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时代意义(下)
论我国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与伟大意义

论我国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与伟大意义作者:元小勇来源:《老区建设》2020年第16期[提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之下,我国民法典顺利地完成了立法进程。
民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民法典结构具有突出的特点,人格权独立成编,确立了生态保护的法律原则,将现代科技的最新发展成就纳入进了民法典。
民法典立法具有深远、伟大的意义。
我国的民法典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坚持和完善,对于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增进人民群众幸福、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关键词]民法典;立法;中国特色;伟大意义[作者简介]元小勇(1966—),男,江西省委党校法学部副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江西南昌 330108)2020年5月28日是我国法治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日子。
在这天,我国民法典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高票通过,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1]一、民法典编纂的伟大历史进程2014年10月,党中央召开了十八届四中全会。
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全会决定中有一句话对民法典立法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民法典的立法是一项极为重大的立法任务与重要的政治任务。
对民法典进行立法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立法部署。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国开启了民法典的立法进程。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多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详尽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请示汇报。
2020年民法典学习解读讲解稿

2020年民法典学习解读讲解稿各位领导、同事:大家上午好!根据本次会议议程安排,首先组织进行会前学法,根据工作安排,今天就《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进行学习。
下面将从《民法典》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以及《民法典》总则编的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讲解。
《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共7编1260条、10万多字,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
一、历史背景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
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
这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
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
因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一直采用制定民事单行法律的办法推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从而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民事法律服务取得显著进步,民法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普遍增强,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编纂和出台民法典寄予很大的期盼。
二、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
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征程中,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学习《民法典》讲稿多篇

学习《民法典》讲稿多篇学习《民法典》讲稿1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民法确认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保障其依法享有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有助于激发社会创新发展活力。
对现行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系统编订纂修,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的民法典,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X年_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民法通则,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事基本法律。
后来又陆续制定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
