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时代意义下
民法典的实施意义

民法典的实施意义随着中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法典的实施对于中国社会和个人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的实施意义,并分析其对于社会和个人的影响。
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民法典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法典是一部关于民事关系的综合法典,其中包含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它的实施有利于确保人们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减少权力不对等带来的不公平现象。
通过规范和强化合同、人格权、财产权等方面的法律责任,民法典保障了个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民法典的实施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的规定使得经济交易更加透明、公平和可预见。
例如,民法典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商务活动的效率,并减少因不明确合同条款而引发的争议。
此外,民法典还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市场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三、保护个人权益和人格尊严民法典的实施对于保护个人权益和尊重人格尊严具有重要作用。
个人权益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充分保护,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民法典强调了个体的自主权,确保人们在社会关系中能够保持尊严和自由。
同时,民法典规定了损害赔偿的标准和程序,为受到侵权行为的个人提供了法律救济渠道,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四、推动社会文明和道德建设民法典的实施有助于推动社会文明和道德建设。
民法典中的一些规范性条款涉及到个人的道德行为,例如家庭和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制,以及对不正当行为的约束等。
这些规定不仅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同时也加强了国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为社会文明进步提供了法律基础和道德引导。
五、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民法典的实施对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是加强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
我国民法典的创新意义

我国民法典的创新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和统一,并与时俱进地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
为了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我国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将探讨我国民法典在不同方面的创新意义。
首先,我国民法典在私法领域的集大成者。
民法典是对私法领域的基本法律规范进行集中、完整和系统的总结,它为私法提供了一套完整而具体的规则体系。
在此之前,我国的民法法规分散,既有的《婚姻法》、《继承法》等仅涉及到特定的个别关系,而没有一个全面、系统的民法典来综合规范。
而《民法典》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民法领域的法律空白,为我国的民法体系提供了一个新的框架。
民法典的实施使得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更加完备、规范、科学,对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我国民法典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具有突出意义。
《民法典》的出台强调了平等自由的原则,注重个人权益的保护和维护,加强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并且从立法的层面保护了我国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强调公民的平等地位和公正原则。
民法典在涉及经济合同、物权、婚姻家庭、继承法等方面的规定强调了公平正义的原则,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关于合同法方面,《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的权益,以及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从而通过维护契约精神来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此外,我国民法典在适应时代发展需求方面具有创新意义。
民法典在立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的发展和特点,对于网络购物、网上交易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民法典还面向儿童、老年人、妇女等弱势群体,增加了对于弱势群体的特殊法律保护,进一步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
最后,我国民法典在构建法治社会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法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而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对于构建法治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民法典意义和价值

民法典意义和价值建立民法典是为了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现实价值,从而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
民法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是法治社会的根本支柱。
