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时代意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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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民法典对我们生活的影响范文5篇精选

2020年民法典对我们生活的影响范文5篇精选

2020年民法典对我们生活的影响范文5篇精选新颁布的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下面是小偏整理的2020年民法典对我们生活的影响范文5篇精选,感谢您的每一次阅读。

民法典征文一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调整规范的是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涵盖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不仅与我们每个人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而且与基层工作息息相关。

无论从我们个人生活角度,还是从更好履职尽责、为民服务的角度,都要学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

学以致用,用是学的目的。

基层干部首先要做到思想上知行合一,通过学习运用,进一步坚定法治思维,增强法治理念,做到慎独慎初慎微慎欲,牢固树立正确的法治观、权力观,自觉抵御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做法治上的明白人,做依法办事的“行动派”。

基层党员干部天天与老百姓打交道,特别是在农村、社区治理中,涉及居住权、财产权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党员干部需要作好宣传引导和矛盾调解,只有学通弄懂民法典,才能更好为群众服务,并应用法律知识去以理服人,成为群众心中的“老娘舅”。

民法典征文二新颁布的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对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更好地推动民法典实施提供了指南和遵循。

201603法国民法典的制订及其历史意义

201603法国民法典的制订及其历史意义

法国民法典的制订及其历史意义王静原载《学习时报》法律是现代社会维系文明的重要制度基础,其中,民法既是每一个现代人不可须臾离开的生活准则,又是关系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有效建构的关键。

谈到民法的历史,必然要提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直译为《全体法国人的民法典》,也称《拿破仑法典》)。

作为世界第一部成文民法典,它自签署颁布后,始终在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世界多个国家的民事立法。

制定民法典的推动者和签署者拿破仑对该法典经久不衰的魅力早有预见。

他在战败被流放到圣赫勒拿岛时,曾自豪地说,我的光荣不是打过40次胜仗,因为滑铁卢的一败便可使这一切完全被人忘记。

但不会被人忘记而且永垂不朽的却是我的民法典。

恰如拿破仑所预言,伴随着拿破仑帝国的扩张,1838年的荷兰民法典、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华沙公国(后来的波兰王国)、俄罗斯帝国法令全书的民法部分、土耳其民法典等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

进入二十世纪之后,埃及、叙利亚、伊拉克、利比亚、索马里等国的民法典也都极大的借鉴了法国民法典的模式和内容。

可以说,《法国民法典》是继罗马法之后、19世纪以来,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它确立了现代民法的法典模式,与《德国民法典》一起构成了现代欧洲大陆法的基石,而且作为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极大地促进了法国19-20世纪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

《法国民法典》是迄今为止施行时间最长的民法典,经久不衰的魅力是其成功立法的最好诠释。

该法采用了总分结构,共2281条。

其中,总则部分极为精炼,仅有6条,对法律的颁布、基本原则、效力及其适用作了规定。

如其第4条规定:“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者,得依拒绝审判罪追诉之”,该条在赋予法官充分自由裁量权的同时,旨在树立司法裁判在民事矛盾和纠纷处理中的权威。

其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从而确立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正是因此,看似单薄的6条内容,却确立了指导民事立法、执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学习解读

《民法典》学习解读
03 增加了禁止高利贷的规定。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民 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 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民法典的影响
01 增加了对性骚扰的规制。本次立法借助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契机,将对性骚扰行 为的规制作为单独的条款予以明确,强化了对相关人格权益的保障。从条文内 容上看,民法典将对职务型性骚扰行为产生更好的规制效果。
01 加强了对业主权利的保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财产权之 一。按此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不能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 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营利。
02 增加了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居住权立法创新符合我国社会变化,认可和保护民 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有利于满足特殊人群的居住需要,有助于为公 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认识民法典
新时代人民权利宣言书
民法典的诞生
2020年5月28日15时,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神圣时刻,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 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新中国法 制史上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正式诞生,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民法典 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它的通过也为包括民事检察在内的四大检察带来新 的机遇与挑战。
婚 姻 家 庭
继 承
侵 权 责 任
总则篇
“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 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 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 要点二 要点三 要点四 要点五 要点六 要点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 行。

