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安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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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有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有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有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确保农村有机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有机产品认证2.1 有机产品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有机农业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不得使用化学合成肥料、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化学物质,不得使用基因工程技术和辐照技术,经过有机认证机构认证并颁发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

2.2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者,可以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申请有机产品认证。

2.3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对其认证的产品负责。

第三条有机产品生产3.1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有机产品生产计划,严格按照有机农业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

3.2 有机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建立农业生产记录,记录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肥料、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物质的使用情况,以及病虫害防治措施等。

3.3 有机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有机产品生产档案,包括生产计划、生产记录、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四条有机产品销售4.1 有机产品销售者应当持有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并在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显著位置标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认证编号。

4.2 有机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记录销售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购买者等信息。

4.3 有机产品销售者不得将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混合销售,不得冒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五条有机产品监管5.1 农村有机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有机产品认证法律法规的行为。

5.2 农村有机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机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有机产品生产、销售法律法规的行为。

5.3 农村有机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机产品质量的监测和抽查,确保有机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本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本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合作社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农民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民合作社是由自愿组成的农民经济组织,依法设立,独立承担责任,自负盈亏,自主管理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农民合作社的名称应当明示其经济性质,以“农民合作社”为后缀,并经登记机关核准。

第四条农民合作社的宗旨是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增强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合作与发展,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推动乡村经济的繁荣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农民合作社设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组织机构。

第六条理事会是农民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应当依法选举产生。

第七条监事会是农民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代表和外部监事组成,外部监事由农民合作社所在地的监督部门派员或者由农村居民代表组织选举产生。

第八条经理层是农民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合作社经理或董事长负责具体管理。

第九条各级农民合作社都应当设立社员大会,凡涉及重大事项均需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条农民合作社的会员是合作社的基本组成单位,会员享有根据会员资格等级不同而获得的权力。

第十一条农民合作社的会员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组成,各种形式的组织成员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农民合作社的会员应当依法注册,并遵守农民合作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农民合作社的会员有权参加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并参与合作社的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农民合作社的会员应当以公正合理的原则对待其他会员,维护合作社的统一和稳定。

第十五条农民合作社的会员有权享受合作社的服务和利益,应当按照合作社的规定缴纳会费和投入资金。

第十六条农民合作社的会员有权在合作社业务经营中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并享有监督合作社的权利。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农民合作社的理事会负责制定并监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推动社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合作社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合作社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合作社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合作社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合作社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保障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合作社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监督食品安全制度的执行,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和风险评估。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组织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农产品生产管理第八条合作社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不得使用非法农药、兽药、化肥、添加剂等。

第九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生产日期、品种、数量、用药情况等信息。

第十条合作社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四章农产品加工管理第十一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合作社应当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的管理,确保农产品在加工过程中不受污染。

第十三条合作社应当对加工后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合格的农产品方可销售。

第五章农产品销售管理第十四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销售记录,如实记载销售日期、品种、数量等信息。

第十五条合作社应当加强农产品销售场所的管理,保证销售场所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合作社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六章食品安全自查与风险评估第十七条合作社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农村供销社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供销社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供销社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供销社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供销社食品的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农村供销社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农村供销社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食品安全职责,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二章食品采购管理第五条农村供销社应当从具有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采购食品,并查验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第六条农村供销社采购食品时,应当索取并保存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文件的复印件,以备查验。

第七条农村供销社采购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第八条农村供销社应当建立食品采购记录,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章食品储存管理第九条农村供销社应当根据食品的种类、性质、保质期等要求,合理选择储存方式,确保食品储存安全。

第十条农村供销社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储存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储存的温度、湿度、通风等要求,并定期检查食品储存条件。

第十一条农村供销社应当对储存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变质、过期或者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处理。

第四章食品销售管理第十二条农村供销社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食品销售的温度、卫生、标签等要求,并定期检查食品销售条件。

第十三条农村供销社销售食品时,应当保证食品包装完好,标签清晰,明示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四条农村供销社不得销售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第五章食品运输管理第十五条农村供销社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运输管理制度,明确食品运输的温度、卫生、时效等要求,并定期检查食品运输条件。

