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国寿祥福定期寿险条款
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利益条款0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利益条款(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六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附加保险。
第三条满期年龄及保险期间满期年龄分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周岁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满期年龄。
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七、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和年交。
中国人寿保险险种介绍

【导读】人们购买保险就是为了获取全面的保障,而中国人寿根据受众的投保心理推出了一系列全方位的保险产品来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中国人寿的保险产品有很多,种类亦很全面,从意外、住院、医疗、重疾、分红、万能投连(部分地区)等都有。
还根据投保人不同的年龄阶层,推出了儿童专用、中青年一家老年的保险产品。
对此,我们来具体介绍一下其保险险种。
分红保险有:分红保险,是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险种: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等。
意外保险有:意外保险是指以意外事件而致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住院医疗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中国人寿为您提供了交通意外、综合意外及旅游保险等各类在线直销产品,网上购买操作简便、价格低廉!险种:国寿安鑫保险组合计划、E公民出境保险计划、如E全家福保险计划、如E家庭保险计划、如E国内旅游保险计划(一日游)、如E国内旅游保险计划、如E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保险计划、如E航空意外保险计划等。
医疗保险有: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中国人寿医疗保险,减轻您的住院压力,为您安享健康生活保驾护航!险种: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国寿鸿友A款保障计划、国寿神州紧急救援系列产品、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国寿绿洲员工福利系列产品。
疾病保险有: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保险实训一作业答案

实训一人寿保险产品解读与分析项目一定期寿险产品解读案例一、国寿祥福定期寿险读完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一份保险产品有哪些基本条款分别说明哪些内容答: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第二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第三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五条受益人第六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七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八条借款第九条欠款扣除第十条合同内容变更第十一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第十二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第十三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第十四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第十五条争议处理第十六条释义2.为什么基本条款中部分条款要突出标明答:包含当事人的免责内容。
3.该条款在满足什么条件时保险公司将予以赔付什么情况下不赔付答:赔付: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不赔付: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定期寿险(A款)条款 - 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您有选择减额交清的权利…………………………………………………第3.5条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 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 二十四时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 ,本公 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保险金额的 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 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条款

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期交保险费到期日等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与风险保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之和。
本合同的风险保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5篇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5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所购买的人寿保险,具体保险种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以本合同载明为准。
三、保险责任1.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对乙方承担保险责任,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 如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或残疾,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3. 如乙方在保险期限内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四、保险费用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为________(如:年缴、季缴、月缴等)。
3.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取欠缴的保险费用及违约金。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
2. 如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乙方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保险金;(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3)保险期限届满。
3. 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结算保险金并退还剩余的保险费用。
六、保险金申请与给付1.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交保险金申请。
2. 甲方收到保险金申请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
3. 如乙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相关材料。
七、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泄露给第三方。
八、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中国人寿保险要交多少钱

中国人寿保险要交多少钱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要交多少钱》的内容,具体内容:选择中国人寿来投保,那么肯定要先了解一下投保的保费是多少?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的解答,希望大家喜欢!中国人寿保险的介绍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选择中国人寿来投保,那么肯定要先了解一下投保的保费是多少?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的解答,希望大家喜欢!中国人寿保险的介绍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六年、十年和十五年三种。
交费期间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三年、五年和十年具体的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优势如下:理财有利:多重收益,分红添彩,抵御风险,保值增值。
保障有力:疾病身故,意外身故,高额赔付,有力保障。
满期有礼:满期给付,保全资产,稳健理财,投资有礼。
中国人寿保险的缴费要看投保的年限,投保对象,分多少年付款等等来确定。
中国人寿险种包括:商业养老保险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定期寿险国寿安鑫两全保险国寿祥福定期寿险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国寿鸿信消费信贷定期寿险国寿祥泰定期寿险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国寿绿舟定期寿险少儿保险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A款/B款)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宇两全保险(分红型)健康保险A。
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珍爱一生住院医疗终身保险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裕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B.商业医疗保险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特定疾病保险国寿输血感染疾病保险国寿附加关爱一生长期医疗保险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2007版)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国寿神州紧急救援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国寿e保通国寿肿瘤预防疾病保险终身寿险国寿祥泰终身寿险国寿关爱一生终身寿险意外保险国寿夕阳红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国寿神州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残疾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理财保险A.万能险国泰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国寿瑞丰两全保险(万能型)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B.分红险国寿福瑞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智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裕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呈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鸿丰B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分红型)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国寿美满一生12年期国寿鸿禧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版)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版)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B款)分红险国寿美满一生5年期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投资连结险国寿裕丰投资连结保险。
100_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A型)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A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五人以上特定农村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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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国寿祥福定期寿险条款中国人寿-国寿祥福定期寿险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祥福定期寿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祥福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时间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第四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分五年、十年、二十年、三十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五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和至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六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失踪,但法院宣告其在保险期间届满后死亡(身故)。
因上述第一至第八种任何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和年交两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二十年和三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首期后的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第九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对于本公司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关情况的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进行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另有指定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二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3>.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经支付的保险金。
五、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欠款扣除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提出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
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体检费。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释义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周岁:是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年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利息:是指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利息,根据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数额、经过日数按日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
,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