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样管理规程
14取样管理规程

目的:建立取样管理规程,规范取样管理,保证取样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范围:原、辅、中间产品、包装材料及成品取样。
责任:取样员对执行此管理规程负责。
内容:1取样由质量部质保人员负责,根据仓库及生产车间请验单,按取样操作规程进行。
2被授权的取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
3取样原则3.1 中药材、饮片应按批取样,一般中药材、饮片应按取样规则随机取样。
总包件数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5~99件,随机抽5件取样; 100~1000件,按5%比例取样;超过1000件的,超过部分按1%比例取样;贵重药材应逐件取样;个体大的药材应根据实际情况抽取代表性样品;凡有异常情况的包件,应单独取样检验。
3.2 化学原料药、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应按取样规则随机抽样。
若包装为件,n为包装总件数,则当n≤3时,每件均抽;3<n≤300时,抽取+1件;n>300时,抽取/2+1件。
凡有异常情况的包件,应单独取样检验。
3.3 成品在线取样,根据产品批号,随机选择包件进行取样。
4 取样方法4.1 取样前,检查每批的物料包装袋上的标签或合格证。
核对物料名称和批号,确认每一件或每一包上的标签一致。
4.2 核对好每件物料的标签或合格证后,按到货件数编号。
依据取样原则随机抽取规定的件数,记录每一件被抽取物料的编号。
进入洁净区的物料,移入取样间取样。
取样后,应对样品的外观分别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鉴别检查。
若每个样品的结果一致,则可将其合并为一份样品,并分装为检验样品和留样样品。
检验样品作为质检室全检样品。
4.3 中药材、饮片4.3.1 取样前,打开一定数量的包件,比较包件间药材外观的一致性。
取样人员对取样时发现的异常现象必须保持警惕,任何可疑迹象均应详细记录在取样记录上。
发现内容物不一致的包件或有腐败、霉变、严重虫蛀或色、嗅、味有显著异常的中药材、饮片,应单独取样检验。
4.3.2 中药材、饮片每一包件至少在2~3个不同部位各取样品1份;包件大的应从10cm以下的深处在不同部位分别抽取;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1cm以下的中药材和饮片,可用采样器(探子)抽取样品;对包件较大或个体较大的中药材,可跟据实际情况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取样标准管理规程

目的:规范取样管理,保证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
应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品、成品的取样,原辅料,系指直接用于药品生产的原料,以及对产品生产质量有直接影响的辅助材料(如用于消毒的酒精)包装材料包括内、外包材,中间产品包括药品生产过程中,没有完成所有加工工序的产品。
待包装品指已完成所有加工工序,但不包括最后包装的产品。
成品系指己完成所有工序并己包装完成的产品。
责任人: QA内容1 取样程序1.1 生产使用的原料、辅料、内包装材料,经库管员验收合格后,由仓库保管员填写请验单,QA负责取样填写取样单,一式两份,一份归入批记录,一份连同样品送交QC检验。
1.2 外包装材料由QA抽样检验。
1.3 中间产品由QA 现场质量员在工序完成后立即取样,填写取样单,一式两份,一份归入批记录,一份连同样品送交QC检验。
1.4 需入库的中间产品包装前完成取样,由车间填写请验单,QA取样。
1.5 成品及留样观察产品,由QA在包装完成后取样。
1.6 取样时需填写取样记录。
内容包括日期、产品名称、批号、总件数、取样件数、取样量、供应商、厂家批号,必要的取样说明和取样人签名等。
取样后取样员应将原容器或包装包扎严密,并在每件被取样的容器上贴上取样证。
1.7 所抽取的样品贴好《取样证》(TABLE-ZL-032-1),应注明品名、批号、数量、来源、取样日期、包装等项目。
取样器用后应立即清洗,擦干保存。
