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一)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 A 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二)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
只有统一的标准才可以衡量一项工程质量是合格还是不合格。
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体系尚不够完善,缺乏对工程质量具体水平的科学有效,严谨深刻的验收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对评判工程质量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目前的验收标准。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对工程质量的实际水平进行科学严谨的评价尺度和评价方法。
二、现行国内工程质量验收有何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根据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简称中建总公司)《关于启动(中建总公司施工工艺标准)编制工作的通知》中建科字[2002]389号,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会同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现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规范是一个技术标准体系,但该体系对工程质量的验收只规定了合格等级,对工程质量的实际水平缺少进一步的评价尺度和评价方法,无法区分“合格”工程中实际存在的质量差异。
虽然现行规范较原规范的标准有所提高,但现在的合格标准实际上仍然只是工程施工质量的最低标准。
作为施工企业,不能仅仅以国家的最低标准要求自己,而必须以企业施工质量控制标准对工程的实际施工质量水平作出评价,从而促使企业的施工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在更高标准的要求下,得到不断地提高和发展。
同时,国家标准只确定“合格”、“不合格”的作法也为企业制定更高标准提供了空间。
本标准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企业标准,总结了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系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以“突出质量策划、完善技术标准、强化过程控制、坚持持续改进”为指导思想,以提高质量管理要求为核心,力求在有效控制工程制造成本的前提下,使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并在较高标准的要求下得到不断提高。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一小节基本规定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说不定考核制度。
2、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5、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5超过%。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_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目录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2)前言 (3)1 总则 (4)2 术语 (5)3 基本规定 (7)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9)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0)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4)本标准用词说明 (33)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157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7月20日前言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什么?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什么?只要是准备投入建设的工程首先就需要相关的负责单位对质量的问题有相应的认知,尤其是在建设完毕之后必然要求有专门机构对整个工程的结构进行检查是否符合了最基本的质量标准才能够认定可以验收。
那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什么?只要是准备投入建设的工程首先就需要相关的负责单位对质量的问题有相应的认知,尤其是在建设完毕之后必然要求有专门机构对整个工程的结构进行检查是否符合了最基本的质量标准才能够认定可以验收。
那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什么?▲一、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什么?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
2、建筑工程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3、建筑工程质量应按以下要求验收:(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相关知识:发行依据现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规范是一个技术标准体系,但该体系对工程质量的验收只规定了合格等级,对工程质量的实际水平缺少进一步的评价尺度和评价方法,无法区分“合格”工程中实际存在的质量差异。
虽然现行规范较原规范的标准有所提高,但现在的合格标准实际上仍然只是工程施工质量的最低标准。
作为施工企业,不能仅仅以国家的最低标准要求自己,而必须以企业施工质量控制标准对工程的实际施工质量水平作出评价,从而促使企业的施工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在更高标准的要求下,得到不断地提高和发展。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简介
强制性条文及说明(5条)
3.0.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
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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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 方法。
7 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 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 9 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
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10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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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B 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C 室外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划分
3 基本规定
3.0.8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 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
1 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 2 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 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
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4 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
调整型抽样方案。 5 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检验批的容量 2~15 16~25 26~50 51~90
91~150
最小抽样数量 2 3 5 6 8
检验批的容量 151~280 281~500 501~1200
1201~3200 3201~10000
最小抽样数量 13 20 32 50 8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已经开始执行了,为此向广大同行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填写范例与指南》的学习。
土建部分检验批划分方法1.1 检验批的划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中的第4。
0。
7条规定“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
对于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针对本条规定,可以由各个专业技术负责人在开工前把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确定下来,上交监理审批.参照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法如下:1.地基与基础(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中没有具体规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法,根据施工经验,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和边坡等子分部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如果工程量很大或者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中要求分段施工的,可以按照施工段划分。
(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中的第3.0。
13 条对分项工程检验批及抽样数量的规定如下:1 )主体结构防水工程和细部构造防水工程应按结构层、变形缝或后浇带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2 )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应按隧道区间、变形缝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3 )排水工程和注浆工程应各为一个检验批;4 )各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细部构造应为全数检查,其他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 。
主体结构(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中没有具体规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法,根据施工经验,模板、钢筋、混凝土、预应力、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的检验批应按照施工段划分,其中钢筋原材应按照进场计划划分检验批.(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 中第3.0。
20 条规定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1)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2 )不超过250m3砌体;3 )主体结构砌体一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个楼层合并。
建筑统一验收标准

建筑统一验收标准建筑工程验收是指建筑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功能、环保等方面进行检查、测试、评定并出具验收意见的活动。
建筑工程验收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功能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验收活动,制定统一的建筑工程验收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筑结构验收标准。
1. 结构安全,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承重墙、柱、梁等结构构件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明显的裂缝、变形等安全隐患。
