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正式使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系统》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正式使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1.28•【字号】鄂建文[2006]209号•【施行日期】200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正式使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系统》的通知(鄂建文[2006]209号)各市、州、直管市建委、林区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化管理工作,我厅组织开发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系统”,已经完成试用、完善及测试工作,从2007年1月1日起,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使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系统”,统一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标准,提高施工图审查管理水平。
为确保该系统的正常运行,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安装不小于1兆的宽带网,并配备相关的计算机设备和配套的运行环境,应用Windows 2000/XP系统、Office 2000软件,以便及时与省建设厅信息中心数据库进行数据信息交换。
在软件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难问题请咨询武汉市讯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系人:夏志宏电话:************************(办)。
另外,为充分发挥该系统作用,省建设厅建立了全省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外省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外省勘察设计单位来鄂承揽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注册执业人员、施工图审查工程师等数据库,各单位可登录查询网:http:///sgtschttp:///zcscx湖北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2019年整理】《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鄂建文[2001]300号各市、州、县、林区、直管市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明确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强化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确保审查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省建设厅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对原颁布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暂行)》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和修改。
现将修改制定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及《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要点》、《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年检办法(试行)》二个配套文件,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第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干甲设计大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加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工程。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两部分。
程序性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取得相应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
程序性审查主要是对送审项目在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规定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
技术性审查主要是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的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
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对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依据市建委武建办字{2000l339号文件《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市建委339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以及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第三条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依据市建委武建人字[20001471号文件由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查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向市审查办报审,由市审查办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由市审查办进行程序性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市审查办向建设单位核发《勘察设计准用证》。
第二章审查管理部门第五条市审查办的主要工作之一是行使市建委339号文件中赋予"审查管理部门"的职能。
其具体职责如下:(一)受理建设单位报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签发技术性审查委托函和专项审查委托函;(二)按照市建委339号文件第八条要求进行程序性审查:(三)按照市建委339号文件第十六条要求核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通知书》和《勘察设计准用证》:(四)按照市建委339号文件第十四条要求,对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请组织专家进行仲裁:(五)对审查机构的有关活动(包括审查人员聘用,收费标准,审查合同,财务收支,审查质量和服务质量等〉实行监督管理:(六)对审查人员的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审查机构聘用审查人员的活动进行审查鉴证等:(七)协助市建委协调与规划、建管、质监、抗震、人防、消防、环保、通信管线、燃气、节能等执法部门的关系,强化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八)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的检举和投诉,并根据市建委委托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第六条市审查办按市建委的规定从事上述各项工作,并接受市建委的监督管理。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实施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包括城市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道路工程、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环境卫生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初审上报工作。
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设计审查办)受市建委委托对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和新洲区(以下简称远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各远城区建设局具体负责,并接受市建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内容和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完成、且办理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后,依据规定可以自主选择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咨询合同.工程勘察文件应先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1.1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施工图审查质量和效率,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房屋建筑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通知如下:一、对标优化施工图审查时限我市大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时限为6个工作日,以上时限含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审查。
审查时限不含设计单位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施工图审查由建设单位统一在湖北政务网进行申报,在“湖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以下简称:“图审系统”)上运行,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项目时限进行审查。
二、进一步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单体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且无一级基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小型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建筑装饰工程,不强制实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应在“图审系统”中上传全部施工图,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中低风险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执法检查方式进行事中事后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三、实行工程项目施工图分部审查(一)实行工程项目施工图分部审查。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级的基坑工程,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范围,作为专项审查进入“图审系统”。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内部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内部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内部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和人民群众,根据《市城建局关于落实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武城建〔2020〕6号)要求,规范我市内部装修改造工程(简称:装修改造工程)的施工图消防审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装修改造工程的定义和管辖本通知中的内部装修改造工程,是指既有合法公共建筑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包含建筑结构(不涉及主体承重结构)变动、使用功能调整、防火设施变动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种装饰装修工程。
本通知中的施工图审查,是指装修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涉及结构体系改变的结构安全性审查。
装修改造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就近办理,由项目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对于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重要的大型公用建筑,由市城建局指定项目管辖权。
二、装修改造工程的合法性审查(一)对1998年9月1日前竣工的建筑,建筑合法性证明材料应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性证明材料。
合法性证明材料应载明建筑的产权单位、竣工时间、建筑结构形式、层数、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扫描存档。
(二)1998年9月1日至2009年5月1日竣工的建筑,建筑合法性证明材料应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房屋权属证明,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扫描存档。
(三)2009年5月1日后竣工的建筑,应提供《建筑主体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含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和房屋使用性质合法证明文件(包括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不动产权证)或主体建筑的《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便核对建筑规模及性质,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扫描存档。
武汉市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武汉市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总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文件武设审字[2006]18号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远城区图审办,有关管理部门:《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武建[2006]99号)(以下简称《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市建委发布。
为便于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施工图送审(一)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后,凭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号到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二)为了方便建设单位,远城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远城区图审办代为办理施工图审查的手续。
(三)建设单位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时,应按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提供下列材料:1、规划主管理部批准的用地红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2、总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1份;3、勘察技术要求和任务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设计人员签字);4、签章齐全的勘察文件4套;5、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外省勘察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勘察业务的《登记备案通知书》的(核查原件)复印件1份。
