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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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的多重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的多重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的多重法律责任内幕交易的多重法律责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崔杰律师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和⾮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利⽤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产⽣的责任⼀般具有复合性,⼀旦证监会的⾏政处罚成⽴,可能引发⼤规模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关⼈员也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具体责任如下:⼀、⾏政责任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或者⾮法获取内幕信息的⼈违反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将⾯临如下的⾏政处罚。

1、责令依法处理⾮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五⼗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5、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员采取证券市场禁⼊的措施。

⼆、民事责任《证券法》第五⼗三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幕交易⾏为属于侵权⾏为,投资⼈因内幕交易⽽遭受损失的,可以内幕交易⾏为⼈为被告,向被告住所地、侵权⾏为地或者侵权结果地法院起诉。

但是内幕交易存在很强的隐蔽性,取证困难,⽽投资者起诉⾄法院后,需要提交充⾜的证据证明⾃⼰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因此,为避免投资者起诉⽆果,投资者起诉前应充分固定证据,或者在证监会出具处罚决定后、法院针对内幕交易刑事犯罪做出⽣效判决后,再进⾏起诉。

若违法⾏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违法所得,其财产不⾜以⽀付的,优先⽤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者举证证明他⼈从事内幕交易,可参考如下⼏点证明⽅向:1、开户、销户、激活资⾦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致的;2、资⾦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致的;3、买⼊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致的;4、买⼊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致的;5、买⼊或者卖出证券合约⾏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6、买⼊或者卖出证券合约⾏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合约⾏为与该证券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明显背离的;7、内幕信息知情⼈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员关系密切的⼈员的账户交易资⾦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员或者⾮法获取⼈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

要 的 意义 。然而 我 国长期侧 重 于对 内幕 交 易刑事 责任 和行政 责 不将其 作 为 内幕 交 易相关 条款 。 《 证券 法》 第7 3 条 规定 : “ 禁止证券 交 易内幕信 息 的知情人 和 任 的研 究和立 法 , 疏 于对 民事 责任 的规 范。尽 管 2 0 0 5 年 《 证券 法》 中 承认 了 内幕 交易 民事责 任 的可诉 性 。 然而 这一规 定过 于笼 非法 获取 内幕信 息 的人利 用 内幕信 息从事 证券 交 易活动 ” , 是 对 统, 实 践中缺 乏可操 作性 。 因内幕 交易遭 受损 害 的投 资者无 法得 内幕 交易 的一种 笼统 的 、 包罗性 的禁 止 。7 4 、 7 5 、 7 6条则 分别 在
害者 的损 失, 维护投 资者对证 券 市场 的信 心。
关键 词
内幕 交 易 民事责 任
构成要 件
美国证 券法 损 害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偿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2 7 3 - 0 3
作者 简介 : 魏 倩茹 , 中国政 法大 学民商 经济 法学 院 , 研 究方向 : 民 法。 中图 分类 号: D 9 2 3 . 9 9 文 献标 识码 : A
义 。布 莱克法 律大 词典 的解 释为 “ 公 司职 员 、董事 和持 有公 司 将 证券 交易活 动具体化 为 买卖 该公 司证券 、 泄露重 大 未公开信 息
l 0 %” 以上股 份 的登记 在册 股东 , 买卖 公 司证券 的行 为。 美 国著 名法 学家 波斯纳 认 为, 内幕信 息是 指 “ 公 司 的经理或 者其 他知 情 人 以还没 有 向其他股 东或 外 界公 开 的重要 信息 来对 公 司股票 进 以及建 议他 人买 卖该 证券三 种行 为 。 上述 几条 对于 内幕 交 易中的重要 概念进 行 了说 明, 但 是针对 实践 中的具 体运用 , 仍有 许 多不足之 处 。7 6条第 3 款 规定 : “ 内

