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立法程序问题
从高中政治角度看民法典的编纂和立法过程

··./0123456789:;<=7>?◇山东省枣庄市第十八中学 郭纪焕2020年5月28日,人民大会堂响起经久不息的掌声,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的民事权利保障迎来了一个全新时代。
2020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下面是笔者从高中政治角度对该时政热点的解读。
【热点解读】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迈入“民法典时代”,开启中国民事法律新时代。
1949—2014年,我国曾四次启动民法典编纂,但种种原因导致无疾而终。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基本遵循。
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民法总则。
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之后,经过5次常委会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拆分审议。
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并决定将其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这是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2017年制定的民法总则“合体”后,首次以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的形式呈现。
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认真审议了民法典草案,最终以2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运用政治生活知识说明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制定民法典的主要难题

制定民法典的主要难题[摘要]民法典应合乎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民法典应从实际出发符合国情,应重理性、重科学、重立法技术。
如果我们所采纳的民法观念和民法知识体系还没有从根本上跳出前苏联法的基本框架,如果我们不了解社会情况,未进行认真的社会调查,如果我们在起草中一味强调非技术化和所谓的“人性化”、“感性化”,那么民法典的制定是令人担忧的。
[关键词]民法典,法律技术,同一主义,区分主义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引起社会极大的关注,这是很正常的,对于这一关系到社会基本关系的法律,不论是学术界还是一般的人民群众,都应该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
但是有一些基本的问题需要特别予以关注。
我认为目前民法典制定中还有三个大的难题需要我们共同来解决。
一、意识形态和法律政策方面的难题民法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
但是建立在前苏联法学体系基础上的民法观念和制度体系,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法观念和制度体系完全不同。
我们现在虽然已经走上了市场经济的道路,我们的民法典当然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但是我们所采纳的民法观念和民法知识体系,还没有从根本上跳出前苏联法的基本框架。
坦率地说,我们长期受到前苏联法律意识、观念和体系的控制,而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法学界从来没有彻底清理过这些残留物。
依我看来,前苏联法对我们制定民法典的消极影响主要有如下方面:(1)前苏联法不承认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把一切法律均当作公法,这一点不但妨害了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作为基本法的地位,而且还妨害了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科学化。
如果一切法律都是公法,那么最重要的公法当然是宪法,民法就只能是宪法下面一个可怜的部门法。
但是如果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并以此为根据建立法律体系,就可以得出公法的基本法是宪法、而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的结论。
所以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由于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民法和宪法一样都是国家的基本法,民法绝不是部门法。
另外,如果把民法也当作公法,那么民法当然应该像公法那样以命令服从关系作为基本规则依据,这样民法应该以强制性规范作为基础。
民法典确保交易公平有序的法规体系

民法典确保交易公平有序的法规体系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交易活动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有序进行,我国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其中明确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了一套完善的法规体系,以确保交易活动的公平有序进行。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法典对于交易公平有序的法规体系。
一、民法典的立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大里程碑,它的出台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项重大举措。
