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汇编
粮食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粮食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粮食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为了保障粮食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其中包括《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农业调查规定》、《全国农业统计工作细则》等相关法规和文件。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农业普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要求进行。
普查对象包括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家庭,涉及种植业、养殖业、水产业等方面的数据统计。
这一法规明确了全国农业普查的范围、内容、责任以及普查结果的利用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农业普查工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全国农业调查规定》则对全国农业调查的程序、内容和方法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中包括全国农业调查的组织管理、调查任务的分解和落实、数据处理和汇总等方面的规定。
这一规定确保了农业调查工作能够有序进行,调查结果能够及时出炉,为相关部门提供权威的数据支持。
此外,《全国农业统计工作细则》也对全国农业统计工作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细则包括了全国农业统计的对象、内容、程序、报表、工作人员的职责等方面的规定,为农业统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导。
通过《粮食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我国的粮食统计工作得到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这些规章制度的出台,不
仅有助于提高粮食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也为政府制定农业政策、企业经营决策及社会公众提供了重要的数据依据。
粮食统计工作规章制度汇编

粮食统计工作规章制度汇编
《粮食统计工作规章制度汇编》
粮食统计工作是农业领域中非常重要的工作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经济发展。
为了规范和指导粮食统计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形成了《粮食统计工作规章制度汇编》。
《粮食统计工作规章制度汇编》是对粮食统计工作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汇编和梳理,旨在加强粮食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为粮食统计工作提供有力的法规依据和操作指南。
该汇编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包括了国务院发布的粮食统计相关法规和规章,农业部门颁布的管理办法,各级统计部门制定的统计标准和程序,以及粮食相关企业和农户的报表要求等内容。
《粮食统计工作规章制度汇编》全面梳理了粮食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涵盖了从粮食面积统计、产量统计到库存统计、进出口统计等方面的工作规定。
通过这一汇编,可以帮助各级统计部门和相关机构更加深入地理解和贯彻执行粮食统计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粮食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也为广大农户和粮食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报表要求和统计程序,帮助他们更好地配合粮食统计工作,共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发展利益。
总之,《粮食统计工作规章制度汇编》的颁布将对我国粮食统
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起到积极的作用,为确保我国粮食生产和供应的安全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粮食企业统计制度范本

粮食企业统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粮食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
第三条粮食企业统计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依法履行统计职责,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
第二章统计任务和内容第四条粮食企业统计的主要任务是对粮食企业的经营状况、粮食流通情况、粮食储备情况等进行统计,并为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提供统计数据支持。
第五条粮食企业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二)粮食经营情况:粮食收购量、销售量、储存量、加工量等;(三)粮食储备情况:储备粮的种类、数量、储存地点、储存条件等;(四)粮食流通情况:粮食流通渠道、流通成本、价格波动等;(五)其他与粮食流通统计有关的内容。
第三章统计组织和统计人员第六条粮食企业应当设立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企业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三)经过培训并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第四章统计数据收集和处理第八条粮食企业应当建立统计数据收集和处理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粮食企业应当通过建立健全的原始记录、定期报表、调查问卷等手段,收集粮食经营、储备等数据。
第十条粮食企业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统计数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理和分析,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第五章统计数据报送和公布第十一条粮食企业应当按规定的格式、时间和要求,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经营、储备等统计数据。
江苏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江苏省粮食流通信用管理制度的通知-苏粮办检[2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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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江苏省粮食流通信用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江苏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江苏省粮食流通信用管理制度的通知(苏粮办检〔2013〕12号)各市、县(市、区)粮食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苏信用办〔2013〕208号)和省信用办关于《2013年省级各部门和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目标任务分解》27号)具体要求,积极推进全省粮食流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结合全省粮食工作实际,以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进一步发挥诚信评价结果,引导企业依法、规范和诚信经营的作用,建立全省粮食流通信用管理制度。
一、粮食流通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一)粮食流通企业信用记录的对象和原则1、粮食流通企业信用记录适用于全省从事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加工和转化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即纳入粮食流通统计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2、企业信用记录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合法、全面、准确的原则。
(二)粮食流通企业信用记录的范围和内容企业信用记录范围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企业经营者信息、企业受表彰信息、企业行政处罚信息、企业信用信息、企业管理信息等。
(三)粮食流通企业信息的认定粮食企业信用记录的录入、变更、增加、删除必须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和行政管理机关发文为准。
(四)粮食流通企业信用信息的登记和公示1、企业因情况变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相关登记注册基本情况的,即应变更相应的企业信用记录。
2、企业因故被原认定或命名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关撤销相应荣誉称号的,依据收到的文件删除相应的信用记录信息。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1999年6月17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1998年是全面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第一年。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要求,我省认真部署实施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围绕“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当前粮食产销和流通体制改革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粮食产销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出现了阶段性的供大于求,粮食价格呈下跌趋势;全省粮食库存较多,平均价位较高,顺价销售难度较大;实行保护价收购范围偏大,不利于调整粮食生产结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办法不尽合理,财政负担过重;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滞后,政企分开、主附营业务分开还没有全面推行;粮食市场管理面广量大,管理力量不足,任务艰巨。
针对粮食产销和流通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在坚持“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减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亏损,减轻财政负担。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作如下通知:一、适当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全省种植的红皮小麦、早灿稻、常规灿稻、玉米4个品种逐步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放开收购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市场收购、代购代销,在实施步骤上分两步走:1999年继续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但调低保护价水平,给农民一个信息;2000年全部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以促进农民调整种植结构。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国家粮食局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6年9月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定期统计、分析中央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统计部门批准。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制度要求,制订本省的地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报当地统计部门批准后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一、总说明(一)本调查项目的作用和意义。
适应粮食流通形势发展变化需要,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统计工作,促进粮食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充分发挥统计在粮食流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粮食统计管理制度细则

