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全省粮油加工企业相关统计指标半月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08•【文号】国粮财[2006]85号•【施行日期】2006.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会计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国粮财〔2006〕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配合粮食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规定,经商财政部,我局结合粮食业务特点,对粮食企业所涉及的一些特殊业务的核算内容进行了必要补充,制定了《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六年六月八日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2006年6月)一、总说明为了统一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油(含饲料,下同)经营、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企业”)的粮油有关业务(包括粮油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一)会计科目的设置本规定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储备粮油”、“商品粮油”、“轮换粮油”、“代管粮油”、“政策性财务挂账”、“代管粮油款”、“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科目,并对“其他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委托加工物资”、“存货跌价准备”、“待处理财产损溢”、“短期借款”、“其他应交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利润分配”、“主营业务收入”、“补贴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11.21•【文号】国粮粮规〔2021〕250号•【施行日期】2021.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国粮粮规〔2021〕2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适应粮食流通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切实提高粮食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服务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我局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优化调整,并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
同时,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和《关于防范和惩治粮食流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2.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3.关于防范和惩治粮食流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1月21日附件2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及油料,下同)流通统计工作,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流通统计在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指导粮食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粮食流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粮食流通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购销存流通统计、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粮食产业经济统计、粮食仓储设施统计、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统计、粮食科技统计等。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黑政办综[2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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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黑政办综〔2013〕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做好我省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重要意义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我省将从2013年起开始实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
我省粮食总产量和商品量在全国均列首位,粮食生产在全国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增产潜力巨大。
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有利于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有利于客观公正执行国家各项粮食补贴、奖励政策,有利于加快粮食生产基地建设。
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此项调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要求,规范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农业调查制度方法的重大改革。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调查制度和要求,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确保县级粮食产量调查数据真实可靠。
(一)调查范围、对象和内容。
调查范围为除友谊县外,全省所有县(市、区)。
调查对象是县级行政辖区范围内,除省农垦总局、军事、司法、教育等系统的涉农单位外的全部农业生产经营者,包括农业生产经营户和生产经营单位。
调查内容为主要粮食作物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的播种面积和单位面积产量,并对其他小品种粮食作物的面积和产量进行统计估计,推算出县级全年粮食产量。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申报“中国好粮油”示范企业的通知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申报“中国好粮油”示范企业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黑粮明传[2017]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7.04.28
【实施日期】2017.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申报“中国好粮油”示范企业的通知
(黑粮明传〔2017〕4号)
各市(地)、县(市、区)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
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在粮食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有关事项的预通知》要求,现将申报“中国好粮油”示范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示范企业应为覆盖全产业链、具有全国或区域影响力的大米、食用油脂加工龙头企业。
企业经营状况、信誉等级、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产品产量、产值、销售额、利税等主要指标在全省同行业中排名居前。
(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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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下派重点工作考核组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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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下派重点工作考核组的通知
各市(地)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粮食局:
省局决定于1月14-21日下派工作组,对各地2015年度粮食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主要对各地粮食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对标考核,同时督促指导各地秋粮收购、安全生产及项目建设工作。
二、工作分组
第一组:哈尔滨市、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农村处负责)
第二组:齐齐哈尔市、大庆市、大兴安岭行署(调控处负责)
第三组:佳木斯市、双鸭山市、抚远县(仓储物流管理处负责)
第四组:鹤岗市、农垦总局(财务审计处负责)
第五组:绥化市、伊春市、黑河市(行业指导处负责)
第六组:鸡西市、七台河市(法规监督处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省局责任处要认真负责,及时与负责市(地)沟通联系,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粮食局要高度重视,配合工作组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 等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工作中要轻车简从,不接受宴请,不准喝酒,不超标准住宿,不搞层层陪同。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6年1月5日
来源: /fg/detail2012971.html。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科学储粮,提质增收”宣传和技术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科学储粮,提质增收”宣
传和技术指导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黑粮办发[2016]6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6.09.21
【实施日期】2016.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科学储粮,提质增收”宣传和技术指导工作的通知