1.8 QA人员接到请验通知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取样。
1.9 有温度贮存要求的样品,须在相应的温度下保管。
2 取样场所规定2.1 原辅料、外包装材料必须进入仓库堆放后再取样。
2.2 对有洁净要求的原辅料、内包装材料在取样车内进行取样,取样后及时进行清洁并及时填写《取样车使用、清洁记录》(TABLE-ZL-036-1)。
2.3 中间产品在车间内取样。
3 取样用具及要求3.1 固体样品用不锈钢铲取样,用具及容器应清洁干燥,样品放入清洁的玻璃瓶或一次性自封袋内,取无菌原料的取样器具必须达到无菌要求。
取样检验管理规程

质量文件目的:建立取样检验管理规程,确保中药材、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的正确取样检验。
范围:适用于中药材、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的取样检验。
职责:质控部相关人员对此规程负责。
内容:1.中药材、辅料1.1所有进厂需要检验的中药材、辅料凭仓库管理员送达的请检单取样;仓管员送达的请检单要注明如样品名称、规格、产地、批号、数量、来源、请验日期等信息;取样人员收到仓库请检单后,应对请检单各项内容进行核对,若发现有误,向请检者提出并更换请检单。
1.2取样人员随机指定被取样的包装。
中药材、辅料的取样由QC人员进行。
一般情况,当日取样;紧急样品,安排临时取样,加急检验。
1.3严格按“Q/SOP-0521QC取样操作规程”进行取样。
1.4取样人员取样后应填写取样证,并贴在取样的外包装件上。
填写取样记录,内容包括取样日期、样品名称、产地(中药材)、来源、批号、取样件数、取样量、取样人等(必要时还应在取样记录上注明取样时的温度、湿度以及样品暴露时间等信息)。
1.5取回后分析检验用的样品按样品性质妥善保存,固体样品可密封在聚乙烯塑料袋或玻璃瓶内,放于干燥器中;液体样品依据其特性保持在合适的容器中,盖紧瓶塞,放柜中。
毒性中药材样品单独放于指定容器内,存放于带锁的橱柜内。
检验人员按照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如果当日不能及时完成检测的样品应做好样品的交接工作。
毒性中药材的检验必须有两人同时进行。
1.6检验结果的判断:所有检测项目均合格的,判为该批物料符合规定;其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判为该批物料不符合规定。
1.7检验完毕,根据检验结果开具报告单,由质控部负责人审核、质量负责人批准后,并根据检验结果,按货物件数发放质量状态标示(合格品或不合格品证),移交QA发放。
1.8检验完毕的样品不得随意乱放,按“Q/SOP-0517QC样品处理管理规程”进行处理。
2.中间产品2.1需要检验的中间产品根据生产实际,由QA人员按规定取样送检,送检的样品,必须做好中间产品检验登记台账。
取样管理规程

目的:阐述取样环境、人员、工具、容器、方法及样品保留时间等规定,并规定药材、化学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的取样通则,保证取样的科学性、真实性和代表性,减少因取样的片面性、随机性带来的差错。
范围:适用于药材、化学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取样管理。
职责:质保部对此规程的实施负责。
规程:1定义:(1)取样:从同批物料、中间产品或成品中抽取一定量具有代表性的供检验或留样用样品的过程。
(2)直接样品:取自原包装的样品称直接样品。
(3)混合样品:将一定数目的直接样品混合均匀后获得的样品称为混合样品。
(4)平均供试品:供检验、复核和留样用的混合样品。
2取样人员:2.1质量管理室取样员:(1)负责进库药材、化学原辅料、包装材料检验前的取样。
(2)负责库存药材、化学原辅料、包装材料在贮存期满或贮存期内特殊情况下复验前的取样。
(3)负责待检成品的取样。
(4)负责退货、收回成品的取样。
(5)其它文件规定的由取样员取样或陪同取样的项目。
2.2质量管理室质量监督员:(1)生产工艺规程规定必须检验的中间产品,由质量监督员取样。
(2)工艺用水的取样。
(3)洁净室(区)的环境监测取样。
(4)其它文件规定的由质量监督员取样或陪同取样的项目。
2.3检测室生测员:(1)微生物限度检查取样。
(2)其它文件规定的由生测员取样或陪同取样的项目。
3取样工具、容器:(1)产品抽样棒、药材采样器(探子)、吸管、锥形瓶、塑料袋等取样工具和容器必须清洁、干燥,并符合被抽样品的要求,在使用和贮藏过程中防止受潮和异物混入。
