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什么制定民法典 应制定什么样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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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法典

什么是民法典

什么是民法典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

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

有的民法典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私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典分为七编,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

其中,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物权编规定了物权的种类、权利和保护方法等;合同编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人格权编规定了人格权的种类和保护等;婚姻家庭编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和义务等;继承编规定了继承的方式、权利和义务等;侵权责任编规定了侵权责任的种类、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等。

民法典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它具有以下特点:
内容全面:民法典涵盖了民事活动中方方面面的法律关系,包括物权、债权、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科学分类:民法典将各种法律关系分为七编,每编的内容相对独立,但又相互联系,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语言简练:民法典的语言简练易懂,方便公民理解和掌握。

适应性强:民法典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随时根据情况进行
修改和完善。

总之,民法典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之一,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浅谈对民法典制定的认识和建议

浅谈对民法典制定的认识和建议

浅谈对民法典制定的认识和建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关键作用。

因此,对于民法典的制定,我们需要有充分的认识和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民法典的制定是必然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一部全面、系统的民法典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客观需求。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等民法领域的法律规定零散、不完善,而且存在着法律适用和统一的问题。

制定民法典,将各个领域的民法规定集中在一起,统一适用,有利于构建法治社会,加强司法公正。

其次,我们要明确民法典制定的核心价值观。

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们应秉持以人民为中心、司法为公正为核心价值观,坚持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民法典应坚守我国宪法赋予人民的基本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自由、互利关系。

此外,民法典的制定还应当注重普法宣传与教育。

民法典是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规,但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晦涩的法律条文和专业术语常常让他们感到难以理解和适用。

因此,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我们要加强普法宣传与教育,将法律知识融入教育课程、媒体宣传、社会活动等方方面面,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

此外,民法典的制定还需要注重与国际接轨。

随着我国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民事关系的交叉与融合越来越普遍,与国际接轨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们应积极学习借鉴国际上成熟的民事法律体系,吸收和适应国际惯例、国际商法等先进的经验和制度安排,推动我国的民法国际化进程。

最后,民法典的制定还需要注重与社会的广泛参与。

人民是立法的主体,民法典的制定必须充分尊重和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

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们应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法学专家、社会团体、律师等相关人士的专业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心声,形成广泛的共识,确保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民法典的立法背景与意义

民法典的立法背景与意义

民法典的立法背景与意义民法典的立法背景与意义十分重要。

在中国,民法典是维护市民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框架。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立法的背景和其对中国社会的意义。

一、民法典立法的背景1.1 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中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经济迅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然而,这种高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矛盾,特别是民事关系纠纷时有发生,对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1.2 立法体系的完善早在90年代,中国政府就开始探讨制定民法典的可能性。

经过多年的研究和讨论,中国政府决定启动编纂民法典的工作,以完善中国的立法体系,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1.3 国际法律规范的趋同世界各国在法律领域的合作日益密切,国际间的法律规范也越来越趋同。

编纂民法典是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交往的表现,也是适应国际法律发展潮流的需要。

二、民法典的立法意义2.1 强化个人权益保护民法典是保障市民个人权益的基础法律。

它规定了私人财产、婚姻家庭、合同法律关系等方面的规范,有效保障了市民的财产权、婚姻权、合同权等基本权益。

这为市民提供了法律的保护,同时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2.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民法典的制定是为了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

它使法律规范更加统一、系统和完善,减少了司法实践中的空白和漏洞,企业和个人在市场经济中的交往得到更明确的规范,公平竞争环境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2.3 强化法治意识民法典的制定更加规范了法律适用的标准和程序,提高了市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市民通过学习和遵守法律,更加自觉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和谐。

2.4 推动经济发展民法典的规范和制度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它规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则和标准,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提供了交往的指南。

良好的合同法治环境将为企业和个人的长期发展提供保障,同时也增强了国内外投资者的信心。

2.5 参与国际交往的需要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交往,担负起国际责任。

民法典的立法背景与重要意义

民法典的立法背景与重要意义

民法典的立法背景与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法律体系的改革不断深入,其中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之一就是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民法典的立法背景和重要意义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立法背景和重要意义两个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民法典。

一、立法背景1. 反映时代发展需求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有的民法旧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

因此,立法机关决定启动编纂民法典的进程,以适应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1. 符合国际实践与比较法典立法趋势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例如法典化就是反映了国际上比较法典立法的趋势。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积极参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合作,需要适应国际规则和标准,以提高我国法律体系的国际竞争力。