(黑粮办发〔2016〕68号)
各市(地)、县(市)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
近期,我省低温多雨,对成熟期的农作物生长不利,为做好“科学储粮,提质增收”宣传和技术指导工作,指导农民有效提质降水、减少粮食产后损失,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今年玉米收储政策改革,研判玉米市场形势,对可能出现的玉米市场购销不旺、价格走低,农民在短期内难以适应玉米市场化购销等情况要有充分的认识。
高度重视农户科学储粮宣传,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调动各方面力量,利用电台、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等多种途径,积
极开展“科学储粮,提质增收”宣传工作。
广泛宣传庭院降水、科学储粮、提质增收的科技常识,以及国家最低收购价水稻收购质价政策、质量标准,玉米“市场定价,价补分离”收储制度改革政。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统计局黑龙江省民营经济统计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统计局黑龙江省民营经济统计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10•【字号】黑政办发[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统计局黑龙江省民营经济统计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1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统计局制定的《黑龙江省民营经济统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4年1月10日黑龙江省民营经济统计方案(省统计局2004年1月2日)为充分发挥统计的作用,及时掌握并反映全省民营经济的发展情况,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统计目的和意义省委工作会议提出了“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战略目标,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已成为我省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增强经济实力的一项重要任务。
发展民营经济,首先要掌握民营经济的底数。
而现行的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不能系统、全面地反映我省民营经济的现状和全貌,无法满足各级党委和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和决策的需要。
因此,做好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对于全面掌握我省民营经济总量、结构以及经济活动情况,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内容,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提供可靠依据,促进经济决策科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统计范围根据省委、省政府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民营经济统计范围包括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非国有(集体经济)及非国有(集体经济)控股的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视为民营经济的一部分纳入统计范围。
三、统计内容由民营企业、公司和个体经营户的单位地址、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从业人员等属性指标,以及从业人员报酬、实收资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或费用、利润和税金、固定资产、总产出、增加值等价值量指标所组成,以客观地反映全省民营经济的总量规模、产业结构、发展速度和增长潜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6号](https://img.taocdn.com/s3/m/deab43ca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6a.png)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6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2008年全省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2月22日2008年全省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保证粮食供给安全,农业部决定从2008年起在全国粮食主产省和粮食生产先进县中率先开展粮食高产创建(以下简称高产创建)活动,进一步挖掘粮食增产潜力,转变发展方式,全面提升粮食生产水平。
我省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担负着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责任,但由于地处高纬度旱作农业区,粮食单产低,增产潜力大。
目前,全省粮食平均亩产252.7公斤,比全国平均水平低65公斤,比同纬度发达国家和地区低100多公斤。
据测算,亩产每提高1.5个百分点,全省可增产粮食5亿公斤以上,相当于再造一个中等产粮大县。
因此,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挖掘增产潜力,对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新农村建设,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创新工作思路,加快现代农业示范区试点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强化政策支持、科技支撑、指导服务和基础保障功能,进一步提高单位资源产出率和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粮食生产效益和综合生产能力,努力实现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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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全省粮油加工企业相关统计指标半月报表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粮食局
•【公布日期】2012.12.06
•【字号】黑粮办发[2012]79号
•【施行日期】2012.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全省粮油加工企业相关统计
指标半月报表制度的通知
(黑粮办发〔2012〕79号)
各市(地)粮食局,农垦总局粮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粮食局,省新良粮油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全省各地粮油加工企业运营情况”的要求,为更好地指导企业开展生产、推进秋粮收购工作提供有效服务,省局决定在秋粮收购期间建立全省粮油加工企业相关统计指标半月报表制度。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辖区内所有粮油加工企业。
二、统计内容
(一)相关统计指标。
粮食购进数量及价格情况、加工原料消耗情况、主产品销售情况,包括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往省份及吨利润(详见附件1)。
(二)辖区内粮油加工企业运营情况的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包括当地粮食加工
企业收购、加工、销售及企业盈利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建议及措施。
三、报表及分析报告报送时间
此报表属于临时性报表。
统计时段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末。
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的收购数据已经上报,之后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每月18日及次月3日向省局报送报表及分析报告。
四、报送渠道
县、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汇总后,市(地)级汇总数据以EXCEL表格形式上传至****************邮箱、或通过QQ传至“全省粮油加工业统计群”,分析报告上传至***************邮箱。
上报数据要经主管领导审阅并签字,签字的汇总表格传真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目前正值我省秋粮收购季节,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十分繁忙,建立并启动全省粮油加工企业半月报制度,具有重要性及必要性。
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明确主管领导及责任科(处)室,并确定1名联络员(详见附件2),具体落实情况逐级汇总后于2012年12月10日前上报省局调控处,上报渠道与数据报送渠道一样。
(二)力求全面、准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建立半月报表制度的目的是分析全省粮油加工行业的整体运营情况,向省政府提出科学合理的工作建议。
数据全面、准确至关重要。
各地一定要将辖区内的所有粮油加工企业全部纳入统计范围,及时增加粮食流通统计五日报表及月报表、粮油加工统计月报表的报表单位,使粮油加工企业相关统计指标半月报表、粮食流通统计五日报表及月报表、粮油加工统计月报表的报表单位保持一致。
(三)认真审核,做好与相关统计报表的衔接,确保数据准确。
半月报表中反映的“购进”要与“黑龙江省粮食收购进度五日报直报系统”中反映的收购数据保
持一致;反映的“加工原料消耗”、“销售情况”、“吨利润”要与《粮油加工业月报表》、《重点大米、豆油加工企业收支平衡月报表》、《重点转化企业收购平衡月报表》中的相关指标保持一致。
第一期上报数据要与已经上报的截至11月30日数据衔接好,各地一定要加强审核,认真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四)作为各地全年工作指标考核的参考因素。
省局将此项工作每期的报送情况做好记录,年终时作为省局调控处、行业指导处有关指标考核的参考因素。
联系方式:省局调控处刘黎明,*************
省局行业指导处刘佳宁,*************
附件:1、全省粮油加工企业半月报表
2、全省粮油加工企业半月报表负责部门及人员统计表
2012年12月6日附件1:
全省粮油加工企业半月报表
备注:1、购进情况是指企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购进情况。
2、本表报送期间为2012年10月1日-2013年3月30日;时间为每月18日及次月3日,2013年3月末终止。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签字):行业科(处、股)长(签字):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