(2)抽取的样品应迅速放入密闭容器中。
(3)取样工具、容器在使用后按“SOP-HM-006-00取样工具容器清洁规程”的规定清洗。
4取样量:4.1平均供试品量一般不得少于实验所需用的3倍数,即1/3供检测室分析用,另1/3供复核用,其余1/3则为留样保存。
成品的平均供试品量一般不得少于实验所需用的4倍数,其中一半为留样保存。
委托方取样管理规程

委托方取样管理规程
委托方取样管理规程是指在委托方进行取样工作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流程。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委托方取样管理规程的示例:
1. 委托方需明确取样的目的和要求,并向取样人员提供详细的指导和说明。
2. 委托方应委派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取样工作,并确保他们熟悉相关法规和标准。
3. 取样人员在进行取样前应准备好必要的取样工具和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度。
4. 在进行取样前,取样人员应确认取样点的准确位置,并确保取样点的代表性和可重复性。
5. 取样人员在取样时应遵循标准的取样方法和操作步骤,并记录下取样的日期、时间、地点、取样人员等信息。
6. 取样人员在取样过程中应注意保持取样现场的卫生和安全,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的发生。
7. 取样人员应在取样完毕后将样品进行包装和标识,并填写相关的样品信息,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追溯性。
8. 取样人员应及时将样品送达实验室,并确保样品的运输和储
存符合相关要求,避免样品受到污染或损坏。
9. 委托方应对取样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取样工作的质量和符合要求。
10. 委托方和实验室应保持及时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样品的测试和分析结果能够及时反馈给委托方。
取样管理规程

取样管理规程1.目的:建立原辅材料、中间体、纯化水的取样管理规程,便于对成品的质量的管理。
2.责任:仓储管理员、QA取样员3.范围:原辅材料4.规程4.1取样样品应具有代表性,代表被取样的一定数量的物料。
已知物料是不均一的或非均相的(例如悬浮物),在取样前使均一,如不可能这样做,则应注意从物料的不同部位取样,使样品和它们在物料中占的比例相应;如物料组成不清楚或取样不能达到物料的所有部位时,则应随机在可能的部位取样,物料的表面与物料的主体可能有差异时,抽样不应只抽表面层。
4.2取样应在与生产同样级别的取样设施内进行。
4.3取样时,人物要进行必要的消毒,以免物料污染。
4.4原辅材料取样前,QA检查员应根据请验单核对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容器号、来源、重量、包装的完整性,还要核对该批原辅料的供应商的随货检验报告。
4.5取样时,样品应放置于清洁、干燥的玻璃瓶中,或双铝袋中,并作上标记(如物料的品名、编号、批号)取样时填写取样记录,内容有抽样的日期、品名、规格、批号、编号、批量、来源、取样件数、取样量、取样人及备注,每件被取样的外包装上要贴上有取样标签。
4.6根据请验单、收料单上的品名、规格、数量等计算取样量,其原则如下:4.6.1药材(N为来料总包装件数):N<5时,逐件取样;N<100时,取样5件;N为100——1000时,按5%取样;N>1000时,超过部分按1%取样;贵重药材逐件取样。
取样量为全检量的2—3倍。
4.6.2化学原料药及辅料(N为来料总包装件数):N≤3时,逐件取样;4≤N≤300时,按√N +1件取样;N>300件时,按√N/2+1件取样。
取样量至少为一次全检量的三倍。
4.6.3原辅料的取样量一般为每批40~100g(包括留样量每批原料20~30g)。
(具体见附表)4.7中间体取样必须对整个批号具有代表性,中间体的取样应在终混结束后,用取样棒从混合桶的内、中、外三处各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取样管理规程

