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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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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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干部、员工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央和集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私出国(境)是指因私事出国(境),主要包括:探亲、访友、继承财产、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等事项。

第三条人力资源总部是公司外事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第二章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第四条公司对因私出国(境)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对于管理权限内的各级干部和机要涉密人员(包含已调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的人员),实行备案与审批制度;其他员工因私出国(境),如需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密人员管理办法》,公司须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下列人员:1、公司总部内设部门副职、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及以上职级的现职人员;2、公司机要涉密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和已调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的人员;3、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公司委派的(参股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登记备案的内容以公安机关规定的为准,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七条人力资源总部负责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人员的登记报备工作。

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相应报备内容。

登记备案人员不再属于登记备案范畴的,应及时撤销备案,其中,实行脱密期管理的人员,须待脱密期满后方可撤销报备。

第八条根据有关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批准其出国(境)申请: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3、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4、公司及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保密部门正在进行有关案件调查的对象;5、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6、有移民、滞留不归等可疑迹象的;7、其他情形不宜出国(境)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07.26•【文号】•【施行日期】2024.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4〕第7号为进一步深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4年7月26日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公司人员出国签证管理制度

公司人员出国签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人员出国签证管理,规范出国签证申请流程,确保公司国际业务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签证申请、办理和管理。

第三条公司出国签证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出国签证手续。

(二)公开透明:公开签证申请流程、审批条件和收费标准。

(三)高效便捷:简化签证申请流程,提高签证办理效率。

(四)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在出国签证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签证申请第四条因公出国(境)人员签证申请:(一)申请条件: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因公出国(境)签证: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2. 具备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3. 符合国家及目的地国签证申请条件。

(二)申请程序:1. 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出出国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填写《出国(境)人员签证申请表》。

2. 部门负责人将申请表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

3. 人力资源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出具《出国(境)人员签证审批意见书》。

4. 申请人持审批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到签证办理部门办理签证。

第五条因私出国(境)人员签证申请:(一)申请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因私出国(境)签证: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2. 具备出国(境)所需的资金和条件;3. 符合国家及目的地国签证申请条件。

(二)申请程序:1. 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出因私出国(境)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填写《因私出国(境)人员签证申请表》。

2. 部门负责人将申请表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

3. 人力资源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出具《因私出国(境)人员签证审批意见书》。

4. 申请人持审批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到签证办理部门办理签证。

第三章签证办理第六条签证办理部门负责公司人员出国签证的申请、审批和办理工作。

第七条签证办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出国签证手续。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研铂业)及昆明贵金属研究所(以下简称贵研所)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的管理,规范外事工作程序,根据云南省、集团公司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研铂业、贵研所及由贵研所控股或贵研铂业控股的下属子公司(暂不含元江镍业)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所含内容为:1、因公临时出国(境)考察、交流、访问;2、涉及国际经贸项目、跨国商务活动的临时出国(境)招商、参展、洽谈与研讨;3、涉外培训;4、国(境)外的有关国际会议;5、其他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

第四条贵研铂业外事办公室(简称外事办)是贵研铂业对外事务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

外事办设在贵研铂业党委工作部,负责对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任务的团组进行管理、指导及监督,协调配合完成内部审批、政治审查、任务申报、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程序。

第二章因公出国(境)事项的审批权限第五条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因公出国(境)事项由贵研铂业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包括对因公出国(境)事项进行任务审批和对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政治审查。

第六条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因公出国(境)事项,由事项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其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政联席会负责审批。

第三章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原则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必须遵循务实、高效、精干、节约的原则,坚持按需派出、讲求实效,切实符合企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必须构成合理,人员所从事的业务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

专业性强的出国(境)团组,要选派从事有关项目的专业人员,原则上不选派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非专业人员参加。

1、政治条件: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

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

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公司因公出国境是一项重要的活动,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国际交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是,对于这种活动,必须加强管理和规范,确保出国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管理原则1、出国活动应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和顺应市场需求,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章程和规定。

2、出国活动需要进行严格的程序审核和行政审批,实行集中管理、规范操作,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和形象。

3、出国活动应根据不同的任务和目的,合理确定人员编制、预算和出行方式,确保出国活动的安全和效益。

4、出国活动应加强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出国对象和范围1、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层、重要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等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因公出国。

2、对于普通员工,出国需要经过严格审批程序,符合管理要求和工作需要的员工才可出国,且不得超过规定的人数和时间。

3、出国范围包括参加国际性会议、调查研究、技术交流、招商引资、项目合作和出差等。

三、程序与要求1、出国前,必须进行规范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审批、签订出国协议和拟定出国计划等。

2、出国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出国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等。

3、出国后,必须注重信息报告和风险管理,及时向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风险情况。

4、出国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5、员工出国时必须携带有效证件、证明文件、工作计划和预算等出国必需的文件。

6、出国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超过出国的天数和任务范围。

7、出国人员必须注意保管出国所需资料、护照和机票等物品。

四、经费与保险1、因公出国经费应根据出国任务、时间、地点等因素合理核算,保证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2、保险是出国旅行中必备的项目,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人身意外险、健康险、财产险等保险,以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金融机构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模版

金融机构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完善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工作机制,根据中央和集团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公司委派的干部员工临时出国(境)或常驻国(境)外从事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司党委负责因公出国(境)管理,人力资源总部负责具体办理。

第二章因公出国(境)人员条件第四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2、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及公司荣誉、安全及利益;3、遵守纪律、品行良好;4、具备出国执行公务的业务能力,常驻国外的人员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5、身体健康。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1、不属于公司正式员工的;2、属于退休人员的;3、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4、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5、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境的;6、因涉嫌违法违纪已被有关机构立案调查的。

