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选举制度剖析_张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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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选举制度剖析

美国选举制度剖析
其次 ,选举人及选举人团制 。什么样的人有 资格投票选举总统 ? 简单地说是选 举 人 ( elec2 tors) 。《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 每州应依 照该议会所定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人 ,其数目同 该州在国会应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总人数相等 。 但参议员或众议员 ,或在合众国属下担任有责任 或有薪金职务的人 ,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 。”由各 州选派的选举人组成选举人团 ( Electoral College) , 由选举人团投票 ,如得票数超过选举人总数的一 半 ,即当选为总统 ,这就是选举人团制 。“如获得
美国宪法关于选举人的界定显然是“消极界 定”,它只规定什么样的人不能当选举人 ,而没有 说明什么样的人才有资格当选举人 ,也没有说明 选举人如何产生 、何时产生 。它将选举人的资格 、 产生方式留给各州的州议会自行决定 ,而将确定 选举人的时间 、各州选举人的数目 、选举人投票日 期交给国会决定 。从制宪者的用意看 ,选举人按 理应当是各州公民中理智审慎的开明之士 ,在总 统选举投票中能够公正无私地选出最好的人当美 国总统 。然而 ,从实践来看 ,选举人一直是有党派 倾向性的 ,尤其是在 1828 年之后 ,任何一州的选 举人要么忠于这个政党 ,要么忠于那个政党 ,这与 政党的发展及选举人产生方式的变更有关 :最初 大多数州的选举人由该州的州议会负责指派 ,到 1828 年 ,除南卡罗来纳州以外 ,其余各州都采用 由选民直接选择选举人的方式 (南卡在南北战争 后也由选民来挑选选举人) 。选举人由选民直接 选举后 ,各政党便各自提出自己在该州的全部选 举人名单 ,而这些人实际上全都要发誓支持本党 提名的总统候选人和副总统候选人 。大选日 ,选 民们对各党派的选举人名单进行投票 ,得简单多 数票的某党选举人名单上的选举人全部当选 ,而 这些选举人几乎毫无例外地投本党总统候选人的 票 。这样 ,选举人投票开始以州为单位 ,许多州甚 至通过法律 ,要求本州选举人作为一个集团来投 票 :哪一位总统候选人赢得该州的多数选民票 ,他 就赢得了该州的所有选举人票 ,这样在大选日当 天的结果出来后 ,一般情况下选民就知道谁当选 总统了 ,至于选举人投票不过是走过场罢了 。此 外 ,由于多数州的选票上仅有总统和副总统候选 人名单 (个别州的选票上也列有支持总统候选人 的选举人名单) ,因此普通选民在大选日投票好象 是在直接选举总统 ,而实际上他们是在选举该州 的总统选举人 。很多人甚至不知道美国总统不是 由普通选民直接选举出来的 ,而是间接地由选举

美国总统选举中的选举制度改革探讨

美国总统选举中的选举制度改革探讨

美国总统选举中的选举制度改革探讨近年来,美国总统选举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一些选民对现行的选举制度提出了质疑,并呼吁进行改革。

本文将探讨美国总统选举中的选举制度,并对改革的可能性进行评估。

一、现行选举制度的特点与问题美国总统选举采用的是选举人制度,这意味着选民并非直接选举总统,而是选举代表选举总统。

具体而言,每个州根据其在国会中的代表人数,被分配相应数量的选举人。

选民在选举中投票支持某个候选人,实际上是在为该候选人赢得该州的选举人票数。

然而,该选举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选举人制度容易引发选民的不满意。

由于中选人的选举是通过党派系统进行的,因此如果一个候选人赢得了全国范围内的普选,但却输掉了选举人票计算,选民可能会感到失望和不满。

其次,选举人制度也会导致一些选举策略问题。

例如,一些候选人可能会将更多的时间和资源集中在有较多选举人票的州,而忽视那些选举人票较少的州。

这可能会导致选举结果与全民意愿产生偏差,引发公正性问题。

二、选举制度改革的可能性由于现行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许多人呼吁进行改革。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改革方案。