农产品安全管理规定管理制度大全

农产品安全管理规定管理制度大全

农产品安全管理规定感谢到访:企业文档助理)本文档格式为WORD最新最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各行业规章制度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提升农业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旨在通过成员间的合作,共同经营和管理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

为了确保农村专业合作社能够有效、有序地进行生产经营,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个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1. 会员管理制度
- 定义会员资格和条件;
- 确定会员权利和义务;
- 规定会员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方式。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 设立合作社的主要管理机构,如理事会、监事会等;
- 规定各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3. 决策管理
- 规定决策的程序和方式,如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等;
- 确定决策的范围和事项。

4. 生产经营管理
- 确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和项目;
- 制定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和财务预算等;
- 确定决策和管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事项。

5. 经济分配和收益分配
- 规定收入和支出的核算方式;
- 制定经济分配和收益分配的规则。

6. 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
- 确定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 设立质量检测和监控体系。

7. 经营监督和内部控制
- 设立监督和纪律检查机构;
- 规定监督和内部控制的方式和程序。

8. 法律法规遵守
- 要求合作社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 要求合作社依法纳税、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是一个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具体的制度可以根据合作社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为了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还需要加强对会员的培训和管理。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范本(5篇)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生产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职责和任务,确保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章合作组织第四条农业专业合作社由合作社社员自愿组成,合作社中不得有国家和其他组织的投资。

第五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适当的地点建立合作社经营所需的办公场所、生产准备场所等。

第六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招募合作社社员的程序,并明确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

社员大会是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决策、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机构。

第八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期限,建立健全相应的选举和任免制度。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九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制定详细的生产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技术培训体系,提升社员的技术水平,同时根据生产需要,引进优质的农业技术和装备,提高生产效益。

第十一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的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销售渠道,积极开拓市场,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第十三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价格策略,保障社员的利益。

第十四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生产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经营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制定防灾减灾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六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5篇)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一、统一生产计划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和本社产品实际,统一制订年度生产计划和各个阶段生产计划,由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按生产计划落实生产,与合作社签订生产合同,计划合同做到“八定”。

即定定面积产量、质量规格、定农资农械需求、定技术服务、定安全生产责任、定产品交售办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人员工资报酬奖惩。

二、统一供应农资合作社根据生产需要和技术要求,统一组织为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采购、供应生产资料和设备。

实行规模采购,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

合作社统一采购供应的农资必须保证质量,适合本社各种生产和质量安全技术标准。

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负责采购的当事人赔偿。

三、统一技术标准合作社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统一组织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按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

四、统一产品认证合作社统一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有机产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等,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

五、统一指导服务合作社实行管理人员(或者社员代表)分生产区域、分产业产品品种负责制,统一对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合作社对管理人员的报酬或补助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发放。

因指导服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由负责人负责赔偿。

六、统一加工销售1、合作社统一生产加工,统一商标品牌,统一包装销售。

积极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网络,寻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销售费用,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2、在合作社收购社员产品环节上,要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收购质量、价格、数量,对待社员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员要维护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约守信,不贪小利;社员要听从统一指挥,服从统一调度,保证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的交售产品,使产品能及时加工、包装、调运,进入市场。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2)是为了规范和优化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和程序。

下面是一个可能包含的内容列表:1. 组织架构:包括合作社的章程、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等。

农产品管理规章制度

农产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产品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行为,维护农产品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第二条农产品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中的各类农产品。

第三条农产品管理规章制度遵循“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统一管理、分类管理”的原则,坚持风险防控和质量监管相结合,注重政府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实现全程管控、全程监管。

第四条政府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制,推动立法法规、标准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完善,加强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溯源管理,加强对农产品安全生产的引导和支持。

第五条农产品管理工作应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控制和质量追溯。

第七条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加工许可证,严格遵守生产加工标准,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农产品流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加强对把关,严格管理进货渠道,确保库存产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所称农产品,包括农作物、畜禽牲畜、水产品、蔬菜水果、食用菌等各类农产品。

