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撰
编撰民法典迈出“第一步”

编撰民法典迈出“第一步”作者:暂无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7年第5期2016年张德江委员长赴四川开展民法总则草案调研格外引人注目。
公开信息显示,当年张德江委员长除了赴湖北、内蒙古参加执法检查,专门赴地方开展人大工作调研只有这一次。
民法乃“万法之母”。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编纂民法典的任务要求,编纂民法典被列入了调整后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如今,编纂民法典迈出了实质性“第一步”。
“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
” 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作草案说明时说。
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目前考虑分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
编纂民法典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时间表”,分“两步走”: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民法总则草案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其他民事法律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写入草案,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争取于2020年3月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本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张德江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说,民法总则草案,是民法典编纂立法的开篇布局之作,在民法典中具有统率性、纲领性作用。
7月5日,中国人大网发布民法总则草案显示,草案共186条,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
由民法通则走向民法总则,传递出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表示,努力把民事权利的相关内容写充实、写到位,明确了权利的取得方式,增加了行使权利不受干涉的内容,增加了有关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的原则性规定等。
民法典的编纂

民法典的编纂1 民法典编纂的背景和意义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法律之一,用于规范个人之间的关系。
它是民事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个人、家庭、财产等领域的法律规范。
中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30多年的共同努力,终于于2020年4月正式出版印刷。
这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民法典编纂的历史和进程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此后经过多轮全面深化改革和完善,才逐渐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经过三十多年的艰苦努力,终于在2020年4月正式出版印刷。
在此期间,政府组织了多场论证研究会议、调研和听证会等,同时邀请了众多法学专家、律师、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进行广泛的讨论和建议,以期保证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实用性。
3 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分为六部分,共计1265条,其中分别是一般规定、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和继承。
这六部分分别涉及了个人、家庭、财产等领域的法律规范,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
这些法律规范的制定旨在使个人处理各种民事关系的行为合法化、规范化、便利化,同时也为社会各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4 民法典编纂的亮点和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近代以来最全面、最具体、最具有现代法律制度特点的民法典。
编纂工作秉持了立法和理论相结合、实践和经验相结合、国内和国外相结合等多种原则,充分反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创新成果。
此外,《民法典》的编纂还有以下亮点:1. 增强了个人自主意志的体现,特别注重了契约自由、自主选择、自我保护的原则。
2. 强调了社会保障与法律的保护并重,明确了财产的社会属性和社会责任。
3. 重视个人人格权的保护,规范了各类普遍文明的行为规范。
4. 强化了婚姻家庭的法律保护,加强了对各方权利的平衡。
民法典编撰背景下商法的特殊性

商法的特殊性探讨商法作为一本独立的法学学科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
无论大陆还是英美法,无论是奉行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别离,无论是否编撰有商法典,当代世界兴旺国家,绝大多数都将商法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设有商法学这一独立的法学学科。
在本学期商法课程的学习中,从商主体的概念入手,分别探讨了商号权,商主体的登记制度,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异同分析等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民法典编撰背景下,学习商法的特殊性有利于更好的找到商法的位置从本质上讲,民商是一家,商法永远都无法割裂与民法的联系,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
一般说来,学界普遍认为民法与商法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民法是对整个市民社会基于主体平等和意思自治而建立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抽象性和系统性,它有着由一系列抽象的规那么组成的完备体系。
商法那么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表现,是对构成市民社会根底的市场经济中基于营利而建立起来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具体性和实用性,它是由众多具体的市场组织规和市场交易规集合而成的。
就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而言,民法提供的是一般规那么,商法提供的那么是具体规那么。
在民法的诸项价值目标中,最根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而在商事立法中,最高的价值取向那么是效率。
在处理效率与其他法律原那么的关系时,采取的是效率至上兼顾公平与其他。
商法只不过是将这种对效率的追求通过一定的法律规那么的形式表现出来,将社会经济的行为限定在一定的制度围。
一、商法独立的历史考察商法的独立开展首先在中世纪的欧洲经历了“商人法〞的起源阶段。
西方国家商法的最初形态为商人法,它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城市,这些城市当时正处于封建社会时期,虽然以自给自足为主要生产方式的的自然经济占据了当时社会的主导地位,但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科学技术日益开展起来,因此带来的是商业贸易的繁荣。
