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民法典的原则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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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精神

民法典的精神

民法典的精神民法典的创制以及其适用过程不是机械的组织和运动,不可能回避价值理念的问题。

私法自治的知识论和价值论基础是近代以来形成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

民法典的精神就是自由。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编纂民法典”,这是第一次在党的决议中提及一个部门法,不可谓不重视。

我国目前是有民法而无民法典,为什么要把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整合为一部民法典呢?这不仅仅是法条的汇编,而是民法典精神气质的贯通。

民法作为法治形式主义的范本,标榜价值中立和形式公正,但其实民法所谓的价值无涉和客观中立只是一个虚幻的神话。

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典是西方世界革命的产物,革命既包括政治革命也包括思想革命。

思想革命产生了新的法律思维方法,它对于司法组织和司法行政,对于实体法和程序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民法之所以成为民法,其历经自然法理论的陶冶和法国革命精神的洗礼,民法作为启蒙运动的时代产物,其必然反映了启蒙运动时代的革命思想,即一整套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

其理论模型以个人为起点,即理性的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守护者,他以效益最大化原则,通过自由的交易满足自己的需要,同时实现经济繁荣的社会目的。

因此,近代民法典的出现意味着一套以个人为价值基础,以理性为方法论的自由主义在政治和思想领域革命的双重胜利。

民法不但不可能是完全排除了任何价值的纯粹技术性规范,而且其规则设计和运行效果无不体现了这种自由主义的强势存在。

第一,自然权利观为私权利的不可侵性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自然法作为一种有固定价值倾向的意识形态,天然地将生命、自由、财产作为民法的价值预设,不动声色而又理所当然地将其作为民法所应当追求的终极价值。

例如,诺齐克认为,正义要求有一个普遍的经济体系,财产权和契约法并不是社会性的和法规性的传统,而是普遍人权的直接适用。

可以说,只要承认民法典,就不言而喻的承认了私权利的优先性和不可侵犯性。

第二,现代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越来越纠缠不清。

法律有时需要借助道德克服其局限性,诸如英美法所谓的公共政策、大陆法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价值因素不可避免的介入民法体系,其中诚信原则甚至成为“帝王条款”。

解读民法典理解法治的核心价值与原则

解读民法典理解法治的核心价值与原则

解读民法典理解法治的核心价值与原则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民事法律关系总体规范的体系,对于法治的核心价值以及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法典中,法治的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平等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

下面将从不同的层面对民法典理解法治的核心价值与原则进行解读。

一、法治的核心价值法治是一种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方式,旨在实现公平、公正、有序和稳定的社会生活。

民法典作为法治的基石之一,具有以下核心价值。

1. 保护民事主体的平等权利法治要求确立和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平等权利,使每一个人都能在法律面前得到平等对待。

民法典的出现使得所有人在民事关系中都能享受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实现了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民法典规范了经济交往、财产关系、家庭关系等诸多方面,确保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和公平竞争。

通过确立契约自由、财产保护、公平交易等原则,民法典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防止了不正当的经济行为和财产侵权。

3. 促进社会发展民法典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它对民事主体的自由行为进行规范,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和法律保护。

在保障个人和组织自由发展的同时,民法典也为经济领域的创新与创业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法治的核心原则民法典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确立了一系列核心原则,以下是其中的几个重要原则。

1. 自由原则民法典坚持契约自由原则,允许个人和组织依法自由约定合同内容,保障了民事主体的自由和平等。

自由原则体现了法治的基本精神,使个人和组织的权利得到保护。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典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在处理民事关系时要保障每个人的平等权益。

平等原则在合同订立、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确保了各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民法典强调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的经济行为和不公平的市场行为。

公平原则的确立使得市场经济的发展得到规范,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追溯民法制度中的民法精神

追溯民法制度中的民法精神

追溯民法制度中的民法精神[摘要]健全完善的民法制度与每一个生活在市民社会的民事主体利害相关。

而健全完善的民法制度之中必须融入且体现平等、自由、私法自治、私权神圣等理性的民法精神。

民法制度中的理性观念是在市民社会的发展进程中逐步为民法的立法所确立,直接体现在民法的精神之中。

没有在民法精神之外的单独的民法构造,民法制度是民法精神的载体,民法精神才是民法的根本灵魂。

[关键词]民法;民法制度;民法精神一、民法概述在西方,“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在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

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而万民法则适用于非罗马市民。

在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上并无“民法”一词,有关钱、债、田、土、户、婚等法律规范,都收在各个朝代的律、例之中。