安徽丰汇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文件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的取样。
需要取样检验的原辅料系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物料,以及对产品生产质量有直接影响的辅助材料。
中间产品是指药品生产过程中,没有完成所有加工工序的产品。
责任:本文件由化验室起草,化验室主任审核,生产负责人批准,化验室负责实施。
正文:1.定义1.1.取样:是指为某一特定目的,自某一产品、物料、中间产品中抽取一部分的操作。
取样操作应与取样目的、取样控制的类型和取样的物料相适应。
1.2.样品:是指按照取样规程取得的一部分物料。
样品量应足够满足所有要进行的全部检验,包括复试和留样。
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1.3.取样目的工艺验证、设备清洁验证、设备确认等确认、验证环节取样;物料入厂检验,批放行检验,中间控制检验,持续稳定性考察取样;偏差调查过程中涉及的重新取样检验及掺假检验等。
1.4.取样类型常规取样、异常取样复验取样其中异常情况取样是指:对退货产品、入库后出现异常产品、偏差调查需重新取样的。
2. 取样人和取样时机的规定取样人应经相应的培训,由化验室主任授权批准。
2.1.原料、辅料生产使用的原料、辅料采购进厂时,经库管员验收合格后,由库管员填写请验单,化验室负责取样检验。
2.2.中间产品中间产品由该岗位人员在本工序完成后立即填写请验单;由化验室取样,并填写取样记录,化验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
2.3.成品用于成品检验的样品取样由化验室在包装工序的前、中、后阶段分别取样。
留样观察和持续稳定性考察产品由化验室在生产外包装工序抽取。
成品取样由化验室完成,填写取样记录,化验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
3.取样操作取样前:按照请验单内容核对物料基本信息,如产品名称、批号、数量等;检查物料包装是否密封、完整、是否存在物理破损。
凡有异常的包件,应单独取样检验并记录异常情况。
取样时:须填写取样记录,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批号、物料编码、总数量(批量)、取样量、取样日期、必要的取样说明和取样人、复核人签名等项。
取样管理规程

取样管理规程取样管理规程1. 目的建立取样管理规程,阐明取样原则,QA 人员、QC 人员、库管员、取样员、生产人员相互合作衔接程序,使取样工作得以正常进行。
2. 范围公司所用取样操作。
3. 责任QA 人员、QC 人员、取样员、库管员、生产人员。
4. 内容4.1 取样通则4.1.1 质量管理部接到“请验单”后,进行抽样准备工作。
4.1.2 根据样品的性质和要求,准备好取样工具及适宜的容器。
4.1.3 取样时应先检查品名、批号、数量、批准文号、来及包装情况。
4.1.4 取样用具及容器应清洁、干燥,在使用或贮藏过程中,要防止受潮和异物混入。
4.1.5 原辅料的取样宜在取样室(其洁净级别与配料室相同)或取样区操作。
4.1.6 取样要有代表性(全批取样、分部位取样),一次取得的样品最少取样量至少为一次全检量的 3 倍。
4.1.7 取样后重新封好。
每件取样容器和被取样包装上都应贴有取样标志。
取样时必须填写取样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来、编号、数量、件数、取样件数、取样量、取样日期、必要的取样说明和取样人签名等。
4.1.8 取回的样品,一般等量混合后检验。
制剂样品和包装材料不经混合,再随机取样检验。
4.1.9 需要重新取样时,亦按上述规则办理。
4.1.10 取样办法:4.1.10.1 对进厂原辅料按批(或件数)取样。
若设进厂总件数为 n,则 n le;3 时,每件取样;当 3<n le;300 时,按 radic;n+1 取样量随机取样;当 n>300 时,按radic;n/2+1 取样量随机取样。
4.1.10.2 对中间品按批(包装单位:桶、锅等)取样。
若设总包装数为 n,则当 n le;3时,按包装单位取样;当 3<n le;300 时,按 radic;n+1 取样量随机取样;当 n>300 时,按 radic;n/2+1 取样量随机取样。
4.1.10.3 对成品按批取样。