民法典规定的原则和制度,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是个人的首要法律权利义务,也是国家职能机关和社会团体正当行为的范围,是社会政治经济活动的稳定性之本,也是社会和谐平安之根本。
民法典中包含的个人自由权和社会责任,构成了国家实施法治的重要基础,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有效保障,是社会公平司法的不可缺少的依据。
在中国,民法典作为一种社会建设政策,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促进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等。
它不仅保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而且也是维护民族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公平、加强法治和社会管理的有力保障。
第二,民法典是维护权利、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基础。
民法典中规定的原则和制度,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理依据,是确定个人自由权和社会责任的基础。
它不仅是公民的社会责任,而且也是政府的行政责任。
如果超越了国家规定的范围,公民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可能会受到侵犯。
第三,民法典是维护公民的正当利益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体现了国家统一的司法标准,而且也体现了公民自由、平等和平反权利的原则,保护和维护公民自由,避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最后,民法典是支撑联邦法律体系的基础。
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个人自由权和社会责任,确保全国法律体系的建立,促进国家的统一,推动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相互尊重,以及构建相容和谐的共同社会。
总之,民法典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对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促进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贯彻民法典,就是要实施法治原则,构建法治社会,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进程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对生活的影响

《民法典》对生活的影响首先,《民法典》对个人权益的保护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人格权利的范围和内容,保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荣誉权。
例如,在生活中,如果个人的人格权利受到侵犯,可以依照《民法典》中的条款进行维权。
这使得公民在生活中的人格自由得到充分的保障。
其次,《民法典》规范了家庭关系,对家庭生活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制度、家庭财产制度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它保护了婚姻自由、夫妻平等、家庭和睦等原则,为婚姻家庭提供了法律保障。
《民法典》还规定了离婚制度、继承制度等,为家庭生活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指导。
此外,《民法典》对经济生活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对合同法做出了详细规定,规范了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行为。
在《民法典》的指引下,合同签订双方有更清晰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了交易的合法性和效力。
此外,《民法典》还对侵权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消费者维权具有重要意义。
再者,《民法典》对公民的权利与责任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它规定了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权益保护和公民的责任承担。
这在生活中对于规范公民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民法典》规定了合理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分配,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继承观念,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保障公平正义。
最后,《民法典》对于社会文明建设也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它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法治水平等方面对于社会文明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过规范社会关系,加强法律意识,全面贯彻法治理念,有助于提升社会文明程度。
总的来说,《民法典》对于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保护个人的权益,规范家庭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引导公民行为,推动社会文明建设。
这些都有助于构建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民法典》的出台对于全社会的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党都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定实施。
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在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等局部地区就制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
党和国家领导人习近平、李克强、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等在主席台就座,栗战书主持闭幕会并发表讲话。
