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驻外使馆答复国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方法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方法随着大学国际交流和合作项目的不断扩大和深化,大学因公出国(境)的需求越来越高。
为保证出国(境)活动的顺当进行,打造规范的出国(境)用汇管理机制,尤为紧要。
本文旨在针对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提出建议,以维护大学资金的安全性及合法性,加强大学资金的管理。
一、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的概念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指的是在因公事由下,大学出国(境)人员所需要的旅费、留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以货币形式支出的资金。
因公事由包括出国(境)开会、访问、学习、考察、科研等。
二、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的申请及审批程序1. 申请程序(1)出国(境)人员应提前至少三个月提交出国计划书并注明需要的费用。
(2)出国(境)人员须向财务部或行政部或学院领导办公室提交“出国(境)经费申请表”,经财务主管及其行政主管审核批准后,在最短时间内准备好申请资料,供给应财务部备案。
2. 审批程序(1)财务部门审核出国(境)人员提交“出国(境)经费申请表”后,财务部门应当依照预算及财务规章制度,审核并审批该经费申请表。
(2)行政部门审核出国(境)人员的出境事宜,还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核。
行政部门应当对出国(境)事项进行综合审批,并与财务部门达成一致看法后,最后确认该经费申请表。
(3)最高领导审批大学最高领导层应对出国(境)活动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批,并确定最后出国(境)人员的名单。
三、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的结汇及购汇程序1. 结汇(1)出境前7日内,由出国(境)人员及经费主管(兼保管人)共同办理。
(2)填写《外汇结汇须知》,将《出境人员外汇结汇申请书》和发票带到银行办理。
(3)银行审核通过后,结汇人可将货币提取至个人或公司的银行账户。
2. 购汇(1)出国(境)人员及其经费主管(兼保管人)在出境前进行购汇。
(2)出国(境)人员及其经费主管(兼保管人)持有效护照和办理了商业银行购汇许可证的申请表,到有外汇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办理。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全文)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全文)财行[2013]516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局: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我们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2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4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外交部2013年12月20日附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深化,大学教师、学生因公事需要出国境的情况越来越多。
为了规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合规性,我校制定了本《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学生因公事需要出国境,并需要用汇的情况。
三、用汇申请程序1.教师、学生出国境因公需要用汇时,需要提前填写《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表需注明出国事由、出国时间、预计费用、用汇金额等必要信息。
3.申请表需由所属院系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在申请表上签字。
4.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申请人可凭借申请表办理用汇手续。
四、用汇额度及审核1.教师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
2.超过以上额度的用汇申请,需提交详细的出国事由及费用预估,并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3.申请表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邀请函、出访邀请单位证明等。
五、用汇手续及注意事项1.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用汇手续。
2.申请人应确保汇款信息准确无误,如有错误导致资金无法汇出或其他问题,责任自负。
3.汇款手续完成后,申请人需将汇款凭证及相关材料交回财务部门进行备案。
六、违规处理1.如申请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超出用汇额度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将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如有资金被滥用、挪用、侵占等情况,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附件•附件1: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申请表以上就是我校制定的《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的内容。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我们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的情况,保障资金安全和合规运作。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与财务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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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实用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实用一、背景介绍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1.经费使用实用原则:出国经费必须合理、经济、实用,仅限于与公务任务相关的事宜。
2.经费使用安全原则:出国经费必须确保使用安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外交礼仪。
3.经费使用合规原则:出国经费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的规定,事前批准、事中审核、事后监督。
4.经费使用公开原则:出国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公开。
5.经费使用有序原则:出国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预算和计划,不得超支或滥用。
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使用范围1.交通费用:包括机票、火车票、汽车租赁费用等。
2.住宿费用:包括酒店费用、公寓费用等。
3.餐饮费用:包括餐馆费用、伙食补助等。
5.活动费用:包括会议费用、培训费用等。
