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则主要学术观点评述
经济法(第十一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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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 制
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的定义
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 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
包括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其商品 或服务做虚假广告;行为的受害者是用户和消费者。
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作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 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业贿赂行为
01
商业贿赂行为的定义
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
者个人的行为。
02 03
强制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具有 普遍的约束力。
补充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 规范和制约,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
惩罚性
对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立法宗旨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的定义
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 商品的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
包括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实施了低价销售的行为; 经营者低价销售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 场。
低价倾销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对《反不当竞争法》的认识

我对《反不当竞争法》的认识自从我国教育实行文理分科以来,在多数家长和学生心目中似乎形成了这样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认为只要踏踏实实学好其中一科就够了,这也似乎很符合现行文理分科的目的,但这种分科模式给我们带来的后果是我们只注重一方面的学习,而忽略掉其他方面的学习。
我个人认为学习是没有界限的,因此在学习的过程应注意知识的结合学习。
这个学期,我们专业开设了《建设法规》的课程,有着文科性质的课程,因为之前学到的都是关于计算比较多的理工科课程,一刚开始觉得课程比较枯燥,所以学起来比较不容易上手,一段时间之后才发现,其实有关法律这种课程的学习对我们非常有益的,因为我们的生活离不开法律,不管我们走到哪我们都会发现原来法离我们这么近。
由于之前对法律认识的比较少,对其中许多的法律知识都不甚了解,因此对于《反不当竞争法》这部法律,我只能粗浅的谈谈我自己的看法。
通过查阅相关的资料以及学习,我大致对《反不当竞争法》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
所谓反不当竞争法,就是指调整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对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鼓励和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从该发的定义可以看出,这部法律既然是用来调整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的竞争关系的法律,那么作为每一个市场经济活动中参与竞争的成员,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单位,在竞争中其行为就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之内,不能够去超越要求并违反其规定。
如果出现竞争成员不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做,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这也就给每一位竞争者提供了比较公平的机会,这也正好体现了这部法的公平、公正性原则。
对《反不当竞争法》我们应该站在比较高的角度来看,其作用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从世界范围来看,每一个国家、民族都会围绕着市场竞争制定各种样式的法律规则,其中心点是一样的,法律内容更是大相径庭。
论述反不正当竞争法

论述反不正当竞争法【摘要】对不正当竞争存在不同的概念,而我国国内的学者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尽管国内外立法和学者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理解有所不同,但是根本上都将其界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行为。
【关键词】竞争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什么事是竞争?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市场经济的产生,也导致竞争的发展。
竞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表现为多种不同的形式。
竞争是市场活动的核心,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活力。
竞争不仅激活了市场,也推动了技术和经济的发展。
竞争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其消极的一面表现为竞争将会引致排斥、限制竞争的垄断产生,竞争将会诱发经营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谋求竞争优势。
一.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一)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个文明的社会,其对实施市场法律负有最终责任,不能对社会底层人民撒手不管。
(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三)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从维护竞争者到维护竞争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而现实中新涌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一定就能纳入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例如一些地方立法把诸如返本销售、零首付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危害市场秩序:(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与市场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与市场秩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不可避免地成为各行各业的主题。
然而,竞争如果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将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和不公平。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各国纷纷出台了不正当竞争法。
本文将从法规制度的原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其对市场秩序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规制度的原理法规制度的出现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正当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保持市场活力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但是,竞争受到不正当行为的侵蚀时,市场秩序将遭到破坏,消费者权益将受到损害。
因此,要确保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就有必要建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度。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行政法,旨在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往往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禁止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它违背了真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误导消费者,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广告和宣传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2.禁止恶意诋毁恶意诋毁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旨在败坏竞争对手的声誉以获取竞争优势。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市场主体不得故意散布虚假信息,诽谤其他竞争对手,损害其商誉和声誉。
3.禁止垄断行为垄断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它通过控制市场资源和价格来排除竞争对手,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市场主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或者损害市场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4.禁止不正当竞争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如商业贿赂、垄断定价、商业诋毁等。
这些手段都是为了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破坏市场的公平性和秩序性。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秩序的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减少市场秩序的混乱和不公平。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可以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创新和高效生产,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问题研究回