通过统一民事法律制度,明确了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为交易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在制定《民法典》过程中,充分吸收借鉴了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旨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体系。
二、交易自由原则的确立民法典明确了交易自由原则,即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进行交易,以及交易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这一原则不仅保护了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自由,也鼓励了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
同时,为了保护弱势交易方的利益,民法典还设置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交易行为进行了限制和保护。
三、交易的订立与履行1. 订立交易的要素:民法典规定了交易的要素,包括标的、当事人意思表示和合法的形式等,进一步明确了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交易的订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履行交易的义务:民法典明确了当事人履行交易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公平诚实的原则履行交易义务,并且加强履行监督和督促机制,确保交易双方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和实现。
四、交易的无效与违约责任1. 交易的无效:民法典规定了交易的无效情形,包括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等。
当交易被认定为无效时,将不会产生法律效力,从而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违约责任: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将承担违约责任。
刘贵祥民法典适用的几个重大问题4

刘贵祥民法典适⽤的⼏个重⼤问题4三、民法典的溯及⼒(⼀)民法典对施⾏前的法律事实原则上⽆溯及⼒民法典⾃ 2021 年 1 ⽉ 1⽇开始施⾏,这意味着在此之前⼈民法院不能援引民法典的规定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民法典施⾏后,⼈民法院虽然可以将民法典作为裁判的依据,但待决案件是否可以适⽤民法典,取决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事实发⽣在何时:如果法律事实发⽣在民法典施⾏后,⾃应适⽤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法律事实发⽣在民法典施⾏之前,原则上不能适⽤民法典的规定,只能适⽤当时的法律。
就此⽽⾔,虽然民法典施⾏后,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 9 部法律均被废⽌,但并不意味着这些法律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再被援引。
恰恰相反,在民法典施⾏后的相当⼀段时间内,因为待决案件的法律事实发⽣在民法典施⾏前,且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待决案件的审理可能没有溯及⼒,所以可能还有⼤量案件仍然须要适⽤这些法律。
(⼆)民法典不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况结合⽴法法第九⼗三条的规定及审判实践,对于民法典施⾏前发⽣的法律事实,民法典可以例外适⽤的情况⼤体有以下四种:⼀是对民法典实施前发⽣的法律事实,适⽤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当事⼈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的,应适⽤民法典的规定;⼆是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纠纷,但是明显减损当事⼈合法权益、增加当事⼈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合理预期的除外;三是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持续⾄民法典实施后,该法律事实在民法典施⾏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民法典的规定;四是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虽然有规定但规定不够具体,⽽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依据民法典解释当时的法律,或进⾏裁判说理。
具体例举如下:1. 关于合同效⼒规定的溯及适⽤问题民法典实施前成⽴的合同,依据当时的法律应认定⽆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应认定有效的,例外地适⽤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的编纂体系

民法典的编纂体系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的编纂体系是指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和编纂机构的组成。
下面将从编纂过程和编纂机构两个方面来介绍民法典的编纂体系。
一、编纂过程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立法机关决定编纂民法典立法机关是民法典的编纂者,它决定编纂民法典的时间、范围和任务。
2. 立法机关组织编纂委员会编纂委员会是民法典的编纂机构,由立法机关组织成立。
编纂委员会由法学专家、律师、法官等组成,负责起草民法典的各个部分。
3. 起草民法典各部分编纂委员会根据立法机关的要求,起草民法典的各个部分。