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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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国证券 内幕 交易 民事责任 制度缺 请求民事责任赔偿 , 由于缺乏程序法的支持而 我 但是 位 的原 因 往往流于形式 , 以应在 内幕交 易人 民事责任承 所
虽然早在 20 年 1 1 00 月 5日, 最高人民法院就 担、 受害者民事权利救济以及诉讼程序保护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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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首先 , 内幕交易 民事责任不是违约责任 , 因为 6 9条将 内幕信息定义为“ 涉及公 司经营 、 财务或者
《 证券法》 在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方面规定 了内幕交易行为对上市公 司及一般投资者利益 的 还处于孱弱的状态 , 具体规定 民事责任 的只有第 损害。 】 [
12条和第 27条。可见 ,证券法》 9 0 《 对民事责任的
规定 明显 不足 。 .
( 我国缺乏针对证券 内幕交易的程序性救 三)
要有 以下 几点 :
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根据民事责任
[ 收稿 日期 ]0 5一l 一 1 20 l 20 [ 作者简介 ] 孔雪辉 (9 1 , 江苏徐 州人 , 18 一) 男, 中国矿业大 学文 法学院 , 硕士研 究生。 杨鹏(9 3一) 男, 18 , 江苏徐 州人 , 中国银行徐州 市分行职 员。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摘要:我国新修正的《证券法》将内幕交易及其相关民事责任写入了法律,为广大普通投资者维护自身利益、行使赔偿请求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其规定过于笼统,未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救济方式作出规制,这不失为证券法的一个缺憾。

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代表人诉讼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也呈现日渐火爆的态势,随之而来的就是内幕交易现象数量的上升,同时,内幕交易行为也因此而更加隐蔽和复杂,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新修正的《证券法》虽然规定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悉者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内幕信息、自行买卖或建议别人买卖该公司的证券;若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以上规定未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救济方式作出规制。

一、概述内幕交易指内幕人或利用非法渠道获得内幕信息的人为了获得不法利益或者避免损失,自己实施或建议他人或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即内幕交易人因其内幕交易行为而致投资者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内幕交易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

1.内幕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必须具有内幕交易的行为,即泄露内幕信息、自行买卖或建议别人买卖该公司证券的行为。

2.主观过错构成内幕交易需要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如果行为人根本不知情,则无法认定其为内幕交易之行为。

3.损害事实构成内幕交易的损害事实应是因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补偿的确定的财产损害。

内幕交易案件的受害人应证明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而且此种损害事实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造成损害的原因是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第二,损害仅限于财产范围内,精神损害不包含其中;第三,损害事实有确定的范围或金额,是可计量的;第四,此种损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补偿。

4.因果关系构成内幕交易还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内幕知悉者的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浅析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

浅析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

浅析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一、证券欺诈行为分析所谓证券欺诈行为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行为。

(注:《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2条。

)证券欺诈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破坏证券市场运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扭曲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严重分割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而为各国立法所禁止。

综观世界各国的证券法,无不综合运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方式对证券欺诈予以惩治防范。

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内幕交易 (Insider trading)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人交易,乃指知悉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其它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消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最早对内幕交易进行规制的法律出现于三十年代的美国。

1934年美国的证券交易法首先以法律形式禁止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各种证券欺诈行为,该法第10条(b)款及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则10b-5成为规制内幕交易之主要法律依据。

而美国在1984年的《内幕交易制裁法》和1988年的《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施行法》中又进一步采取了更严厉的措施。

继美国之后,各国证券法均对内幕交易进行了规制。

我国《证券法》也对内幕交易行为作了较详细规定。

新修订的《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它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虚假陈述虚假陈述指的是对证券市场交易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的一种证券违法行为。

股市操纵纠纷的刑事与民事责任

股市操纵纠纷的刑事与民事责任

股市操纵纠纷的刑事与民事责任股市操纵行为是指通过操纵市场信息、市场价格等手段,对股票的买卖行为进行干预,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股市操纵行为的刑事与民事责任追究是非常必要的。

一、股市操纵行为的刑事责任股市操纵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具有犯罪的性质,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名应当以诈骗罪定性;违法开展内幕交易活动,罪名应当以背信罪定性。

”依照此法规定,对于股市操纵行为的主犯、从犯以及共犯都将被视为犯罪分子,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犯罪行为,主要刑责有以下几种:1.有组织实施操纵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操纵交易、虚报、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手段,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法定刑,予以减轻处罚;4.组织、领导等恶势力团伙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股市操纵行为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责任之外,股市操纵行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便赔偿将投资者因此造成的损失。