若设总件数(包装单位:箱、袋、桶、盒等)为 n,则当 n le;3 时,逐件取样;当 3<n le;300 时,按 radic;n+1 取样量随机取样;当 n>300 时,按 radic;n/2+1取样量随机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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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管理规程目的:为减少在定型和定量分析中取样的影响,使取样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确保被抽检的批量物料样品组成具有代表性,特制定本规程,规范原辅料、中药材、包材、中间产品、成品的取样管理。
范围:适用于公司物料入厂检验、批放行检验、中间控制检验的取样;确认、验证环节的取样;持续稳定性考察取样、偏差调查过程涉及的取样等。
责任人:仓库保管员:取样员:检验人员:定义:1 取样:按一定方案从总体产品中抽取能代表总体产品的样品,通过检验样品而对总体产品的质量作出评价和判断。
2 简单随机取样:从包含N个抽样单元的总体中按不放回抽样抽取n个单元,若任何n个单元被抽出的概率都相等,也即等于1/(Nn),则称这种取样方法为简单随机取样。
简单随机抽样可以用以下的逐个抽取单元的方法进行;第一个样本单元从总体中所有N个抽样单元中随机抽取,第二个样本单元从剩下的N-1个抽样单元中随机抽取,以此类推。
3 样品:取自一个批并且提供有关该批的信息的一个或一组产品。
4 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根据一个抽样方案,该方案可以确保抽取的样品按比例地代表同一批次总体的不同部分或一个非均匀样品总体的不同属性,这样的样品就是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正文:1 取样管理原则:1.1 取样操作应与取样的目的、取样控制的类型和待取样的物料相适应。
1.2 取样人员应按照取样操作规程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做好相应记录和标识。
1.3 取样应使用适当的设备与工具按取样规程操作。
1.4 应制定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料、中间产品、成品和抽取的样品,并防止物料、中间产品、成品和抽取的样品之间发生交叉污染。
1.5 取样操作要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所取样品不得重新放回到原容器中。
2 取样人员2.1 取样必须由专人负责,取样人员必须经过质量管理部授权。
2.2 取样人员应具良好的示例和对颜色分辨、识别的能力;能够根据观察到的现象做出可靠的质量判断和评估(例如检查要取样物料的包装状况);有传染性疾病和在身体暴露部分有伤口的人员不应该被安排进行取样操作。
2.3 取样人员应具有充分的药学知识,并经过取样相关培训和考核考核,熟练掌握取样操作规程、操作步骤、取样技术、取样工具的使用、物料安全知识、职业卫生及其他相关的取样注意事项,确保在取样过程中能有效和安全地完成工作,能意识到在取样过程中样品杯污染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取样人员应进行药材鉴定培训,以便在取样时能发现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
2.4 取样人员可以是现场QA人员,也可以是QC人员,不得委托岗位生产人员或其它非专业人员代取,取样人必须对所有样品的代表性负责。
具体取样分工如下:2.4.1 原辅料(包括中药材)、内包材及其留样由QA专职取样员取样。
2.4.2 工艺用水、工艺用气由QC专职化验员取样。
2.4.3 尘埃粒子、沉降菌、浮游菌由QC专职化化验员取样。
2.4.4 中间产品和用于产品放行的样品由QA取样。
2.4.5 成品留样及持续稳定性考察样品由QC留样管理员取样。
2.5 取样人员在接收到相关取样申请及质量部授权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进行取样及有关调查。
2.6 取样时应穿着符合相应防护要求的服装,预防污染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并预防取样人员因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受到伤害。