新华社记者 鞠鹏/摄
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第二,加强民事立法相关工作。
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
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
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要规范行政许可、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
新华社记者 丁海涛/摄
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定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民法典的意义

民法典的意义民法典意义: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所有民事立法的全面总结,是对我国立法经验系统梳理,同时也是对我国民事司法工作全面检验。
可以这样说,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在民事立法方面已经走出了探索阶段,正准备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系统性法律规范。
过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颁布的许多涉及民事方面的司法解释和民事政策有可能会成为历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都必须比照民法典进行彻底的清理,凡是与民法典不一致的地方,都必须立即废除。
中国民事法律规范第一次实现了法典化。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导向发生重大变化。
中国即将进入小康社会,绝对贫困不复存在,现代化的康庄大道就在眼前。
总结过去民事立法成果,通过民事立法开辟新的未来,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肩负的神圣使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个象征,它象征着中国已经实现了第一阶段的奋斗目标,中华民族正大踏步地向现代化阔步前进。
民法典是中国的分水岭,它标志着中国从此告别贫困,走向现代化的美好时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最大特点就在于,保留了传统社会的组织结构和法律体系框架,同时又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建立了新的法律制度体系,突出了人格保护的内容,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解决了中国社会发展中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
众所周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如何建立和谐社会,这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必先按劳分配,实现劳动平等。
可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发挥决定性的作用,资本的力量无处不在。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如何解决市民社会基本的社会矛盾,这是我国民法典最重要的课题。
民法从本质上来说,应当体现互助精神,强调守望相助,互帮互助。
最新学习《民法典》讲稿3篇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自己的、凝聚14亿人民共同意志和中华民族精神的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是增进人民福祉、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
我就抓好民法典的学习贯彻,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清民法典的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民法典的编纂把握时代脉搏、回应时代要求,紧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新挑战,提出民法制度的解决方案,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
(一)民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座里程碑。
编纂民法典是对几十年来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次系统梳理和融合升级,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伟大成就,也是依法治国各方面工作长期积淀的智慧结晶。
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际,民法典的颁布,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提供了基本遵循,标志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翻开了新篇章、拉开了新帷幕、迈开了新步伐。
(二)民法典是加强民事权利保护的时代宣言书。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权利宪章”,我国编纂的民法典,将民事权利集中规定并全面保护,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和人民特色,特别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改变以往“重物轻人”现象,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和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
(三)民法典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民宣讲台。
民法典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法律文本,融入民事法律规范,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和宣传,民法典所蕴含的契约精神、规则意识、自愿原则和平等观念等私法理念,必将深深扎根于民众内心,逐渐成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和文明建设的内生力量。
