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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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1 总则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2。

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

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

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

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

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

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

2。

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

5米的平面范围。

3。

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3.2。

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

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

2米的设备层。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1 总则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指上方不设顶盖的露台或超过两层以上设置顶盖的露台,当露台与顶盖投影有部分对应时,按设顶盖计算。

)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建委∙【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80-12-16∙【失效时间】0:00:00∙∙【全文】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建委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1980年12月16日,国家建委目前,各省、市、自治区和许多城镇正在积极开展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为了使这一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保证城市规划的质量,以指导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现将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拟订,并经1980年10月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你们的实际情况试行。

在试行中有什么意见,望随时告诉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编制城市规划,统一城市规划定额指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规划定额指标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部分。

总体规划的定额指标是城市发展的控制性指标,作为编制总体规划的依据。

详细规划的定额指标是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和设施的具体指标。

本规定只对居住区详细规划定额指标做了具体规定,作为编制详细规划的依据,也可作为制定和审批居住区建设计划的控制性指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城市、工矿区、卫星城和原有城市的新建区。

其他城镇和旧城改建地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实行。

第四条我国各地城市情况不同,本定额指标规定了一定幅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第二章总体规划定额指标第五条城市人口规模划分--------------------------------------------| 分类 | 人口规模 ||--------------|------------------------||特大城市| 100万人口以上 ||大城市|50万以上至100万人口||中等城市|20万以上至50万人口 ||小城市|20万和20万人口以下 |--------------------------------------------第六条规划期人口计算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

9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0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备案的函
11 关于建设系统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情况的函
12 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3 关于对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24 对四川省富顺县代寺区乡镇建设房地产管理所的复函
25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26 对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27 对莒县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复函
28 对上海市第三建筑发展总公司的复函
29 对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30 对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31 对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的复函
##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 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
##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 转发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的通知
## 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 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
## 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
## 关于对《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
## 关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有关条款问题的复函
## 关于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全压力式储罐与铁路防火间距问题的答复
## 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的复函
48 对枣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49 对湖北省罗田县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1 总则1.1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DGJ32/TJ131-201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2.2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3.2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3.2.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1、位于建筑底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

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

3.2.3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两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可不计入。

3.2.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及其附属汽车坡道可不计入: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要求;2、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不封闭;5、层高不大于3.0米。

[工程类试卷]注册城市规划师(城市规划原理)模拟试卷60及答案与解析

[工程类试卷]注册城市规划师(城市规划原理)模拟试卷60及答案与解析
(C)《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D)《全国城市规划会议纪要》
37在城市规划发展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的文献之一的《雅典宪章》,所反映的是( )对城市发展的基本认识。
(A)城市规划师
(B)现代建筑运动
(C)建筑师
(D)现代城市规划理论
38制定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程序中,组织编制机关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 )日。
(C)《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
(D)《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扬州会议纪要》的颁布
36第一次提出要尽快建立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制,也第一次提出“城市市长的主要职责,是把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好”的是( )。
(A)《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
(B)《城市规划条例》
(D)⑦⑧③④⑤⑥
15不在城市总体规划成果要求以内的有( )。
(A)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B)总体规划说明书、有关专题报告及资料汇编
(C)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图纸
(D)城市总体规划中各分区的规划文本的内容
16根据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近期建设规划审批的机构是( )。
(A)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B)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城市工程系统详细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城市分区规划
(C)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
(D)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工程系统总体规划
35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制度已正式启动,标志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的创立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颁布
(B)公布了北京等24座城市为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

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为了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的标准化要求,制定的一套指导性文件。

该规定旨在确保城市规划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等各类规划项目。

二、规定的基本原则1.科学性原则:城市规划定额指标应基于科学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确保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合理性原则:城市规划定额指标应与城市发展战略和规划目标相一致,确保规划建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可持续性原则:城市规划定额指标应考虑城市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1.城市总体规划定额指标:包括城市用地总量、用地结构、建筑高度、绿地率、容积率等指标,用于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框架和发展方向。

2.详细规划定额指标:包括道路规划、交通设施规划、公共设施规划、绿化规划等指标,用于确定城市各个功能区的规划要求。

3.分区规划定额指标:包括商业区、住宅区、工业区等各类功能区的规划要求,用于指导城市各个功能区的建设和发展。

4.专项规划定额指标:包括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景观规划等指标,用于指导城市特定领域的规划建设。

