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乌鲁木齐城乡居民社保2023年缴费标准是多少钱_乌鲁木齐城乡居民社保

乌鲁木齐城乡居民社保2023年缴费标准是多少钱_乌鲁木齐城乡居民社保乌鲁木齐城乡居民社保2023年缴费标准是多少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分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和3500元八个档次。
对参保人员按年正常缴费给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对选择高档次缴费(一档除外)人员,按照本人缴费档次标准的10%加发缴费补贴。
表格中个人缴费金额和补贴金额全部进入个人账户。
缴费标准:2024年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420元(含长期护理保险费40元)。
缴费时间:2024年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集中参保缴费期后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月至2024年12月31日。
宁德社保种类及缴费比例详情1、养老保险:是社保中比较重要的保险,退休之后按照缴纳金额领取退休金,它的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20%,员工个人8%。
2、医疗保险:交了之后可以享受对应医保保险,缴纳对应年限就可以终身享受了,缴费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6%,员工个人2%。
3、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2%,员工个人1%。
4、工伤保险:用人单位0.4%-2.4%(共六档),员工个人不缴费。
5、生育保险:单位缴纳1%。
什么是社会保险制度?所谓社会保险制度,是指由法律规定了的、按照某种确定的规则实施的社会保险政策和措施体系。
现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制定社会保险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国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促进国民福利。
社会保险制度基本要素包括哪些?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当事人、社会保险结构、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和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等。
一般企业社会保险由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而居民社会保险则由居民承担,政府补助。
乌鲁木齐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2023版)

乌鲁木齐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一、养老保险参保指南参保条件:机关事业单位以前未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城镇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所需资料:机关事业单位1.《社会保险登记证》2.自治区编委批准成立文件及最新人员编制文件复印件3.《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4.《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5.所有参保人员人事档案6.单位参保申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1.入保申请人联系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入保申请人一寸照片2张参加城镇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1.《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2.自治区编委下发文件或主管上级部门下文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5.单位工资基金手册或工资发放表复印件6.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参保流程。
1、持所需申请材料2、到户籍所在辖区社保机构征收部门个人缴费窗口3、参保成功注:职工变动工作时,由单位到社保管理机构办理结转手续,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所在的社保管理机构。
领取指南领取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
【热点1】领取养老金年龄将延迟至65周岁(目前延迟退休方案暂未实施,具体方案将于2017年正式推出)所需资料: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人员1.本人人事档案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休审批表》3.个人养老保险手册4.本人联系病退、退职人员1.本人人事档案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休审批表》3.《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4.个人养老保险手册5.本人联系领取流程。
乌鲁木齐市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乌鲁木齐市养老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doc

2019年乌鲁木齐市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乌鲁木齐市养老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乌鲁木齐市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乌鲁木齐市养老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乌鲁木齐市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乌鲁木齐市养老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今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乌鲁木齐市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为乌鲁木齐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6.5%左右。
此次养老金调整,意味着自2005年以来,我国已经连续12年调整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
“新华视点”记者采访社保业内专家、各地社保部门,解读社会关注的养老金调整三大焦点问题。
【焦点一】乌鲁木齐市养老金涨幅为何是6.5%?记者梳理发现,自2005年到,除2006年增幅为23.7%外,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年以10%左右的幅度递增。
此次调整幅度为何是6.5%左右?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乌鲁木齐市养老金调整幅度的确定,需要考虑保障基本生活、分享发展成果、基金可负担三项原则。
一些专家表示,通常而言养老金上调幅度不低于物价上涨、不高于在岗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都属于合理区间。
“过去连续11年由国家统一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并持续按10%的增幅调整,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特殊举措。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2004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收入仅647元,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待遇水平差距较大,社会反响比较强烈。
因此,我国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以尽快提高其养老金水平。
“实际上,一些地方调整养老金待遇的年度增幅超过10%。
”金维刚说,“到,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月平均水平已达到2270元,比2004年增长超过2.5倍,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差距明显缩小。
”记者采访了解到,此次养老金上调 6.5%左右,主要基于统筹考虑养老金现有水平和物价指数(CPI)变动。
过去三年,我国CPI一直保持在3%以内,6.5%左右的调整幅度可以确保养老金购买力不降低。
乌鲁木齐社保缴费标准