2. 结构材料,结构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不得使用劣质、伪劣材料,应具备良好的抗压、抗拉、抗弯等性能。
3. 结构设计,建筑结构设计应合理、科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规范,不得存在设计漏洞或者违反规范的情况。
二、建筑装饰验收标准。
1. 装饰材料,室内装饰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含有有害物质,装饰材料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 装饰工艺,装饰工艺应精细、美观,不得存在漏做、做差、偷工减料等现象,装饰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3. 装饰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应符合实际使用需求,不得存在设计不合理、功能不完善的情况。
三、建筑设备验收标准。
1. 设备性能,建筑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设备性能应稳定可靠,不得存在漏气、漏水、漏电等安全隐患。
2. 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安装位置、安装高度、安装角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设备调试,设备调试应完善,设备运行稳定,各项功能正常。
四、建筑环保验收标准。
1. 环保材料,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含有有害物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2. 绿化环境,建筑周边绿化应符合设计要求,绿化植物应健康茂盛,绿化效果应良好。
3. 环保设施,建筑环保设施应完善,废水、废气、垃圾处理设施应齐全,符合环保要求。
五、建筑工程验收程序。
1. 建筑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验收单位进行,验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2. 建筑工程验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过程应严格、细致,验收结果应客观、公正。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可编辑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是建筑工程施工验收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准则,它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框架,定义建筑工程施工验收的范围、内容、期限、要求及结果等。
质量验收标准是建设工程质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本概念1、建筑工程施工验收:是指把施工依据施工设计要求进行的结果,由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或受委托机构按照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施工验收的活动。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是指施工护士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设计要求,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同施工工序和工作量的不同,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验收有关要求、内容、期限、结果标准,统一按照标准进行施工验收。
三、收标准1、总体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必须遵循《建筑法》、《质量管理规范》等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施工设计要求,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2、具体要求(1)土建工程:要求地基土建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地基与基础施工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地基、基础施工完工后应按照要求开展质量抽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进行综合质量验收。
(2)机电安装工程:要求机电安装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机电安装工程验收应达到设计要求,设备安装完工后应按照要求进行质量验收。
(3)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质量验收应完全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完工后应按照要求开展消防设施质量验收。
(4)其他施工工程:建筑工程内的其他施工工程也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结合设计要求,按照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施工验收。
四、收程序1、组织验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的实施需要按照部门、单位之间的职责划分,由质量检查机构或受委托机构组织实施施工质量验收。
2、准备工作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的要求、内容、期限、结果标准准备齐全,熟悉各种施工验收材料,为验收工作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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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建标 [2001]157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会: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00--2001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3.0.3、5.0.4。
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 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7月20日前言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
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
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把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主要起草人:吴松勤高小旺何星华白生翔徐有邻葛恒岳刘国琦王惠明朱明德杨南方李子新张鸿勋刘俭建设部2001年7月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B 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附录 C 室外工程划分附录D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附录E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F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G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本标准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 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
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2 术语2.0.1 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 建筑工程质量 quality of building engineering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3 验收 acceptance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4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对进人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5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6 检验 inspection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7 见证取样检测 evidential testing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8 交接检验 handing over inspection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9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 10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1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2 抽样方案。
sampling scheme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3 计数检验 counting inspection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2.0.14 计量检验 quantitative inspection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2.0.15 观感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6 返修 repair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 17 返工 rework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3 基本规定3.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 0. 2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
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4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1.计量、计数或计量一计数等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3.0.5 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叶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1. 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 10%。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4.0.1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仔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0.2 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0.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
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0.4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4.0.5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
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4.0.6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C采用。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0.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i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5. 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0.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