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问题研究回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问题研究回顾1立法宗旨与价值取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把握好立法宗旨,有助于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无论是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前还是制定之后,较多国内学者在著述中讨论与提及这一基本问题,观点也比较明确与一致。
总的而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的认识越来越深刻。
商场的本质就是竞争,现代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建立起来的。
由于我国经济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步转轨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2年确定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竞争法律制度的建设才正式被纳入立法日程,于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从事经济法研究的学者对竞争法律制度的研究日益全面。
从研究反不正当竞争伊始,学者们就认识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的核心部分是保护消费者和竞争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迅速发展。
例如:黄勤南《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经济竞争法律制度——探讨禁止非法垄断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立法问题》政法论坛1991、4。
立法宗旨为:为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竞争,禁止非法垄断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邓启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及其法律调整》,《江汉论坛》1993年9月反不正当竞争本身不是目的,而是通过法律取缔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诚实竞争者的正当权益,保护和鼓励合法竞争,以维护政党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王源扩《我国竞争法的政策目标》法学研究第18卷第5期。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似乎更多地关注具体交易场合特定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保护。
王峻岩:《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调整》。
制定反不正当竞争的法规,目的是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
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活动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不正当竞争现象也日益突出。
不正当竞争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市场秩序,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竞争,各国相继制定了不正当竞争法。
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中心,还注重了公平竞争的促进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从立法目的、主要内容和发展趋势等方面探讨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和意义。
一、立法目的: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首先,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利益,侵犯了企业的创新成果、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禁止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稳定运行。
其次,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
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禁止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最后,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常常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禁止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禁止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构建不正当竞争纠纷解决机制和加强国际合作等。
首先,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和打击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商业诽谤、商业贿赂等。
法律明确规定了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标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相关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力和执法程序,加大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次,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构建了一套完善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解决机制,确保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在当今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商业环境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在这种背景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本文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背景、原则、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的改进建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早出现在19世纪末的欧洲,当时正值工业革命的高峰期。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愈加激烈,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涌现。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各国开始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
现代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始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出台,该公约规定成员国应通过法律或法规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保护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确保市场秩序公平、公正。
禁止干扰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制裁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确保交易公平: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遏制商业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确保交易公平、诚实守信。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践中的应用非常广泛。
例如,对于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内容,违反者将被处以罚款或其他法律制裁。
对于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提供了法律保护,禁止未经授权的复制、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在实践过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还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不断进行完善。
例如,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逐渐显现,如“刷单”、“刷屏”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及时这些新问题,并通过制定新的法规或司法解释来应对这些挑战。
从法律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商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法律界限的模糊性是一个重要问题。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道路的探索逐步深入,市场经济中常见的问题也接踵而来,如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等。
近些年,先有“老干妈”辣酱的商标车轮战,后有加多宝,王老吉的“正宗之争”不断爆出的“商标大战”,一次次地将人们关注的焦点和舆论的重心转向这个对我们来说还有些新鲜的领域。
本文将从剖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开始,逐步探讨商标保护的具体问题,找出现行体制中的不足,努力完善法律体系,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秩序。
一.司法解释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源泉的体现,是消费者充分享受经济利益的保证。
然而现代社会中,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不仅妨碍了市场运行秩序,还使得消费者与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受损,人们急需一部能够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在这时应运而生。
我国于1993年9月2日,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与同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其立法目的有三:1.保障社会主交易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所谓的不正当竞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是这么说明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具体的不正当行为在第二章的第五条做了15种行为的规定,其中较为常见的,且常引起经济纠纷的有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各类标识;盗取商业秘密以及商业信誉诋毁等等。