粮食统计管理制度细则一、总则为了做好粮食库存、产量等统计工作,确保我国粮食安全,提高国家粮食管理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二、任务目标1. 全面准确地统计全国各地的粮食库存、产量等数据,提供精准的信息支持。
2. 加强对粮食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提高国家粮食管理工作的效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统计对象1. 粮食生产企业:包括农场、农户等生产单位。
2. 粮食经营企业:包括加工企业、销售企业等经营单位。
3. 粮食仓储企业:包括粮库、仓储企业等仓储单位。
四、统计指标1. 粮食库存:包括稻谷、小麦、玉米等各类粮食的存储量。
2. 粮食产量:包括稻谷、小麦、玉米等各类粮食的产量。
3. 粮食销售量:包括稻谷、小麦、玉米等各类粮食的销售量。
4. 粮食进口量:包括稻谷、小麦、玉米等各类粮食的进口量。
5. 粮食出口量:包括稻谷、小麦、玉米等各类粮食的出口量。
五、统计程序1. 各地粮食管理部门每年定期组织粮食统计工作,明确统计对象和指标。
2. 各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送粮食库存、产量等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粮食管理部门应进行数据核实和比对,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4. 粮食管理部门应定期发布粮食统计报告,向社会公布相关数据。
六、监督管理1. 粮食管理部门对各企业的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对违反统计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公布处理结果。
3. 对不配合统计工作的企业,将责令其整改,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七、奖惩机制1. 对数据上报及时、准确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数据造假、拒绝配合等行为的企业给予处罚,并公布处理结果。
八、附则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调整,应由粮食管理部门提出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以上为粮食统计管理制度细则,希望各企业、部门认真执行,确保我国粮食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2021年)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粮食经营第三章调控与储备第四章产业发展第五章应急保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粮食有效供给,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促进粮食产业发展,保障地方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及其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粮食流通,包括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粮食流通应当遵循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粮食安全责任,加强对粮食流通工作的领导,落实粮食流通管理制度和宏观调控制度,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建立现代粮食仓储、物流和应急保障设施体系,提升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能力。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粮食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称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承担粮食流通宏观调控、政策性粮食购销和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粮食流通产业促进和设施建设、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等职能,以及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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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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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 - )
江苏省粮食局制定
江苏省统计局批准
12月
1 2020年4月19日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
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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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必须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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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总说明 (4)
二、报表目录 (6)
三、调查表式
(一)粮油收购进度五日报表(SL 01表) (8)
(二)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平衡月(旬)报表(SL 02-1表) (9)
(三)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购销分项月(旬)报表(SL 02-2表) (10)
(四)最低收购价、临时存储粮食收支月存(旬)报表(SL 03表) (11)
(五)省级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SL 04表) (12)
(六)市县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SL 05表) (13)
(七)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平衡月报表(SL 06
文档仅供参考表) (14)
(八)重点转化用粮企业粮食收支平衡存月报表(SL 07表) (15)
(九)商品油脂收支平衡月报表(SL 08表) (16)
(十)粮食批发市场粮油交易月报表(SL 09表) (17)
(十一)粮食库存分年限季报表(SL 10表) (18)
(十二)粮食和食用油脂油料省际间流向季报表(SL 11表) (19)
(十三)粮食、食用油经营和转化企业单位数年报表(SL 12表) (20)
(十四)粮食和油脂折合率年报表(SL 13表) (21)
(十五)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表(SL 14表) (22)
(十六)社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表(SL 15表) (23)
(十七)粮油经营和转化用粮企业粮油收支存统计台账(SL 16表) (24)
(十八)粮油价格行情报表(SL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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