1. 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民法典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领导层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有助于构建统一、稳定、公正、透明的法律基础,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重要意义1. 统一民商事法律体系民法典是我国现行民商事法律体系的总纲,对于重塑、健全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以往,我国的民商事法律分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多个法律之中,法律条款的交叉重复和不协调使得法律适用存在困难。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统一了民商事法律条文,消除了法律条款的冲突,提高了法律的适用效率和公正性。

1. 保护公民权益和推动社会和谐民法典对于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强调公民的平等、自由和人格尊严,明确了公民在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权益保护。

同时,民法典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1. 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民法典对于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大陆)需要什麽样的民法典(精)

中国(大陆)需要什麽样的民法典(精)

现代民法典成功的关键


相较于部门民法,因为同样可以通过外造的「特 别法」以及内建的「轉介條款」来满足公共政策 所要追求的社会正义或公共利益,其便于体系操 作的优点却是无可取代。民法典主要的问题还是 在于立法者能否掌握「普通法」的精髓,适当设 计转介条款,以及对社会作适切的说明。 十九、二十世纪之交出台的德国民法典所以能承 先启后,主导一个世纪民法的走向,其实还是建 立在它概念体系的精密与逻辑,以及高度抽离于 任何特别的领域或公共政策考量,从而成功的打 造了足以承载所有「特别法」,以及源源不断引 进公共政策的民法基础结构,这才是它真正出类 拔萃之处。但即使在当时的德国,这样纯粹、中 性的民法典,也并未获得所有人的理解与认同。
中国(大陆)需要什麽样 的民法典?
从物权法立法引发的争议谈起
苏永钦教授,台湾政治大学 报告於华中科技大学2009年4月15日
物权法的推迟和其背後的 宪法争议


民法不是独立王国,不能自外於整个法规范秩序, 当然更不能自外於宪法。 从宪政主义整建的角度来看,民法典的推迟毋宁 是值得庆幸的一个过程,因为这才促使人们开始 认真的思考和对话,如何把国家的发展纳入宪法 的规范,同时也通过对宪法的适当诠释,让宪法 的内涵能够与时俱进的吸纳社会的变迁。对现阶 段的中国来说,民法时刻就是宪法时刻。 真正的问题在于: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 简称宪法)已经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成体制总 目标写进宪法以后,民事立法受到了什么当为的 诫命和不得为的禁令?
合同法可以,物权法不可以?

物权法会引起宪法争议,确有值得深思之 处,特别是相对于之前的合同法,几乎是 轻骑过关,为什么到了物权法才挑起许多 学者的宪法神经,甚至被质疑说物权法 「『草案』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和反映出的 根本倾向,必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 促使两极分化,造成贫富更大的悬殊和社 会的严重分化和尖锐对立。」

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

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

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摘要]文章坚持应该制定一部属于中国的民法典,反对对制定法典的怀疑,但认为在当前还不具备制定法典的条件,并对此从两方面进行了重点论述:即制定民法典的理论准备不足;尚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社会条件。

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文章对制定民法典的时间作了大胆的预测,认为制定民法典的时间应当在30—50年后。

[关键词]民法典;理论准备;社会条件到2011年,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建立。

再思考和讨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似乎已经是没有意义的问题。

但是,民法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的作用,我国现行的松散的民法结构体系,能否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也许还是应该继续思考的问题。

因此,在时机成熟时,我国还是应该制定一部属于中国的民法典,以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本文要表明一种态度:中国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尚不成熟,不应急于求成,一定要马上制定一部浩大的民法典;同时,民法典对于一个现代国家是重要的,我们应该坚持研究,待时机成熟,制定一部能真正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的中国民法典。

一、制定民法典的坚持制定民法典学界有两种声音:主流观点或说绝大多数学者是持支持意见;另有少数学者反对制定民法典,但声音甚微。

本文坚持应制定一部属于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

关于制定民法典之必要性,学界已从不同方面作了很多论证,本文不详述,仅作三点说明:(一)制定民法典是民法国家的传统“由习惯法进到成文法,再进到法典法,先后发生了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

第一次是发生在6世纪的罗马法编纂,产生了罗马法大全;第二次是19世纪的欧洲民法典编纂运动,产生了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为代表的大批著名的民法典;第三次是从20世纪90年代,产生了1992年的新荷兰民法典、1994年的俄罗斯民法典等一大批民法典。

”①现在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有民法典,还有一些国家正在制定民法典。

可见,制定民法典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共同经验。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当然也应通过制定民法典来实现。