第二章农产品生产管理第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不受有害物质污染。

第十二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农产品生产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播种、施肥、灌溉、病虫防治等信息。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质量检测岗位,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抽检并保存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生产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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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安管理制度
1、农业标准化管理制度
1、合作社主要农产品品种均执行相对应的生产技术规程,并在农产品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全过程,严格依据规程实施标准化栽培及综合管理。

2、配合农业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推行农产品产地编码制度、执行农产品产地溯源制度。

3、规范生产过程,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优先采用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措施。

4、开展技术培训,提高生产者标准化生产水平。

大力实施品牌战略。

积极参与“三品一标”认证,依法注册农产品商标,按照市场化和标准化的要求培育知名产品。

2、农产品溯源管理制度
1、建立农业投入品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合作社农药专人管理制度、统一购买、发放,使用登记制度和剩余农药回收制度,确保农药使用安全。

2、实施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详细记载从栽培、农事管理到产品采收、检测、准出上市全过程。

3、实施农产品包装标识和品牌创建管理。

合作社农产品销售的外包装上必须附加标识。

4、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以二维码技术为重点,为每件农产品量身定做“身份证”,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

3、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制度
1、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

宜都市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生产的初级食用农产品。

2、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食用农产品须经自行检测或委托具有农产品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方可上市销售。

3、施用农药间隔期未满或质量安全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入市销售。

4、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处置制度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产品销售单位应依法对生产销售的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并在市农安监管局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依法必须召回的农产品有:经检测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3、依法申请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出来之前应停止销售;复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必须依法召回处置。

4、及时向社会公布召回农产品相关信息,通知销售商及消费者停止销售和购买,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农产品,并依法承担经济赔偿等法律责任。

5、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1、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销售单位应具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条件设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管理,不得经营不合格农产品。

2、进销农产品时应当查看农产品生产记录,查验农产品产地来源、包装标识、认证标识和检测合格证明;无检测合格证明的,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经营。

3、建立农产品进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名称、数量、检测结果、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4、自觉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配合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

6、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产品进行包装,不适合包装的应当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产品包装标识后销售。

2、农产品包装物或标识上应标明产品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按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3、农产品包装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包装过程应防止农产品损伤和受到污染。

4、严格按规定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标识;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5、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6、自觉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监督。

7、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纪律,如实记载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相关信息;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生产记录。

2、农产品生产者按照规定事项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安全间隔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捕捞日期,农产品销售去向等信息。

3、生产记录应该至少保存两年,禁止毁损、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4、自觉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检查。

8、基地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
1、严把基地农业投入品管理,堵住农药残留源头,在基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必须是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由基地负责人造册登记、跟踪检查、指导农户按规定使用。

2、建立基地农业投入品定点销售点,充分发挥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作用,按照服务基地,方便群众的原则,有计划地建立农资连锁店和定点销售,将基地使用的肥料、农药直接配送,确保使用安全。

3、抓好技术培训,严格按照无公害、绿色食品标准和技术规程组织生产,
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认真贯彻“关口前移”的指导方针,推广实用技术,广泛开展技术培训,开展科学用肥、保护产地环境,使用高效低毒农药,生物农药进行综合防治病虫害。

提高农户科技知识,落实各项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

4、对种植基地的农业投入品投放点开展不定期的质量抽查工作,确保基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符合相关标准。

5、加强对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的检查,禁用农药、化肥一律不准在种植基地使用。

9、农业专业合作社质量安全员主要职责
1、明确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职责,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责任,认真落实合作社各项农产品质量安全规章管理制度,制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确保生产合格农产品。

2、建立投入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禁限用规定。

3、农药使用严格执行农药标签标注范围、方法及注意事项。

4、对收获或收购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检测合格方可入库或销售。

5、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检测台帐、贮存台帐、运输台帐、进销台帐。

6、加强对合作社社员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

7、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
8、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及时上报市农安局,并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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