清朝末年至中华民国时期曾制订“民律”草案,后经修订于1929到1939年分编陆续公布时改称“民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使用“民法”一词。

民法在古罗马时代曾被看作是“维护城邦社会生活所必须的规则之总合”。

“私法”部分是罗马法中的精华和根本,其内容是确保私有财产和承认个人人格。

罗马法对近代西方民法的发展演变产生了重要影响。

1840年拿破仑制定《法国民法典》,是仿效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体系编纂的。

并且确立了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所有权决定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自己责任原则;而1896年《德国民法典》的编纂则仿效了罗马法的《学说汇篆》体系,德国民法典共有四个基本原则:私法自治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社会均衡原则以及民法承认个人独立的人格。

二、民法的构造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们也称之为民法制度。

这种表现为有形的规则性知识,其规则内部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就是民法的第一个层次即知识民法。

知识民法是民法表象,也是最基本的层次,构成了民法的“硬件和躯体”,是从事民法实践和民法研究的先决条件。

民法典的六项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六项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六项基本原则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总纲,具有很高的法律含金量,其中包含了许多基本原则。

下面我将为您详细介绍民法典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强调每个人在法律面前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地位平等、自由平等。

根据这一原则,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体现了契约精神和民事行为自由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自由的意志、自由的选择权。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的行为是自愿的,不能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三、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从事民事行为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实、自愿、公平地履行义务、享受权益,并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原则:保护原则体现了民法典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精神。

根据这一原则,法律应当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活动中,需要特别注重对这些群体的照顾和保护。

五、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尊重。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但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以公共利益为重。

六、有偿原则:有偿原则是指民事行为应当是有偿的。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在进行民事交易时,应当给予相应的对价。

只有有对价的交易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和公平原则进行。

以上就是民法典的六项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是我国民法的核心理念,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要理解和遵守这些原则,才能真正做到在民事活动中守法、公平和公正。

最新民法典的重要法律原则与精神剖析

最新民法典的重要法律原则与精神剖析

最新民法典的重要法律原则与精神剖析随着中国宪法的修改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通过,中国的最新民法典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文件,它为我国民事关系的调整和维护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的重要法律原则与精神进行剖析,以期更好理解和运用这一重要法律成果。

首先,最新民法典秉持的核心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

根据宪法和现行的立法,平等自由原则是我国法律的基石。

最新民法典在各个领域都强调了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包括个人权利、家庭关系、财产权等。

例如,新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在婚姻法律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财产权的保护也加强了对个人财产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这些规定体现了平等自由原则,为人们的自由选择和平等权利提供了保障。

其次,最新民法典高度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弱势群体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

最新民法典通过明确规定,加强对这些群体的特殊保护,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最新民法典增加了未成年人的教育权益,重点强调了家庭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

在老年人保护方面,新法明确规定对老年人的尊重和关爱义务。

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充分关注和保护,有效地避免了他们在民事关系中的不公平和不公正。

第三,最新民法典积极推动个人权益的保护。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律环境的变化,个人权益的保护变得更加重要。

最新民法典通过强化个人权益的保护机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新法规定了更加严格的侵权责任和赔偿机制,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新法增加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严禁未经个人同意擅自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这些规定有助于构建更加公平和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护个人权益的合法性和权益的平等性。

最后,最新民法典的精神还体现在鼓励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上。

诚信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最新民法典通过强化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加强了对合同当事人的诚实守信义务的约束。

最新民法典的重要法律原则与精神的详细解析

最新民法典的重要法律原则与精神的详细解析

最新民法典的重要法律原则与精神的详细解析导言:最新民法典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典,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私法领域取得了新的进展和突破。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中的重要法律原则和精神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典。

一、法律原则的解析1. 平等自由原则最新民法典强调了平等自由原则,即在私法关系中,各方主体应当在法律保护下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益。

这一原则的确立,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且为诸多民事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基础。

2. 自愿合同原则最新民法典将自愿合同原则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强调个体自主意志及合约自由的重要性。

根据该原则,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合同约定内容应当合法有效,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 公平原则在最新民法典中,公平原则被赋予了更为广泛的适用范围。

它要求在民事关系中的权益平衡应当基于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适用,旨在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防止不正当的利益侵害和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4. 诚实信用原则最新民法典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强调合同当事人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态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该原则的制定,进一步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了公平竞争的秩序。

5.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最新民法典通过强化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确保私法关系中各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和实现。

这一原则作为最新民法典的核心,要求相关法律应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法律精神的解析1. 人民至上、生活至上最新民法典的法律精神体现了人民至上的理念,强调保护人民的基本权益和生活利益。