中国《民法典》采纳区分原则的背景及其意义

中国《民法典》采纳区分原则的背景及其意义

中国‘民法典“采纳区分原则的背景及其意义内容摘要:本文讨论的是在中国民法学术和制度建设上,一个涉及全局性的基本理论改造更新的问题,这就是关于法律交易中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否应该有区分以及区分其法律效果时需要的法律根据是否也应该有区分的理论问题㊂本文作者为此理论和制度的科学化奋斗二十余年,这一科学理论首先在2007年的‘物权法“中得到基本实现,然后在2020年的‘民法典“中全部得到实现㊂这一科学理论的内容㊁创新以及实现过程的大体情况,这里简要介绍㊂在各种法律交易中,买卖最为典型,所以我们可以以买卖为例来建议阐明其中法理㊂长期以来,我国民法主导理论受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观念束缚,把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作为法律交易的典型,并且以此来确定民法上合同债权于标的物所有权之间关系的模式㊂其实,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情形,没有标的物就不能卖货;又因为合同立即得到履行,所以也不必要在法律上建立订立一种法律规制,来区分合同产生的法律效果和履行合同的法律效果㊂但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于国计民生具有重大意义的合同都是远期合同异地合同;而且合同经常因为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或者客观因素没有得到履行,因此标的物及其所有权(包括其他物权)并不必然地随同合同发生变动㊂因此我国长期以来的民法主导理论,不但违背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相互区分的基本法理,同时也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㊂虽然我国1993年宪法的修正案规定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但是这一时期我国民法主导理论并没有及时改造更新,立法上司法上不能区分合同之债和交易中的物权变动,理论和司法实践出现了普遍而且比较严重的混乱㊂562中国‘民法典“采纳区分原则的背景及其意义662民法典法理与实践逻辑为纠正此种乱象,本文作者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 区分原则 ,即从法律效力和法律根据的两个方面,区分交易中的债权发生和物权变动的原则㊂该理论的法理根据是:首先,在合同法上,合同订立之后未履行之前就应该马上生效,而不能等到合同履行时才生效,这就是合同之债的理论;其次,因为合同应该履行不等于合同绝对会履行,因此,不能把合同生效作为物权变动生效的充分根据;最后,因为物权的法律效果和债权本质不同,因此应该在合同之外为物权变动重新建立符合其权利性质的法律根据㊂区分原则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合同必须在合同履行之前生效,借助于合同债权的约束力保障合同得到履行㊂第二,合同成立发生债权,不能把这一债权作为物权变动的充分根据,更不能把物权变动作为合同生效的根据㊂第三,物权的设立㊁变更和废止,以公示原则(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作为生效要件㊂当然,非交易性质的物权变动比如依据公共权力或者事实行为的物权变动(类似于传统民法的原始取得制度)不在此列㊂显然,区分原则和20世纪90年代出台的一系列立法(包括原‘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尤其是其第51条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所确立的规则是完全不同的㊂区分原则自提出后,虽承受我国民法学界曾经的主导理论的压力,但是经过努力,首先得到了经济发达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判的认可,然后逐渐得到立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采纳㊂在本文作者受托撰写 物权法学者建议稿 总则编时,就物权变动的制度做出了如下的安排:一是打破原来的立法方案,将物权的设立变更和废止这些制度全部从合同制度中提取出来,放置在物权法之中;二是把物权的设立变更和废止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据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两大部分;三是把依据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区分为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和动产物权变动两种类型;四是在依据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制度设计上,确立一般规则(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和例外情形(即 但书 规则)之间的区分㊂2007年的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物权法“全部接受了这些安排㊂尤其是‘物权法“的第15条,专门就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法理论和制度建设方面的混乱(包括原‘合同法“第51条的错误),制定了一个针对性的纠正措施㊂这样,我国民法在涉及交易中的权利分析和裁判方面的一个核心症结,已经得到了妥善的解决㊂2020年‘民法典“又在合同编中,在合同效力这个债权发生的核心制度上,废止了原‘合同法“第51条等条文,根据区分原则重新建立第597条,即合同效力不能以物权变动作为前提条件的规则㊂这样,区分原则在我国民法涉及交易的法律制度中就得到了完全彻底的贯彻㊂如上文所述,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法律交易都存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法律问题,所以区分原则应该在我国民商法涉及交易的规制中具有广谱性的应用价值,因此,它是我国民法基本理论近二十年来最为重要的创新㊂关于区分原则,本文作者撰写的论文和著述比较多,本文集收录选择这一篇 以例说法 的讲座整理稿㊂此稿虽然呈现比较早,但是它比较完整地呈现了区分原则面世前后,我国民法关于相关问题的实际情况,而且文稿文体平和,容易阅读理解㊂民法中的 区分原则 是笔者提出来的,从1999年发表区分原则的论文以来,笔者一直坚持区分原则的法理㊂2007年,物权法立法采纳了区分原则,规定于‘物权法“第15条㊂现在,‘民法典“第215条继续采纳区分原则㊂司法实践中,如果不会使用区分原则,那做出的裁判就有可能不仅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也违背了法律的公平㊁正义㊂一 北京市物权法第一案带来的法理思考(一)基本案情‘物权法“实施后,在北京出了几个案子,其中的一个案子被称为北京市物权法第一案㊂这个案子大体上是这样的:1989年,昌平有一个老百姓从房地产开发商那里买了六套房屋,并顺利地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㊂1994年,六套房屋都过户登记到了买受人名下㊂在‘物权法“尚未生效之前,买受人把部分房屋出租了㊂后来,买受人发现出租的这些房屋中,承租人很久没有交房租了,于是,他去查看出租的房屋,但却被现时的住户给赶了出来㊂住户说,这些房屋是他们从法院拍卖来的㊂自己买的房屋怎么会被法院拍卖了呢?事实是,大概是在1995年,房屋的开发商因经762中国‘民法典“采纳区分原则的背景及其意义。

