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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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建筑装饰材料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2021年中国建筑装饰材料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2021年中国建筑装饰材料行业相关政策
汇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建筑装饰材料行业属于“其他制造业”(C41)。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建筑装饰材料行业属于“C41其他制造业”。

1、行业管理体制
(1)行业主管部门
2022年中国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分析报告-产业运营现状与前景评估预测显示,建筑装饰材料行业主管部门主要为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行业自律组织
建筑装饰材料行业自律组织主要包括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上述自律组织的主要职责如下:
2、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工业建筑管理规定

工业建筑管理规定

工业建筑管理规定企业工业建筑管理规定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建筑管理工作的职能,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2、引用标准冶金部《钢铁企业工业建筑管理办法》3、术语3.1 工业建筑:是指用于生产的厂房、库房、变电所、泵站、烟囱、矿槽、操作室、仪表室、地下油库、皮带通廊、冷却架等各类建筑物及构筑物。

3.2 建(构)筑物的可靠性:是指建筑结构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

4、职责4.1 实行公司、厂、车间(工段)三级管理。

4.2 三级管理的职责分工。

4.2.1 设备部是公司工业建筑的主管部门。

其职责为:4.2 .1.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业建筑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我公司工业建筑管理标准及规章制度。

4.2 .1.2 掌握工业建筑技术状况和维护状况;制定升级规划、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4.2 .1.3 组织工业建筑的检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对危险建筑及违章使用情况要立即提出自主意见,在紧急情况下有权限令暂停使用。

4.2 .1.4 组织工业建筑事故的抢修、事故分析和处理,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2 .1.5 组织工业建筑管理和检修经验交流。

推广应用工业建筑管理、维护和检修的经验、新技术、新材料。

4.2 .1.6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初步设计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4.2 .1.7 组织大修、抗震加固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4.2 .1.8 组织工业建筑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及工人的业务培训工作。

4.2.2 各厂(单位)职责4.2 .2.1 各厂(单位)设备厂长对本单位工业建筑管理负责。

各厂(单位)设备科是本单位工业建筑的职能部门,设备科设专兼职工业建筑管理员。

4.2.2 .2 负责本单位工业建筑各类资料管理,建立健全工业建筑档案。

4.2.2 .3贯彻公司工业建筑管理的各项制度。

负责工业建筑的日常管理,组织工业建筑大、中修及日常维护。

4.2.2 .4对危险建筑及违章使用情况要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在紧急情况下单位领导有权限令暂停使用。

建筑工程材料库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材料库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材料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材料库管理,提高材料库的管理效率和材料利用率,保证施工过程中的物资供应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材料库管理工作。

第三条材料库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确保物资的准确清点、妥善保管和科学管理。

第四条材料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本制度的内容,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材料库管理工作。

第二章材料库的分类及管理第五条根据施工需要,建筑工程材料库可按照管理目的和物资种类进行分类。

一般可分为水泥库、钢材库、砂石库等。

第六条材料库应设有专人管理,负责物资的存储和出库,确保库内物资的安全和有序管理。

第七条各类材料均应按照种类、规格、数量等要求进行分类、编号,并建立相应档案进行管理。

第三章材料库管理的职责第八条材料库管理员应负责材料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库存清点、物资入库、出库等。

第九条材料库管理员应保证材料库的环境卫生和安全,定期对库房进行清理和消毒。

第十条材料库管理员应配备必要的管理工具和设备,保障材料的准确清点和存储。

第四章材料库的管理流程第十一条材料库的管理流程分为材料采购、入库管理、出库管理和库存管理四个环节。

第十二条材料采购应根据施工计划和材料需求确定采购数量和类型,同时保证材料的质量和供应商的信誉。

第十三条材料入库时,应核实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填写入库单据,将入库信息及时录入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材料出库时,应核对出库单据,确保物资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及时更新库存信息。

第五章材料库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材料库应设有监控系统,防止盗窃和擅自取走物资。

第十六条材料库应安装消防设备,确保库房内的消防安全,一旦发生火灾能及时报警和疏散人员。

第十七条材料库应建立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章材料库的定期检查第十八条材料库管理员应定期对库房进行检查,确保库房内的物资齐全、无损坏。