尽管当时的统治阶级并不重视工商活动,但由于城市的开展以及所带来的商业繁荣,使得经商逐渐成为一项越来越为人们所认可和喜爱的职业。
民法典编纂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编纂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要法律之一,也是中国最大的一部综合性法律。
民法典编纂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平等保护原则:民法典应当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主体的合法权益,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2. 保护消费者原则:民法典应当加强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尤其是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的消费者权利保护。
3. 公正公平原则:民法典应当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和引导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适应国情原则:民法典应当适应中国国情,符合中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同时也应当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
5. 保护知识产权原则:民法典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6. 保护环境原则:民法典应当保护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拓展:
除了上述的基本原则外,民法典编纂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体现中国特色:民法典应当体现中国的特点和国情,反映出中国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特色。
2. 坚持与时俱进:民法典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变化。
3. 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应当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
权益,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益。
4. 强调合同自由原则:民法典应当强调合同自由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规范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5. 注重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民法典应当注重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尤其是在不动产交易中的保护。
民法典的编纂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社会环境,同时也需要注重保护各种所有制主体的合法权益,强调合同自由和知识产权保护,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民法典编撰过程

民法典编撰过程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民事法律的总体规范,它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的编撰过程是一个严谨而复杂的过程,需要经过多个阶段和程序。
本文将就民法典的编撰过程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阶段:立法倡议民法典的编撰过程通常始于国家立法机关、法律学术界或社会各界对现行民事法律的状况进行评估和反思。
这一阶段的主要目的是提出立法倡议,明确民法典编撰的目的、范围和原则。
第二阶段:调研和征求意见在立法倡议确定后,相关机构会组织专家学者、律师、法官等开展调研工作,以了解社会各界对于民法典的需求和意见。
调研的内容包括对现行法律的分析、国内外相关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此外,还可以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广泛听取公众的声音和建议。
第三阶段:编纂草案在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立法机关会组织专门的编纂团队,负责起草民法典的草案。
编纂团队通常由法学专家、律师等组成,他们需要细致研究和比对各种法律文本、案例和学术著作,以确保草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编纂团队还需要就各项法律条款进行充分讨论和论证,以达成共识。
第四阶段:审议和修改草案完成后,立法机关会将其提交给相应的审议机构。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草案进行严格的审议和修改,确保法律条文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审议机构可以是专门的立法委员会、法律顾问团等,他们会对草案的各项条文进行逐条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并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辩论。
第五阶段:公开和征求意见经过审议和修改后的草案将会公开发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此阶段的目的是通过公众的参与,进一步完善和修正法律条文。
公众可以通过书面意见、公开听证会等方式,提出对草案的修改建议,立法机关会认真考虑并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六阶段:表决和通过经过多轮的审议、修改和征求意见后,最终草案将会提交给立法机关进行表决和通过。
这一过程通常需要经过多次的讨论和辩论,各方就草案的内容进行激烈的争论和表决。
只有在经过多数票通过后,草案才能成为正式的法律文件。
第七阶段:公布和实施通过立法机关的表决通过后,民法典将会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布,并确定正式实施的日期。
理论前沿之民法典编纂:以法律关系为主线构建民法典总则体系

理论前沿之民法典编纂:以法律关系为主线构建民法典总则体系正文: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之后,作为制定民法典的第一个步骤,我国已启动了民法总则的制定。
民法总则作为统领整个民法典并且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其是民法典中最基础、最通用,同时也是最抽象的部分。
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
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将增进民法典的体系性,而且有利于整合并完善整个私法体系。
在构建我国民法典体系时,必须要确定其中的核心制度,即所谓“中心轴”。
围绕着这条“中心轴”,民法典中的各项制度和规范将形成逻辑统一体。
笔者建议,民法总则基本框架应当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来构建。
一方面,法律关系是对民法规范逻辑化和体系化的基础。
法律关系编排方式被大多数学者认为是科学的编排方式,民法的诸制度都是围绕民事法律关系而展开的,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客体、内容三项要素,三项要素可以完整覆盖民法典的各项内容。
法律关系是一条红线,贯穿于民法各项基本制度,科学而富有逻辑地将各种制度有机地连接在一起。
以此为中心,民法总则的内容将更富有体系性和逻辑性,更进一步地增进了其形式理性。
另一方面,法律关系编排方法适应了民法发展的需要。
民事关系纷繁复杂,但是把握住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脉络,就把握住了民事关系的核心。