2.7 取样人员对有污染、掺假或擅自改变的迹象必须保持警惕。
任何可疑迹象均应详细记录在取样记录上。
3 取样器具3.1 取样器具应表面光滑,不与被取物料起化学反应,易于清洁灭菌,避免因为取样器具不洁净而引起交叉污染。
样品容器应易于装入、到处样品,不吸附样品,同时应能够预防环境污染、微生物污染、热原等污染,样品容器不得与样品发生反应或引起污染,并根据样品的贮存要求,能避光、隔绝空气与湿气,以防止样品出现较原包装更易降解、潮解、吸湿、挥发等变化情况。
样品容器应密封,应有防止随意开启的装置3.2 抽取供微生物或无菌检查用的样品时,取样前后,取样器具还须按相关清洁规程进行清洁消毒、灭菌。
3.3 清洁消毒或灭菌后的取样器具应在干燥洁净的环境中储藏。
3.4 经过清洁灭菌的取样器具应使用双层呼吸袋包装后,转运至洁净取样间。
转运过程中不得随意开启呼吸袋,如呼吸袋开启,则取样器具应重新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使用后的取样器具应装入塑封袋或其他适宜的洁净容器,密封后传出洁净取样室。
3.5 对激素、高致敏性和细胞毒性物料或产品取样后,取样器具应进行灭活(如用1%碳酸氢钠溶液浸泡10分钟)后,方可装入塑封袋或其他适宜的洁净容器,密封后传出洁净取样室。
3.6 取样器具的清洁灭菌方法及转运过程应当经过验证,已确保清洁方法及转运过程的有效性。
3.7 常用取样器具3.7.1 吸液管:用于液体物料的取样。
3.7.2 不锈钢勺:用于固体物料的取样。
3.7.3 取样棒:用于混合验证时的取样。
3.7.4 盛装样品的容器:可以是干净的玻璃瓶子、塑封袋或其他适宜的洁净容器。
4 取样地点4.1 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不低于被取样物料所使用的条件,以预防因敞口而由环境、人员等造成的污染。
4.2 取样区域的相关设施应能预防因敞口操作与其它物料、产品和环境造成交叉污染,并同时确保取样人员的安全。
4.3 取样区域的设计和建造应能方便取样操作,不会对取样操作造成影响。
4.4 除在生产线上取样或对外包装材料进行取样外,物料取样应尽可能在专用取样间中进行,取样间使用应有记录,按顺序记录各取样区内所取样的所有物料,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取样日期、品名、批号、取样人。
4.5 待取样物料应对物料外包装进行清洁消毒后,方可传入取样区域进行取样。
如取样物料较多,应分别进行取样,严禁同时在取样操作区进行多批或多种物料的取样。
取样人员在对每种物料取样后应按照取样区域相关清洁规程,对取样操作区进行清洁,并填写取样区的清洁记录。
4.6 β-内酰胺类、性激素类药品、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药品等特殊性质的药品或物料取样应在在单独的取样操作区或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取样。
如没有单独取样区域及取样设施,则每次物料取样后,应用1%碳酸氢钠溶液对取样操作区进行擦拭后,再按照相关清洁规程对取样操作区进行清洁消毒。
5 取样原则5.1 取样时应注意样品的代表性以及随机取样原则。
5.2 抽取原辅料样品时,应从包装桶上、中、下各部分抽取。
5.3 包装材料则随机取相应量。
5.4 成品取样:检验及留样用的样品应在包装工序中取样,取样时应考虑样品的均匀性,代表性。
5.5 取样工具、样品容器应清洁干燥。
有微生物要求的取样容器必须按要求进行处理。
固体原辅料用不锈钢容器或药匙取样,包装材料用洁净的工具取样。
5.6 原辅料、部分内包装材料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该物料在实际生产使用中的要求一致,以免造成污染。
5.7 对于需进行微生物检测的样品,取样前应先将样品的内外包装进行消毒,取样时动作要轻缓,以免造成污染,影响检验结果。
5.8 取样时取得的样品多于检测量和留样量时采用四分法分样。
5.8.1 将样品置一洁净的容器上,用两块洁净的分样板将样品摊成正方形。
5.8.2 从样品左右两边铲起样品,对准中心同时倒落,再换一个方向同样操作(中心点不动),如此反复混合四、五次,将样品摊成等厚的正方形。
5.8.3 用分样板在样品上划两条对角线,分成四个三角形,取出其中两个对顶三角形的样品。
5.8.4 剩下的样品再按上述方法反复分取,直至最后剩下的两个对顶三角形的样品接近所需试样重量为止。
