一批全年生产、立体种植、智能调控的连栋温室和植物工厂等高端生产设施,形成一批布局合理、高产高效的现代设施农业标准化园区。
以蔬菜和水稻生产大县为重点,合理布局建设集约化育苗(秧)中心。
(二)支持建设以高效集约为主的现代设施畜牧业。
加快规模养殖场设施化改造升级,支持配套和完善精准饲喂、智能环境控制、粪污处理利用等设施设备。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等文件、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 87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农牧、商牧兽医)厅〈局、委) .断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工作部署,进-步做好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服务,促进生猪生产加快恢复,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继续推进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 改革。
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超过96% 的生猪养殖项目(年出栏量5000 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需办理环评审批,针对当前生猪生产形势,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改革力度,创新环评管理思路,进一步深化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相关要求,精准发力,推动生猪养殖项目尽快落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持续推动生猪养殖绿色发展,共同落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
二、开展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
对年出栏量5000 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探索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将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报送环评审批部门,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试点时间自通知印发之目起至2021年12 月31 日.三、统筹做好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服务和指导。
各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加强服务和指导,形成政策合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提前介入,指导告知承诺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衔接,对规模以下生猪养殖项目和不设置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上生猪养殖项目,不得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取得总量指标,粪污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且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不宜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381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38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8.13•【文号】农办议〔2021〕391号•【施行日期】2021.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381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391号蒋小松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效衔接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国家乡村振兴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全面落实扶持中小农户的政策体系和保障措施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贯彻落实扶持引导小农户政策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共同作为农村基层工作的重要方面,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财力投放等各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加强调查研究,营造促进小农户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为贯彻中央部署要求,我部制定分工方案、开展政策落实分析评估,指导推动各地落实各项扶持措施。
江苏、广西等省份出台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若干措施,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扶持措施落实落地。
同时,有关部门将推进扶持小农户发展与打赢脱贫攻坚战统筹安排,加大对贫困户的扶持力度。
根据脱贫攻坚普查,产业帮扶政策已覆盖98.9%的贫困户,参与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的脱贫户分别达1158万户、935万户、168万户,70%以上的脱贫户接受了生产指导和技术培训,脱贫户人均纯收入由2015年的2982元增加到2020年的10740元,年均增长29.2%。
二、关于将提升中小农户发展能力作为“十四五”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实施的重要内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安排部署,我部组成工作专班,调集精干力量,精心组织“十四五”农业农村各类规划编制工作。
关于您提出的“在各级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中,设置中小农户发展规划专门章节”的建议,我部将认真研究,积极争取纳入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中央组织部等30个部门正在编制的“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中。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85号 (资源环境类140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85号(资源环境类14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8.30•【文号】农办案〔2021〕108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85号(资源环境类140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21〕108号潘碧灵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生态养殖,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的提案”收悉。
经商科技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健全法规体系,严格管控措施我国现行法律已对水产养殖污染防控进行了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和第七十三条等对科学合理养殖、水源保护禁止养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监管等方面都作了规定。
《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等对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湖泊生态环境修复、养殖水域滩涂“三区”划定及规范管理等方面均已作出明确规定。
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以下称《绿色发展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允许养殖区;要改善养殖环境,推进养殖尾水和养殖废弃物治理。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文件要求,会同生态环境部,依法依职能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管控措施,共同保护水产养殖生态环境。
二、关于加大绿色生态水产养殖科技攻关力度为推进绿色生态水产养殖,“十三五”期间,科技部设立了国家重点研发专项,围绕水产生物种质创新、健康养殖和资源养护等关键技术环节都部署了项目,为推进我国水产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技术保障。