在法律的制定和适用过程中,人民的利益应当被放在首位,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

2. 公平正义、公共利益法律精神中的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原则要求法律家和司法机关在解决纠纷和决策中保持公正和客观,确保公共利益的平衡和维护。

3. 焦点在民、依法决定最新民法典的法律精神倡导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强调尊重民众意愿,以法律为准绳,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合理的司法环境。

《民法典》的四大伦理精神

《民法典》的四大伦理精神

《民法典》的四大伦理精神
《民法典》的四大伦理精神包括:尊重自由、公平正义、保护弱
者和诚信守约。

尊重自由是指人们应该享有自由,而法律也应该保护人们的自由
和尊严。

在合同、遗嘱等方面,法律应该尊重个人的意愿和选择,并
且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违反公序良俗。

公平正义是指法律应该体现公正和平等,不可偏袒一方。

在合同、民事侵权等方面,法律应该依照法律原则,公正处理各方之间的权益
问题。

保护弱者是指法律应该特别保护弱势群体,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消费者等。

在民事关系中,法律应该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弱
势群体的利益和权益。

诚信守约是指人们应该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自己的承诺和
义务。

在合同、交易等方面,法律应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在保
障其权利与自由时依照法律进行约束,同时让公民责任意识更加强烈。

同时,遵守诚信原则强调的还是讲究道德品质和法律尊严,保护自己
的同时保护公共利益。

总之,这四大伦理精神是民法典体现的基本理念,体现了人类社
会建立和发展的几千年文明,也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平等的基石。

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它规定了人民在私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保护人民权益,并保障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法律。

一、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公平正义的法律环境。

民法典要求法律对人民平等保护,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律中得到保护和维权。

同时,民法典还要求法律保持公平和正义,确保具备较强的公正性,不会对人民权益进行歧视或侵犯。

二、注重保护个人和家庭权益。

民法典强调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包括生命权、财产权、人格权等。

同时,民法典对家庭的保护也非常重要,为家庭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如婚姻、亲子关系、家庭财产等。

三、规范经济关系和市场秩序的发展。

民法典要求对经济关系进行规范,确保各方当事人在市场经济中享受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权利,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民法典还要求市场秩序的稳定,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平交易。

四、确立和保护合同自由原则。

民法典推崇合同自由原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愿,确保合同的自由订立、履行和解除。

同时,在合同中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公平和合法性。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平等自愿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自愿参与,任何人都不得违背其意愿和意愿。

二、责任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关系中,违约和损害他人利益的当事人应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其进行追究和赔偿。

三、保护期望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对当事人的合理期望进行保护,即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精神和交易习惯合理期望的保护。

四、善意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民事关系当事人应该保持善意的行为,遵守交易习惯和道德规范。

五、责任追溯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对法律责任的追究应当追溯到违法行为发生时,即按照法律规定的追溯期限,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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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民法典的原则和精神近代民法典的原则和精神-高富平关键词:私权/社会自治/民法典内容提要:民法典的价值在于它的原则和精神,这种精神源自于民法本身追求的目标──社会自治。

近代民法典精神奠定于在法国大革命背景中诞生的《法国民法典》,这种精神以公私权(法)分立、人格平等、个人主权、自由契约和个人责任加以体现;《德国民法典》也是以这些原则为基础的,但增加了一些新内容。

由于社会的发展和《法国民法典》的理想化成份,近代民法典的原则和精神因在现代社会发生受到挑战而不断修正。

这种修正的根本地表现在民法典应在兼顾个人和社会,体现社会性。

在《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回顾》一文中,作者回顾了民法法典化历史;从这种历史回顾可以表明,历史上重要民法典是特定社会、政治、文化背景的产物,是时代的产物。

也可以说民法典的精神就是这个时代的精神的集中反映,而民法法典的价值正在于这种原则和精神。

近代民法典化起始于《法国民法典》,而近代的民法典的观念和精神的,也是由这一伟大的民法典所奠定的。

因此,我们今天所讲的民法典的精神大多是以《法国民法典》原形的。

为了理解民法典的精神,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什么是民法。

一、民法:确定和规范个人权利实现社会自治之法教科书上一般这样定义民法: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总和。