具体来说,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来构建民法总则,要求总则以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即主体、客体、法律行为、民事责任来富有逻辑地展开。
这些内容是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必须要共同具备的要素,按照总则应以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规定民事法律关系所共同具备的要素的原则,总则规定主体、客体、法律行为等内容,正是符合此种法典编纂逻辑的做法。
而有关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则应当在民法典分则中具体规定。
由于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分则将以权利为中心展开。
因此,当分则中所规定的人格权、物权、债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与主体、客体相结合,就分别形成了相应的人格权、物权、债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法律关系。
民法典编纂的重大意义

民法典编纂的重大意义
民法典的编纂具有重大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体系的完善:民法典是一个系统性、全面性的法律规范,涵盖了民事关系中的各个方面,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合同、婚姻家庭等。
通过民法典的编纂,可以使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填补民法领域的法律空白,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 法律规范的统一:民法典将原先散布在不同法律和法规中的民事规范集中在一起,统一了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消除了现行法律规范的碎片化和分散性。
这有助于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减少法律解释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3. 维护公平正义:民法典的编纂立足于维护公平正义原则,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促进公民的平等参与和自由发展,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民法典的确立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4. 法律文化的普及:民法典的编纂和宣传有助于普及法律文化,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对民法典的学习和理解,人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民法典的编纂对于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规范的统一、公平正义的维护以及法律文化的普及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它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对于社会的法制化、文明化进程具有深远的影响。
民法典的编纂体系

民法典的编纂体系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的编纂体系是指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和编纂机构的组成。
下面将从编纂过程和编纂机构两个方面来介绍民法典的编纂体系。
一、编纂过程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立法机关决定编纂民法典立法机关是民法典的编纂者,它决定编纂民法典的时间、范围和任务。
2. 立法机关组织编纂委员会编纂委员会是民法典的编纂机构,由立法机关组织成立。
编纂委员会由法学专家、律师、法官等组成,负责起草民法典的各个部分。
3. 起草民法典各部分编纂委员会根据立法机关的要求,起草民法典的各个部分。
起草过程中,编纂委员会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国情。
4. 审议、修改、定稿起草完成后,编纂委员会将起草稿提交给立法机关审议。
立法机关根据审议结果,对起草稿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定稿。
5. 通过立法程序定稿后,民法典需要通过立法程序,由立法机关进行审议和表决,最终成为法律。
二、编纂机构民法典的编纂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 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是民法典的编纂者,负责决定编纂民法典的时间、范围和任务,组织编纂委员会,审议和通过民法典。
2. 编纂委员会编纂委员会是民法典的起草机构,由立法机关组织成立。
编纂委员会由法学专家、律师、法官等组成,负责起草民法典的各个部分。
3. 社会各界社会各界是民法典编纂的重要参与者,他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向编纂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民法典的编纂起到积极的作用。
4. 立法机关的相关部门立法机关的相关部门负责协助立法机关和编纂委员会进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等。
综上所述,民法典的编纂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立法机关、编纂委员会、社会各界和立法机关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和协作。
只有通过科学的编纂体系,才能保证民法典的科学性、完整性和适用性,为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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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关于编撰民法典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我国编撰民法典的历史
1949年建国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共起草过四次民法典,1954年下半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了专门的班子,开始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后因为整风运动而被迫终止,第一次民法典的起草终究草草结束;1962年3月,在毛主席的提议和大力支持下,第二次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又开始启动了,但此时,鉴于国家的政策,既反“帝”又反“修”,因此,制定出来的民法草案只能算是一部零零碎碎的民事政策汇编,而且基于特殊的国情,我们用许多自创法律名词和关系代替了原来的法律名词与关系。
后因十年浩劫,我国法律秩序遭到严重的破坏,此一民法草案也未能出台;1979年我国开展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但因为种种原因,后来民法典的起草方针改定为先制定单行法,待单行法完善后再汇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02年年初,中国为了加入WTO,要求改善国内的法制环境,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李鹏指出要在九届人大任期内完成民法典草案并经常委会审议,但此时仅剩下一年半时间,制定草案并送交审议,此中难度可想而知,2002年12月23日,民法草案匆忙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一民法典草案,遭到了学界很多批评。
草案提交审议之后,各界批评意见甚多,于是,此一草案也不了了之。
二.我国是否需要制定民法典?
