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概念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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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分配、确认及计量

碳排放权分配、确认及计量

碳排放权分配、确认及计量【摘要】为了解决目前我国碳排放缺乏具体准则指导的现状,文章在借鉴国内外研究的基础上,对碳排放的分配、确认及计量从产权会计的角度进行了分析研究。

认为我国应该考虑各地区人口基数、经济发展状况及增量、受管制企业的行业特征及数量变化,并结合各地区的历史排放量和经济增长速度等因素,将碳排放权在各地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可将碳排放权确认为“环境资产”、“投资性环境资产”,并参考无形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尝试解决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问题。

【关键词】碳排放权分配; 碳排放权确认; 碳排放权计量; 产权会计理论一、引言随着科学的进步,人类社会正以前所未有的步伐向前迈进,但在享受自然成果的同时,也受到环境破坏带来的负面影响。

近年来,碳排放问题逐渐被提上日程,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又一难题。

世界各国开始联手共同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签订是全球合作正式开始的标志。

从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到2012年多哈气候大会确定2013至2020年为《京都议定书》第二个承诺期;从限制各国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到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在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初步建立了合理有效的碳排放分配机制。

目前,有关碳排放权的各项研究也成为全球学者关注的热点之一。

碳排放问题由全球生态问题演变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问题。

在我国,北京、重庆、上海、天津、湖北、广东、深圳已经开展碳排放初始配额的分配和碳交易试点,但由于没有相关准则指导,使得有关碳排放会计信息缺乏可靠性、可比性等会计信息应该具备的基本质量属性,长远来说不利于企业响应国家节能减排的号召,也成为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的障碍。

从全球各国实施的碳排放措施来看,基本沿袭了产权学派的环境治理思想。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

会计学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借鉴其他学科的精髓,不断扩充本学科的内容。

自20世纪70—80年代产权经济学形成之后,会计研究人员广泛借鉴产权经济学的思想、概念和分析方法来研究和解释会计领域中所遇到的理论与实务问题,使得会计理论研究越来越经济学化。

碳排放源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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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质量单位计算)
• <<ISO 14064-1--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 • 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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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钢铁企业碳排放受企业能源结构、电 力排放因子,工艺路线、流程结构与关键 技术等因素影响。钢铁企业的CO2排放主要 源于能源动力系统。
外包车辆 不单是为 XXX服 务,因此 难以将用 于XXX员 工产生的 CO2量 化。
员工自用 上班车辆 闲散且无 登记记 录,所以 难以将产 生的CO2 量化。
员工洽公 商务旅行 时所使用 的交通工 具不固 定,所以 难以将产 生的CO2 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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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边界设定:平面图(常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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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边界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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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边界主要是公司的营运活动。运营边界 是在组织边界设定后在企业一级确定的,然后选 定的运营边界被统一用于确认和区分各运营层级 的直接和间接排放。根据排放源在组织边界之内 或之外,来定义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的范畴;针对 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标准设定了三个“范畴”, 通常情况下,建议企业至少对直接排放和使用电 力造成的间接排放进行核算,这也是大多数国际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倡议的要求。

碳交易中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与计量

碳交易中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与计量

碳交易中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与计量一、碳排放权概述1997年,为了降低温室气体对大气造成的污染,《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达成了一致的协议,签订了《京都议定书》,该协议将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它拥有商品的一般属性,可以在贸易中进行交易。

《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DM等三种灵活机制,协议明确规定了发达国家应该承担的减排的义务。

由于协议没有规定发展中国家也要承担减排义务,企业可以将碳减排量(CERS “销售”给发达国家获得收益,同时这也带来了很多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的进步。

由于发展中国家不能直接出售配额,企业必须要通过碳基金等公司的运作才能进入国际市场,从转让碳减排权获得利润。

目前最大的碳排放权的卖家是世界银行。

CDM机制项目下的碳排放权是与传统的商品不同,它是虚拟的,它有严格的交易规则,复杂的开发程序,比较长的合同期限,另外甚至会与境外的客户签订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只有专业的机构才能开发和执行这类项目。

我国的企业参与CDM项目一般需要通过与国际碳基金合作。

《京都议定书》中明确规定,国际碳基金在与我国企业进行合作时,必须给我国带来新的低碳技术。

目前,国际碳基金主要通过两种操作方式与我国的企业进行合作:一是可再生能源项目等,向我国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直接购买碳减排量;另一种是投资高能效项目,对于一些对社会污染危害比较严重的企业,国家碳基金对其进行节能减排,由此获得的碳减排收益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分配。