(四)建设单位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按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提供下列材料:1、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附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2、政府投资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1套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原件1份。
3、按《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武建设字[2001]146号〕需进行抗震审查的项目,抗震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原件1份。
4、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1份。
5、签章齐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4套。
6、各类计算书1份(利用软件程序计算的、需提供软件名称、版本,输入数据资料和输出结果1份,包括电子文挡);7、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文档光盘1份;8、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外省设计企业进入本省从事设计业务的《登记备案通知书》的原件,复印件各1份。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武城建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12月15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买服务第三章施工图审查第四章施工图修改和归档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勘察文件,以下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武政规[2017]44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含附属基坑工程、配套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称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市政工程,含城市道路工程、桥隧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环境卫生包括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和公共交通工程)。
第三条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市区分工的原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称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
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费用列入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审查机构,支付审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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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事项的
通知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文件
武设审字[2006]18号
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远城区图审办,有关管理部门: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武建[2006]99号)(以下简称《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市建委发布。
为便于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施工图送审
(一)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后,凭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号到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
查。
(二)为了方便建设单位,远城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远城区图审办代为办理施工图审查的手续。
(三)建设单位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时,应按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提供下列材料:
1、规划主管理部批准的用地红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总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勘察技术要求和任务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设计人员签
字);
4、签章齐全的勘察文件4套;
5、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外省勘察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勘察业务的
《登记备案通知书》的(核查原件)复印件1份。
(四)建设单位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按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提供下列材料:
1、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附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政府投资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1套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原件1份。
3、按《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武建设字[2001]146
号〕需进行抗震审查的项目,抗震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原件1份。
4、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1份。
5、签章齐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4套。
6、各类计算书1份(利用软件程序计算的、需提供软件名称、版本,输入
数据资料和输出结果1份,包括电子文挡);
7、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文档光盘1份;
8、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外省设计企业进入本省从事设计业务的
《登记备案通知书》的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二、关于施工图审查
(一)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二)审查机构应将施工图审查的基本情况、审查阶段、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等及时录入“武汉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
(三)审查机构完成审查任务后,应该将下列资料存档以备查:
1、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复印件各1份;
2、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原件1份;
3、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及修改文件原件1套;
4、审查过程的原始记录原件1份;
5、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
6、审查合格书原件1份;
7、审查咨询合同原件1份;
8、其它需存档的资料。
以上资料的存档时间按照《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一)经市设计审查办认可的国家、省、市、区重点工程,审查机构应给予支持,进入“绿色通道”,并在“绿色通道”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
三、关于审查合格书的发放
(一)审查合格书发放前,审查机构应按照项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通过“武汉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向市设计审查办或远城区图审办申请审查合格书的编号(编号规则另行制定),并同时通过“武汉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向市设计审查办或远城区图审办上传审查项目的基本情况、审查意见、审查结论和不良行为记录等。
(二)审查合格书实行全市统一监制的标准文本。
(三)申请合格书编号时应满足的条件:
1、按要求需进行抗震审查的项目已通过抗震审查;
2、设计文件与规划批准文件一致;
3、项目规模与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相符;
4、勘察、设计人员个人执业资格与国家关于执行人员的要求相符;
5、勘察报告审查已合格;
6、施工图审查已合格;
7、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已备案;
8、不良行为已记录。
(四)审查合格书应具备项目登记号和审查合格书编号后,审查机构才能签发。
(五)审查合格书一式七份书,其中建设单位五份(其中建设联一份,设计联一份,建管联一份,质监联一份,招标投标联一份),送备案单位一份(备案联一份),审查机构留存一份(存根联一份)。
四、关于施工图审查备案
(一)根据项目属地化管理原则,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所在区域到市设计审查办或远城区图审办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并提交《备案登记表》。
(二)审查机构在报施工土审查备案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
2、审查合格书原件1份;
3、不良记录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4、审查咨询合同原件1份;
5、审查合格的勘察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文档(光盘)(含修改反馈部
分)1份;
6、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外省勘察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勘察业务的
《登记备案通知书》1份;
7、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1份;
8、《备案登记表》2份。
(三)不良记录内容与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中规定的内容基本一致。
不
良记录内容包括:
1、建设单位:
(1)委托无勘察、设计资质或超越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进行勘察、设计的;(2)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未经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合格,擅自施工的;
(3)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4)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5)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出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6)其它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2、勘察企业:
(1)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的;
(2)勘察企业无资质,超资承揽勘察任务;
(3)执业人员无资格勘察;
(4)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5)勘察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
(6)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7)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8)勘察文件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一次以上修改的;
(9)勘察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未合格的;
(10)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11)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
(12)其它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3、设计企业
(1)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设计的;
(2)施工图设计文件与规划主管部门意见不符;
(3)设计企业无资质、超资质承揽设计任务;
(4)执业人员无资质或超资质设计的;
(5)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
(6)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7)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的,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
(8)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9)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前,经过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一次以上修改的;
(10)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未合格的;
(11)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
(12)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13)其它可能影响工程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为简化程序,一般情况下,不良记录可与其他资料一并报施工图审查备案。
五、关于重大设计变更
对已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原审查内容或《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鄂建[2003]38号〕规定重大变更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从新委托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对于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在从新报审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报告原件1份;
2、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附件原件1份;
3、原审查合格书原件1份;
4、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1套;
5、由设计单位出具备的修改完成的且签章齐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
设计变更单)4套;
6、各类修改计算书1份(包括电子文档1份);
7、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文档1份。
施工图审查、审查合格书发放,施工图审查备案按《审查管理办法》及前述事项执行,审查合格书编号等增加变更标识符。
六、其他
(一)当施工图纸审查中的消防审查与市(或区)消防主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需提供市(或区)消防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并按
市(或区)消防主管部门意见执行。
(二)审查合格书中的相关数据和不良记录填写应规范,确保数据的唯一性、完整性、准确性,保证后续管理部门使用无误。
如确需更新或修改,必须经上级管理部门授权。
附件:配套的施工图审查表格和《审查合格书》等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