这些立法为改革开放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保驾护航作用,赋予社会尤其是民事主体更广泛的自主权,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有利于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综合国力,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国家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发生重要转变。
编纂民法典,有助于全面总结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民法典确立了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和有效的权利保障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和发展,公民的民事权利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保护。
同时要看到,随着人们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民事法律制度也面临确认新型民事权利、加强民事权利保护的新挑战。
比如,顺应科技发展及相关财产观念变革,确认民事主体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承认民事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权利,回应信息时代对人格权的新要求;等等。
民法典通过确认和拓展民事主体的权利,保障民事主体充分享有和有效行使其民事权利,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和根本目的。
民法典为规范社会治理提供法律依据。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的复杂程度日益提升,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日趋多样,城市和农村社会治理都面临许多新问题、新挑战,这对民法规则的完善提出了新要求。
民法典适应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创设相关规则。
比如,设置非营利法人制度,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现实指导意义及学习感悟范文

《民法典》现实指导意义及学习感悟范文《民法典》现实指导意义及学习感悟(篇1)《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重要*对民法典的重要地位、颁布的重大意义、如何抓好落实等方面进行了深刻阐述,对学习贯彻民法典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党员干部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要在用心学法、严格守法、为民执法上走在前、当先锋、作表率,携手人民群众共创共享全面小康的幸福未来。
坚持“用心学法”,真正让民法典刻在“心”。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实施好民法典不仅对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权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法治力量。
党员干部作为依法治国的先行者,要坚持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对其中的7编1260条内容先通读再精读,用心把握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为运用民法典履职尽责打下坚实基础。
要对比之前颁行3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其他民事相关零散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着眼历史沿革,对比前后变化,领悟立法初衷,把与自身工作领域密切相关的内容学精悟透,扎实练好用法基本功。
坚持“严格守法”,真正让民法典落于“行”。
“正人者先正己,律人者先律己。
”无论是社会风气的引领,还是法律规章的执行,都需要党员干部走在前、作表率,在守法上也是如此。
党员干部作为知法守法的引领者,要带头严格遵法守法,真正在言论上尊崇、行动上遵守民法典,把对民法典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守法的自觉和行为的规范,影响带动群众紧跟其后,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井然,坚决杜绝不把民法典当回事带头以身试法的行为,不做知法违法的“糊涂人”。
要立足自身岗位的工作实际,坚持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牢牢把握“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准则,自觉在法律约束的“聚光灯”下行权、主动在制度笼子的“放大镜”里用权,坚守法律边界的“高压线”,让遵纪守法成为一种习惯、一种责任、一种使命担当,当好维护民法典的模范践行者。
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民法典,那可真是咱老百姓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儿啊!它就像一把万能钥匙,能打开生活中好多扇紧闭的门。
你说,要是没有民法典,咱平时那些个家长里短、鸡毛蒜皮的事儿咋整?比如说,你买个东西,结果质量不行,这时候民法典就站出来了,告诉你咋维权,这多重要啊!就好比你在外面迷路了,突然有人给你指了条明路,是不是心里一下子就踏实了?再想想,邻里之间有点小摩擦,以前可能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争来争去没个结果。
现在有了民法典,就有了个明确的标准,该咋办就咋办,多干脆!这就好像一场混乱的比赛,突然有了清晰的规则,大家都知道该咋玩了,多好啊!还有啊,关于婚姻、家庭、继承这些方面,民法典都给咱安排得明明白白的。
以前可能会因为这些事儿闹得不可开交,现在好了,一切都有章可循。
这就像给咱的生活装上了轨道,让咱能稳稳地往前走,不用担心会跑偏。
咱老百姓过日子,不就图个安稳、踏实嘛!民法典就是给咱这份安稳和踏实的保障。