1. 废除选举人制度,实行全民普选废除选举人制度,实行全民普选是一种可能的改革方案。

选民直接选举总统,而不再通过选举人进行代理。

这样可以确保选举结果与全民意愿保持一致,减少选民的不满意。

然而,废除选举人制度也可能引发新的问题。

首先,全民普选可能导致选举结果的不确定性增加。

其次,全民普选可能增加选举的复杂性和成本。

2. 保留选举人制度,改进选举规则保留选举人制度,但改进选举规则也是一种改革的可能路径。

例如,可以通过改变选举人票分配方式来减少选民的不满意。

一种可能的方法是将选举人票分配方式改为比例分配,根据每个候选人在各州的得票率来分配选举人票。

此外,也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候选人,增加选民的选择权,减少两党垄断的情况。

例如,可以通过减少第三方候选人参选门槛、改变选举辩论的规则等来促进多党竞争。

美国总统选举的制度与投票分析

美国总统选举的制度与投票分析

美国总统选举的制度与投票分析美国总统选举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政治事件,不仅仅是美国公民关注的焦点,更是全球人民关注的话题。

如果要了解美国总统选举的制度和投票分析,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制度美国总统选举的选举制度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制定选举法律的政治制度和规定选举规则的普选制度。

从政治制度上来看,美国采用的是总统共和制;而从选举规则上来看,又采用了各个州公平普选的方式。

这种制度模型是美国所特有的并具有其独特性,它反映了美国在其国家体制、选举制度和政治宗旨方面的基本特点。

相对于中国的“一国两制”和英国的“下院上议院”,美国的总统共和制是一种高度简化的国家体制。

这种体制通过联邦和州两级宪法的规定,共同协调各州之间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真正实现了权力分立和权利保障。

基于公平普选方式,美国总统选举制度实现了每个人都有选举权和竞选权的平等权利。

这不仅体现了美国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理念,也是美国人民对自由、平等和公正价值观的认同。

二、制度弊病然而,美国总统选举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病。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选举规则不够公正。

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固定选举人、各个州按得票数比例分配选举人的“间接制度”。

但是,这种规则存在着选举人不均等的问题,因为它并没有充分考虑小党派(如绿党、自由党等)或独立人士的选票,更容易让人产生选票浪费和选举舞弊等问题。

其次,美国总统选举存在着地区格局的问题。

根据2000年以来美国总统选举的结果,各州之间支持民主党或共和党的情况明显,导致美国在选举中分化严重,不同阵营之间往往难以做到有效的协调与统一。

最后,候选人竞选费用过高。

美国候选人大部分都采用电视广告和其他一些昂贵的推广手段进行宣传,因此,选举竞争成本很高,这使得大多数人几乎都无法参加竞选。

三、投票分析美国总统选举的投票制度可以分为现场民意调查和邮寄式投票。

现场民意调查的投票方式风险较大,主要是受天气、出行等候选人无法预测的因素影响。

美国总统选举制度的利与弊

美国总统选举制度的利与弊

美国总统选举制度的利与弊一、美国的总统选举制度是所谓的民主制度的最好表现,简单的来说好处就是:1,这种制度是拥有最华丽最美好外表的选举制度,很民主,老百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最喜欢的人来当总统。