二、准确把握民法典的实质内涵民法典顺应时代要求,符合人民愿望,契合发展需要,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充分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引领21世纪潮流的民法典,是民事法律规范的集大成者。
(一)民法典是一部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大法。
民法典编纂的历史与意义

民法典编纂的历史与意义近日,中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完成。
而民法典的编纂没有一朝一夕,历经了漫长的历史,承载着深远的意义。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编纂过程、法律内容以及意义等方面,探讨民法典编纂的历史与意义。
民法典编纂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的民国时期。
由于历史、地域和文化的差异,中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民法典体系。
在民国时期,曾多次尝试编纂民法典,但都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直到建国初期,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得民法典编纂成为亟待解决的任务。
1986年,中国国家人大法工委提出了进行民法总则的编纂的要求。
经历了长达30多年的努力,2020年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中国法律体系写入新的篇章。
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复杂而艰巨。
编纂民法典需要汇集来自法学、经济学、社会学、哲学等多个学科的专业知识,更需要倾听广大社会群众的声音。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法学界就展开关于编纂民法典的论述。
一系列的研究、讨论会议、立法委员会审议等工作,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归纳整理各种案例和实践经验。
此外,编纂过程也积极吸收了国际先进经验,与其他法系国家的民法典进行比较研究,并结合中国的法治实践,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框架。
民法典内容的编纂主要包括了个人权利、家庭婚姻、财产权益、合同与侵权责任等领域。
民法典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自由发展、平等交往的保障。
民法典规定了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的保护,为公民在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与此同时,民法典对家庭婚姻的规范也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对家庭的构成、婚姻的设立、维持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既保障了个人的婚姻权利,也促进了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
此外,民法典对财产权益的保护以及合同与侵权责任的规范,更是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促进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民法典编纂完成的意义非常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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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时代意义(下)四、民法典的几种选择对法典从社会、文化角度做过深刻比较研究的Csaba Varga﹐曾经提出非常细致的功能类型[1]﹐就民法典而言﹐本文仅从以下几个观点来分类﹐作为评估大陆民法典草案的基础。
1、体系观点近代民法典从其整编民事规范的单位数来分﹐从最早的法国、奥地利民法受罗马法中盖尤斯「法学阶梯」的影响采三编制﹐对拉丁美洲多国有深刻影响[2].到了一八八九年的西班牙民法改采四编制﹐影响到后来的阿根廷民法也是如此[3].一九○○年开始施行的德国民法首创五编制﹐直接影响的是希腊、日本、中国(国民政府时期)和葡萄牙﹐也都采五编制。
晚出几年的瑞士民法则可说是五编制的变型﹐即把债法独立出来﹐而余下四编架构相当近似﹐只是不设总则﹐而以人法替代﹐且把亲属、继承置于物权之前而已。
意大利旧民法(1865)原来主要借鉴拿破仑法典﹐现行民法(1942)则显然受到德国潘德克吞学派的影响﹐但又刻意与德国民法区隔﹐首创不同以往的六编架构。
而另一个在社会主义民法具有典范地位的一九六四年苏联民法典则采的是八编制。
一九九二年竣工的荷兰民法典﹐其前身(1938)深受法国民法影响﹐以债编为例﹐据说六三三个条文中至少有五六一个条文直接从法国民法抄过来。
后来也「德」化日深﹐新民法典共分八编(如果第七编之一不另计的话)﹐仍在讨论中而未订的还有两编。
更新的是苏联民法分成三部分共六编﹐第三部分才在二○○二年三月开始施行[4].各种体例可说琳琅满目﹐极尽民法体系的想象﹐此处限于篇幅﹐不细说其差异。
然而隐隐然似乎可以看出由简而繁的趋势﹐反映了民事关系的日益复杂。
梁慧星教授谈到大陆民法典立法的三条思路[5]﹐其中所谓「松散式、邦联式」思路﹐也是从体系观点出发﹐以与注重逻辑性、体系性的法典相对﹐这样的分类非要建立于一种比较广义的法典定义不可﹐因为本文前节讨论的小结﹐仍然以系统性编纂的法典为宜﹐此处就不把英美法系中同样可见的某些法典纳入讨论[6].就狭义的法典来观察﹐一个也许比较有意义的分类﹐是从有无「总则」编切入﹐也就是在分为不同单元之后﹐能不能找出共同的﹐或德国人所称的「括号前」(vor die Klammer)的原则性规范﹐不仅在立法技术上因避免重复而较为经济﹐更重要的﹐是让适用者可以如算算术般从一般演绎到特别(deductio more geometrico)﹐乃至藉此标示出足以统摄整部民法典的精神﹐从而属于比较「紧密」的法典﹐反之﹐则显示其法典对所规范领域的整合﹐有意或无意的﹐仍相当「松散」。
就此而言﹐首创总则编的德国民法典确实代表民法体系化发展的一个新里程碑﹐因为它不仅以总则编统领其他四编﹐而且各编都按通则/分则的方式编纂﹐且不论通则还是分则一律依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存续、消灭的三部曲编列﹐可谓体系井然﹐配合普通/特别的规范﹐更创设了各种精确的概念﹐形成上下位分明、如同金字塔般的概念体系。
德国民法之后出现的民法典﹐很多都采这种紧密的体例﹐如日本、中国、希腊、韩国、波兰、苏联、葡萄牙等。
德国民法之前﹐深受罗马法影响的法国民法并未追求这样紧密的体系﹐之后的瑞士民法﹐则因主笔的Eugen Huber本身的务实立法理念﹐排斥法律学说化﹐以及其他反映当时瑞士国情的原因[7]﹐刻意不订总则﹐非不能也﹐实不为也。
最后瑞士民法的处理方式﹐就是仍由较早的债法规定了德国民法总则的部分规定﹐而在民法典第一编人法之前加入十条法例(Einleitungstitel)﹐一方面宣示若干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概括援引了债法的通则规定(第七条)﹐实质上仍有一定的整合作用。