简单而抽象的定义并不能使我们了解什么是民法。

理解民法,首先必须了解它的历史。

众所周知,民法这个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ius civile)一词。

市民法最初只是在古老的政治组织──城邦──之外独立存在和演进的规范体系或生活秩序,是一种非成文的习惯和惯例。

这种市民自己的法后来开始了与城邦相互吸纳和融合的过程;这意味着城邦介入到“法”的领域之中,通过针对次要问题的立法活动来实现对法的采纳。

其结果由人制定颁布的法──法律(lex)占有了一定地位。

法律(lex)主要涉及的是国家结构和政治生活,最初并不直接涉及由市民法调整的那些关系。

即使在以后发生融合后,法律(lex)仍然以法(自然地发挥作用)为前提条件,法律(lex)不能直接撤消以市民法为根据完成的法律行为。

正因为这种调整较小群体的法(ius)和调整城邦的法律(lex)的对峙使罗马法出现了最早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罗马大法学家乌尔比安语)”,即是涉及城邦的组织和结构的法律。

早期的法构成罗马私法最初的和基本的核心。

因此,民法从历史渊源上它就是市民社会自己的法,是区别于政治机构制定的法律的法。

市民法的“法(ius)”一词,同时也含有权利的意思。

因此,欧洲大陆的语言中的民法也都可翻译为民权。

比如,法语droit civil,西语derecho civil都有“民法”和“市民权利”两层含义。

这一点可以这样解释:在市民社会中,市民即是个人(主体);个人要拥有权利;而权利的行使必然要有规则,这便是法律规范。

因此,市民权利和(市)民法不可分。

实际上,个人是生活在特定共同体中,社会秩序也正是通过法对许许多多个人权利及其行使的调整而构筑;而民法下是确定个人权利之法,是规范个人权利行使的法律,是保护个人权利行使的法律。

民法旨在通过个人权利规范,实现一种人与人之间稳定而有序的社会关系,使社会自身按自身的规律有序地发展。

因此,个人拥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权利是与社会自身独立发展或达到社会自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个人权利(私权)中最核心的权利是对财产的权利──财产所有权。

人只有拥有一定量的财产并可独立支配它,人才能生存,才能“体面”地生存(人的尊严);个人对财产所有权,是资源或财富实现流转、配置的手段,是组织企业,生产社会所需的消费品的手段。

不过,社会生活还可以以另外一种方式来组织,那便是少数人拥有社会财富并进而拥有统治其他人的政治权力、少数人压迫、剥削、命令无产者的社会组织方式。

前一种社会是一个平等的社会、自由的社会、自治的社会;后一种社会是一个等级社会、身份社会、不平等的社会,是一个奴役和被治理(统治)的社会。

两种社会的根本差异就在于,前一种社会承认每个人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财产所有权,赋予了每个人独立生存的资格和能力;在后一种中,社会出身、社会地位、财富多寡等成为限制人格独立的因素,只承认少数人的权利,保护少数人的权利,而不承认、不允许或限制其他人成为自身的主人、拥有生存之柱──财产(所有权)。

民法只存在于前一种社会中,或者说民法即是确认人人具有平等主体资格的法律;而在后一种社会中不可能产生真正的民法,即使有的话,也是形式上的、不彻底的。

这是因为,民法首先是以人格平等为前提的。

用专业的词语说,就是每个人生而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相同的条件下赋予平等的行为能力。

如果说,民法上的拟制人格(法人),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那么自然人的人格则是无条件的。

其理由就在于我们每个人生来是平等的、是有生存的权利的;我们的人格是平等的、权利是相同的,不因出身、财富多寡等外在因素而有所区别。

每个人权利都得到同样的保护。

因此,民法不是别的,正是确认每个人生存的基本权利、保护个人权利,以营造一种由个人主宰的自治的有序的社会大法,是通过个人自主走向社会自治的大法。

从简短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出,民法是规范个人权利的法,是实现社会有序发展的法;民法是私法,它相对于规范社会公共权力组织的的法律──公法。

但是,独立于政治组织的市民社会在罗马社会也并没有永久地独立存在下去。

随着国家(罗马帝国)的强大,市民社会也被淹没在政治国家之中。

在世界史上和当今社会,独立的市民社会根本没有存在过和不可能存在,也从来没有人因为没有独立的市民社会,而否认民法的存在。

甚至即使在没有民法典的国家,我们也不应该说这些国家不存在民法。

因此,民法的含义被大地修正了。

民法成了调整民事权利的法律。

这种民事权利通常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或者分为财产权和身份权或人身权。

因此,也就有了我们开篇对民法的定义。

但是,追求一种市民社会,或者自治的社会似乎一直是民法的执着追求,也是近代民法法典的主要目标。

而我们讲的民法典的精神正是蕴含在这种理想的追求之中。

二、近代民法典体现的精神前文指出,18世纪在欧洲大陆出现的法典化运动发端于北欧(丹麦、挪威),之后瑞士、法国、普鲁士也开始了法典化道路。

但对当今世界影响最大的是《法国民法典》。

这是因为,《法国民法典》是17—18世纪进步的社会哲学和革命思想的产物,它完成了一种新的社会制度设计,以平等自由和契约代替了等级压制和身份;这种新的制度设计蕴含和凝结时代精神和科学理性,代表和反映了这一时代发展的方向和趋势。