这样老百姓会觉得自己拥有了该有的权利,知道了该知道的事情,自己也对国家做出了一点小小的抉择全,然后就会觉得很开心,有做主人的感觉。

这样总的来说对社会来说是很和谐的。

2,这种制度透明度还是比较公开的,至少在表面上是很难作大规模的暗箱操作。

这点和第一点是互相呼应的,其次可以在表面杜绝一些大规模贪污受贿,官钱交易的情况。

3,有人曾经说过民主制度好是因为他不是最差的制度,不管怎么说老百姓选出来的总统不可能是个白痴,或者是暴君,或者是独裁者,或者是卖国者反正不会是个声名狼藉的人。

而且美国制度做得比较完善,总统还可能给弹劾,如果这个总统上台了以后做了不该做的事情或者远远没有满足当初他答应民众的事情也是可能下台的。

这样的话国家至少不会治理得很差,至少不会退化。

二、坏处是:1,对于国家大事或者国际事务来说老百姓是门外汉,不是专业人士,老百姓通常都是些目光短浅,喜欢表面光鲜的事物。

而那些政客才是专业人士,他们才知道怎么样才能最大程度的获取自己或者国家的利益,为此他们可以不择手段,但是老百姓是不会喜欢这些手段的。

因此为了选举总统,有些政客可能为了讨好老百姓放弃一些更科学更有利的政策转而用一些更费时费力的政策。

举个例子,比如私家车和公共交通,老百姓喜欢私家车,但是对城市来说公共交通更有利于优化交通,更环保更节省资源。

在美国为了讨老百姓得开心通常都是政府妥协提供更多的私家车。

2,老百姓是很容易给误导的,比如说总统选举人是可以包装的,老百姓看的那个人不见得是真实的。

这样一味的包装需要专业的包装团队,需要大量资金去宣传,这些都是要钱的而且是一大笔钱。

这样一来肯定就要和很多大财团接触,甚至是秘密的交易,这也可以说是一种变相的贪污受贿,官钱交易。

美国选举制度

美国选举制度
第15条修正案:任何州不得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 权与豁免权,不得因种族、肤色等原因拒绝给予或 剥夺公民的选举权。
2、废除性别限制
宪法第19条修正案,规定:不得因性别缘 故否定或剥夺公民的选举权。
3、废除年龄限制
宪法第 26条修正案,规定“18岁或18岁以 上的公民的选举权,不能因年龄否定或剥 夺”。
是美国选举制度重要的特征之一,也是美国选举 规则的重要内容之一。任何候选人只需比他人得 票多即可当选,不要求必须得到超半数的选票。
五、选举人团制
选举人团,是指一个由各州选举人组成的、 实际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的组织,也可以会 说是美国的一种选举规则或选举制度。
第三节
一、总统选举 二、国会选举
鲁伊· 特克塞拉:《正在消失的美国选民》
影响投票率的因素
最可能投票的群体 投票率 最不可能投票的群体 投票率
收入在5万美元以上者
74.3
收入在5千美元以下的白人
24.8
受过高等教育者 年龄在45-64之间的人口
75.9 63.6
教育程度8年以下 年龄在18-24周政人员和经理 房主 政府工作人员 在业者 18-24周岁大学生
三、评价美国选举制度
1、优点 第一,选举使政权交接或延续和平地进行。 第二,选举是选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突进。 第三,选举是一次全面政治总动员。 第四,选举是一次对美国内外政策的大讨论。 第五,选举是选拔、锻炼人才的有效方式。
三、评价美国选举制度
2、弊端 第一,选举耗时太长 第二,费用高昂,富人的游戏。 第三,驴象之争,两党垄断政坛。 第四,存在明显的不民主因素。
本章思考题
1.美国的选举制度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2.美国总统大选是如何操作的? 3.试析美国选举制度的弊端

中美两国选举制度

中美两国选举制度

中美两国的选举制度存在一些差异,下面是对两国选举制度的主要特点进行简要概述:
中国选举制度:
1.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选举活动由中国共产党领导。

2.在国家层面,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其代表由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

3.候选人在中国的选举中一般是经过组织提名和审查后确定的,在选举过程中通常没有竞
选对手。

4.中国的选举注重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的参与,例如工会、妇女组织、青年团体等有一定
的代表席位。

美国选举制度:
1.美国采用的是共和制民主选举制度,选举活动由政党和独立候选人主导。

2.美国最高权力机关是总统以及国会两院(参议院和众议院)。

3.美国的候选人经过党内初选或党派会议确定,并通过普选方式竞选。

选民可以自由选择
投票给他们认为合适的候选人。

4.美国选举有明确的选举日程和程序,选民可以通过登记投票来行使选举权。

此外,美国
也鼓励选民通过邮寄或提前投票等方式参与选举。

总体而言,中国选举制度更加强调集中式的组织和领导,选举过程相对较为简洁。

而美国选举制度则更注重多党竞争、选民自由选择和公开透明的选举程序。

两国的选举制度在政治体制、党派竞争以及选民参与度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反映了各自不同的历史和文化背景。