二、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对于碳排放权的本质和特征的理解存在 4 种观点:碳排放权可以视为存货、无形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捐赠资产。

从从配额年度分配与交付的角度出发,碳排放权可以作为一种存货,但它与存货的有关定义、特征并不相符,同时碳排放权的信用本质与存货的实体价值不一致。

从碳排放权的配额分配角度出发,碳排放权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但是它与一般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在交付义务特征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差别。

探析我国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计量与列报

探析我国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计量与列报

探析我国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计量与列报
碳排放权是指一个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能够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官能物的数量,也是世界各国开展市场化碳减排机制的主要内容之一。

我国于2005年启动了“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2015年开始实施全国碳市场建设试点。

在这一背景下,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计量与列报成为相关企业、政府机构等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首先,碳排放权会计确认需要了解的是,碳排放权是一种虚拟的、财务性质的商品。

这意味着,在计量与确认碳排放权时,需要参考市场上碳排放权的真实交易价格,而不能直接按照生产成本、销售价值等因素来确定其价值。

同时,碳排放权也是一种无形资产,与其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一样,在确认和计量时需要遵循有关会计准则和原则,如确认条件、成本模型、摊销方法等。

其次,在计量碳排放权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是,碳排放权的数量可以由政府机构“制造”,因而不同于市场上其他商品的供求关系。

在我国碳市场中,碳排放权的数量分为两个来源:分配、交易。

分配是指政府机构向规定的行业、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碳排放权,而交易则是指企业间通过市场价值进行的碳排放权的转移与交易。

在计量碳排放权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两个来源,并针对不同的计量对象和用途进行不同的方法选择和运用。

综上所述,我国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计量与列报面临各种不同的问题和挑战,需要广泛的跨部门合作和政策协调。

只有在政策体系、技术手段、市场监管等各个方面齐头并进、多方协作,方能建立稳定、有效的碳市场和碳减排机制,为推进可持续经济发展作出良好贡献。

碳排放权及其交易会计确认与计量

碳排放权及其交易会计确认与计量

碳排放权及其交易会计确认与计量作者:戴立新胡芳芳来源:《财会通讯》2012年第25期一、碳排放权及其交易概述(一)碳排放权碳排放权又称“温室气体排放权”。

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以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从而抑制全球气候变暖,规定发达国家必须完成的碳减排任务。

议定书为帮发达国家顺利实现减排,制定了三种灵活机制,其中一种涉及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机制是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允许附件1国家的政府或者私人经济实体在发展中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以换取投资项目产生的部分和全部温室气体减排额度,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

项目获得的“经核证的减排量”(emission reduction credits,简称CERs),即碳排放权。

CDM的主管机构是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EB)。

国家发改委是我国政府开展CDM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

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每个发达国家缔约方都有一定温室气体排放限额,表现为一种排放权利,就是“温室气体排放权”。

(二)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上世纪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

由于京都议定书的约束,碳排放权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

鉴于温室气体的全球性,也就是说只需要对碳排放实现总量的控制,因此在各国各企业进行减排,最终达到的效果是一样的。

但是各国各企业减排成本却又大不同,发达国家国内减排二氧化碳成本很高。

因此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出现在商品贸易中,可以进行商品交换。

碳排放权交易方式是: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协议国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一定的碳排放减排目标,各国再将自己的减排目标分配给国内不同的企业。

当某国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时,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国家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从而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

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初探

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初探

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初探: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初探一、碳排论文联盟放权概述1997年为应对温室气体对大气的危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签订了旨在将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京都议定书》。

协议的签订使得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具有了商品的属性,因此碳排放权成为一种全新的交易对象出现在贸易中。

《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DM)等三种灵活机制从而使发达国家达到各自所应承担的减排义务。

然而由于发展中国家目前还没有减排的指标要求,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可以将碳减排量(CERs)“销售”给发达国家获得收入,同时又可以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

发展中国家不能直接将碳配额出售,企业的碳信用要经碳基金等公司或机构的运作才能进入国际市场,作为中间商的交易平台就可以从碳减排权转让中获取利润。

世界银行是目前的最大卖家。

CDM机制项目下的碳排放权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

因此,我国企业基本都是通过与国际碳基金合作的方式参与CDM项目。

根据《京都议定书》,国际碳基金在实施CDM机制时,有义务为我国企业引入低碳新技术。

目前碳基金的操作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投资于可再生能源项目等,直接向我国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购买碳减排量;另一种是投资于高能效项目,在排放污染较严重企业建设减排项目,实现的碳减排量收益按合同规定比例作为投资收益。