首先,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自建国以来,我国的立法模式一直是借鉴德国日本的立法模式,而德国日本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而大陆法系发源于古罗马时期的民法法系,而民法法系的核心,即是统一的民法典。
中国自1949年建国至今,已60余年,可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至今仍未颁布统一民法典,这在世界成文法国家的历史上实属罕见,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从法学情怀上来说,是必要的。
其次,民法典是理性主义发展的产物,莱布尼茨于17世纪提出了民法典的构想,他认为人的理性可以找到一些不变的公理,并据此推演出整个法学体系。
此一观点又由德国概念法学派发扬光大,主张建立科学的,价值中立的法律体系,自上而下层层演义,通过涵摄将现实与法条对应。
法典是法律体系化的重要技术,是一个国家的法制成熟的标志,中国需要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来完善自己的民法体系。
当今我国处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社会发展更加需要民法典。
现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理论准备、政治环境和经济条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好。
我们应当乘此大好时机,加快制定民法典,使民法典成为巩固改革开放承诺过过和推进全民深化改革的重要法律工具。
为世界法律文化发展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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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制定民法典所存在的问题
我们都知道,民法典的编撰,是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这一过程,不仅仅是时间上的积累,更是立法经验,立法实践,以及法制工作建设的积累。
自中国摆脱半殖民半封建社会,结束内乱,废除旧法,至今仅60余年,此间,中国的法治还曾遭受了文革十年毁灭性的打击,如此算来,仅50年的法制建设,民法基本法律体系的建设也仅仅30余年。
尽管是有日本德国的法律体系供我们借鉴,有全世界的成文法国家的经验让我们学习,但短时间的学习
1魏振瀛,《我国为什么需要民法典》,中国民商法律网,2014-10-23。
借鉴过来的法律体系,注定不会是一个完备的,严谨的体系规范;
当前,在我国法律界重提编撰民法典的时期,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民法典的修订面临着如下几个问题:
1.急于求成——追求时间效率却往往顾此失彼
回顾世界上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的历时:德国民法典的编撰,长达20年的时间,此间种种艰难,仅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就耗时13年之久,正是这种长时间的积累,才换来了今日仍被大陆法系国家奉为经典的德国民法典;法国大革命后,资产阶级走上了政治舞台,面对纷繁复杂的新局势,法国资产阶级迫切需要一部民法典来实现深刻的社会变革,希望用民法典来改变私法方面的各种关系,在这种可以说是万分急切的需求下,法国民法典仍然历时4年编撰而成;日本旧民法典,在有法国民法典的借鉴下,历时17年编撰完成。
而新民法典参照德国民法典,也经过长达5年的时间才编撰而成;再对比我国历时不到一年的《民法典草案(9月稿)》,个中差距不言而喻。
民法典是一部科学化的,体系化的法典,调整的是社会生活中最纷繁复杂的私法领域,一部严谨的且条理清晰,结构合理的民法典,会推动社会的发展,它会给法官断案提供准确且唯一的凭证。
反之,则会造成司法混乱,造成审判不公等情况。
因此,对于民法典的编撰,笔者认为应该急中有慢,急是因为前文分析的我国需要民法典来完善我国的私法体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慢是因为民法典的制定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也不简单的是将现行民法通则里的单行法进行汇编,而是一个进行体系化整理,修订的过程。
这一过程中,法律的条理,逻辑,相互间的关系都显得尤为重要且具有动一发而牵全身的作用。
当前我国民事法律并非是急于需要一部民法典,现行的民事法律条例,民事单行法尚可满足日常的需要。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民法典的编撰要慢,要对民法典的体例进行推敲,是否依旧采用潘德克顿法学模式?是采用日式潘德克顿法学模式还是采用德式潘德克顿法学模式?是否在此基础上增加编制?等等,这些都是现在中国法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的学者们,立法委员们所应当思量的问题,这些问题不是一时半会就可以解决的,要通过相互的辩证,讨论,从中选出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法律的移植与继承。