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受害投资者可以向被操纵者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等。

在民事责任追究方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可以要求操纵者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经济损失:投资者可以要求操纵者赔偿其因操纵行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包括股票价格的损失、交易费用的损失等。

2.赔偿利润:如果投资者可以证明其原本预期可以获得的利润因操纵行为而未能实现,也可以请求赔偿这一部分利润损失。

3.请求道歉:投资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操纵者公开向其道歉,以恢复其声誉和信誉。

三、刑事与民事责任的衔接与重合股市操纵行为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具有一定的衔接与重合。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摘要内幕交易一直是证券市场的重点监管内容之一。

简而言之,它是指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使证券市场交易各方失去了平等享有信息的机会,影响投资者决策,造成其经济损失,进而威胁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世界上证券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历来都注重预防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我国也不例外。

因此,本文以证券制度较为发达的美国为借鉴,结合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发展状况,通过对内幕交易主体资格、内幕信息、因果关系、过错以及损害赔偿额问题的探讨,试图明确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希望通过完善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追责程序,最大程度地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维护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美国证券法损害赔偿作者简介:魏倩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73-03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是内幕交易责任的组成部分,旨在赔偿投资者因内幕交易所造成的损失,对实现证券市场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我国长期侧重于对内幕交易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研究和立法,疏于对民事责任的规范。

尽管2005年《证券法》中承认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可诉性。

然而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因内幕交易遭受损害的投资者无法得到真正的赔偿,不利于一个公正健康证券市场的建立。

一、内幕交易的基本含义及重要意义内幕交易(insider trading),英美国家叫做内部人交易,台湾叫做内线交易、内部交易或者内情人交易。

作为证券监管重点规制的行为之一,它在基本概念上却没有达成一个完全一致的定义。

布莱克法律大词典的解释为“公司职员、董事和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买卖公司证券的行为。

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认为,内幕信息是指“公司的经理或者其他知情人以还没有向其他股东或外界公开的重要信息来对公司股票进行交易,以此获得利润。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中,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活动。

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的禁止和打击措施。

一、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对内幕交易做了明确的禁止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任何人在未公开的信息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都被视为内幕交易行为,一经查实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一规定使内幕交易行为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执法机关打击内幕交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内幕交易的特点和危害内幕交易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不对称:内幕交易所利用的未公开信息通常只有少数人知道,使市场参与者之间存在较大的信息差异,使得少数人能够借此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2. 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行为通过利用未公开信息,操纵证券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导致正常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3. 不公平交易:内幕交易行为打破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使得交易市场的秩序失去了靠谱性和公正性。

内幕交易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伤害投资者利益:内幕交易使得普通投资者在交易中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其投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2. 破坏市场公正:内幕交易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使得市场失去了正常的运行机制。

3. 侵蚀公众信心:内幕交易的存在,将会使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产生不信任感,不信任投资机构,降低对市场的参与和投资,从而阻碍经济的发展。

三、内幕交易的打击手段和措施为了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正常运行,证券法提供了一系列的打击措施,包括:1. 监管机构的监督: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等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程序,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测和打击。

2. 刑事处罚:内幕交易是违法行为,可以构成犯罪。

一旦查实,相关人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包括拘留、罚款甚至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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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证券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人交易(insider trading, insider dealing)内线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内幕交易行为几乎和证券市场一样古老, 这是因为证券信息是证券市场上的稀缺的资源,市场参与者由其天性决定追逐稀缺资源是必然的。

对于内幕交易存在着赞成内幕交易和禁止内幕交易的观点,但禁止内幕交易的观点成为主要的观点,也被各国所采纳。

美国早在本世纪30年代就主张对其采取严厉措施,英国在1980年的公司法中也引入了处罚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定,日本、韩国、法国、加拿大、奥地利等国都在法律中对这类行为实行刑事处罚。

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第67条中明文规定禁止内幕交易,我国《刑法》的第180条中也对内幕交易犯罪作了相应的规定。