除此以外,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商标法》;《专利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实施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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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则主要学术观点评述【反不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则主要学术观点评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学术观点自《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以来,学术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就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民法学的观点。
该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前法院就有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据审判不正当竞争案的先例。
同时还引证,有些公法学者也承认民法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是适用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则。
” [二是一般条款说。
有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该法第2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五大原则,即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基于同样的思维路径,许多学者还从国外的有关立法和相关的国际公约中旁征博引,以加强理论深度。
三是竞争法说。
有学者从竞争法的角度出发,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竞争主体竞争地位平等原则、促进自由公平竞争原则、保护中小企业原则、保护国家利益原则。
有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有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有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适度自由原则、实质公平原则、整体效益优先原则。
四是市场规制法说。
有的学者是从市场规制法的角度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进行了总结和概括,其中有四原则说,即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平合理竞争原则、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和维护市场秩序原则;五原则说,即合法原则、中立原则、社会利益原则、安全与效益原则、授权与限制并举原则(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则各观点评述上述各种观点基于不同立场和视角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各自的阐释,其结论的分歧是非常明显的,这种分歧在某种意义上已经超出了正常的学术共视和逻辑规则,不仅造成了理论上的混乱,不能实现“成文法局限之克服,”而且会给法律实践造成极大的矛盾和冲突,不能成为“当事人的行为准则”。
[12]在此有必要对上述观点进行整体评析,澄清和明晰有关理论问题,以便重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民法基本原则的简单挪用在学术上仍有讨论的余地。
民法从其本质上来说属于自治法,是典型的私法,其精神支柱和价值追求全面反映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平等、自由、自愿、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勿庸置疑是市场竞争的原则,但将其转化成竞争法或者说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有一定的历史意义,但不具有现实价值。
如前文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和实践经历了一个从民法的边缘化向经济法的核心化转变的过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行立法(民法的边缘化)和修改要求(经济法的核心化)正是对这一历史过程的具体回应。
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从完全的民法性质转变成具有公法性质的经济法,带有明显的国家对私人权利进行限制和干预的色彩,民法的个人主义和自治要求已经不是它的基本价值追求,相反从整体主义和社会本位出发,关注整个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目的——消费者利益的经济法理念已经对民法精神进行了修正和扬弃。
世界上除了德国和日本还沿袭大民法传统而对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分别进行立法,在形式上适用不同的司法机制外,其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取统一立法,在制度层面和法治理念上都表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济法属性。
所以在立法修改意见的理论探讨中依然采用民法属性的有关理念,只是大民法传统的一种历史的怀旧感而已,已经没有必要过多地争议。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层次上应当有所区分。
上述观点中的“安全与效率原则”、“实质公平原则”、“整体效率优先原则”、“社会利益原则”已经被公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也体现了鲜明的与民法不同的社会整体观念。
从法律体系的内部构成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法的子部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虽然能够而且必须涵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所有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必须遵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但是用上位法的基本原则来置换下位法的基本原则,在理论上过于抽象,在实践中则简单化的嫌疑,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殊性要求和个性化价值在经济法的一般原理中无法具体体现,也不能全面概括。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经济法的整体原则之下应当且必须抽象出自己的独特原则,以真正对成文法的补正和对具体行为的总体规范。
其三、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之理解和澄清。
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既是竞争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保护竞争立法的基本原则。
”暂且不论该条款的具体内容能否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是否反映反正当竞争法的本质要求,是否涵盖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所有领域,只是简单地将这一立法条款认为是该法的基本原则本身就不符合立法体例和立法逻辑。
应该说,该条款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一个法律界定,它与第2款之规定一起从正反两方面对竞争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定,实属法律的一般条款,而不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一般条款和法律基本原则的关系在前文已有阐释,兹不赘述。
其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是否有区别的必要。
从经济法的一般理论和基本体系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应当属于市场规制法,同时构成了竞争法的主体内容,二者在理论上应归属于不同的法律子系统,而且在形式上也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各国的立法体例和立法模式也因社会经济背景和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各不相同。
但是,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一定的同一性,它们是同一种现象或者行为——违反正当竞争行为的两个方面,不正当竞争是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垄断也是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和一种后果,当然垄断在时间和规模上具有多种多样的形式。
从历史沿革来看,各国竞争法在早期因为市场竞争的有限性和局部性,从而也没有引起市场力的过度集中的垄断和市场支配力的滥用,所以都侧重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且主要是通过民事立法和普通法的形式进行规制的,这也是许多民法学者将反不正当竞争法视为民法中的特殊侵权法,从而将民法基本原则直接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因之一;而反垄断法则是资本主义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它反映了市场过度竞争或不正当竞争的结果。
在当今各国的竞争立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名称和形式上虽仍有区分,但“人们公认,这两部法律都是必要的,它们所适用的情况也必然有相互接近或相互重叠的地方。
”所以,从竞争法或市场规制法的整体角度归纳总结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是可行的。
最后、有些论点要么是内容过于泛化,而不具有部门法的指导意义,如“合法原则”、“中立原则”、“授权与限制并举原则”,要么是其他部门法的有关特征的客串,如“保护中小型企业原则”、“保护国家利益原则”。
如果将上述论点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就会使竞争法从本质上丧失其个性而流于一般。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结合法律基本原则的总体要求、判断标准、归纳思路和作用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有三点: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维护市场秩序原则、促进消费者福利最大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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