美国总统选举的制度分析

美国总统选举的制度分析

美国总统选举的制度分析美国总统选举是世界上最重要的选举之一,影响着全球政治格局。

本文将对美国总统选举的制度进行详细分析,包括选举方式、选举程序以及选举制度的优点和缺点。

一、选举方式美国总统选举采用的是间接选举方式。

选民在选举日前,通过州内的选举人团来间接选择总统和副总统。

每个州根据该州在国会中的代表人数来决定选举人团的规模。

一般情况下,选举人团是按照获得该州选民支持的候选人比例来分配选票。

二、选举程序美国总统选举分为初选和总选两个阶段。

初选阶段,各政党会组织党内初选,确定候选人参选总统。

这个过程通常在每个州内进行,各州的初选日期和方式有所不同。

初选的结果将决定党内候选人的提名权。

总选阶段的选举日期是在11月的第一个星期二(选举日)进行,这个星期二被称为“选举星期二”(Election Day)。

选举星期二是根据历史传统和方便性而确定的。

选民将前往投票站,通过选举人团来选举总统和副总统。

最终,国会根据各州选举人团的选票来宣布总统和副总统的当选结果。

三、选举制度的优点1. 平衡了各州的利益:美国总统选举制度为各州赋予了一定的决策权,每个州都有至少3个选举人团席位。

这种平衡机制确保了小州的利益得到了充分关注,防止了大州对选举结果的过度影响。

2. 强调地方意见:通过初选和州内选举人团的方式,选举制度能够更好地反映各州选民的地方意见,进一步增强了选举的民主性。

3. 稳定政治局势: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美国总统选举制度减少了激烈的政治波动对国家整体稳定的影响,有较高的连任率,保证了选举后政权的平稳过渡。

四、选举制度的缺点1. 不符合直接民主原则:美国总统选举在选举结果上存在一定的偏差,选举人团的存在使得少数人的选票价值大于多数人的选票价值,与直接民主的原则有所冲突。

2. 选举费用高昂:美国总统选举是一个庞大且昂贵的选举机构,需要大量的资金用于选举宣传、竞选活动和组织维护,使得选举制度更加偏向资金实力雄厚的候选人。

美国的选举制度

美国的选举制度

美国的选举制度美国的选举制度是一个复杂而独特的体系,其目的是确保公民的政治参与和代表性政府的形成。

下面将对美国选举制度的主要特点进行简要概述。

首先,美国的选举制度是基于代议制原则的。

这意味着选民通过选举代表来参与政治决策,而不是直接投票决定政策。

美国有两个主要的代表机构:国会和各级政府的立法机构。

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每个州根据其人口和地理位置确定其在国会中的代表数量。

各级政府的立法机构也是根据地区进行选举。

其次,美国的选举制度是分散的。

选举权基本上由各个州来决定,而不是由联邦政府统一规定。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选举法律和程序,这使得选举过程在不同州之间存在差异。

例如,选举日期和投票方式可能因州而异。

这种分散的选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地方利益,并为不同州的政治多样性提供了平台。

第三,美国选举制度采用双层制的政党竞选模式。

这意味着在每个选区,政党会先进行内部初选来确定最终的候选人,然后在大选中与其他政党的候选人竞争。

这种制度保证了不同政治派别之间的竞争,增加了选民的选择权。

此外,政党在选举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组织竞选活动、筹集资金和向选民传递政策主张。

第四,美国选举制度采用间接选举制度来产生总统。

根据美国宪法,总统并非由全体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通过选举人团间接产生。

每个州根据其在国会中的代表数量来确定选举人的数量,一般而言,选举人的数量等于该州的众议院和参议院席位之和。

在大选中,选民投票选举自己州的选举人,而选举人负责在选举人团会议上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

最后,美国的选举制度还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例如,选举过程蕴含着投票权保护和选区划分问题。

一些人认为选区划分被操纵以增加某个政党或候选人的胜选机会,这引发了关于选举公平性的争议。

此外,选举法律和程序的确保和实施也是一个主要问题,包括选民注册、投票准备和计票等方面。

总之,美国的选举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多元的体系,旨在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和代表性政府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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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选举制度剖析张立平[内容提要] 美国的选举制度是在宪法规定下、在历史实践中形成的,它一直保持着宪法规定的基本骨架,并通过宪法修正案、联邦法律、政党改革、各州议会的法律而在具体程序和规则上有所变更。

美国的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联邦制度、分权制有密切的联系,也体现了美国政权体系中权力分散、权力多元、权力有限的特点,更反映了美国的“一切政治都是地方政治”的特色。

选举人团制和预选制是美国的独创,前者“古老”,后者较新;但从实践看两者都是既有利也有弊。

总而言之,美国的选举制度基本上与其他政治制度相适应、相匹配,也基本上能够完成美国民主制的目标,但也存在一些麻烦的、难缠的、短期内不易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美国选举制度 总统选举 国会选举[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05)02-0004-08 顾名思义,所谓选举制度就是指一个国家选举其国家领导人或各级政权代表的,由有关程序、法律、规则等构成的一整套体系。

一国的选举制度既是该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与该国的其他政治制度有密切关联,还与该国的历史传统、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

因此,美国的选举制度就深深地刻上了“美国”的烙印,也就具有了所谓的美国特色。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剖析的主要是联邦层次的选举制度,不涉及州和地方层次的选举。