起草过程中,编纂委员会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国情。
4. 审议、修改、定稿起草完成后,编纂委员会将起草稿提交给立法机关审议。
立法机关根据审议结果,对起草稿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定稿。
5. 通过立法程序定稿后,民法典需要通过立法程序,由立法机关进行审议和表决,最终成为法律。
二、编纂机构民法典的编纂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 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是民法典的编纂者,负责决定编纂民法典的时间、范围和任务,组织编纂委员会,审议和通过民法典。
2. 编纂委员会编纂委员会是民法典的起草机构,由立法机关组织成立。
编纂委员会由法学专家、律师、法官等组成,负责起草民法典的各个部分。
3. 社会各界社会各界是民法典编纂的重要参与者,他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向编纂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民法典的编纂起到积极的作用。
4. 立法机关的相关部门立法机关的相关部门负责协助立法机关和编纂委员会进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等。
综上所述,民法典的编纂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立法机关、编纂委员会、社会各界和立法机关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和协作。
只有通过科学的编纂体系,才能保证民法典的科学性、完整性和适用性,为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民法读书笔记

民法读书笔记民法读书笔记民法是这个学期新接触的一门相对而言比较基础的课程,和《宪法》,《刑法》,《行政法》相同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力,并且这又是一门相对而言,比较高深又抽象的学科,虽然可以结合相关的案例去更加好的理解民法的含义,但是学习也是一个不简单的过程,于是,我选择看一本相关的书籍来扩充自己的民法相关知识,帮助自己更加好的去理解民法这门学科,《民法典与民法哲学》是我选择的书籍,因为我觉得,我很想去了解民法相关的历进程,然后也想去了解蕴含在民法里面的更加深沉的哲学理论。
这一本书收录了作者21篇文章,第一,作者讲了民法典的立法程序问题,其涵盖了对正在征求全国人民意见的“物权法草案”的语言文字缺陷的批评,在起草者的立法技术培训方面涉及民法典的立法程序问题;第二,民法的两大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民法典结构设计的前提问题,其涵盖了财产关系理论在当代的发展,涉及体外受精胚胎是人还是动物,阐明了在我国长期得不到正确认识的人身关系,介绍了《绿色民法典草案》对两种新型人身权的规定,讲述了取得时效在古代兼跨人身法和财产法的历史,证明有一种民法的财产法化现象之存在,也讲了财产关系法取得了优越于人身关系法的地位的原因以及这种安排的不合理性;第三,民法典的结构问题。
其实,仔细想来也是如此,中国的民法典为何产生的如此艰难,甚至在今天都没有具体出台相关的《民法典》,首先,我们要承认一个事实,从根本上而言,民法不是我国固有的法律,而是继受法。
因此,民法对于我们中国人而言,只是国外的“舶来品”,于是我们自己对于这种不是很了解的东西,也不是很到位的能够编排出一本相对于比较合适的《民法典》,但是对于邀请国外的一个或者数个人来替我们编写《民法典》,也是相对于而言很不实际的,因为首先外国的不一定很具体的卡可以了解到我们的实际国情,那么对于他们而言,在不了解我们具体情况的条件下,如何很好的去变编排出一本优秀的《民法典》呢?其次,我们强烈的民族意识,也是不会允许我们去让几个外国人编写我们自己国家的法律,我们骨子里那种曾经被侵略的愤恨,还是不能够很好的被彻底清除掉。
民法典的立法原则与法律体系

民法典的立法原则与法律体系近期,我国民法典的通过和实施受到广泛关注。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立法原则以及其与法律体系的关系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民法典的立法原则1. 法律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是民法典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不得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歧视或褫夺其法律地位。
民法典注重平等保护各个主体的权益,确保社会公正和法治环境。
2. 自由意思原则自由意思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事务中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民法典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强调合同的自由缔约和自由选择原则,确保我们的合同关系建立在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强调倡导社会公平正义,强调在民事关系中保护相对弱势群体的权益。
民法典通过规定合理的赔偿机制,构建和谐的民事关系,公平地解决矛盾和争议。
4. 保护权益原则保护权益原则是民法典立法的根本目标,主要通过规定各种权益保护机制,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实现。
民法典的立法原则紧密围绕保护权益原则展开,强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
二、民法典与法律体系的关系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与其它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1. 与宪法的关系民法典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下制定。