建筑企业公司材料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公司材料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公司材料管理制度
制度应明确材料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目标包括但不限于降低成本、确保供应、提升效率和质量控制。

原则上,材料管理应遵循合理性、及时性、经济性和安全性四个方面。

这意味着所有的材料采购和管理活动都应以合理的方式、在适当的时间进行,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安全标准。

制度中应包含材料采购流程。

这一流程从需求分析开始,经过市场调研、供应商选择、价格谈判,到最终的采购合同签订。

每一步都应有明确的操作指南和审批流程,以确保采购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库存管理也是材料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应建立详细的库存记录,包括材料的规格、数量、批次和存放位置等信息。

定期盘点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库存差异问题。

库存管理还应考虑到材料的保质期和易损性,合理安排使用计划,减少浪费。

材料使用的跟踪和回收也是制度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施工过程中,应对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材料按计划使用,并及时回收剩余或废弃的材料,以便再次利用或妥善处理。

材料管理制度还应涵盖供应链关系的维护。

良好的供应商关系有助于确保材料供应的稳定性和质量。

因此,企业应定期评估供应商的表现,并通过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来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

在实施材料管理制度的过程中,监督和改进是持续的任务。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材料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和评价。

发现问题后,应及时调整制度,不断优化管理流程。

为了确保材料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企业应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员工的管理意识和技能。

同时,通过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材料管理,从而提高整个团队的管理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植生混凝土》编制说明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二零一八年十一月《植生混凝土》行业标准编制说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基础设施如道路、铁路和水利等方面的建设取得了显著发展。

基础设施在建设过程中,往往会破坏原有的地形结构和植被,造成大面积的土壤裸露和植被破坏。

破坏后的植被和地形结构,很难在短时期内自我恢复。

b5E2RGbCAP 普通混凝土和石砌类材料虽然具有强度高、耐久性好等优点,但其表面质地脆硬、粗糙、颜色灰暗,视觉效果缺乏生机,由其构筑的空间给人以粗、硬、冷、暗的感觉;其透水性差,阻断了水渗透,下雨时不能吸水、渗水蓄水,需水时不能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

针对这些问题,许多学者提出了植生混凝土。

植生混凝土像透水混凝土一样,具有贯通的大孔孔隙网络,能够透气、透水,具有保护结构、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生态减灾等优点。

多孔混凝土骨架结构在发挥承载作用的同时,保留了天然降水回渗到地下的通路,而这种特殊的混凝土中存在的孔隙也成为植物根系生长的空间,其表面可以生长植被。

p1EanqFDPw 植生混凝土可应用于护岸、护坡、公共停车场、广场、公园、城市立体绿化等,以提高岸坡稳定性及安全性、增加城市绿化面积、降低城市热岛效应、重构生态系统等作用。

这种新型的绿色环保混凝土,既具有混凝土的功能,又实现了生态化的需求,为人类构造了舒适的生态环境,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十分突出,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DXDiTa9E3d 当前植生混凝土在日本、欧洲等国已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技术已经趋于成熟,并已大量应用于工程实践。

目前,国内还没有植生混凝土的产品标准,市场上产品的质量无法得到规范,可靠性和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制定植生混凝土产品的行业标准十分必要。

RTCrpUDGiT 一、标准工作概况(一)任务来源植生混凝土作为一种生态混凝土,既能够保证植物生长和生存,起到透气、透水和环境绿化的功效,又能发挥刚性混凝土的特点,起到承载的功能,在用于护坡、护岸时,既可防止水土流失,又具备原有防护功能。

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doc

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doc

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发文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日期:1992-4-28执行日期:1992-4-28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制定本规程第二条企业领导和职工要不断强化质量意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严格执行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以质量求生存,努力生产适销对路,物美价廉,用户满意的产品。

第三条企业的产品质量由厂长(经理)全面负责。

质量管理机构在厂长直接领导下,行使质量管理职权。

企业要推行方针目标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企业内部部收入分配要与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挂钩,实行质量否决权。