学习《民法典》讲稿3篇

学习《民法典》讲稿3篇

学习《民法典》讲稿3篇学习《民法典》讲稿3篇【--致辞大全】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许多问题,民法典作出了明确回应。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学习《民法典》党课学习发言材料1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自己的、凝聚14亿人民共同意志和中华民族精神的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是增进人民福祉、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

我就抓好民法典的学习贯彻,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清民法典的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民法典的编纂把握时代脉搏、回应时代要求,紧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新挑战,提出民法制度的解决方案,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

(一)民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座里程碑。

编纂民法典是对几十年来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次系统梳理和融合升级,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伟大成就,也是依法治国各方面工作长期积淀的智慧结晶。

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际,民法典的颁布,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提供了基本遵循,标志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翻开了新篇章、拉开了新帷幕、迈开了新步伐。

(二)民法典是加强民事权利保护的时代宣言书。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权利宪章,我国编纂的民法典,将民事权利集中规定并全面保护,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和人民特色,特别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改变以往重物轻人现象,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和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

(三)民法典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民宣讲台。

民法典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法律文本,融入民事法律规范,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和宣传,民法典所蕴含的契约精神、规则意识、自愿原则和平等观念等私法理念,必将深深扎根于民众内心,逐渐成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和文明建设的内生力量。

中国民法典的地位和作用作文5篇范文

中国民法典的地位和作用作文5篇范文

中国民法典的地位和作用作文5篇范文经过上个学期对法律学科的接触,对法律只是多少算是有些了解。

但总觉得自己还是没有入门。

没有学到很多,而且之前学的又学得不透彻。

对于学习法律,我个人认为可以在理解的基础上去记忆些法条,但法律内容烦杂、理论性强,让人望而却步。

当你置身于一片法律的汪洋中时,你会感受到你自己是多么渺小。

以为那些法律的知识精华是经过数千年、经过一代代人的研究才有了今天的成果。

可当你想如何吸收这宝贵的汪洋水时,又不知从何下手··这学期刚开始接触民法,学到的关于民法的知识不是很多,自己也没有深入研究。

但发现一点,就是民法与咱老百姓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是密切相关的。

比如上街买菜、结婚生子、借钱还款等等。

这是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一个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