四、规定的编制和修订程序1.城市规划定额指标的编制应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和单位进行研究和论证。

2.城市规划定额指标的修订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和专家评审,最终由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五、规定的执行和监督机制1.城市规划定额指标的执行应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2.违反城市规划定额指标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的追究。

六、规定的效力和适用期限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直至修订或废止。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通关试题库(有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是以依法实施()为目标行使行政权力形式和过程,是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重要环节。

(2012年真题)A.城镇化发展战略B.城乡规划C.和谐社会D.统一管理【答案】 B2、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 )规划。

A.城市总体规划B.城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C.城市分区规划D.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答案】 A3、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下列哪项不属于社会性基础设施( )。

A.医院设施完善B.学校建设C.环境保护理念D.商业服务完善【答案】 C4、关于道路的叙述中,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是( )。

A.人行出口间距为90mB.机动车对外出入口的间距为160mC.小区内主要道路有两个出入口D.居住区内主要道路有3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答案】 A5、在城市规划编制具体要求中,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以已经批准( )为依据。

A.城市总体规划B.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C.城市分区规划D.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答案】 B6、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的原则。

A.人口分散、交通便利B.人口密集、经济发达C.人口集中、交通便利D.经济发达、交通便利【答案】 C7、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A.国务院文物局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保护主管部门C.县级人民政府D.国务院环境保护部【答案】 C8、某市规划局对某建设项目行政处罚不当,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受害人要求国家行政赔偿,应当向()提出。

A.市政府B.市人大C.市法院D.市规划局【答案】 D9、当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出现重叠时,应服从()规划控制要求。

A.核心保护范围B.文物保护单位C.保护建筑建设控制地带或文物保护单位护单位D.保护建筑建设控制地带【答案】 A10、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也是国家认证登录制度的一种,旨在()不可再生的风景名胜资源,是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展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规划指标核定规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1 总则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1 总则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DGJ32/TJ131-201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3 规划容积率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3.2.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1、位于建筑底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

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

3.2.3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两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可不计入。

3.2.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及其附属汽车坡道可不计入: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要求;2、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不封闭;5、层高不大于米。

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敞开式停车楼内的管理用房等封闭空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地上的全机械仓储式停车楼及其附属通道,在满足上述1~3条规定的前提下,可不计入,但规划核实前应完成所有机械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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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编制城市规划,统一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规划定额指标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部分。

总体规划的定额指标是城市发展的控制性指标,作为编制总本规划的依据。

详细规划的定额指标是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和设施的具体指标。

本规定只对居住区详细规划定额指标做了具体规定,作为编制详细规划依据,也可作为制定和审批居住区建设计划的控制性指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城市、工矿区、卫星城市有原有城市的新建区。

其他城镇和旧城改建地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实行。

第四条我国各地城市情况不同,本定额指标规定了一定幅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第二章总体规划定额指标
第五条城市人口规模划分
第六条规划期人口计算
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规划期人口是指达到规划期限时,城市人口的予计总数和构成比例。

规划期人口计算,根据城市不同性质、规模和特点,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一般宜采用劳动平衡法,其人口构成比例参考下表:
基本人口:指不属于为本市服务的工业、建筑业、对外交通运输业、非市属机关、旅游业、科研机关的职工和高等院校师生员工等。

服务人口:指为本市服务的行政机关、工商业、文教卫生、市政公用等单位的职工。

被抚养人口:指依靠家庭或社会赡养的人口。

第七条城市生活居住用地。

第一编城市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公共建筑用地
城市公共建筑定额指标一般采用三级,即市级、居住区级和小区级。

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一般按四五万人考虑,小区的人口规模一般按一万人左右考虑。

城市公共建筑用地定额,近期为6~8平方米/人,其中市级为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为1.5~2.0平方米/人,小区级为3.5~5.0平方米/人。

远期9~13平方米/人。

第九条城市道路广场用地
城市道路广场定额指标一般采用三级,其用地定额近期为6~10平方米/人,其中市级为3.5~5平方米/人;居住区级为1.5~2平方米;小区级为1~3平方米/人。