宪法确立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总体原则,而民法典具体规定了这些原则的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
2. 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民法典和刑法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法治社会的基本框架。
3. 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法典对于民事关系的调整与行政法有一定的交叉,比如合同纠纷涉及到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这就需要通过合理的协调机制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4. 与商法的关系商法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专门规范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
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与实施

利用媒体平台,加强对民法典的宣传和解读,引 导公众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
06
完善民法典实施的建议和展望
加强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社会认知度
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民法典的重要 意义和主要内容,提高全社会对民法典的认知度和关注度。
开展普法教育
针对不同群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活动,如法律知识讲座、 法律咨询、模拟法庭等,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民法典体系结构及特点
总则编
基本原则
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和绿色原则等民法基本原 则。
民事主体
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和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
宣示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规定了自然人、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
民事责任
确立了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件,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和免责事由。
3
配套制度不完善
民法典的实施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如登记 制度、公证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影 响民法典的实施效果。
社会认知度提高途径
加强普法宣传
通过普法宣传、法律讲座等形式,提高公众对民 法典的认知度和理解力。
推进法学教育
在法学教育中加强民法典的教学和研究,培养具 备民法素养的法律人才。
加强法律衔接
做好民法典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避免出现法律冲 突和矛盾,确保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法律有效实施
加强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 督和检查,确保执法机 关严格依法行政,保障 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典的立法程序问题得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已决定在今年年底起草出民法典草案并交人大常委会讨论,作为一个民法学者,一方面非常欣慰,另一方面又有所忧虑。
为了后一方面的原因,特将自己对域外民法典制定程序方面的研究写出来,以备方家参考。
要言之,本文旨在说明,起草一部民法典需要什么手续,需要多长时间?关于起草一部民法典需要什么手续的问题,让我们看4个国家的例子。
法国民法典的制定由4个环节构成:1、政府指定4名实务人士起草草案;2、参事院的立法局对草案文本进行加工,不完善的文本悉数被退回该局。
以上为“正方”进行的工作;3、法案评议委员会对草案进行质疑,这是“反方”进行的工作。
民法典在这样的对抗中达到完善;4、立法会议在不能修改草案的情况下对法案进行一揽子投票,[1]因为民法典所涉事项技术性强,条文彼此间钩心斗角,牵一发动全身,如果就其细节进行讨论,很难达到专业化水平并拖延立法进度,甚至“杀”掉某些好的条文。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与法国民法典相似,但增加了事先编订“民法典词目索引”的准备工作,以保证每个术语在民法典中都在同样的意义上被使用,O.格拉登维兹进行了这一工作,此为环节一。
德国民法典众所公认的严谨科学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这一环节决定的;环节二为由两个委员会编写草案;三、由编订委员会和编订分委员会对写出的草案进行质疑,以保证民法典之定稿的形式统一、句法严谨、语言准确。
[2]环节二和环节三也构成“正方”和“反方”的对抗关系;四、表决通过。
议会就民法典进行的讨论只就重要的政治、宗教和社会问题进行,不涉及细节,以避免人多嘴杂,外行糟蹋内行。
[3] 由于经验之积累,瑞士民法典的立法程序最为完备,分为以下阶段:1、初期准备。
它表现为未来的民法典草案的作者欧根。
胡贝尔受政府委托对瑞士各州的既有私法作一个综述,其成果为最终于1893年出齐的《瑞士私法制度和历史》。
这是受历史法学派影响产生的程序,因为该学派把法理解为特定时空中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因此立法前要搞清楚这种精神的具体形式。
在其他地方,这一程序表现为对法典编纂前本国的民事习惯进行调查。
2、学者稿。
瑞士政府专门把正在德国的哈勒大学任教的胡贝尔召回国内,以司法与警察部的名义委托他起草一部民法典草案,他于1900年完成了这一委托。