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正是因为调整着我们生活中人与人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与我们生活中的许多事相关联,想必民法内容一定繁多,事实也的确如此。

所以,如何学习掌握这门烦杂的学科成了我们所担忧的。

如果说对于一个对民法有着很大很大兴趣的人来说,要学好它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经过应试教育的洗礼后,我的对学术兴趣爱好已早不知所踪。

现在还只是在为学习而学习,也许以后就转变为为工作而学习了。

虽然目前对法律、对民法还没有产生兴趣爱好,也还没有很大动力研究民法。

但作为一个学生,其任务就是做好本职,学好老师所教授的知识。

这是最基本的一点,所以我会认真学习。

讲到学习民法的感受,说实话因为目前对民法学习还不是很深入,也不知道怎样去评论民法。

我想从我们的民法课堂讲起。

我觉得写这篇文章不应该当成一次作业或者一次考试,我更想把它当成是和老师交流的一次机会。

老师也说过,其实教本科生比教研究生都难。

我也会同意这观点。

因为我们刚进大学,对专业知识什么都不懂,自学研究能力更是低。

所以该如何教育我们,是让我们死记硬背学术,还是然我们自己摸索学习呢?我觉得这两个极端都是不可取的。

民法典的法律规定手抄报(3篇)

民法典的法律规定手抄报(3篇)

第1篇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民事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手抄报将围绕民法典的法律规定,从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二、民法典总则1. 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义,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二章规定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明确了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基本条件。

3. 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五章规定了民事责任,明确了民事主体在违反民事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4. 期间、时效与期间的计算:民法典第六章规定了期间、时效和期间的计算,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确定提供了时间标准。

三、物权1. 物权的定义与特征:民法典第七章对物权进行了定义,并明确了物权的特征,如独立性、排他性等。

2. 所有权:民法典第八章规定了所有权,明确了所有权的权利范围、取得方式、保护措施等。

3.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民法典第九章分别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各自的定义、种类、行使方式等。

4. 物权的变动:民法典第十章规定了物权的变动,明确了物权变动的条件、程序和效力。

四、合同1. 合同的定义与特征:民法典第十一章对合同进行了定义,并明确了合同的特征,如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

2. 合同的分类与订立:民法典第十二章对合同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合同的订立程序。

3. 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十三章规定了合同的效力,明确了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解除等条件。

4. 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十四章规定了违约责任,明确了违约行为的认定、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

五、人格权1. 人格权的定义与特征:民法典第十五章对人格权进行了定义,并明确了人格权的特征,如不可侵犯、平等保护等。

首部民法典的重要地位与世界意义

首部民法典的重要地位与世界意义

|BenKan GuanZhu |本刊关注|October,2020/QIANXIAN57首部民法典的重要地位与世界意义刘燕南[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座里程碑,其颁布实施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实现了几代中国人的梦想。

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对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法律保障。

我国民法典不仅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也吸收了人类法律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更对当下社会问题进行了回应,具有其他民法典所不具有的时代性,代表了更为先进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民法典;权利本位;时代性[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29-1445(2020)10-0057-0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法典制定的重要意义作了精辟、全面、深刻的阐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①对此,我们应当认真学习,深刻体会,充分认识此次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民法典颁布实施具有深刻历史意义法律制度的建构历来被视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们在考察古今中外任何一种文明时,总有一项重要内容是考察这种文明中律法制度的健全程度、先进程度。

而法典无疑是集大成者,法典的制定、颁布和实施,不仅需要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而且要求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建设必须达到相当的高度。

人们耳熟能详的,既有来自遥远古代的汉莫拉比法典,也有近代代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果实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