乌鲁木齐社保缴费标准乌鲁木齐市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省会,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文化、政治、教育、科技和旅游中心。
为了发展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政府建立了乌鲁木齐社保缴费标准,为居民提供稳定的社会保障服务。
一、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1、城镇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根据乌鲁木齐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城镇居民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资总额的具体缴费标准如下:(1)工资总额低于1500元的,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12.5%;(2)工资总额1500-4000元之间的,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15%;(3)工资总额超过4000元的,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20%。
2、农村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乌鲁木齐市农村居民也需要参加社会保险,但由于农村居民的收入普遍较低,其参保标准较城镇居民略有不同,适用的缴费标准如下:(1)普通居民: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8.5%;(2)老年居民和农村离退休人员: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5%;(3)低保和正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3%;(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殊家庭和农民工: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2%;(5)贫困家庭:可以免交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种类及费用乌鲁木齐市的社会保险分为三大类,分别是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
1、工伤保险乌鲁木齐市的工伤保险由企业和职工双向缴费,企业每月缴纳1.5%的保险费,职工每月缴纳0.5%的保险费,其中企业承担1%的保险费。
2、生育保险乌鲁木齐市的生育保险由企业和职工双向缴费,企业每月缴纳2%的保险费,职工每月缴纳1%的保险费,其中企业承担1%的保险费。
3、养老保险乌鲁木齐市的养老保险由企业和职工双向缴费,企业每月缴纳20%的保险费,职工每月缴纳8%的保险费,其中企业承担12%的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待遇乌鲁木齐市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市民提供民生保障。
参保人在社保种类中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如医疗、失业、工伤、护理、生育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29•【字号】新政发[1997]107号•【施行日期】199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1997年12月29日新政发〔1997〕10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1996年以来,我区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在部分地区开展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改革试点。
随着个人帐户的建立,调动了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推动了养老保险激励机制的形成,促进了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的提高。
一些地方还通过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相应降低了企业费率,减轻了企业负担。
但是,由于这项改革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试点范围小、新老办法并存,操作方法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等问题,既不利于规范养老保险工作,也给深化企业改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加快养老保险改革步伐,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革目标和原则在我区得到贯彻和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拟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盘考虑,整体部署安排。
基本养老保险要贯彻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
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要指导企业大力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同时提倡职工参加商业保险。
解读新疆养老保险的规程

解读新疆养⽼保险的规程解读新疆养⽼保险的规程 第⼀章总则 第⼀条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统⼀的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规程。
第⼆条城乡居民养⽼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属地化管理。
城乡居民养⽼保险经办⼯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申请和划拨、个⼈账户管理、待遇⽀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即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三条省、⾃治区、直辖市、新疆⽣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和市地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养⽼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的结算和划拨⼯作;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保险基⾦财务管理办法和基⾦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保险内控和稽核制度,并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作;规范、督导保险费收缴、养⽼⾦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保险基⾦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参与城乡居民养⽼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作,负责城乡居民养⽼保险个⼈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分析⼯作;负责本地区全民登记管理;组织开展⼈员培训等⼯作。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申请与划拨、基⾦管理、个⼈账户建⽴与管理、待遇核定与⽀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保险基⾦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作进⾏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保险业务的参照执⾏,下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5•【字号】新政发〔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4〕7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5日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在认真总结2009年以来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区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自治区制定实施办法,县(市、区)制定实施方案,对参保城乡居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健全服务网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7cfae56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a3.png)
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买买提明·扎克尔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保障城镇企业职工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退休(含离休、退职)人员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含业主和帮工)、自由职业者。
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帐户相结合,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和方式应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应与激励职工积极性相结合。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职工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第六条市劳动局是本市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是市劳动局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企业缴费。
企业暂以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与月退休费用总额为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逐步过渡至企业只按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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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健全完善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4〕76号)《关于建立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政策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4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征缴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为参保城乡居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是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等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基本原则:
(一)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权责清晰、可持续、多层次、保障能力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基金筹集方式,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民政优抚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五条具有乌鲁木齐市户籍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
(二)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第三章缴费标准和补贴标准
第六条个人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度缴费,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缴费标准分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3500元八个档次。
第七条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
根据我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动态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
在2020年前,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不低于300元,最高缴费档次标准按照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的60%确定。
第八条集体补助标准
有条件的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一定补助,并优先补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助金额不超过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经村委会民主确定,可对在任村干部缴费给予补助。
鼓励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进行资助。
第九条政府补贴标准
(一)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补缴或间断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
对选择高档次缴费(一档除外)的给予鼓励,按照本人缴费档次标准的10%加发缴费补贴。
(二)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档次标准的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
第四章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的退保按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及调整
第十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第十五条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政府确定标准,我市可在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第十六条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
第十七条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长期缴费(不含补缴费)累计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每增加1年缴费,月增加基础养老金的3%。
第十八条建立高龄补贴待遇标准。
领取待遇人员年满70—79周岁的,从年满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从年满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10元基础养老金。
第十九条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双证特殊家庭,参保缴费时,每人每年增加10元缴费补贴;到达领取待遇年龄时,每人每月增发10元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条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我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标准调整情况,由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
第六章待遇领取条件
第二十一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2011年7月1日,我市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时,年龄已达到或超过60周岁,并且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用缴费,可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三)参保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
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费基数为当年最低缴费档次。
(四)参保时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办理;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停止发放养老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待遇,停发期间的养老待遇不予补发。
第二十三条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停止缴费或从
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按死亡当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4个月标准支付。
第七章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藉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二十六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颁布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安置、困难群体供养救助等社会制度的统筹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政府补助资金保障
第二十八条政府对城乡居民参保予以缴费补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对贫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政府代缴资金、计划生育“双证”特殊家庭缴费补贴由区(县)财政承担。
第二十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区(县)财政分级承担,市级财政结合财政等状况,对区(县)财政予以补助;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高龄补贴、计划生育“双证”
特殊家庭加发基础养老金补贴、丧葬补助金等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
第九章基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村委会(社区)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出国(境)定居人员参保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12〕44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乌鲁木齐市七区一县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乌政
办〔2015〕108号)同时废止,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