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重要变化梳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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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的变化与亮点梳理

民法典合同编的变化与亮点梳理

《民法典》合同编的十一点变化合同是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法调整市场交易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则。

合同法对市场交易主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合同编的内容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下面我们总结下《民法典》合同编的十一点变化,供大家参考。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涉及的重要变化(一)完善电子合同订立准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新增国家订货合同制度,明确合同当事人法定义务。

《民法典》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三)完善了情势变更制度,衡平当事人利益《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保障业主利益,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粉笔 《民法典》新修要点梳理

粉笔 《民法典》新修要点梳理

粉笔《民法典》新修要点梳理
《民法典》新修要点梳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资源归属: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具体行使规则: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

法修订新民法典的重要变化

法修订新民法典的重要变化

法修订新民法典的重要变化2020年10月1日,中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对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做出了一系列重要变化。

这次修订是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对民法典进行的全面修改,对于提升我国法治水平、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新民法典的重大变化进行讨论。

首先,新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

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婚姻法和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已被合并入民法典,主要原因是为了增强法律的连贯性和系统性。

同时,新民法典明确了婚姻的自由和平等原则,保障了夫妻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此外,新民法典还对财产分割、婚姻抚养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为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其次,新民法典加强了个人权益的保护。

新民法典在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例如,新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明确了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行为的违法责任。

此外,新民法典还增加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特别是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虚假广告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制裁。

第三,新民法典对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合同法是民事法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民法典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增强了合同约束力和合同公平性。

此外,新民法典还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划定,对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更好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新民法典对物权法作出了重要改革。

物权是我国民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民法典对现行物权法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完善和修补。

例如,新民法典规定了对不动产权属的维护和保护,明确了抵押权、留置权等物权形态的界定和限制。

这些改革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土地和不动产市场,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最后,新民法典还对继承法进行了重要调整。

继承法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新民法典对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同时,新民法典还创设了对未成年人和长寿老人的特殊继承关系,为这些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好的保护。

《民法典》的88个知识点

《民法典》的88个知识点

《民法典》的88个知识点《民法典》的88个重要变化一、《民法典》'第一编总则'涉及的重要变化(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民法典》。

'(二)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将绿色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规定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民法典》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六)民事权利的保护——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 (八)要求侵害人赔礼道歉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修订法新变化

民法典修订法新变化

民法典修订法新变化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标志着我国民法典建设进入了全面部署阶段。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的修订对于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民法典》的出台也意味着我国民法典时代的到来,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法典》修订法的新变化。

一、人格权的进一步保护《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作了系统规定,明确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其中,对于名誉权的保护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了以虚构事实、恶意炒作、侵犯他人名誉权等方式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民法典》还首次将环境权确立为人格权的组成部分,明确了公民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权益。

二、合同法的完善《民法典》对合同法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旨在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合同的约束力、促进公平诚信的市场行为等。

修订后的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增加了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强化了合同的约束力。

三、物权法的创新《民法典》在物权法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旨在建立更加完善的物权制度。

修订后的物权法规定了人民对物的占有、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各种物权的内容和限制。

同时,物权法还明确了对于他人物的保护与保护措施,加强了权利人的保护。

四、继承法的改革《民法典》对继承法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目的在于完善继承制度、保护继承人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等。

修订后的继承法明确了承诺继承和遗赠继承等不同形式的继承关系,明确了继承权的限制和继承份额的规定。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继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保护继承人的权益。

五、婚姻家庭法的调整《民法典》对婚姻家庭法进行了适应时代发展的调整,体现了我国家庭关系的现实需求。

修订后的婚姻家庭法明确了离婚的程序和条件,并加强了对儿童、老年人和弱势群体的保护。

民法典新旧变化亮点整理

民法典新旧变化亮点整理

民法典新旧变化亮点整理一、引言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我国民法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在与旧法相比的新旧变化进行亮点整理。

二、养老护理制度的确立旧法仅对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进行了规定,而《民法典》对养老护理制度进行了新的明确规定。

根据新法,子女有赡养、扶助和接待父母的义务,父母也有教育、抚养和关心子女的权利。

此外,新法还规定,如果子女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亲子关系认定并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这一制度的确立,使得养老护理问题更加明确,有利于加强家庭责任和社会关爱。

三、婚姻家庭财产制度的变革在旧法中,婚姻家庭财产主要以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为基础进行分割。

然而,《民法典》对婚姻家庭财产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

根据新法,个人财产制度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前财产仍属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则以共同生活期间所得为基础,共同生活期间财产的增值归夫妻共同所有。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婚姻财产的管理协议、婚姻财产约定的效力等内容,进一步维护了夫妻双方的利益。