这些法典都被作为文明的载体而流传于世。

因此,是否拥有法典、法典内容的逻辑性、法典篇章安排的系统性等,往往被作为衡量文明先进程度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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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时代意义(下) 四、民法典的几种选择 对法典从社会、文化角度做过深刻比较研究的Csaba Varga﹐曾经提出非常细致的功能类型﹐就民法典而言﹐本文仅从以下几个观点来分类﹐作为评估大陆民法典草案的基础。 1、体系观点 近代民法典从其整编民事规范的单位数来分﹐从最早的法国、奥地利民法受罗马法中盖尤斯「法学阶梯」的影响采三编制﹐对拉丁美洲多国有深刻影响.到了一八八九年的西班牙民法改采四编制﹐影响到后来的阿根廷民法也是如此.一九○○年开始施行的德国民法首创五编制﹐直接影响的是希腊、日本、中国(国民政府时期)和葡萄牙﹐也都采五编制。晚出几年的瑞士民法则可说是五编制的变型﹐即把债法独立出来﹐而余下四编架构相当近似﹐只是不设总则﹐而以人法替代﹐且把亲属、继承置于物权之前而已。意大利旧民法(1865)原来主要借鉴拿破仑法典﹐现行民法(1942)则显然受到德国潘德克吞学派的影响﹐但又刻意与德国民法区隔﹐首创不同以往的六编架构。而另一个在社会主义民法具有典范地位的一九六四年苏联民法典则采的是八编制。一九九二年竣工的荷兰民法典﹐其前身(1938)深受法国民法影响﹐以债编为例﹐据说六三三个条文中至少有五六一个条文直接从法国民法抄过来。后来也「德」化日深﹐新民法典共分八编(如果第七编之一不另计的话)﹐仍在讨论中而未订的还有两编。更新的是苏联民法分成三部分共六编﹐第三部分才在二○○二年三月开始施行.各种体例可说琳琅满目﹐极尽民法体系的想象﹐此处限于篇幅﹐不细说其差异。然而隐隐然似乎可以看出由简而繁的趋势﹐反映了民事关系的日益复杂。 梁慧星教授谈到大陆民法典立法的三条思路﹐其中所谓「松散式、邦联式」思路﹐也是从体系观点出发﹐以与注重逻辑性、体系性的法典相对﹐这样的分类非要建立于一种比较广义的法典定义不可﹐因为本文前节讨论的小结﹐仍然以系统性编纂的法典为宜﹐此处就不把英美法系中同样可见的某些法典纳入讨论.就狭义的法典来观察﹐一个也许比较有意义的分类﹐是从有无「总则」编切入﹐也就是在分为不同单元之后﹐能不能找出共同的﹐或德国人所称的「括号前」(vor die Klammer)的原则性规范﹐不仅在立法技术上因避免重复而较为经济﹐更重要的﹐是让适用者可以如算算术般从一般演绎到特别(deductio more geometrico)﹐乃至藉此标示出足以统摄整部民法典的精神﹐从而属于比较「紧密」的法典﹐反之﹐则显示其法典对所规范领域的整合﹐有意或无意的﹐仍相当「松散」。就此而言﹐首创总则编的德国民法典确实代表民法体系化发展的一个新里程碑﹐因为它不仅以总则编统领其他四编﹐而且各编都按通则/分则的方式编纂﹐且不论通则还是分则一律依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存续、消灭的三部曲编列﹐可谓体系井然﹐配合普通/特别的规范﹐更创设了各种精确的概念﹐形成上下位分明、如同金字塔般的概念体系。德国民法之后出现的民法典﹐很多都采这种紧密的体例﹐如日本、中国、希腊、韩国、波兰、苏联、葡萄牙等。德国民法之前﹐深受罗马法影响的法国民法并未追求这样紧密的体系﹐之后的瑞士民法﹐则因主笔的Eugen Huber本身的务实立法理念﹐排斥法律学说化﹐以及其他反映当时瑞士国情的原因﹐刻意不订总则﹐非不能也﹐实不为也。