3、“正方”的自我完善。
司法与警察部组织专家对此草案进行讨论,加以补充,形成了司法与警察部草案,于1900年11月15日公布。
4、立法理由书,胡贝尔对具体条文的起草动机作出说明,形成在1901年-1902年出版的立法理由书,它构成理解条文的权威依据。
5、质疑。
为了审查草案,联邦政府任命了由31名专家组成的“大专家委员会”进行对草案的批评,有所补充,形成了第二草案,完成了“反方”的工作。
6、表决。
在这一联邦民法典之前,瑞士各州通过私法法典时就只能就整部法典表决,不得进行逐条审议,以避免立法的统一性和融洽性遭到破坏。
在瑞士议会,这部草案也只就其原则性的问题进行了讨论,然后得到整体通过(1907年12月10日)。
[4][!--empirenews.page--] 西班牙民法典的起草程序在两方面提供了独特的例证。
其一,它增加了在委托专业人士起草法典前制定一个关于民法典的基础(Base)的专门法律的环节,这一法律包含27条基础,在法典草案于1888年通过时,只允许议会讨论这些基础,不许讨论草案的细节;[5]第二,它提供了这些基础的内容的报道。
例如基础6的内容是这样的:“确定下落不明和死亡推定的特征及其含义时,要保证下落不明者及其继承人的权利,允许他们在适当的时候享有权利,他们可通过遗嘱或合法继承取得权利。
在推定死亡情况下,现配偶不得再婚”。
[6]可以看出,这样的基础的抽象性在具体规定与基本原则之间,是起草某个制度之条文的基本指导。
议员们仅能就它们进行讨论,其对民法典的干预能力很低。
这种安排体现了自罗马法以来的法学家立法的传统,因为在民法典草案被付诸表决前的各个起草环节都由法学家主持。
至此可概括一下上述4个民法典起草实例中包含的程序环节:1、对本国现有的民法进行调查,包括习惯法调查;2、提出立法的基础;3、委托学者起草最初的草案;4、组织一个“正方”的委员会对该草案进行补充完善;5、提出立法理由书(其中含比较法研究报告);6、组织一个“反方”的委员会质疑改善后的草案;7、立法机关对该草案进
行一揽子表决。
其中最重要的是民法典定稿形成过程的对抗性和表决程序的整体性,这是众多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之经验的结晶,不能忽视。
我们也应看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卷在国家杜马拖了好几年才通过的例子,因为该卷涉及继承问题,与民众生活关系密切,各议员都能说上一嘴,结果草案完成的时间与得到通过的时间间隔过大;还要看到统一合同法在全国人大的细节性审议中被删掉了情势变更原则,把一个已由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武汉市煤气公司与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案在法函(1992)27号批复中确立的规则废除,重新置情势变更问题于无法状态的不幸事例。
上述7个环节我国多少有所遵循,尽管未十分明确地这样做。
如在合同法的起草中,第三环节做到了,人大法工委对学者草案的审查相当于第四环节;经过如此折冲的草案交由各部委讨论的做法相当于第五环节,只是缺乏应有的对抗性。
我认为,在起草民法典的技术性思路上,当务之急是建立一个与起草机构旗鼓相当的质疑机构来保证民法典的质量,这需要大量专业人士的投入。
我想说,尽管要抓紧制定民法典,但这要以在起草环节上不能有所缺失为条件。
民法典之制定自有其规律,程序是质量的保证,在这方面我们不妨学习国外的行之有效的经验。
关于起草一部民法典需要多少时间的问题,让我们看巴西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例子。
巴西于1917年就有了自己的民法典,但为了实现现代化,巴西于1969年任命了一个由来自巴西各地的教授们组成的由米盖尔。
雷阿勒教授领导的委员会起草新民法典。
经过6年的工作,对政府提交了一个巴西民法典前期草案。
它于1975年被提交给国会。
为了深化这一草案,1975年6月11日专门设立了民法典研究所负责草案的完善。
经完善的草案于1984年得到了下院的批准,于1997年提交给了联邦参议院并得到了批准,于1998年提交给下院对参议院作出的修订做最终审议[7].2001年8月8日,立法机关通过了新民法典。
这是一项历时32年完成的工作。
如果没有一个旧的民法典做底子,也许需要的时间更多。
[!--empirenews.page--] 再看我国台湾地区修正“民法典”中的债法的例子。
从1974年成立“民法研究修正委员会”并召开首次会议,至1998年4月2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共历时14年,其间,1995年7月14日第691次会议定成修正案。
“财产法修正组”召开691次会议,加上研讨修正原则、修正重点的16次会议,共举行会议707次,以债编全部条文603条计,平均每条耗去会议一次。
这14年消耗于如下的14道修正程序中:1、提出及准备修正要求;2、提出修正原则和修正重点;3、确定讨论程序;4、法学教授座谈会;5、翻译外国相关法律、法学资料;6、汇编修正意见;7、分组及“委员”初审;8、研拟草案初稿;9、公开征求意见;10、第二次“委员会”审查;11、第三遍讨论;12、“立法院”审议;13、“立法院”通过;14、“总统”公布。
[8] 通过考察上述起草或修正民法典的事例,可以看到,民法典的起草是一项严谨、复杂的活动,来不得“短平快”。
衷心希望我国民法典起草能在科学的轨道上运行。
[1]VoyFrancoisGeny,Techniquelegislativedanslacodificationcivilmoderne,InLecodecivil1804-1904livreducentenaire(Tomeseconde),Paris,1904,p.1008s,p.1003.
[2]VoyFrancoisGeny,op.cit.,p.1026. [3]参见金勇军先生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我的他为瑞士民法典写的“译者序言”,未刊稿。
[4]参见金勇军,前引文。
[5]参见金勇军,前引文。
[6]参见肖崇明翻译的西班牙民法典译稿中的“关于起草西班牙民法典应遵循的准则”部分,未刊稿。
[7]Cfr.JoseCarlosMoreiraAlves,ABoa-FeObjetivanosistemacantratualBrasileiro,InSandroSchipani(Acuradi),RomaeAmerica.DirttoRomanoComune,7/1999,MucchiEditore,Modena,1999,p.202. [8]参见陈灵海:《台湾“民法”的最新发展及其借鉴意义》,载《台湾法研究学刊》200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