毕业论文二、国内外相关研究进程全球碳排放权交易金额正在逐年剧增,目前交易额已超千亿美元,并规定交易的碳减排量必须是已通过第三方审计核证的减排量。

同时,随着“全球绿色化”概念被官方强化并逐渐被公众接受,发达国家也通过立法程序,要求企业发布的年度会计报告必须包含与环境相关的评价内容,如丹麦的《绿色账户法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第92号公告,均强制要求企业披露相应的环境信息。

碳排放权的法律多重性

碳排放权的法律多重性

contents •碳排放权的基本概念•碳排放权的法律特征•碳排放权的分配与交易•碳排放权的监管与执行•碳排放权的风险与挑战•相关案例分析目录0102同时,碳排放权也具有法定性和可执行性,因为它是在国际或国内法律框架下规定的,企业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要求。

碳排放权是当前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可以通过总量控制和交易来降低企业的碳排放强度,从而减缓全球变暖的趋势。

碳排放权还可以促进企业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碳排放权的重要性碳排放权与环境法的关联拍卖分配政府将碳排放权拍卖给企业,这种方式下政府能够通过拍卖价格调控碳排放权的供需关系,但可能增加企业的成本。

政府主导分配政府根据企业的历史排放量和行业排放标准等,将碳排放权分配给企业,这种方式下政府掌握着主动权,但可能受到企业实际排放量的影响。

企业间协议转让企业之间通过协议转让碳排放权,这种方式下企业能够自主决定碳排放权的买卖,但需要建立完善的交易机制。

国内交易市场国际交易市场交易主体碳排放权交易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申请、审核、公示、签约等环节,确保交易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交易程序价格机制政府监管机构01行业协会02社会组织03总量控制交易规则监督处罚行政命令政府通过制定行政命令和政策法规,强制企业遵守碳排放权的分配和使用要求。

对于违规企业,政府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经济手段政府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用经济手段来调节企业的碳排放行为。

企业根据自身的排放需求和成本考虑,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实现减排目标。

法律条文模糊法律变更风险法律框架不统一碳排放权的法律风险碳排放权的实施挑战监测与报告核查与认证配额分配完善法律框架明确法律条文加强监测与报告统一核查与认证碳排放权的未来发展建议1997年12月,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上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论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

论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

论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目录一、内容描述 (1)二、碳排放权的定义及起源 (1)三、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分析 (2)1. 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概述 (4)2. 碳排放权的法律特征 (5)3. 碳排放权的法律定位 (6)四、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探讨 (7)1. 碳排放权的财产属性 (8)2. 碳排放权的环境保护属性 (9)3. 碳排放权的公权与私权属性 (11)五、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实践与立法现状 (12)1. 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实践与立法现状 (13)2.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实践与立法现状 (14)六、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完善建议 (15)1. 完善碳排放权的法律体系构建 (17)2. 明确碳排放权的权属界定及转让规则 (18)3. 强化碳排放权的监管与执法力度 (19)七、结论 (20)一、内容描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通过对碳排放权概念的解析,分析其法律地位及与其他环境权益的关系,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碳排放权法律制度的建议。

本文介绍了碳排放权的定义和产生背景,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重,碳排放权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环境资源,被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所认可和推广。

在此基础上,本文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进行了深入研究,包括其内涵、性质和功能等方面。

本文分析了碳排放权与其他环境权益的关系,碳排放权不仅涉及到环境权益,还涉及到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权益。

在制定和完善碳排放权法律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其他相关权益的平衡和协调。

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碳排放权法律制度的建议,针对当前我国碳排放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文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改进建议,以期为我国碳排放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碳排放权的定义及起源作为现代环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定义与起源紧密相连。

它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重,各国政府开始寻求应对措施。

在这一背景下,碳排放权概念应运而生。

碳排放权的确立,标志着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从单纯的排放控制转向了更为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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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概念的确定
碳排放权限制了企业碳排放的额度,并且具有可交易性。

政府部门会根据企业实
际情况逐年发放一定数额的碳排放权,限制企业的碳排放量。

如果有的企业的排放权
不够用,而有的企业的排放权用不完,例如利用水电、核电、风电进行生产的企业碳
排放低,利用火电生产的企业碳排放高,这样就可以通过碳排放权的交易来满足不同
企业的生产,这种买卖碳排放权的行为称为“碳交易”。