最后瑞士民法的处理方式﹐就是仍由较早的债法规定了德国民法总则的部分规定﹐而在民法典第一编人法之前加入十条法例(Einleitungstitel)﹐一方面宣示若干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概括援引了债法的通则规定(第七条)﹐实质上仍有一定的整合作用。到了德国纳粹时期﹐则是基于纳粹党的「具体秩序思维」(konkrete Ordnungsdenken)﹐而非常排斥像总则这样的体系.没有总则编﹐像奥地利民法那样﹐在人法、物法之后﹐另置「人法与物法的共同规定」﹐也有部分的总则功能。当然紧密的程度还须具体审视其内容﹐德国民法总则的精华应该在于创设了一个金字塔顶端的法律行为概念﹐统摄所有依自由意志作成而有法效意思的行为﹐这是之前其他民法典没有的概念。后来采用德国模式的民法典几乎也都移植了这个概念.荷兰民法则是在后来受到潘德克吞法学影响以后﹐也先在学说与实务上接受了法律行为的概念﹐而终于在一九九二年的新法典中﹐把法律行为和债法的若关通则规定放在一起﹐成为「财产法总则」专编﹐仍可归类为紧密度高的民法典。 另外一个分类﹐用梁慧星教授的提法﹐就是以「重要性」为准﹐还是以「逻辑性」为准.德国民法典无疑偏向后者﹐逻辑应该包括各单元之间的「相当性」﹐与排列次序的「合理性」。把财产法放在身分法前面﹐显然不是以后者较为次要﹐而是因为身分法的多数规范还是和财产的权利义务有关﹐只不过因为身分而在发生、存续或消灭上有其特殊性﹐从而如果先规定身分法﹐会有基本财产权概念或规范都还未交代的逻辑问题。打破这种逻辑性的﹐也许可以一九九二年的荷兰民法为例﹐第八编「交通工具暨运送」和其他各编在形式概念上明显不相称﹐但显然因为规范本身的重要性-对一个水、陆、空运的大国而言﹐才挤上了排头。当然﹐体系分类也还可以从商事规范要不要从民法典抽离出来作一基准。德国采民商分离﹐瑞士采民商合一﹐一九二九年的中国民法决采瑞士立法例﹐然而公司、票据、海商、保险等还是未予收入﹐「以免法典条文揉杂」﹐其差异并未如想象之大。 2、价值观点 从民法典背后的价值来分类﹐以法国民法为典型的十九世纪民法典﹐努力彰显的是自由、平等、博爱的市民价值[11]﹐和个人主义的社会哲学。与此相对的﹐则为二十世纪苏联民法典标榜的社会主义价值﹐苏联民法典并且和回教国家的民法典一样﹐刻意把身分法排除在外﹐以凸显其非经济的伦理性格。前面也提到﹐二十世纪西欧各国民法逐渐加重实质契约正义的比重﹐一九九二年荷兰民法和二○○二年德国债法重编﹐代表某种形式到实质的典范转移[12]﹐相对于此﹐台湾一九九九年完成的“债法”修正﹐就还坚守形式正义的基调﹐把基于实质正义所作的调整规范仍留在外面﹐比如“消费者保护法”。另外徐国栋教授所提的「人文主义」和「物文主义」的对立﹐显然也是从价值观点出发﹐不过他所强调的人文和物文﹐或新人文和新物文的分野﹐似乎全在于各编的排列﹐即从前面体系观点中提到的﹐从排列代表「重要性」的前提出发[13]﹐而以「物头物身」的排列方式为物文主义﹐似乎真的有点夸大了民法的价值宣示功能。至少到了宪政主义渐渐成形以后﹐十九世纪民法典宣示价值的功能已有相当一部分转移到更高位阶的宪法身上﹐以德国在二战以后所订的基本法(西德)为例﹐第一条宣示人性尊严的不可侵犯﹐第二条强调人格自由发展的保障﹐其联邦宪法法院并发展出宪法保障的「价值秩序」(Wertordnung)[14]﹐作为审查国家行为的基础﹐人文主义已经笼罩整个法律体系﹐则民法虽仍保有宣示各种价值的功能﹐已没有必要迁就价值序列的高低﹐而牺牲规范的逻辑性﹐和使用的方便性了。因此有关各编排列对人文价值不够尊重的批评﹐若作成于宪政主义发展未臻成熟的十九世纪﹐或许还有道理﹐就其现状再从这个角度去定位﹐就真的有点离谱了。对于今天的大陆﹐可能也要作如是观。 