总统选举制度 美国今天的总统选举制是在宪法规定下、在历史实践中形成的,它一直保持着宪法规定的基本骨架,并通过宪法修正案、联邦法律、政党改革、各州议会的法律而在具体程序和规则上有所变更。

首先,候选人的资格。

什么样的人可以参加总统竞选?什么样的人可以当总统?《美国宪法》(1787年)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总统候选人必须是:(1)生来就是美国公民,这意味着要么是在美国出生,要么是在海外出生,但父亲和(或)母亲是美国公民的人,通过移民而成为美国公民的人(第一代移民)不能竞选总统,这一条阻碍了无数像基辛格、施瓦辛格、奥尔布赖特这样的政治人物入主白宫;(2)年龄在35岁以上;(3)在美国境内居住超过14年。

自1789年第一次举行总统选举以来,美国总统候选人的资格就没有改变过。

1951年批准的第二十二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当选并担任总统不得超过两次;如在他人当选总统的任期内代理总统两年以上,则不得当选并担任总统一次。

这一条修正案虽然没有为总统候选人的资格增加新的条件,但其实暗含了当选并担任过两届总统的人就不能再竞选总统了。

对于总统候选人的资格,除了以上的明文规定外,还有一些“不成文”的“规定”,用时下流行的话就是,还有一些“政治潜规则”:政治顾问和媒体记者认为,最好的总统候选人是白人、男性、新教徒、中年(40多岁或50多岁)、模范丈夫(无桃色丑闻)、担任过州长等等。

①当然,这些“潜规则”也是从过去的政治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迄今为止,美国历史上43任总统都是白人男性;近14的总统担任过州长;绝大多数总统是新教徒(肯尼迪是美国总统中惟一的天主教徒);绝大多数总统第一次当选时年龄都在四五十岁左右(里根总统是一个例外,他1980年第一次当选时已年届73岁);在竞选活动中没有被桃色丑闻击倒的廖廖无几(克林顿是一个例外,1992年竞选中他在妻子希拉里的帮助下艰难地渡过了桃色丑闻)。

其次,选举人及选举人团制。

什么样的人有资格投票选举总统?简单地说是选举人(elec-tors)。

《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每州应依照该议会所定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人,其数目同该州在国会应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总人数相等。

但参议员或众议员,或在合众国属下担任有责任或有薪金职务的人,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

”由各州选派的选举人组成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由选举人团投票,如得票数超过选举人总数的一半,即当选为总统,这就是选举人团制。

“如获得—4—《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双月刊)2005年第2期DOI:10.16502/ ki.11-3404/d.2005.02.001此种过半数票的人不止一人,且得票相等,众议院应立即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该院以同样方式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五人中选举一人为总统,但选举总统时,以州为单位计票,每州代表有一票表决权;23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选出总统需要所有州的过半数票。

在每种情况下,总统选出后,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人即为副总统,但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得票相等,应立即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副总统。

”②美国宪法关于选举人的界定显然是“消极界定”,它只规定什么样的人不能当选举人,而没有说明什么样的人才有资格当选举人,也没有说明选举人如何产生、何时产生。

它将选举人的资格、产生方式留给各州的州议会自行决定,而将确定选举人的时间、各州选举人的数目、选举人投票日期交给国会决定。

从制宪者的用意看,选举人按理应当是各州公民中理智审慎的开明之士,在总统选举投票中能够公正无私地选出最好的人当美国总统。

然而,从实践来看,选举人一直是有党派倾向性的,尤其是在1828年之后,任何一州的选举人要么忠于这个政党,要么忠于那个政党,这与政党的发展及选举人产生方式的变更有关:最初大多数州的选举人由该州的州议会负责指派,到1828年,除南卡罗来纳州以外,其余各州都采用由选民直接选择选举人的方式(南卡在南北战争后也由选民来挑选选举人)。

选举人由选民直接选举后,各政党便各自提出自己在该州的全部选举人名单,而这些人实际上全都要发誓支持本党提名的总统候选人和副总统候选人。

大选日,选民们对各党派的选举人名单进行投票,得简单多数票的某党选举人名单上的选举人全部当选,而这些选举人几乎毫无例外地投本党总统候选人的票。

这样,选举人投票开始以州为单位,许多州甚至通过法律,要求本州选举人作为一个集团来投票:哪一位总统候选人赢得该州的多数选民票,他就赢得了该州的所有选举人票,这样在大选日当天的结果出来后,一般情况下选民就知道谁当选总统了,至于选举人投票不过是走过场罢了。

