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婚丧喜庆管理办法及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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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婚丧嫁娶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婚丧嫁娶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婚丧嫁娶规定篇一: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德宏州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干部职工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

除婚丧嫁娶外,干部职工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民族节庆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党校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五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1(一)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三)严禁用公款送礼;(四)严禁使用公车、公物服务于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第六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按照中央、省、州和县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提倡不收受礼金、礼品。

同一婚事不得多处设席或多次操办;干部职工去世,其丧事活动以家庭办理为主,所在单位予以协助并悼念;干部职工亲属去世,不以单位名义制送花圈、祭幛。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准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将报告情况存入干部职工廉政档案。

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_(1),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

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_(1),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

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_(1),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_(1)xxx有限公司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管理制度(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促进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在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

除婚丧嫁娶外,领导干部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四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五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或参与婚丧嫁娶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二)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或有权属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三)严禁用公款送礼,严禁使用公车、公物服务于个人婚丧嫁娶事宜。

第六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按照中央、北京市及昌平区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提倡不收受礼金、礼品。

同一婚事不得多处设席或多次操办;丧事活动以家庭办理为主。

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不得造成不良影响,不得做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必须按规定上报并填写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表。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党员干部廉洁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承诺书,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决定是否向国资委党委及国资委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及时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办法

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全省…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形成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方面,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中办发〔2014〕22号)等有关文件和制度规定,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做倡导和践行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二条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100人,婚嫁双方合办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丧礼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人数不得超过100人;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

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邀请和接待除亲属以外的人员参加。

不得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化整为零、超规定人数分散操办。

第三条严禁借机敛财,不得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纳税人、税务干部等对象的礼品礼金。

第四条管理和服务对象馈赠的礼金、红包、贵重礼品等,应当场拒收。

无法拒收或退还的,应上交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条严禁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尽量减少婚礼和丧礼用车,用餐标准不得明显高于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消费水平。

第六条严禁违规使用公车、公物和其他公共财产,不得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严禁干扰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大摆筵席或搭建灵棚。

第八条严禁举行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有损国税机关和国税干部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严禁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代为操办,或委托他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十条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

(一)全各级领导干部发生婚丧喜庆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内容事先主动报告、如实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虚假报告。

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事前事后报告表

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事前事后报告表
70人.11000元




1、是否按规定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范围内。(是)
2、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务和在本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否)
3、是否动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没有)
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事前事后报告表
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事前报告表
姓名
田军
职务
职工
工作单位
天福庙电站
任现职时间
操办事宜与本人关系
儿子结婚
时间
2015.5.16
地点
萧品记
邀请对象的范围及规模


1、严格按规定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范围内。
2、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务和在本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签名:田军
2015年5月8日
注:此报告表一式三份,于操办前5个工作日,报送本单位党组织,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附件2
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事后报告表
姓名
田军
职务
职工
工作单位
天福庙电站
任现职时间
操办事宜与本人关系
儿子结婚
时间
2015.5.16
地点
萧品记
参加人数、收受礼金金额
4、是否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没有)
5、是否在操办婚丧喜பைடு நூலகம்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或者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活动。(否)

关于规范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关于规范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关于规范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厉行勤俭节约,弘扬新风正气,促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副科级及以上人员(含享受相应待遇人员)。

第三条领导人员应带头引领良好的社会风气,提倡从简、从俭操办或者不办婚丧喜庆事宜。

若要操办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嫁娶、庆生祝寿等喜庆事宜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领导人员授意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本人近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视为领导人员本人操办。

第四条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自觉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所在地党政机关对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纪律要求第五条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第六条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大操大办。

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和标准,宴席规模不得超过15桌(150人),宴席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居民正常消费水平,反对铺张和奢侈浪费,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二)严禁采取分批次、多地点等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三)严禁以任何方式、途径和名义,邀请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或个人、上级领导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四)严禁借机敛财。

不准以任何方式收受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或个人、上级领导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或者利用其提供的便利条件操办,或者由其承担应当由领导人员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党和国家⼯作⼈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规定》湘纪发[2013]17号关于党和国家⼯作⼈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规定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作⼈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律、改进作风、制⽌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不准⼤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数⼀般不得超过200⼈(20桌),婚嫁双⽅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数不得超过300⼈(30桌)。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以任何⽅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员参加。

第⼆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员的礼⾦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付应由本⼈承担的操办费⽤。

第四条禁⽌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公务⽤车。

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作⼈员送礼⾦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作⼈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作⽇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作⽇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作⽇内报告实际情况。

各级党委、⼈⼤、政府、政协主要负责⼈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作⼈员违反第⼀条⾄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规收受的礼⾦及贵重礼品,⼀律收缴。

第⼋条对党和国家⼯作⼈员违反本规定的⾏为不制⽌、不查处,或者制⽌、查处不⼒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作⼈员,包括党的⼯作⼈员和国家⼯作⼈员。

党的⼯作⼈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勤⼈员以外的⼯作⼈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员。

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报告时间:年月日
职务
办理事宜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宴请桌数(人数)
预计开支(元)
单位党组织意见
单位领导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廉洁
自律
承诺
我承诺:操办过程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文明健康的原则,不大操大办,不借机敛财,不铺张浪费,不搞封建迷信活动,带头倡导文明节俭新风,自觉维护党员干部形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如有违反,自愿承担责任。
本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篇一: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德宏州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干部职工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

除婚丧嫁娶外,干部职工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民族节庆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党校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五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1(一)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三)严禁用公款送礼;(四)严禁使用公车、公物服务于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第六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按照中央、省、州和县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提倡不收受礼金、礼品。

同一婚事不得多处设席或多次操办;干部职工去世,其丧事活动以家庭办理为主,所在单位予以协助并悼念;干部职工亲属去世,不以单位名义制送花圈、祭幛。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准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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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断规范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大力倡树勤俭节约、健康文明的社会风气,根据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指领导干部操办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生育祝寿、乔迁新居、升迁升学等事宜。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所属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属事业单位处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应严格自律,做到节俭、廉洁、文明办事。

不准使用公车、公物;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处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领导干部办理丧喜庆事宜,要严格控制规模,邀请对象一般限于亲属范围内,严禁大操大办、奢侈浪费、借机敛财,不准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第五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集团纪委或本单位纪委报告。

其中,集团领导、总部各部室中层以上干部、直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向集团纪委报告;直属各单位班子副职及其他中层以上干部向本单位纪委报告。

各单位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各自实际,适当扩大向本单位纪检部门报告
的范围。

第六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事等喜庆事宜应提前15天向相应纪检监察部门报告《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见附件),说明办理事由、时间、地点、人数和标准等。

丧葬事宜应在办理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报告相应内容,口头报告的,需于事后5天内补报《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

第七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责令其说明原因,并视情节责令其在一定范围内作出检查;对拒不报告、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借机敛财、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八条集团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建立单位管理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台账。

对违反规定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同时要追究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部门责任以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集团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
填报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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