2001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其中就包括查处证券违法违规活动,打击和制止金融欺诈、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

但从我国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证券法》在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方面规定还处于较弱的状态,具体规定民事责任的只有第192条和第207条。

前者规定对证券公司违背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后者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除此之外再无其他的规定。

可见,《证券法》对民事责任的规定明显不够,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允许内幕交易的受害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内幕交易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一、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缺位的原因200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定义、时效、管辖以及诉讼形式都作了规定。

遗憾的是,该司法解释只规定对虚假陈述的案件,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并未加以规定。

同时,《通知》对案件的受理规定了前提条件,即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才能受理。

之所以难以追究内幕交易者的民事责任是因为:(一)内幕交易隐蔽性较强,内幕交易受害者难以举证。

由于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一般并没有发生直接交易,投资者难以了解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的受害人很难对内幕交易与自己所受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也就是很难证明受害人的损失与交易人的违法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二)我国在规范内幕交易的指导思想上,在以个体利益还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指导思想上,偏重于社会本位,着眼点放在内幕交易行为对证券市场的破坏及国家监督秩序上,而忽略了内幕交易行为对上市公司及一般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1](三)我国证券立法中很少涉及民事责任的原因还在于我国缺乏有效是民事诉讼救济手段,一些法律条文即使在实体上规定了可以请求民事责任赔偿,但是由于缺乏程序法的支持,这些情况往往流于形式,所以应在内幕交易人民事责任承担,受害者民事权利救济及诉讼程序保护等方面加强立法。

二、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必要性(一)从内幕交易的危害来看1、内幕交易对公司造成损害公司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保护公司的利益,也是证券法的基本目标之一。

反对内幕交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内幕交易对涉及内幕信息的公司造成了损害。

内幕交易对公司的损害主要有两方面:第一,内幕交易影响公司的效率。

如果允许内幕交易,当市场存在内幕交易时,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能准确适当地在证券市场上反映出来,不能反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状况,反过来又使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影响公司的营运效率。

第二,内幕交易会损害公司的信誉。

当公司的内部人利用公司重大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时,公司的大多数投资人会认为自己受到非公正待遇,从而丧失了对公司投资的信心,接下来就会将资金转投其认为信誉较好的股票,这必然会对公司的股票价格造成极大的影响。

2、内幕交易对投资者的损害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一直是各国证券立法的基本目标。

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的直接意图是筹集资金,而筹集资金的相对方就是投资者。

没有投资者,证券市场将无法运作。

出现内幕交易投资者将会对投资失去信心,从而会使证券市场筹集资金的功能和对资本优化组合的功能逐渐丧失。

总之,内幕交易违背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违反了“风险自负”的原则也违背“效益效率”原则,破坏市场效率的发挥,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

(二)从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对消除内幕交易危害所起的作用来看现阶段,我国以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途径来打击内幕交易行为,事实证明这种效果并不理想,而建立民事责任制度将对消除内幕交易的危害起重要的作用:1、民事责任制度能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给予刑事和行政责任所不能给予的补偿刑事和行政责任虽然能够打击内幕交易者,但受害者的损失很难得到现实的弥补。

建立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则可以让受害者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减少自己的损失。

我国《证券法》第207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可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而从一定程度上挽救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但现实中民事责任是缺位的,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名存实亡。

2、民事责任制度有遏止内幕交易行为的功能公法救济主要依靠政府机构,由于资源的限制,要查处为数众多的内幕交易实在是能力有限。

而刑事责任毕竟只在特殊情况下适用;而且要求严格,行政责任的处罚又会涉及到稳定市场等许多政策性因素,而是否追究民事责任则完全由受害的投资者决定,投资者出于自身利益驱动更热衷于找出违法者,这就会提高内幕交易者的受罚率,可以调动广大投资者协助证券监管部门查处、制裁内幕交易行为,以提高反内幕交易的效率和成功率。

而且如果受害者众多,损害赔偿额将是巨大的,能够有效地制裁不法行为人,加重内幕交易的违法成本,从而起到阻吓、遏止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三、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是何种类行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等。