此外,由于多数州的选票上仅有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名单(个别州的选票上也列有支持总统候选人的选举人名单),因此普通选民在大选日投票好象是在直接选举总统,而实际上他们是在选举该州的总统选举人。

很多人甚至不知道美国总统不是由普通选民直接选举出来的,而是间接地由选举人选举出来的。

这样,我们看到,在大选年统计某位总统候选人所得票数时就有两种票:一为选民票(popular votes),一为选举人票(electoral votes),而最终决定谁当选的是后者。

由于新州的不断加入、1910年以前国会众议员总数的不断增长、美国首都哥伦比亚特区地位的变化等因素,选举人团的数目不断变化,直到1961年批准了第二十三条宪法修正案,选举美国总统的选举人数才最终固定为538名。

这一数字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的:众议院435个议席+参议院100个议席+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在国会无投票权的代表3名。

这样,谁获得270张选举人票,谁就当选为总统。

再次,选民资格。

什么样的人有投票权?最初,有投票权的人只限于有产者、白人男性、自由人(包括在独立战争中获得自由的黑人男性),有些州甚至明文规定要交纳一定的人头税才享有投票权。

1870年批准的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规定:合众国的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是奴隶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这一条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是:非白人(主要是黑人)公民也有投票权,但实际上黑人的投票权不断被限制(尤其是在南方“老联盟”的11个州限制黑人的选举权更是司空见惯),直到20世纪经过长期的民权运动,黑人才最终获得投票权,但这已经是在1965年国会通过《选举权法案》后的事了。

而妇女的投票权也是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女权运动和长期斗争才获得的:1920年批准的第十九条修正案规定:合众国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同样,选民的年龄限制也日渐宽松。

1971年批准的第二十六条修正案降低了年龄限制,将投票权扩大到年轻人,它规定:年满十八岁和十八岁以上的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年龄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从投票资格来看,限制越来越少,有权投票的人范围越来越广。

投票权的扩大显示了美国民主在不断扩展。

第四,总统选举程序。

总统选举程序包括提名程序(nomination process)、正式选举(general elec-tion)、大选日选民投票(voting on Election Day)、选举人投票(electoral voting)、国会两院联席会议上计票(electoral votes counting)及宣布大选结果。

由于有望获得总统职位的候选人后面都有一个强大的政党支持(1854年后主要是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大政党),因此争取获得政党提名、成为代表某一—5—本期聚焦政党参选的候选人就成了竞选总统的“预赛”———这主要是在同一政党内部的几个候选人之间进行的;而获得各政党提名的候选人之间在正式选举(从大选年9月4日美国劳工节至投票日)中进行较量就成为争夺“冠军”的“决赛”。

选民在投票日(大选年11月份第一个星期一后的第一个星期二)投票后,各州的选举人票的归属就基本上确定了,但选举人正式投票是在大选年12月份第二个星期三后的第一个星期一举行,而国会计票及宣布大选结果则是在次年的1月6日。

从时间上看,总统选举是跨年度的。

每一次总统选举都要走完这些程序,但由于选举人投票及国会计票通常只是程序上的,因此美国选举的周期一般不是把大选年与次年连在一起,而是把大选年与前一年连在一起,譬如最近一次的选举周期(election c ycle)或选举赛季(election season)就被称做2003—2004选举周期。

第五,候选人提名制度③。

总统侯选人提名制经历了三个阶段:(一)1790—1824年的国会党团会议提名制。

由于国会内已形成党派,美国政党创立了第一个非正式的提名机制———党团会议提名制。

政党的总统候选人的提名由政党在国会中的议员来决定,国会领袖在党团会议中起了很大作用,华盛顿、杰斐逊、亚当斯、麦迪逊、门罗都是国会党团会议挑选的候选人并最终赢得了总统职位。

(二)1831—1968年的全国代表大会提名制。

全国代表大会提名制始于1831年,由历史上短暂存在过的第三党———反共济会首创,之后被其他主要政党所效仿和采纳。

在全国代表大会提名制下,地方的政党领袖在总统候选人提名程序中起决定性的作用。

党代表大会提名制有如下特点: (1)被提名为总统候选人的人要被绝对多数党代表(即一半以上的多数)接受;1832—1936年期间,民主党甚至规定:被提名者要得到23的与会党代表的超级多数支持④。

(2)大会前,候选人要赢得公众(通过民意测验)、州和地方政党精英、市政领导的支持;大会的活动可能受媒体的影响,但大会是最终的决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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