它可不是那些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东西,而是实实在在就在咱身边,关系着咱每一天的生活。
你想想看,要是没有民法典,那得多乱套啊!商家可以随便欺负消费者,邻里之间的矛盾没法解决,婚姻家庭里的事儿也没个准谱。
那咱的生活不就像没头苍蝇一样乱撞吗?民法典可不一样,它就像一个智慧的长者,啥都懂,啥都能给咱解决。
而且啊,民法典还会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和更新呢!这就跟咱的手机系统一样,会不断升级,让咱用起来更方便、更顺手。
它能适应社会的变化,保障咱在新的环境下也能过得好好的。
咱可得好好珍惜民法典,把它当成咱生活的好帮手。
平时多了解了解,遇到事儿了就知道该咋用它。
这可不是什么麻烦事儿,而是对自己负责,对咱的生活负责。
总之,民法典的颁布实施那意义可太大了!它让咱的生活有法可依,让咱能更安心、更放心地过日子。
咱可不能小瞧了它,要好好利用它,让它为咱的生活保驾护航!这就是咱生活中的宝贝啊,得紧紧抓在手里,好好珍惜!。
民法典的意义

民法典的意义民法典意义: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所有民事立法的全面总结,是对我国立法经验系统梳理,同时也是对我国民事司法工作全面检验。
可以这样说,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在民事立法方面已经走出了探索阶段,正准备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系统性法律规范。
过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颁布的许多涉及民事方面的司法解释和民事政策有可能会成为历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都必须比照民法典进行彻底的清理,凡是与民法典不一致的地方,都必须立即废除。
中国民事法律规范第一次实现了法典化。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导向发生重大变化。
中国即将进入小康社会,绝对贫困不复存在,现代化的康庄大道就在眼前。
总结过去民事立法成果,通过民事立法开辟新的未来,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肩负的神圣使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个象征,它象征着中国已经实现了第一阶段的奋斗目标,中华民族正大踏步地向现代化阔步前进。
民法典是中国的分水岭,它标志着中国从此告别贫困,走向现代化的美好时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最大特点就在于,保留了传统社会的组织结构和法律体系框架,同时又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建立了新的法律制度体系,突出了人格保护的内容,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解决了中国社会发展中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
众所周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如何建立和谐社会,这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必先按劳分配,实现劳动平等。
可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发挥决定性的作用,资本的力量无处不在。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如何解决市民社会基本的社会矛盾,这是我国民法典最重要的课题。
民法从本质上来说,应当体现互助精神,强调守望相助,互帮互助。
民法典演讲稿3篇

民法典演讲稿3篇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自己的、凝聚14亿人民共同意志和中华民族精神的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是增进人民福祉、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
我就抓好民法典的学习贯彻,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清民法典的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民法典的编纂把握时代脉搏、回应时代要求,紧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新挑战,提出民法制度的解决方案,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
(一)民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座里程碑。
编纂民法典是对几十年来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次系统梳理和融合升级,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伟大成就,也是依法治国各方面工作长期积淀的智慧结晶。
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际,民法典的颁布,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提供了基本遵循,标志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翻开了新篇章、拉开了新帷幕、迈开了新步伐。
(二)民法典是加强民事权利保护的时代宣言书。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权利宪章,我国编纂的民法典,将民事权利集中规定并全面保护,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和人民特色,特别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改变以往重物轻人现象,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和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
(三)民法典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民宣讲台。