四、遗产继承制度的完善《民法典》对遗产继承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完善。

旧法中对于继承顺序的规定不够完善,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而新法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份额的计算方法、继承权的保护等。

此外,新法还强调了对特殊需求人群的继承保护措施,使得继承制度更加公平合理、符合社会发展需求。

五、物权制度的完善《民法典》在旧法的基础上对物权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与创新。

新法明确了各种不动产所有权的获取和转让条件,并对动产的交付与交付效果作出了规定。

此外,新法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方式以及对于物权的反物权行为的处罚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的物权制度的完善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和企业的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民法典10个亮点解读

民法典10个亮点解读

民法典10个亮点解读亮点一:家庭财产的管理制度创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中国家庭的财产管理制度发生了重大改革。

新的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和归属原则,不仅保护了妇女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还为夫妻之间财产管理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框架。

亮点二:遗产继承制度的完善《民法典》对遗产继承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不仅明确了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还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继承权的保护。

此外,新法典还引入了无子女的父母继承问题,为此类家庭提供了更加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

亮点三:个人信息保护得到强化新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地位,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这是对现代信息时代个人隐私权的重要保障,将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亮点四: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加强《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将知识产权纳入了法典的保护范围。

这为知识创造者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推动了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亮点五:破产债务人的善意行为保护新的法典明确规定了破产债务人的善意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债务人的善意举措将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多的翻身机会,促进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亮点六: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新的民法典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强调了供应商的责任和消费者的权益。

这将有效降低网络购物中的消费风险,增强了消费者的信心。

亮点七:监护权制度的改革《民法典》对监护权制度进行了改革,明确规定了监护权的行使原则和程序。

新的法典强调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加强了对监护人权益的保护和监管。

亮点八:合同法制度的完善新的法典对合同法制度进行了完善和改革,明确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将提升合同法的执行效力,促进经济合同的有序进行。

亮点九:侵权责任的界定和赔偿制度改革《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了侵权责任的种类和标准,并加强了侵权赔偿的救济措施。

《民法典》合同编九大实务变化全面梳理

《民法典》合同编九大实务变化全面梳理

《民法典》合同编九大实务变化全面梳理作者:高云(汪宏杰)徽言:《民法典》秉持鼓励交易、强调诚信等立法原则,在《合同法》基础上,吸收成熟司法实践经验,对合同编进行了补充完善,显著变化有如下九处。

1.合同订立:新增两种合同订立方式,留白更多想象空间《民法典》第490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其在《合同法》第32条基础上,增加按指印的合同订立方式,并引入实际履行缔约的缔约方式。

即合同订立方式允许有多种,民商事主体可以充分发挥想象力,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切合自身利益的缔约方式。

2.合同成立和生效:建立基本规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约定优先《合同法》与《民法典》相比,对于合同成立和生效时点的立法态度是不同的。

以自然人借款合同为例,依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依据法律理论,生效合同是合法合同,受到法律保护,这就容易让现实生活当中存在的高利贷合同这类明显违法合同鱼目混珠。

而依据《民法典》670规定,即使是贷款人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也只是成立,至于是否生效,还要看合同是否符合生效要件,强调的是合同需要合法才能生效。

该等规定表面上看只是“生效”和“成立”的字眼差异而已,但《民法典》的提法更符合立法本意,用词更准确。

3.合同效力:无效、无权处分、待批准和可撤销四类规则发生重大变化立法以及司法活动中历来鼓励交易,审慎认定合同效力。

《民法典》据此修订了《合同法》不利鼓励交易的规则,细化了无效合同、无权处分合同、未批准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格式合同多种形态之间的区别,致力于尽可能促成合同效力的发生。

合同有效必须是如下三个前提条件同时成立:第一,合同主体合格和拥有相应资质;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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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要变化梳理汇总
一、《民法典》'第⼀编总则'涉及的重要变化
(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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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将绿色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规定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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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民法典》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六)民事权利的保护——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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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 (八)要求侵害人赔礼道歉也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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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编'涉及的重要变化
(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民法典》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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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民法典》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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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
维修、更新和改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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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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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六)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
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
(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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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增加规定居住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九)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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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担保物权
主要有:
(1)扩大可质押财产范围,取消质押登记机关的规定
(2)统一了动产抵押的设立及特殊效力规则
(3)先租后抵,需转移占有才能对抗抵押权——明确在先设立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的前提为,租赁物已转移占有
(4)肯定了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
(5)取消对流押/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
(6)统一了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7)明确规定同一财产上抵押权、质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8)新增抵押物价款债权人的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规定
(9)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同时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三、《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涉及的重要变化
(一)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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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
(二)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民法典》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三)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
《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四)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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