当然排放权的总量是固定的,
这样就限制了总体的碳排放量。

碳排放权的特点是可计量,整体数量控制,第三方控
制,第三方控制是指排放权的发放是由独立于企业和许可证交易市场的政府部门执行
的。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中国对降低碳排放强度的承诺,
在未来将很可能变成一个硬性约束机制,对能源行业特别是高耗能行业产生负面影
响。

他指出,对降低碳强度的承诺将可能导致国家把碳排放强度作为一个指标分到各
地各行业,从而令这些行业的企业的能源成本上涨、利润空间缩小。

徐玖平表示,如果我国要建立起科学的碳排放核算体系,规范企业的碳排放成本核算,这一体系应包
括“碳的定义、碳的分类、碳的确认、碳科目设计、碳的计量、记录与会计处理”等
内容。

而目前由于企业减排的碳的分类与计量的复杂性,企业这方面的会计处理和账
目设置还非常困难。

11因此,能否通过企业环境成本与核算工作的改进,改变这一不足,十分关键。

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方式是:政府定额分配,企业灵活交易。

政府部门通过科学
的评估,将碳排放总量分成若干份额,每一份额就是一份碳排放权;政府通过无偿分
配、公开竞价拍卖或定价出售的方式将碳排放权出让给不同的地区和企业。

碳排放权
交易是企业可以进行碳排放权的买入和卖出,通过购买协议,购买方通过支付从销售
方获得一定量的二氧化碳减排额,既满足是本企业的生产需求,又减缓了温室效应,
实现了减排目标。

从宏观上来讲,目前中国企业主要通过和国际碳基金合作来参与清
洁发展机制项目,既通过出售碳排放权获得收益
Janek Ratnatunga 和Stewart Jones(2008)将碳会计分为碳排放会计(包括碳
排放权交易会计以及碳排放成本会计)和碳固会计。

本文主要研究我国目前在碳
交易市场不够成熟的情况下,碳排放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碳排放权交易对
会计要素影响确认、计量与记录以及如何将企业碳成本进行内部化计量两方面内
容,即研究我国的碳排放会计。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三号《排污权》对排污权定义如下:政府确定某一
时期内其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向管辖区内的排放者按
比例分配排放权,并允许其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根据排污权的定义得知,碳排放
权是指政府或环保机构赋予企业在碳排放额度内可以向大气中排放含碳气体的
权利。

碳排放权具有如下特征:①稀缺性,环境容量的有限性使得碳排放权成为
稀缺资源;②可交易性,在经济学中,稀缺性使得资源具有交换价值,碳排放权
作为一种独立的产权,在碳交易市场中显然具有可交易性;③排他性,政府颁发
的碳排放权保证其主体享有对特定碳排放额度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他个体被排斥在权利之外;④可分割性,碳排放权在数量上可分割成不同的额
度,分别出售给不同的企业。

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发展低碳经济已经
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低碳经济的&碳’,是
指(京都协定书)中所提出的六种温室气体$在(京都
协定书)中规定,每个发达国家缔约方都有一定数量
的碳排放限额,表现为一种碳排放权
"#$
$正是由于这
种碳排放权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此,它就有具相应
的市场价值,能够进行交换$碳排放权是企业所拥有
的一种特殊资源,是经相关权威部门签发排放减量
权证,其又称为&温室气体排放权’,由于这种排放权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根据(京都协定书)第十二条建立的发达国
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减排温室气体的灵活机制,其
允许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
销额的转让与获得,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
排项目
被学者们看作是一种以项目为基础的双赢
合作机制,首先,通过合作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发达
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来帮助自身温室气体的减排,从而促进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其次,由于每个发
达国家都有一定的温室气体减排任务,因此该合作
也可以降低发达国家履行其应承担的约束性减排义
务的成本。

([1]梁小威,廖建桥&基于工作嵌入模式组织核心员工保持性因素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1):119-121)
1997 年12 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京都协议书》),其目标是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现象。

其中规定,到2012 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 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 年减少 5.2%。

其中,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

《京都协议书》暂时没有对发展中国家规定强制减排义务。

中国于2008 年 5 月正式签署《京都协议书》,成为第三十七个缔约国。

《京都协议书》中建立了这样一种机制——发达国家承诺一定的碳排放总量,再分配给国内的企业,如果该国碳排放量超过承诺数量,则必须从超配额国家或者没有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购买碳排放权交易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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