民法典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法律文本,融入民事法律规范,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和宣传,民法典所蕴含的契约精神、规则意识、自愿原则和平等观念等私法理念,必将深深扎根于民众内心,逐渐成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和文明建设的内生力量。
二、准确把握民法典的实质内涵民法典顺应时代要求,符合人民愿望,契合发展需要,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充分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引领21世纪潮流的民法典,是民事法律规范的集大成者。
(一)民法典是一部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大法。
最新学习《民法典》讲稿3篇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自己的、凝聚14亿人民共同意志和中华民族精神的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是增进人民福祉、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
我就抓好民法典的学习贯彻,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清民法典的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民法典的编纂把握时代脉搏、回应时代要求,紧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新挑战,提出民法制度的解决方案,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
(一)民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座里程碑。
编纂民法典是对几十年来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次系统梳理和融合升级,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伟大成就,也是依法治国各方面工作长期积淀的智慧结晶。
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际,民法典的颁布,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提供了基本遵循,标志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翻开了新篇章、拉开了新帷幕、迈开了新步伐。
(二)民法典是加强民事权利保护的时代宣言书。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权利宪章”,我国编纂的民法典,将民事权利集中规定并全面保护,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和人民特色,特别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改变以往“重物轻人”现象,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和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
(三)民法典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民宣讲台。
民法典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法律文本,融入民事法律规范,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和宣传,民法典所蕴含的契约精神、规则意识、自愿原则和平等观念等私法理念,必将深深扎根于民众内心,逐渐成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和文明建设的内生力量。
二、准确把握民法典的实质内涵民法典顺应时代要求,符合人民愿望,契合发展需要,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充分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引领21世纪潮流的民法典,是民事法律规范的集大成者。
(一)民法典是一部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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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时代意义(下)
四、民法典的几种选择对法典从社会、文化角度做过深刻比较研究的Csaba Varga﹐曾经提出非常细致的功能类型[1]﹐就民法典而言﹐本文仅从以下几个观点来分类﹐作为评估大陆民法典草案的基础。
1、体系观点
近代民法典从其整编民事规范的单位数来分﹐从最早的法国、奥地利民法受罗马法中盖尤斯「法学阶梯」的影响采三编制﹐对拉丁美洲多国有深刻影响[2].到了一八***年的西班牙民法改采四编制﹐影响到后来的阿根廷民法也是如此[3].一九○○年开始施行的德国民法首创五编制﹐直接影响的是希腊、日本、中国(国民政府时期)和葡萄牙﹐也都采五编制。
晚出几年的瑞士民法则可说是五编制的变型﹐即把债法独立出来﹐而余下四编架构相当近似﹐只是不设总则﹐而以人法替代﹐且把亲属、继承置于物权之前而已。
意大利旧民法(1865)原来主要借鉴拿破仑法典﹐现行民法(1942)则显然受到德国潘德克吞学派的影响﹐但又刻意与德国民法区隔﹐首创不同以往的六编架构。
而另一个在社会主义民法具有典范地位的一九***年苏联民法典则采的是八编制。
一九九二年竣工的荷兰民法典﹐其前身(1938)深受法国民法影响﹐以债编为例﹐据说六三三个条文中至少有五六一个条文直接从法国民法抄过来。
后来也「德」化日深﹐新民法典共分八编(如果第七编之一不另计的话)﹐仍在讨论中而未订的还有两编。
更新的是苏联民法分成三部分共六编﹐第三部分才在二○○二年三月
开始施行[4].各种体例可说琳琅满目﹐极尽民法体系的想象﹐此处限于篇幅﹐不细说其差异。
然而隐隐然似乎可以看出由简而繁的趋势﹐反映了民事关系的日益复杂。