远期为11~14平方米/人。

一、道路分类宽度
一级道路(设计车速为60~80公里/小时),机动车的车行道不少于4条,每条宽3.75米。

非机车的车行道宽度不小于6~7 米。

机动车与非机地动车的车行道之间必须设分隔带。

道路总宽度为40~70米。

一级道路与其它道路交叉时,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近期未能修建时,可予留用地。

二级道路(设计车速为40~60公里/小时),机动车的车行道路不少于4条,每条宽3.5。

非机动车的车行道宽度不少于5米。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车行道之间分隔带。

道路总宽度为30~60米。

三级道路(设计车速为30~40公里小时),机动车的车行道不少于2条,每条宽3.5米。

非机动车的车行道宽度不少于5米。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车行道之间可设分隔带。

在设分隔带时,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少于3米。

道路总宽度为20~40米。

四级道路(设计车速为30公里/小时以下),机动车的车行道不少于2条,每条宽3.5米。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车行道之间可设分隔带,道路总宽度为16~30米。

城市道路的分级,应根据城市不同性质、规模和道路功能、交通量等情况选用。

特大城市的主干道可考虑采用一级道路标准,次干道可考虑采用二级道路标准,居住区级道路可采用三级道路标准。

大、中城市的主干道可考虑采用二级道路标准,次干道可考虑采用三级道路标准,居住区级道路可采用四级道路标准。

小城市的主干道可以考虑采用三级道路标准,次干道可采用四级道路标准。

此外,根据城市的不同情况,还可以规划自行车专用道、有轨电车专用道、商业步行道等专用道路。

二、干道间距和密度
城市干道之间的距离一般为800米至1200米。

城市干道密度一般为2~3公里/平方公里。

三、广场和停车场
全市性的广场、公用停车场、交通广场面积算入道路广场用地。

凡人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必须设置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面积应根据公共建筑的性质、规模具体确定。

其面积计入该公共建筑用地。

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可按1.0平方米计算,每辆小汽车可按14~16平方米计算,每辆大客车可按36~40平方米计算。

第十条城市公共绿地
城市公共绿地定额采用三级,即市级、居住区级小区级。

城市公共绿地定额近期为3~5平方米/人,其中市级为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为1~2平方米/人,小区级为1~2平方米/人。

远期为7~11平方米/人。

公共绿地的内容,包括全市性公园、动物园、开放性的植物园、儿童公园、街头绿地、小区级绿地和不小于8米宽的林荫带。

但不包括行道树、防风林带的远效风景游览区。

第十一条在城市的工业、仓库、对外交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其他城市用地定额,另行规定。

第三章详细规划定额指标
第十二条居住区定额指标
一、居住区用地指标
二、居住区级公共建筑定额
居住区级公共建筑定额,每居住占建筑面积0.61~0.73平方米,每居民占用地面积为1.5~2.0平方米(详细项目见附表一)。

第十三条小区定额指标
一、小区用地指标
二、居住建筑技术指标
1.平均每人居住面积:5平方米。

2.住宅平面系数:52~54%。

3.房屋间距:各地可根据住宅建筑布局形式、日照、通区、绿化、防火、管线埋设等要求,结合当地具体条件,综合考虑,分别确定房屋间距。

在条状建筑呈行列式布置时,原则上按当地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的要求,计算房屋间距。

4.住宅建筑层数:大、中、城市以五、六为主,小城市、工矿区和卫星城以四、五层为主。

三、居住建筑密度指标
居住建筑密度:四层一般可按26%左右,五层一般可按23%左右,六层不低于20%。

四、小区级公共建筑定额
小区级公共建筑定额按人口平均,每居民占建筑面积1.0~1.45平方米,每居民占用地面积3.5~5.0平方米,(详细项目见附表二)。

第一编城市规划与建设
居住区级公共建筑指标附表一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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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3项属市级项目,不设在居住区内。

4-5万人的工矿区或卫星城,应设置36-43项目,其医院、洗染店、弹棉花店作以下补充:
1.医院:每工矿区(或卫星城)设一处。

千人指标改为7-8床位/千人。

建筑面积301-360平方米/千人,用地面积560-640平方米/千人,每处300-400病床,每处建筑面积12900-18000平方米,每处理用地24000-32000平方米。

2.洗染店:附设洗染车间100-200平方米。

3.弹棉花店:附弹花车间100-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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