第四条企业要不断深化全面质量管理,按照GB/T10300系列《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国家标准及本规程,建立健全质量体系,结合各企业实际制定《质量管理细则》或《质量手册》,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规程由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督促企业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企业要有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

检验室应符合“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七条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要配备足够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

大中型建材耐火材料生产企业的检验人员数量一般不得低于全厂生产工人和生产管理人员总数的4%,小型生产企业不得低于6人。

质量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负责人应有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熟悉耐火材料生产工艺,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检测技术,熟知与本厂产品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

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思想好,经过专业训练,掌握耐火材料生产理论知识和检验技术,熟知有关标准、规章、制度。

检验员应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思想好,熟知本岗位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控制项目指标及检验方法,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专业操作合格证。

建筑工程库房材料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库房材料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库房材料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库房材料管理工作,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材料的利用率和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1.项目部成立专门的材料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库房材料的统一管理工作。

2.材料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负责库房内材料的分类、登记、调拨和清点等工作。

三、材料管理流程1.采购(1)采购人员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和计划,及时进行相关材料的采购工作。

(2)采购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项目部的采购流程和标准,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和材料质量。

(3)采购人员应当与项目部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确保采购材料的及时送达。

2.入库(1)对于新购进的材料,应当第一时间送达库房,由材料管理人员进行登记。

(2)材料管理人员应当对所登记的材料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的类别和规格储存。

(3)对于不同的材料,应当按照特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包装和标识。

3.出库(1)项目部相关部门需出库材料时,应当提出申请,经材料管理人员审核后方可出库。

(2)材料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材料的出库顺序和数量。

(3)出库的材料应当进行清点和记录,确保库存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盘点(1)对于长时间未使用的材料,应当定期进行盘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2)盘点结果应当反馈给项目部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以便及时调整和优化库存。

(3)对于盘点后出现的问题和差错,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四、安全管理1.材料库房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材料的安全和完好。

2.材料库房应当配备相关的安全设施和装备,保障材料的安全储存和管理。

3.材料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确保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五、质量管理1.材料管理人员应当对库房内的材料进行定期检查和验收,确保质量达标。

2.对于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应当及时向项目部负责人和供应商反馈,以便更换或处理。

3.对于高价值和重要的材料,应当加强保管和监控,确保不受损失和浪费。

工地仓库材料管理规章制度

工地仓库材料管理规章制度

工地仓库材料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地仓库材料管理,提高材料利用率和安全性,保障施工进度和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工地仓库材料管理工作,包括材料的接收、存放、使用、保管、报废等方面。

第三条工地仓库材料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仓库设置与管理第四条工地应设立专门的仓库,统一管理材料,确保材料的安全、整洁、方便取用。

第五条仓库应有专门负责人,负责管理、统计材料的数量、品种、规格等信息。

第六条各类材料应根据不同性质、用途存放在不同的仓库区域,做到分类存放,便于管理和取用。

第三章材料的接收与入库管理第七条所有材料必须有合格的合格证明和验收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

第八条入库时应认真填写入库单,清晰标注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并有专人验收确认。

第九条入库后的材料应立即进行分类、包装、编号等处理,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易于管理。

第四章材料的存放与保管第十条各类材料应根据其特性和用途进行合理的存放,确保材料不受损坏或变质。

第十一条常用的材料应放置在易于取用的位置,且要做好标记,避免混淆。

第十二条仓库内应加强安全措施,防止盗窃、火灾等意外事件发生。

第十三条各类材料的存放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期限,过期的材料应及时报废或处理。

第五章材料的使用与分发第十四条材料使用应按照施工计划和方案,严格控制用量,避免浪费。

第十五条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质量达到要求,严禁使用劣质材料。

第十六条分发材料时应填写领用单,并有专人监督和确认。

第十七条临时需用的材料应提前申请,并经审批后方可分发使用。

第六章材料的报废与处理第十八条材料经过检查发现有质量问题或损坏,应及时报废,并填写报废记录。

第十九条超过期限的材料应及时处理,避免对其他材料造成影响。

第二十条材料报废后应进行统一处理,严禁私自处理或乱扔乱放。

第七章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各项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由仓库负责人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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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规定(暂行)
发文单位: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发布日期:1987-12-15
执行日期:1987-12-1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业管理的任务
第三章行业管理部门的职权
第四章行业管理的组织
第五章行业管理的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促进由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过渡,保证建材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材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工业。