四、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实用措施1.提前预算:根据出国任务的需要,提前预算出国经费,包括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
2.选择合适的交通方式:在保证出行安全和经济性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交通方式,如飞机、火车等。
3.合理安排住宿:根据任务需要和经费预算,选择合适的住宿方式,如酒店、公寓等。
4.控制餐饮费用:根据任务需要,控制餐饮费用,包括合理安排餐馆、选择经济实惠的菜品等。
五、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效果总结起来,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使用实用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不仅能够保证出国任务的顺利进行,还能够提高公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财务预算的合理利用。
通过合理的预算、选择适当的交通方式、合理安排住宿和控制餐饮费用等措施,能够提高公务形象,加强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因此,各级部门应该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的使用实用和合规。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活动的监督和约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管理。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第二章审批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实行计划审批制度。
各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单位外事管理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包括出访任务、出访人员、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经费预算等内容。
外事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出访。
第六条出访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分工确定,不得安排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
第七条出访团组人员构成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审批权限如下:(一)单位正职领导因公临时出国,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单位副职领导因公临时出国,经单位正职领导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其他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单位正职领导审批。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九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经费预算规模。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
各项费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控制宴请规模和标准。
第十二条出访团组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品和礼金。
第十三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及有效票据等凭证。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章外事纪律第十四条出访人员在出国前应当接受外事纪律和安全教育,了解出访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和安全注意事项。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
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
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
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第二章管控原则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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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
财预[2002]314号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纳入财政预算治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主党派因公派出的出国代表团组的外汇开支。
第三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因公出国时刻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为因公临时出国。
第五条各单位在组织因公出国团组时,必须贯彻“小、少、精’’的原则,发扬“勤俭办外事”的精神,努力压缩参团人数,尽量操纵出国时刻,严禁绕道旅行,幸免重复考察,节约外汇开支。
第七条出国用汇统一从财政部门下达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中列支,具体购汇手续通过中国银行办理。
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用汇不得使用其他外汇。
第二章申请
第八条出国团组在取得出国任务正式批件后,必须由专人到指定供汇部门(中央单位在本单位的外事财务部门、地点单位在当地财政厅局)办理外汇申请手续。
第九条出国团组办理外汇申请手续时,须携带下列证件:
1.有权审批出国部门开出的出国任务批件;
2.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一式两份,见附表一);
3.国外活动日程安排表;
4.国外邀请函(或出国培训协议、会议通知书、人事组织部门的行政审批件以及其他相关证件)。
第十条出国团组编制用汇预算应按《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治理方法》执行。
第十一条出国团组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能够申请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及自费购汇的用汇指标,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项目用汇,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
1.都市间交通费:包括一国或多国都市间交通费,应在国内购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尽量包含在国际旅费中,确需单独开支的,依照外方邀请函和批准的出国活动路线,参照有关资料和惯例供汇,但不得超过同程间国际机票的价格。
2.出国团组在国外确需开支的翻译费、宴请费等费用,必须随出国任务申请一起报批。
3.境外其他费用:出国团组申请参展费、场租费、会议注册费等项目用汇,应提供与国外承办单位签定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及会议通知等资料。
4.出国团组在出国期间有关费用如有外方负担的,应扣减相应供汇数额。
5.出访国家在规定中无开支标准的,比照毗邻国家的标准供汇,毗邻国家