法典编撰的过程是漫长的,切忌一口吃成胖子,《民法典草案(9月稿)》的教训应当引以为戒。
民法典的编撰,宜精不宜急。
2.脱离实际——缺少对民法典编撰的社会调研
民法典是具有本土性,实践性的法律汇编,因此,民法典的编撰应该在进行大规模的社会调研,了解本国的民法资源,制定符合国情的法律,但就目前所了解的情况看来,此一工作无论是学者还是人大立法委员会,都没有做过此类调研。
但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不可否认的是法律的发展已经与经济现状产生了脱离。
据孙宪忠教授的调研:现行法律制度中,脱离实际的方面有很多,比如中国法律只承认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民事主体,但是在现实中,非法人主体特别多,法院收到的非法人团体的诉讼不断增加,但现行法律也罢,学者的研究也罢,甚至现在的立法方案,都不反映非法人团体的问题;
再比如土地权利问题,宪法,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等都规定了两种公有制,但是在改革实践中,许多地方突破了这一界限。
再如我国城市中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的只有“划拨”,“出让”两种,但是据孙教授调查,至少有九种方式。
1这类问题不胜枚举,反映出来的,是我国法律的脱离实际,尤其是城市中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现行立法已和现实的做法已基本脱节。
因此,对于民法典编撰前的社会调研显得
1孙宪忠,《中国民法典制定现状及主要问题》,《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4
尤为重要,如不从实际出发,即使制定出民法典,想必适用性也是不高的。
3.立法技术——关于立法体例的问题
新中国民法采用的是潘德克顿法学的立法模式,此立法模式给我国提供了一种科学的,系统的法律体系,成为我国民法的脊柱。
因此,在坚定潘德克顿模式的情况下,我国现在对民法章节的制定与有关概念的删减等有些争论,例如梁慧星教授不赞成设立人格权编;梁慧星和郑成思教授不赞成设立知识产权编;是否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编;侵权行为法是否应该单独成编等问题。
这些,都是我国目前立法所面临的问题与争论,如何处理好这些问题,事关我国民法典的效力及是否适用于我国的国情,应当仔细思量,多加推敲,不仅要考虑我国国情,更要基于法理的思量。
对此些争论,学术界各执己见,笔者认为,应当展开大范围的学术讨论,唯有这样,方才可博百家之所长,采众人学思之精华。
相信对民法典的编撰有百益而无一害。
4.解法典化————民法典的中心地位日趋削弱
当前,最让笔者担忧的,就是解法典化问题,这个问题也是困扰笔者多时的问题。
诚然,编撰民法典,对于我国民法学而言是势在必行的,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民法典的效力,在经济日益发展,情形多变的今天,或许不会像我们想象的那么美好。
越来越多的现实情况,使得民法适用性越来越低,而各种特别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却越来越成为法官审理案件时所依仗的凭证,民法典虽作为私法领域的核心,但是其中心地位日趋削弱。
曾经有人问过笔者:当前就我国情况来看,民法典适用范围越来越小,是否我国还有必要耗时耗力,修订民法典?笔者认为是有的,首先抛开民法典情怀不谈,仅就民法典而言,是一套体系化的,科学性极强的私法汇编,严谨的民法典编撰体系,会解决许多司法领域的法律冲突,同时也会给司法解释的出台提供便利和指引。
因此,笔者认为,民法典的编撰是必要的,但是同时也承认,民法典编撰出来后,因为其本身特有的统领性,整体性以及稳定性等特点,使得其在日常适用方面会不可避免的成为一种尴尬的局面,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立法时间晚,切民法典迟迟没有出台,因此,当别的国家经历了先有法典化,再有解法典化的过程时,我国却是法典化与解法典化同时发生,因此,民法典的编撰显得尤为尴尬。
解法典化,凸显的是民法典的适用性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就此否认民法典的效力与作用。
民法法典化势在必行,但是如何处理好与解法典化的矛盾,这就需要我们法律人共同点思考了。
四.总结
当前,我国民法典出台的呼声是越来越高,各种针对民法典的草案层出不穷,但是各种法律难题也是多不胜数,这些都是我国法制道路上的绊脚石,也是我国民法领域建设的阻碍,唯有去除这些阻碍,真正实现我国民法典编撰科学化,严谨化,系统化,实现民法典逻辑性与体系性,效力性与实用性并存,我国法制的这匹马车才可以在法律平稳的大道上飞驰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