国家对建材工业的发展实行大家办建材的方针和按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

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必须打破部门界限,对全行业实行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和指导。

第三条建材工业行业管理的产品范围包括建筑材料、非金属矿产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三部分。

目前暂按“建材行业管理产品参考目录”执行,在实践中逐步调整、完善。

第四条国务院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国建材工业实行行业管理。

地方政府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建材工业实行行业管理,并接受上级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指导。

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的工作,行业协会协助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

第二章行业管理的任务
第五条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围绕转变企业经营机制,深化改革,贯彻执行注重效益,提高质量,协调发展,稳步增长的战略,使建材工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

第六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建材工业发展纲要”,提出和制订建材工业的发展战略,编制区域规划和中长期的生产、建设、科研、人才开发等规划,参与制订年度计划。

第七条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根据建材行业的特点,研究和提出建材工业产业政策和各项技术、经济政策。

研究建材商品市场变化,运用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引导企业正确的进行经营决策。

第八条研究和提出建材工业技术经济法规,制订行规、行约,充分运用和发挥经济法规在行业管理中的监督作用。

制订建材工业的产品标准和企业等级标准。

第九条加速建材工业的技术进步,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作;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逐步使建材工业的技术结构合理化。

组织和促进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活动。

统筹组织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等工作。

第十条保障企业联合的决策权,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积极发展企业群体和集团,改变建材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落后状态,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

第十一条保护非金属矿产资源,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非金属矿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第十二条行业管理部门开展以下几项服务工作:
(一)综合分析全行业的经济技术指标和行业基本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开发信息资源,发布重大的技术经济市场信息,以引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促进行业人才开发、人才引进和人才交流工作的开展,以提高职工素质。

(四)组织开展各种咨询活动,为提高行业的综合效益服务。

(五)促进建材产品的生产和配套供应,为建筑业和其他行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提高全行业现代化管理水平,组织交流经验,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行业管理部门的职权
第十四条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全行进行管理的要求,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加强宏观控制和间接管理。

第十五条行业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参与对建材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和开工报告的审核。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以及技术经济政策,向金融机构和经济调节部门提出信贷的使用方向,调整建材建设项目贷款的利率、建筑税率等有关经济参数的建议。

第十六条新办生产企业,须向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凡建材工业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经行业管理部门归口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行业管理部门参与制订限制进口的建材产品目录和有关进口关税的工作。

行业管理部门参与制订鼓励出口创汇和生产替代进口建材产品的措施、办法。

第十八条行业管理部门有权对建材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仲裁。

组织建材产品评比活动,并根据国家规定组织颁发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组织若干产品的质量认证工作。

第十九条参与制定与建材产品有关的税目、税率和价格;参与核实建材工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

第二十条对行业内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经济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行业管理的组织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的建材行业管理部门承担全国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业务。

行使行业管理的职权。

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县以上地方政府建材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根据行业管理的任务和要求,建立、健全全行业的软科学研究系统,质量、能源、计量等检测监督系统,技术进步和新产品开发系统,人才开发系统,咨询和信息服务系统。

第二十四条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全国性或区域性行业协会,承担行业管理部门所委托的任务。

在政府和企业间起桥梁作用。

行业协会要积极吸收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参加,热情帮助其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行业管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现有建材工业企业主管部门,都要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和政企分开的要求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行业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
件。

第二十六条行业管理部门从宏观上加强综合管理的能力,着重做好方针政策、规划计划、技术进步、信息传播和对外开放等方面的工作,以有效的指导和优质服务赢得全行业信任。

第二十七条行业管理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对乡镇企业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行业管理部门应向经济综合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行业管理的情况和资料,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各部门也要主动配合,共同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行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务院建材行业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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