梁慧星教授谈到大陆民法典立法的三条思路[5]﹐其中所谓「松散式、邦联式」思路﹐也是从体系观点出发﹐以与注重逻辑性、体系性的法典相对﹐这样的分类非要建立于一种比较广义的法典定义不可﹐因为本文前节讨论的小结﹐仍然以系统性编纂的法典为宜﹐此处就不把英美法系中同样可见的某些法典纳入讨论[6].就狭义的法典来观察﹐一个也许比较有意义的分类﹐是从有无「总则」编切入﹐也就是在分为不同单元之后﹐能不能找出共同的﹐或德国人所称的「括号前」(vor die Klammer)的原则性规范﹐不仅在立法技术上因避免重复而较为经济﹐更重要的﹐是让适用者可以如算算术般从一般演绎到特别(deductio more geometrico)﹐乃至藉此标示出足以统摄整部民法典的精神﹐从而属于比较「紧密」的法典﹐反之﹐则显示其法典对所规范领域的整合﹐有意或无意的﹐仍相当「松散」。
就此而言﹐首创总则编的德国民法典确实代表民法体系化发展的一个新里程碑﹐因为它不仅以总则编统领其他四编﹐而且各编都按通则/分则的方式编纂﹐且不论通则还是分则一律依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存续、消灭的三部曲编列﹐可谓体系井然﹐配合普通/特别的规范﹐更创设了各种精确的概念﹐形成上下位分明、如同金字塔般的概念体系。
德国民法之后出现的民法典﹐很多都采这种紧密的体例﹐如日本、中国、希腊、韩国、波兰、苏联、葡萄牙等。
德国民法之前﹐深受罗马
法影响的法国民法并未追求这样紧密的体系﹐之后的瑞士民法﹐则因主笔的Eugen Huber本身的务实立法理念﹐排斥法律学说化﹐以及其他反映当时瑞士国情的原因[7]﹐刻意不订总则﹐非不能也﹐实不为也。
最后瑞士民法的处理方式﹐就是仍由较早的债法规定了德国民法总则的部分规定﹐而在民法典第一编人法之前加入十条法例(Einleitungstitel)﹐一方面宣示若干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概括援引了债法的通则规定(第七条)﹐实质上仍有一定的整合作用。
到了德国纳粹时期﹐则是基于纳粹党的「具体秩序思维」(konkrete Ordnungsdenken)﹐而非常排斥像总则这样的体系[8].没有总则编﹐像奥地利民法那样﹐在人法、物法之后﹐另置「人法与物法的共同规定」﹐也有部分的总则功能。
当然紧密的程度还须具体审视其内容﹐德国民法总则的精华应该在于创设了一个金字塔顶端的法律行为概念﹐统摄所有依自由意志作成而有法效意思的行为﹐这是之前其他民法典没有的概念。
后来采用德国模式的民法典几乎也都移植了这个概念[9].荷兰民法则是在后来受到潘德克吞法学影响以后﹐也先在学说与实务上接受了法律行为的概念﹐而终于在一九九二年的新法典中﹐把法律行为和债法的若关通则规定放在一起﹐成为「财产法总则」专编﹐仍可归类为紧密度高的民法典。
另外一个分类﹐用梁慧星教授的提法﹐就是以「重要性」为准﹐还是以「逻辑性」为准[10].德国民法典无疑偏向后者﹐逻辑应该包括各单元之间的「相当性」﹐与排列次序的「合理性」。
把财产法放在身分法前面﹐显然不是以后者较为次要﹐而是因为身分法的多数规
范还是和财产的权利义务有关﹐只不过因为身分而在发生、存续或消灭上有其特殊性﹐从而如果先规定身分法﹐会有基本财产权概念或规范都还未交代的逻辑问题。
打破这种逻辑性的﹐也许可以一九九二年的荷兰民法为例﹐第八编「交通工具暨运送」和其他各编在形式概念上明显不相称﹐但显然因为规范本身的重要性-对一个水、陆、空运的大国而言﹐才挤上了排头。
当然﹐体系分类也还可以从商事规范要不要从民法典抽离出来作一基准。
德国采民商分离﹐瑞士采民商合一﹐一九二九年的中国民法决采瑞士立法例﹐然而公司、票据、海商、保险等还是未予收入﹐「以免法典条文揉杂」﹐其差异并未如想象之大。
2、价值观点
从民法典背后的价值来分类﹐以法国民法为典型的十九世纪民法典﹐努力彰显的是自由、平等、博爱的市民价值[11]﹐和个人主义的社会哲学。
与此相对的﹐则为二十世纪苏联民法典标榜的社会主义价值﹐苏联民法典并且和回教国家的民法典一样﹐刻意把身分法排除在外﹐以凸显其非经济的伦理性格。
前面也提到﹐二十世纪西欧各国民法逐渐加重实质契约正义的比重﹐一九九二年荷兰民法和二○○二年德国债法重编﹐代表某种形式到实质的典范转移[12]﹐相对于此﹐台湾一九九九年完成的“债法”修正﹐就还坚守形式正义的基调﹐把基于实质正义所作的调整规范仍留在外面﹐比如“消费者保护法”。
另外徐国栋教授所提的「人文主义」和「物文主义」的对立﹐显然也是从价值观点出发﹐不过他所强调的人文和物文﹐或新人文和新物
文的分野﹐似乎全在于各编的排列﹐即从前面体系观点中提到的﹐从排列代表「重要性」的前提出发[13]﹐而以「物头物身」的排列方式为物文主义﹐似乎真的有点夸大了民法的价值宣示功能。
至少到了宪政主义渐渐成形以后﹐十九世纪民法典宣示价值的功能已有相当一部分转移到更高位阶的宪法身上﹐以德国在二战以后所订的基本法(西德)为例﹐第一条宣示人性尊严的不可侵犯﹐第二条强调人格自由发展的保障﹐其联邦宪法法院并发展出宪法保障的「价值秩序」(Wertordnung)[14]﹐作为审查国家行为的基础﹐人文主义已经笼罩整个法律体系﹐则民法虽仍保有宣示各种价值的功能﹐已没有必要迁就价值序列的高低﹐而牺牲规范的逻辑性﹐和使用的方便性了。
因此有关各编排列对人文价值不够尊重的批评﹐若作成于宪政主义发展未臻成熟的十九世纪﹐或许还有道理﹐就其现状再从这个角度去定位﹐就真的有点离谱了。
对于今天的大陆﹐可能也要作如是观。
3、功能观点
从功能的观点来分类﹐有的民法典具有高度的开创性、启蒙性﹐有的则基本上只是既有民事规范的清理整编﹐前者有挥别过去的历史意义﹐后者则重在提高民法的理性层次﹐是在既有现状上努力提升。
用于今天的语境﹐则有的民法典承担了带动转型的功能﹐从农业经济转向商品经济﹐或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
有的民法典﹐则只是跟在许多零星的市场法规之后﹐发挥清理战场、巩固阵地的功能。
梁慧星教授指出的另外两条思路: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15]﹐采的是类似的观点﹐不过围绕着这个议题的辩论﹐有时强调的又不是对社
会发展现状的判断﹐反而在于对借着法典拉开两者距离实际可行性的判断[16].
历史上的民法典﹐还可以从其对法官的信赖来区分﹐法国民法控制法官擅断的意图最明显﹐而体系严谨的德国民法﹐则同样有藉法释义学来控制法官的功能(所谓法学实定主义)。
但瑞士民法第一条对法官造法的开放﹐及立法者有意在体系建构上与法学的体系区隔﹐则可代表另一种典型[17].不过如前所述﹐在宪法上的分权制衡体制大体完善以后﹐民法典控制法官的功能已经式微﹐此一分类在现代也不再是有意义的选择。
现代的民法典﹐或许可以从其「内视」还是「外视」的角度来区分﹐也就是以解决本国的问题﹐还是以与他国的民事规范调和为主要关怀﹐这当然仅指比重的差异﹐在全球化的洪流已无可阻挡的今天﹐恐怕已经没有任何民法典可以完全自外于他国。
欧洲各国又因为欧洲化的快速发展﹐几乎所有欧盟国家的民法典立法都是外视型-端视欧洲民法的风往哪里吹﹐德国债编修正在国内骂声不断[18]﹐还不是轻舟已过万重山。
其他地区的民法典﹐则视各种社会、历史条件会有不同的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