到了德国纳粹时期﹐则是基于纳粹党的「具体秩序思维」(konkrete Ordnungsdenken)﹐而非常排斥像总则这样的体系[8].没有总则编﹐像奥地利民法那样﹐在人法、物法之后﹐另置「人法与物法的共同规定」﹐也有部分的总则功能。
当然紧密的程度还须具体审视其内容﹐德国民法总则的精华应该在于创设了一个金字塔顶端的法律行为概念﹐统摄所有依自由意志作成而有法效意思的行为﹐这是之前其他民法典没有的概念。
后来采用德国模式的民法典几乎也都移植了这个概念[9].荷兰民法则是在后来受到潘德克吞法学影响以后﹐也先在学说与实务上接受了法律行为的概念﹐而终于在一九九二年的新法典中﹐把法律行为和债法的若关通则规定放在一起﹐成为「财产法总则」专编﹐仍可归类为紧密度高的民法典。
另外一个分类﹐用梁慧星教授的提法﹐就是以「重要性」为准﹐还是以「逻辑性」为准[10].德国民法典无疑偏向后者﹐逻辑应该包括各单元之间的「相当性」﹐与排列次序的「合理性」。
把财产法放在身分法前面﹐显然不是以后者较为次要﹐而是因为身分法的多数规范还是和财产的权利义务有关﹐只不过因为身分而在发生、存续或消灭上有其特殊性﹐从而如果先规定身分法﹐会有基本财产权概念或规范都还未交代的逻辑问题。
打破这种逻辑性的﹐也许可以一九九二年的荷兰民法为例﹐第八编「交通工具暨运送」和其他各编在形式概念上明显不相称﹐但显然因为规范本身的重要性-对一个水、陆、空运的大国而言﹐才挤上了排头。
当然﹐体系分类也还可以从商事规范要不要从民法典抽离出来作一基准。
德国采民商分离﹐瑞士采民商合一﹐一九二九年的中国民法决采瑞士立法例﹐然而公司、票据、海商、保险等还是未予收入﹐「以免法典条文揉杂」﹐其差异并未如想象之大。
2、价值观点从民法典背后的价值来分类﹐以法国民法为典型的十九世纪民法典﹐努力彰显的是自由、平等、博爱的市民价值[11]﹐和个人主义的社会哲学。
与此相对的﹐则为二十世纪苏联民法典标榜的社会主义价值﹐苏联民法典并且和回教国家的民法典一样﹐刻意把身分法排除在外﹐以凸显其非经济的伦理性格。
前面也提到﹐二十世纪西欧各国民法逐渐加重实质契约正义的比重﹐一九九二年荷兰民法和二○○二年德国债法重编﹐代表某种形式到实质的典范转移[12]﹐相对于此﹐台湾一九九九年完成的“债法”修正﹐就还坚守形式正义的基调﹐把基于实质正义所作的调整规范仍留在外面﹐比如“消费者保护法”。
另外徐国栋教授所提的「人文主义」和「物文主义」的对立﹐显然也是从价值观点出发﹐不过他所强调的人文和物文﹐或新人文和新物文的分野﹐似乎全在于各编的排列﹐即从前面体系观点中提到的﹐从排列代表「重要性」的前提出发[13]﹐而以「物头物身」的排列方式为物文主义﹐似乎真的有点夸大了民法的价值宣示功能。
至少到了宪政主义渐渐成形以后﹐十九世纪民法典宣示价值的功能已有相当一部分转移到更高位阶的宪法身上﹐以德国在二战以后所订的基本法(西德)为例﹐第一条宣示人性尊严的不可侵犯﹐第二条强调人格自由发展的保障﹐其联邦宪法法院并发展出宪法保障的「价值秩序」(Wertordnung)[14]﹐作为审查国家行为的基础﹐人文主义已经笼罩整个法律体系﹐则民法虽仍保有宣示各种价值的功能﹐已没有必要迁就价值序列的高低﹐而牺牲规范的逻辑性﹐和使用的方便性了。
因此有关各编排列对人文价值不够尊重的批评﹐若作成于宪政主义发展未臻成熟的十九世纪﹐或许还有道理﹐就其现状再从这个角度去定位﹐就真的有点离谱了。
对于今天的大陆﹐可能也要作如是观。
3、功能观点从功能的观点来分类﹐有的民法典具有高度的开创性、启蒙性﹐有的则基本上只是既有民事规范的清理整编﹐前者有挥别过去的历史意义﹐后者则重在提高民法的理性层次﹐是在既有现状上努力提升。
用于今天的语境﹐则有的民法典承担了带动转型的功能﹐从农业经济转向商品经济﹐或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
有的民法典﹐则只是跟在许多零星的市场法规之后﹐发挥清理战场、巩固阵地的功能。
梁慧星教授指出的另外两条思路: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15]﹐采的是类似的观点﹐不过围绕着这个议题的辩论﹐有时强调的又不是对社会发展现状的判断﹐反而在于对借着法典拉开两者距离实际可行性的判断[16].历史上的民法典﹐还可以从其对法官的信赖来区分﹐法国民法控制法官擅断的意图最明显﹐而体系严谨的德国民法﹐则同样有藉法释义学来控制法官的功能(所谓法学实定主义)。
但瑞士民法第一条对法官造法的开放﹐及立法者有意在体系建构上与法学的体系区隔﹐则可代表另一种典型[17].不过如前所述﹐在宪法上的分权制衡体制大体完善以后﹐民法典控制法官的功能已经式微﹐此一分类在现代也不再是有意义的选择。
现代的民法典﹐或许可以从其「内视」还是「外视」的角度来区分﹐也就是以解决本国的问题﹐还是以与他国的民事规范调和为主要关怀﹐这当然仅指比重的差异﹐在全球化的洪流已无可阻挡的今天﹐恐怕已经没有任何民法典可以完全自外于他国。
欧洲各国又因为欧洲化的快速发展﹐几乎所有欧盟国家的民法典立法都是外视型-端视欧洲民法的风往哪里吹﹐德国债编修正在国内骂声不断[18]﹐还不是轻舟已过万重山。
其他地区的民法典﹐则视各种社会、历史条件会有不同的抉择。
4、技术观点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分类﹐比如标示体系各单元层次的方式﹐多数民法典都是采「通计条次」的方式﹐荷兰民法典比较特殊﹐采各编「重计条次」的方式。
前者不仅较能彰显其法典的「完整性」﹐以与只有数十条的单行法区别﹐且在引用上比较简单﹐仅引条文号即可﹐但修改时不甚方便﹐由于民法典为百年之计﹐往往各条会形成重要判例﹐故条次通常不轻易改动﹐修改多了﹐便充斥之一之二﹐或删除的空条。
荷兰民法典的编纂方式较为开放﹐各编如往后增加条文不至影响其他各编的条次。
引用时稍啰唆点﹐比如Art.3:270IIBW即指荷民第三编第二七○条第二款﹐但痢疾可以标示第几编﹐其实也更清楚。
再就是语言风格﹐有比较「通俗」者如瑞士民法﹐也有比较精确(艰深)者﹐如德国民法。
学者主导的民法典在语言上有宁精勿俗的倾向﹐民法虽为模拟日常交易而订定的规范﹐但自然语言多过于含混﹐无法满足民法层层迭迭概念体系的要求﹐最后不得不创造专门用语﹐实无可避免﹐所幸主要沟通对象为少数的法律专业﹐可经由专业教育克服此一障碍﹐此所以民法典以文字艰深者为多﹐但瑞士民法的主笔者Huber教授舍精用俗﹐再某些贴近社会生活的条文﹐甚至刻意用俚语表达﹐如人法编的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等[19].这里一方面反映了一般的立法风格﹐另一方面﹐如何选择可能还要看民法学发展的程度﹐以及法律专业的素质而定。
5、程序观点最后从程序的角度来分﹐多数的民法典都只能分次完成﹐一次或分次施行﹐有时可以长达数十年。
但也有少数民法典是一气呵成﹐一公布就是完整版的。
后者的优点很明显﹐但以现代国家的立法程序而言﹐多数无法做到一次完成-除非是特定外国民法典的全盘继受。
[注释][1] Varga,前注3﹐318-333[2]拿破仑法典以人法、物法置于前﹐但拿掉诉讼法而以「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作为第三编。
拉丁美洲有些民法典则变成了两编制﹐参阅徐国栋﹐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2001﹐页65[3]后来社会主义时期的匈牙利民法(1960)和波兰民法(1964)也都采四编制﹐但只是数字刚好相同﹐并非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