亦即法国民法典确立了近代民法典的原则和精神。

《法国民法典》的基础是理性主义,它以人性基本假定中发现法律的基本原则。

其假定是这样的:基于自然法学派思想家的基本前提,可以推演出适合新社会需要的法律体系。

因此《法国民法典》代表了一种社会理想,是对社会的一种理想化的设计。

这种设计主要是建立在个人主义或个人本位思想基础之上的。

这种个人本位思想了体现这样一种社会哲学,即个人是社会的最主要的主体,个人利益之相加即构成社会利益,个人在为自己利益从事活动的同时,也就为整个社会作出了贡献;故此,个人生活即构成社会生活的总画面,只要个人自主、自立,就可以达到一种理想的社会境界:社会自治或自治的社会。

因此,政府所要做的事情就是为个人自主、社会自治立一部大法,以使个人自主和自由在一种规则和秩序下进行。

因此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第三等级为此建议三级会议设立一个或数个委员会,由全国不同阶级中选出来的法官、法学家和富有教养的公民来组成,这些委员会应从事改编所有旧的和新的、民事的和刑事的法律,并尽可能地制定一种能包括一切事项及能治理法国、治理一切财产与人事的、遍效的法律。

在这种要求和建议下,掌握政权的新兴资产阶级希望制定出一部指导市民生活的法律。

在他们看来,这部法律应该成为每一个公民自已行为规范,是公民的社会生活常识。

因此,法律应通俗易懂、而不要太复杂、太技术化或专业化。

另外,这部法律应当全面、一致、清楚,以使法官的职能仅限于针对具体案件选择可适用的法典规定,避免法官立法所带来的适用法律的随机性和复杂性。

这便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名《拿破仑法典》)。

《法国民法典》是取得政权的资产阶级为巩固取得胜利成果并营造一个符合资产阶级理念的社会秩序的一个制度创造;是通过一部尽可能全的私法法典,一劳永役地规范和调整人们的生活,实现市民生活的自治。

法国民法典通过以下原则实现以上社会目标。

(1)私权(法)和公权(法)独立如前所述,私法亦即市民法(ius civile)与城邦或国家的法律(lex)相区别或并行演进的历史,使罗马法最早确立了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原则。

罗马法对公法的定性是:“公法的规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

这也意味着在私法领域,个人协议可以改变某些私法规范。

罗马帝国灭亡,欧洲进入中世纪后,不再有公法和私法划分。

这是因为,公法、私法的划分的社会基础不存在了。

这种基础便是: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利、国家和社会相分离。

法国大革命为先锋的资产阶级革命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分离政治、经济和司法权力,将政治和司法权力统一于国家,而经济权力通过财产权利个人化而赋予个人,由个人自主经济和社会活动,建立一种私人主宰的市民社会。

这种现代国家的建立使政治与社会、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相分离的同时,也使私法从公、私法不分的封建法制中分离出来,为建立了公法与私法分立的法律体制提供了制度基础。

因此,《法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取得并保持的公民资格为条件。

”此条被认为确立了近代法制中公私权和公私法划分原则。

其基本内容可解释为:民事权利与政治权利相互独立,二者不互相依赖,不互相影响,剥夺政治权利并不影响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以民法为依据,政治权利以宪法与选举法为依据。

实际上,在当时人们赋予了民法典为私法的母法的地位,或者说民法典即是整个私法的“宪法”。

(2)人格平等整个封建社会是一个身份社会、等级社会,因而是一个不自由的社会,法国大革命的一个目标和理想是追求人人生而平等和自由的社会制度。

因此,革命时期颁布的《人权宣言》即以宪法文件的形式向世人公开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

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法国民法典》无非是《人权宣言》和等其他法律文件确立的人的基本权利的具体化。

因此,民法典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这一条虽然在今天看来是理所应当的事情,但在那个特定历史时期,这一规定却是流血斗争的产物。

在当今各国民法典里,尽管所用的词语和文字不同,但都毫无例外地接受了这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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