5.8.5 四分法取样后多余样品的处理:用单独容器盛装,如聚乙烯塑料袋或塑料瓶,密封,贴上取样标签,标明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并在备注中标明为取样剩余样品,在第一次发料时一并发给车间使用。
5.8.6 易挥发、易腐蚀及液体和设计微生物检测物料混合均匀后即可。
6 取样方法:6.1 取样计划:6.1.1 原辅料、包装材料的取样计划:当批物料总件数n≤3时,应每件取样;当3<n≤300时,随机取样,取样的件数为√n +1;当n>300。
取样件数应进位修约到整数。
6.1.2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取样计划:总件数n<5或为贵细药材时,每件取样;n为5~99时,随机取样,件数为5;n为100~1000时,按n的5%随机取样;当n>1000时,超出部分按1%比例随机取样。
6.1.3 无菌检查的取样计划:最终灭菌产品应从灭菌柜的冷点或冷区取样;同一批产品经同一灭菌柜分次灭菌的,应分别取样检查。
6.1.4 成品的取样计划:成品取样通常在外包装工序随机取样;已完成包装或入库成品按照原辅料、包装材料的取样计划取样。
成品取样应有标签。
6.1.5 易腐蚀、易挥发、易吸潮物料的取样计划:除取样适量与原辅料、包装材料的取样数量一致外,针对以上物料还需选择合适的容器进行取样,避免样品和容器发生反应。
6.1.6 液体品种的取样计划:首先要混合均匀,如容器底部有沉淀,应反复搅拌,再用干净硬质玻璃管取样,所取样品放入带盖玻璃瓶中。
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根据工艺不同可采用不同的容器进行取样。
6.2 取样位置6.2.1 均匀物料可以在总体的任意部位取样:如非均一的在取样前应使其均一,不应只从表面抽取样品,应注意从物料不同部位取样。
6.2.2 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取样应在相应的生产结束时随机取样,也可以在生产过程的前、中、后期分别取样。
6.2.3 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原辅料在取样间等量混合后分样。
成品和包装材料取样后无需混合,随机取样检验。
6.2.4 留样可以在整体的任意一件取样。
6.3 取样量6.3.1 根据检验目的,取样量一般为3倍全检量,贵重药品为2倍全检量,成品的每个全检量至少有3个最小包装。
6.3.2 对于原辅料和成品,原则上为检验用量和法定留样量之和。
法定留样量依据实际情况决定,通常不少于项目全检量的2倍(不包括微生物、无菌和热源检查所需的样品量)。
6.3.3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取样量,根据考察项目、每次试验用量、考察期的长短等因素决定,考察期一般为有效期后一年。
6.3.4 对于包装材料,取样量参照归家标准GB/T2828-2003逐批检查技术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说明书、标签、盒、箱、瓶:6.4 取样方法对于原辅料、中药材、工艺用水、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的取样应按照按照经批准的操作规程进行取样工作。
规程内容至少应包含取样方法、所用器具、样品量、分样的方法、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样品容器的标识、取样注意事项(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贮存条件、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剩余物料的再包装方式。
相关取样操作规程应如下(包括但不限于):6.4.1 《原辅料取样操作规程》6.4.2 《中药材(饮片)取样操作规程》6.4.3 《包材取样操作规程》6.4.4 《中间产品取样操作规程》6.4.5 《成品取样操作规程》6.4.6 《工艺用水取样标准操作规程》6.4.7《清洁验证擦拭取样操作规程》7 取样管理7.1 取样准备7.1.1 取样人员在接到请验单后,首先检查请验单的内容填写是否正确、完整、原辅料供应商是否为批准的合格供应商,然后根据请验单的内容填写取样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