由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出国团组办理外汇申请手续时,向供汇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要真实。
组团单位的外事财务部门要对“出国用汇开支预算表”审核把关,并经领导签字后,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三章审核及供汇
第十三条供汇部门接到出国团组用汇申请预算后,应对其进行真实性审核,包括:出国任务批件是否是原件;国外邀请函是否真实可靠;国外活动日程安排是否明确、详细,路线是否经济合理;国外是否有收入,对方是否提供资助;人民币经费预确实是否已落实,其来源及组成情形等。
第十四条对有开支标准的项目,供汇部门应按《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治理方法》进行审核;对无标准的开支项目,在报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批后,供汇部门方可按出国团组与境外接待方签定的“合作协议”及咨询的出访地物价水平核定相应外汇。
第十五条在审核出国实习、培训用汇时,供汇部门除按财政部、外专局颁发的《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治理方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执行外,还应对“培训合同”中有关开支项目进行审核,包括付款程序是否合理,培训费开支范畴是否符合规定,具体授课天数是否合理等。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供汇:
1.手续不齐全;
2.有关资料反映情形不具体、不完整、不真实;
3.境外活动安排不合理,存在白费行为;
4.超出规定范畴和标准,又不同意压缩预算。
第十七条供汇部门对出国团组用汇申请审核完毕后,须填制“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简称用汇申请书,财政部统一印制),核准其用汇限额,并发给出国团组国外日记账、用汇核销表等相关表格。
第十八条“用汇申请书”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据实填写,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要签字,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
第十九条供汇部门要对用汇单位出具的有关文件、资料及“临时出国用汇预算表”整理归档,并将核复的购汇限额登记入账。
第二十条供汇部门开出的“用汇申请书”一式四联,全部交给出国团组,出国团组据此到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二十一条凡在中国银行有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购汇限额账户的单位,其出国团组凭本单位开具的“用汇申请书”和人民币支票,在核准的限额内,到中国银行按当天外汇牌价购汇。
第二十二条没有在中国银行开设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购汇限额账户的单位,其出国团组应凭同级财政部门开具的“用汇申请书”及本单位人民币支票,到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时,需按中国银行要求填写“中国银行外汇‘兑换水单’”(一式两联见附表二),提取大额外汇现钞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
第二十四条中国银行是经授权批准办理财政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国用汇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
各限额预算单位不得到其他外汇银行办理出国用汇购汇手续。
第五章用汇
第二十五条出国团组必须按批准的用汇项目和限额预算使用外汇,不得擅自突破,结余的外汇必须退回,不得擅自挪用。
第二十六条出国团组和个人对下列费用应全部上缴,不得挪用或私分。
1.国外接待部门和国际组织等赠发的零用费、生活补助费、住宿费等,出国前差不多领用相关费用的;
2.住宿费、机票的回扣和公款利息收入等;
3.出国团组和个人取得的其他应上缴收入(包括从事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的劳务费、出国展览的展品销售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在国外一样不搞宴请活动,专门情形确需宴请的,应按事先经有权审批部门审批的预算开支外汇。
第二十八条出国团组在国外的外汇开支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经经办人、证明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确保费用开支真实、准确。
第二十九条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要有专人负责外汇治理,及时填写“日记账”并储存好有关单据,人数较多的团组要将外汇和账务分人治理。
第三十条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15日内,到供汇部门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出国团组在没有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前,组团单位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严禁坐支和转移外汇资金。
第三十一条出国团组办理外汇核销前,应对各种原始单据进行整理,数额较大的开支单据必须要有出国团组负责人签字,对应由个人负担的和不能报销的单据予以剔除。
第三十二条出国团组办理外汇核销时,要携带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临时出国用汇核销表(一式两份,见附表三)、国外开支日记账、国外开支原始单据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供汇部门核销出国团组外汇时,要进行以下审核:
1.组团单位是否已对出国团组外汇开支的原始单据等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2.送审时刻是否超过规定时限;
3.送审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4.各开支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开支范畴和标准;是否有单项超支互相挪用行为;是否有外方已负担费用而重复报销咨询题;是否有收入而隐瞒不报行为等。
第三十四条对下列开支不予核销:
1.超出规定开支范畴和标准的开支;
2.无原始单据的开支;
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外活动路线、增加出访地点和延长出访时刻的开支;
4.属于不应该负担的开支或因私发生的开支等。
第三十五条审核无误后,供汇部门方可批准核销,并在“出国用汇核销表”上签字盖章,组团单位财务部门据此办理相应的财务报销手续。
第七章退汇
第三十六条出国团组如有外汇结余,应按供汇部门的核销意见,办理退汇。
第三十七条办理退汇的类型包括:
1.在供汇部门出具用汇手续后,用汇单位因故没有使用外汇;
2.出国人员未按原打算出访,变更了时刻、线路、人数等;
3.显现外汇结余的。
第三十八条出国团组办理退汇手续时,应填写“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财政部统一印制),到中国银行办理具体手续。
没有办理退汇手续的,组团单位不得报销其人民币开支。
第八章“双跨”团组出国用汇的治理
第三十九条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应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治理方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29号)组团,严禁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双跨”团组。
第九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