第三章出国(境)计划制定第六条公司党委根据中央和集团要求,严格控制并降低出国(境)总量,不再安排考察性出访,控制出国培训规模,凡属于国内培训能解决问题的,不安排境外培训。

第七条人力资源总部于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确有出国(境)需求的部门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填写并提交《因公出国(境)团组计划明细表》,说明出国(境)的任务(目的)、拟出访国家(地区)、团组人数、拟出国(境)时间以及经费来源等情况,由人力资源总部汇总并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公司党委会审批后报集团党委审定。

第八条严格执行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计划外出国(境)的,需在公司计划总量中调剂(除赴港澳地区外),并详细说明原因呈报公司党委会审批后上报集团党委审定。

第九条因公出国(境)团组应符合以下要求:1、出国(境)团组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

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

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

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第二章管控原则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因私出国(境)许可以及证件管理制度(2023年版)

因私出国(境)许可以及证件管理制度(2023年版)

因私出国(境)许可以及证件管理制度(2023年版)一、引言因私出国(境)是指个人事务、私人事务、商务、旅游、探亲、访友及科研等非公务性质出国(境)的行为。

为了规范因私出国(境)许可以及证件管理工作,便于管理和服务群众,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准许因私出国(境)的情况1. 私人事务准许出国(境)处理私人事务,如:探亲访友、旅游观光、参加国际学术、文艺、体育比赛、展览会议等。

2. 商务活动准许出国(境)处理经贸合同、往来款项、技术合作、项目洽谈等商务活动。

3. 技术服务准许出国(境)参加为进口设备、重要工程建设、国外援助等提供的技术服务。

4. 研究培训准许出国(境)参加海外短期进修、培训,学术考察等。

5. 其他准许出国(境)应急、人道主义救助等其他情况。

三、证件类型1. 护照因私出国(境)需持有有效护照。

护照由主管部门统一签发,有效期为10年,未满16周岁的儿童,有效期为5年。

2. 签证根据出访目的、持有护照类型、停留时间等因素,申领相应签证,签证种类包括:旅游签证、商务签证、学生签证、工作签证等。

四、证件申领和管理1. 申领因私出国(境)需要件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交涉、报批或者申请。

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证件申请书报送主管部门办理。

2. 管理领取护照后,应当自行妥善保管护照。

护照遗失、损毁、过期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补办或者重新办理护照。

临时需要出国(境),未取得相应证件的,可以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证件。

五、服务保障出国(境)前,乘坐国际航班的旅客,应当提前了解相关航班信息、手续要求等信息,以免影响旅行。

如需帮助,可以向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和驻外使领馆咨询、求助。

六、违规处理对涉嫌出借护照、冒用证件、毁坏或涂改护照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应当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或者配合其他行政管理措施进行处理。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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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保障证券从业人员因公出国 (境)的正常工作秩序,依法规范证券从业人员因公出国 (境) 手续办理流程,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声誉,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申请条件及程序
1.证券从业人员因公出国 (境)申请条件:
(1)申请人员为在职从业人员,且在公司工作满一年。

(2)公司书面审核同意。

(3)申请人员出国任务符合公司规定,必须有明确的工作目的,做好工作任务前期调查和充分了解任务目标、内容、计划等信息。

(4)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2.申请流程:
(1)申请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向公司或者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需在计划出国前至少提前六个月。

(2)公司领导层审核后,签署意见并确认。

(3)申请人员按要求提交所有必要的申请材料。

(5)公司安排申请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和指导,并根据申请人员所在的部门和工作性质,做好相应的出国行前预备工作。

三、审核标准
1. 了解掌握申请人员身份、职务、工作内容、工作任务等相关信息。

2. 查看申请人员的出入境证件,确保有效期内、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了解申请人员的出国 (境)任务目的,了解到申请人员的任务具有复杂性、特别紧急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时,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保该出国任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在考虑到申请人员的职务、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及个人素质等因素后,对其因公出国 (境)申请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

经批准后,审核部门会向申请人员发放一份由公司出具的因公出国 (境)函。

四、出国 (境) 活动
1. 申请人员参加的出国 (境) 活动应按照出差人员的身份进行活动。

2. 申请人员要遵守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在行程中要注意人身、财产安全,不得从事违法、危险等活动。

3. 申请人员要遵守相关的进出口、货币、税收等规定。

4. 在国外发生意外或者突发事件时,申请人员应迅速与公司或者本人的领导取得联系,向当地公安、医疗机构协助解决问题。

5. 申请人员要做好个人与公务活动的划分,严禁利用因公出国 (境)的名义从事私人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收益。

五、返岗与后续工作处理
1. 申请人员按照任务计划完成因公出国 (境)任务后,应于到岗当天就缴交所领取的因公出国 (境)证件。

2. 同时,申请人员应向公司领导报告出国 (境) 任务的总结报告,以及做好后续工作安排的相关事宜。

3. 可根据申请人员的因公出国 (境) 情况,适当给予其在业务知识、外语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和提高。

4. 对于因公出国 (境)的申请被公司拒绝的人员,公司应当及时将拒绝理由向申请人员进行解释和说明。

六、处罚规定
1. 任何证券从业人员不得弄虚作假,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及公司规定进行出国(境)活动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停职、罚款等处罚。

2. 因证券从业人员不当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附则
本规定执行时间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不适用的地方,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调整。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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