[2]那么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是何种责任呢?笔者认为,首先,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责任,因为他们的买卖行为基本上是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的,受害人和内幕交易者事先没有直接接触,同时内幕交易人和受害人也没有法律上的直接约定。

尤其是在集中竞价的证券交易中,每日参与买卖的人甚多,买卖双方通常无直接的接触,而且是通过内幕人与经纪商在集中竞价机制中撮合成交的,反向交易人之间并未发生缔约关系。

因此认定违约责任有失偏颇。

如果是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有其合理性。

按不当得利的理论,内幕交易人员获利,受害人受有损失,而且因果关系虽不好认定,但可采用推定的方式来解决。

但是如果按不当得利来认定,会产生一系列的不良的后果。

如恶意的受害人(指明知内幕交易人从事内幕交易而从事相反的证券买卖的人)按照这一理论符合其构成要件也可以获得赔偿,这不符合证券立法保护善意受害人的宗旨。

而采取侵权的民事责任是当前大多数国家的选择,之所以采取这种责任是因为其适用的条件严格,并且和不当得利相比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尤其在归责、举证方面体现的甚为明显。

四、建立我国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既然是一种侵权责任,这种责任的产生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受害人的损失,归责等核心的问题。

这在构建我国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的过程中这些问题也是不得不重点考虑的。

下面本文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将对其中若干问题结合我国情况分别论述:(一)关于违法行为内幕交易是一种违法行为,它违反了《证券法》第67、70条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核心是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关于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认定理论,本文将在内幕交易的归责部分介绍,下面重点论述的是关于内幕信息和内幕人员,因为二者是认定内幕交易的关键。

1、关于内幕信息信息是证券市场的神经,对于市场信息的先占往往意味着对良好交易机遇的把握及丰厚交易利润的获得,尤其在证券市场这样对信息依赖性极强的市场中,对信息的占有更是决定投资效果和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的关键。

对于内幕信息来说,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的核心和逻辑起点。

[3]美国判例法认为,内幕信息是指“重大的未公开信息”,英国则对内幕信息冠以“未公开的股价敏感信息”,我国《证券法》第69条将内幕信息定义为“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尽管各国对内幕交易的表述呈现出许多差异,但在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上基本相似:一是信息尚未公开,二是信息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

信息尚未公开时效是信息的生命。

但是,作为维护市场正义的法律,必须遵守市场竞争平等性的要求,保障投资者获取信息的公平性,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信息公开是划定正当交易与内幕交易的界碑。

然而,信息公开与否如何界定?《证券法》第64条规定内幕信息公开的标准是内部信息已“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备置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但信息公布后多久才算是公开呢?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如果在该信息刚被公布就从事证券交易,是否意味着他所利用的信息已是公开的信息?信息的公开究竟应注重公开的形式,还是应注重公开后能否被广大投资者实际获悉的实质?美国法院认为,某一信息对市场产生有效影响时,该信息才算公开,公布后处于传播中的信息仍属内幕信息。

我国台湾法院认为,信息公开必须达到普通投资者能共同知晓的地步。

日本《<证券交易法>施行令》第30条规定,所谓公布是指“由该公司将重要事实及有价证券报告书等文件置于让公众能够知道的状态的措施。

”关于重要事实的公布,因涉及公布的时期、报道机构的采访自由等难以处理的问题,其具体细节,在政令中作出了规定,为使重要事实众所周知,规定了必要的期间,即“从两个以上的报道机构公开时起,经过12小时。

”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借鉴以上的做法,即信息公布以后,必须经过市场消化期消化、吸收以后,才能认定该内幕信息为真正公开。

因为严格的公平原则要求投资者同时知悉内幕信息,同时启动这个消化吸收过程,才谈得上是公平竞争。

如果某人事先知悉了内幕信息并在信息公开前已经完成了这个消化吸收过程,信息一旦公开即进入交易,自然有违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

鉴于此,我国证券法有必要衡量我国的通讯科技水平、信息传递的渠道、社会文化心理等诸因素,规定一个适当的期间作为信息公布后的市场消化期,继续禁止从事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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