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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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信贷的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经研究决定,针对房地产信贷相关事项,特发布以下通知:一、总体要求1.加强房地产信贷的风险防控,确保房地产市场的稳定;2.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确保房地产信贷的合规性;3.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惩处力度,维护房地产信贷市场的公平公正。
二、房地产信贷管理事项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地产信贷,我们提出以下管理措施:1.房屋购买类信贷管理为了防止投机炒房行为,减少房价波动对经济的不良影响,要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执行以下措施:(1)房地产购买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2)限制房地产投资贷款额度,确保购房者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3)加强对购房者资质的审核,确保其购房意愿真实可靠。
2.房屋出租类信贷管理考虑到房屋出租市场的需求,同时需避免投资者通过购房后以出租为目的的行为产生负面影响,我们提议以下管理措施:(1)房屋出租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值的70%;(2)加强对出租者信誉和出租房屋需求的评估,确保贷款资金用于正当出租目的。
三、监管机制为确保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效实施,我们将建立以下监管机制:1.加强对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其按照相关政策执行;2.成立房地产信贷专项检查组,对各机构的信贷业务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3.建立信贷违规行为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和业内人士积极参与监督和揭发。
四、奖惩措施为了切实规范房地产信贷市场秩序,我们将采取以下奖惩措施:1.对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不力或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将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公开曝光;2.对业绩突出的机构,适当予以奖励和表彰;3.对个人存在违规行为的,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请欣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
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xx]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申请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贷款申请前,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书,并提交给金融机构审查。
第三章贷款审批
第三条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审批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四章贷款发放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批准贷款后,应将贷款资金及时发放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建立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贷款的安全使用。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五条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贷款进行管理时,应建立完善的贷款台账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第六章贷款还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并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还款材料和信息。
第七章贷款违约处罚
第七条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金融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贷款、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八章附件
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
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房地产开发贷款:指金融机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2\项目计划书: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编制的包括项目规划、资金需求、风险评估等内容的申请书。
第十章结束语。
银监发[2006]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06]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20891d1b9f3f90f76c61b09.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与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就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与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与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与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与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就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与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她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
《359号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本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良好,财务状况正常,具有合法有效的项目开发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2、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项目开发要求。
3、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4、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拥有合法、完整、有效的项目开发用地手续,并已取得项目建设所需的相关批准文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和期限第六条贷款用途仅限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包括支付土地出让金、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等。
第七条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开发周期和借款人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 5 年。
第四章贷款额度和利率第八条贷款额度根据项目总投资、借款人自筹资金比例、项目销售前景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70%。
第九条贷款利率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市场情况和借款人信用状况合理定价。
第五章贷款担保第十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应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抵押物应为符合本行要求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或房产等。
第十一条对信用状况良好、综合实力较强的借款人,经本行审批同意,可适当采用保证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抵押物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本行抵押权的有效设立。
第六章贷款项目评估第十三条对拟发放贷款的房地产项目,本行应进行全面评估,包括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市场前景等。
第十四条评估应重点关注项目的地理位置、规划设计、周边环境、销售价格预测、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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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城市信用社关于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的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扼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要求,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有效控制房地产类贷款风险,我社特制定以下房地产类贷款实施细则,请各营业部、公司业务部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一、个人住房贷款
1、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2、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3、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 严格界定购买套数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贷款;
4、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白银市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5、以上二套房、三套及以上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界定住房套数,家庭指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
二、房地产企业贷款
1、严格贯彻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精神,严格执行信贷标准,提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贷条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规
定比例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予信贷支持;
2、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发放贷款;
3、对空置的商品房,不予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4、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即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