3、功能观点 从功能的观点来分类﹐有的民法典具有高度的开创性、启蒙性﹐有的则基本上只是既有民事规范的清理整编﹐前者有挥别过去的历史意义﹐后者则重在提高民法的理性层次﹐是在既有现状上努力提升。用于今天的语境﹐则有的民法典承担了带动转型的功能﹐从农业经济转向商品经济﹐或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有的民法典﹐则只是跟在许多零星的市场法规之后﹐发挥清理战场、巩固阵地的功能。梁慧星教授指出的另外两条思路: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15]﹐采的是类似的观点﹐不过围绕着这个议题的辩论﹐有时强调的又不是对社会发展现状的判断﹐反而在于对借着法典拉开两者距离实际可行性的判断[16]. 历史上的民法典﹐还可以从其对法官的信赖来区分﹐法国民法控制法官擅断的意图最明显﹐而体系严谨的德国民法﹐则同样有藉法释义学来控制法官的功能(所谓法学实定主义)。但瑞士民法第一条对法官造法的开放﹐及立法者有意在体系建构上与法学的体系区隔﹐则可代表另一种典型[17].不过如前所述﹐在宪法上的分权制衡体制大体完善以后﹐民法典控制法官的功能已经式微﹐此一分类在现代也不再是有意义的选择。现代的民法典﹐或许可以从其「内视」还是「外视」的角度来区分﹐也就是以解决本国的问题﹐还是以与他国的民事规范调和为主要关怀﹐这当然仅指比重的差异﹐在全球化的洪流已无可阻挡的今天﹐恐怕已经没有任何民法典可以完全自外于他国。欧洲各国又因为欧洲化的快速发展﹐几乎所有欧盟国家的民法典立法都是外视型-端视欧洲民法的风往哪里吹﹐德国债编修正在国内骂声不断[18]﹐还不是轻舟已过万重山。其他地区的民法典﹐则视各种社会、历史条件会有不同的抉择。 4、 技术观点 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分类﹐比如标示体系各单元层次的方式﹐多数民法典都是采「通计条次」的方式﹐荷兰民法典比较特殊﹐采各编「重计条次」的方式。前者不仅较能彰显其法典的「完整性」﹐以与只有数十条的单行法区别﹐且在引用上比较简单﹐仅引条文号即可﹐但修改时不甚方便﹐由于民法典为百年之计﹐往往各条会形成重要判例﹐故条次通常不轻易改动﹐修改多了﹐便充斥之一之二﹐或删除的空条。荷兰民法典的编纂方式较为开放﹐各编如往后增加条文不至影响其他各编的条次。引用时稍啰唆点﹐比如:270IIBW即指荷民第三编第二七○条第二款﹐但痢疾可以标示第几编﹐其实也更清楚。 再就是语言风格﹐有比较「通俗」者如瑞士民法﹐也有比较精确(艰深)者﹐如德国民法。学者主导的民法典在语言上有宁精勿俗的倾向﹐民法虽为模拟日常交易而订定的规范﹐但自然语言多过于含混﹐无法满足民法层层迭迭概念体系的要求﹐最后不得不创造专门用语﹐实无可避免﹐所幸主要沟通对象为少数的法律专业﹐可经由专业教育克服此一障碍﹐此所以民法典以文字艰深者为多﹐但瑞士民法的主笔者Huber教授舍精用俗﹐再某些贴近社会生活的条文﹐甚至刻意用俚语表达﹐如人法编的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等[19].这里一方面反映了一般的立法风格﹐另一方面﹐如何选择可能还要看民法学发展的程度﹐以及法律专业的素质而定。 5、 程序观点 最后从程序的角度来分﹐多数的民法典都只能分次完成﹐一次或分次施行﹐有时可以长达数十年。但也有少数民法典是一气呵成﹐一公布就是完整版的。后者的优点很明显﹐但以现代国家的立法程序而言﹐多数无法做到一次完成-除非是特定外国民法典的全盘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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