今年我部印发了《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的通知》(以下称“五大行动”),决定在“十四五”期间组织实施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示范推广、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推广、水产养殖用药减量、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和水产种业质量提升等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066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066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7.01•【文号】农办议〔2024〕74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066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农办议〔2024〕74号楼向平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拓展农业大数据应用场景精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建议收悉。
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气象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引导,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协同机制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顶层设计,加大投入力度,推动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
一是强化规划引领。
在《“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中对推动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进行了部署安排,重点推进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生产经营深度融合。
农业农村部印发《“十四五”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规划》、《“十四五”数字农业建设规划》,明确了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的重点任务和建设内容。
二是完善基础设施。
实施数字乡村建设工程,加快农村光纤宽带、移动互联网、数字电视网发展,截至2023年底全国行政村通5G比例超过80%。
不断完善农村信息服务体系,累计建设益农信息社46.8万个,为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各类信息服务超过10.8亿次。
三是推动数据互联互通。
以“全农码”为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农户、承包地块、宅基地宗地等对象赋码。
建设国家农业遥感应用与研究中心,绘制农业农村用地“一张图”,开发可供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使用的大数据公共平台基座。
目前,粮、棉、油、糖、畜禽产品、水产品、蔬菜、水果等全产业链大数据试点取得初步成效。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完善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政策体系,在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和“十五五”农业农村发展规划中,明确加快农业农村大数据建设的具体任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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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创新优化兽药审批服务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2.06.08
•【文号】农办牧〔2022〕18号
•【施行日期】2022.06.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创新优化兽药审批服务的通知
农办牧〔202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部决定进一步加大兽药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采取创新方式、优化流程、压减时限等措施,促进兽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远程视频检查验收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兽药生产许可时,可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对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线)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进行检查验收,具体参照我部畜牧兽医局制定的《兽药GMP远程视频检查验收技术指南》和有关要求执行,不得降低检查验收标准。
布鲁氏菌病活疫苗和涉及兽用疫苗生物安全三级防护的新建、原址改扩建、异地扩建、迁址重建生产线,以及原料药、无菌制剂、中药提取、含氯固体消毒剂的新建生产线,不适用远程视频检查验
收。
二、实行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开展兽药GMP检查验收的省份,对体外兽医诊断制品的生产许可,以及除粉剂、散剂、预混剂、原料药、无菌制剂、中药提取、含氯固体消毒剂以外的兽用中化药类生产许可,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依法依规对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告知承诺制。
在实施告知承诺时,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重点审查企业提交的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资料和符合兽药GMP检查验收标准承诺书,对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即可按相关规定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发证后3个月内,要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对不符合发证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撤销其兽药生产许可。
新建兽药生产企业及新增兽药生产范围的生产许可,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优化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现场核查抽样流程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兽药GMP检查验收时,对符合兽药GMP要求的生产线,可同时对试生产产品开展现场核查抽样,按规定填写相关核查抽样表单,做好相应记录,并通过农业农村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系统提交现场核查抽样情况说明及相关表单资料。
四、扩大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免除复核检验情形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异地扩建、迁址重建、原址改扩建、原址重建兽药生产企业,已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的,或批准文号过期后再次申请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抽样,非兽用生物制品类样品留存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备查、兽用生物制品类样品留存批签发留样库备查,免除样品的复核检验。
符合上述规定,已申请批准文号正在进行质量复核检验的,企业可向兽药检验机构申请终止检验。
如上述兽药产品在批准文号有效期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检不合格1批次以上的,
不适用免除复核检验情形。
五、压减兽药审批事项办理工作时限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对非兽用生物制品类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复核检验,将检验时限由90个工作日至少压减至60个工作日;对兽用生物制品的产品批准文号复核检验,将检验时限由120个工作日至少压减至100个工作日。
同时,将兽药GMP检查验收结果公示期由不少于15日调整为不少于7日。
六、做好兽药审批事后监管
对开展远程视频检查验收的企业,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处罚;发现严重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依法撤销其兽药生产许可。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实施兽药产品二维码追溯监管,加大免除复核检验兽药产品的跟踪抽检力度,确保兽药生产安全和兽药产品质量安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