民法典制定体现的原理

民法典制定体现的原理

民法典制定体现的原理
1 中国新民法典的制定
近期,中国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它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标志着中国民法在宪法之上体现了新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

《民法典》以维护公民、居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民事纠纷和促进社会秩序为重点,重新确立了新时代的民法规则,为促进我国法治建设作出重大贡献。

2 典型体现原理
⑴ 权力制衡《民法典》实施权力制衡机制,强调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者要彼此制衡,共同发挥作用,维护合法权益。

⑵人民应有的权利:《民法典》也强调了人民基本权利的尊重,例如宪法保障的公民自由,以及婚姻自主权、隐私权、财产权等人民的基本权利。

⑶尊重诉讼主体的独立性:《民法典》实施尊重当事人自主权,支持因当事人之间存在关系不能主动进行诉讼,而诉讼主体或部分当事人不得以该关系为由限制其发起诉讼的原则。

3 民法典的意义
《民法典》的制定对我国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助于公民权利的更加稳妥的保护,实施立法的常规性和规范性,能够营造社会
安定和秩序,这不仅促进了健康的社会发展,也为更好的司法行政建立了基础。

民法典我国应当制定

民法典我国应当制定

我国应当制定民法典郭明瑞烟台大学教授在制定民法典上主要有三个问题:一是要不要制定民法典和现在是否有条件制定民法典。

二是制定民法典应采取何种体例,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三是民法典的体系如何构造。

这三个问题是密切联系的。

我仅就第一个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意见。

我认为,我国应当制定民法典。

这是由民法典的性质和社会的客观需要所决定的。

从民法典的性质上说,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法,是保障社会安定的基本法。

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如果连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民法都没有,又如何谈得上法治经济呢又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法治经济"呢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身要求人权得到更真实的保护,人格得到更完善的发展,但若连保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本法都没有,又怎么谈得上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呢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都离不开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稳定是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但是若没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民法来保障信用关系,没有民法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各项民事权利,没有民法来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各项利益关系,又如何能以法律手段来解决各种民事纠纷,维持社会的安定团结呢从我国民事立法的经验教训上看,自建国以来,我国的民法起草工作几起几落。

其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是,每次的"起"无不是因为开始强调民主与法制,重视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每一次的"落"也无不与强调"阶级斗争",忽视经济建设与民主政治有关。

也正是因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工作重点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的民事立法才出现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现在我国的经济、政治改革的方向与目标已经确定,也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因而也就完全具备了制定民法典的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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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为什么制定民法典应制定什么样的民法典——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50年代以来,许多学者就不断呼吁和企盼我国制定和颁布民法典。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民法典至今未出台,成为我国法制史上的一大憾事。

值得欣慰的是,目前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也已经开始启动。

那么,我国为什么要制定民法典?我国应该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这是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话题。

为此记者采访了参与这部法典制定工作的著名法学家王利明教授,请他就此发表看法。

目前,我国正开始着手制定一部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旨在全面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重要法律——民法典。

为此,记者就这部法典的有关问题,采访了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教授。

他认为,制定民法典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实行依法治国战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

王利明对记者说,要理解民法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重要性,就必须要了解民法的地位和作用。

民法是深深植根于商品经济、并作用于商品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经济关系的。

在市场经济生活条件下,民法的平等、等价、公平及诚实信用等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最基本的法律规则,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如民事主体、所有权、债和合同、代理、法律行为等都是规范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法律特别是以民商法规则的健全程度为标志的。

如果我们要确认我国的经济是以平等、等价和自由竞争为内容,由市场引导生产要素自由流转和组合的市场经济,那么就应加强民商法的作用,尽快制定民法典。

如果没有健全的民商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形成市场经济赖以建立的条件,也不能形成成熟的市场经济。

民法的重要功能不仅仅体现在对市场经济的调整和促进作用上,而且还表现在对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方面。

他认为,法治的基本精神,在于对权利的合理确认和对权利的充分保障。

我国民法所确认的公民所享有的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民法在内容上不仅对各项民事主体的权利要实行平等的保护,而且对于公民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以后,也允许公民可基于侵权行为制度诉请赔偿,这就可以防止行政专横,有效地捍卫自身的权利。

民法不仅通过民事权利的保障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价值以及生活的安定,同时还扩大到对宪法及其他法律所确认公民享有的各种经济文化权利(如劳动权、自由权、环境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的保障,当公民的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可借助法律获得救济。

制定民法典,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王利明解释说,我国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家,法官的判例不能作为法律的渊源。

法官并无制定法律的权力,而只能适用法律,以处理各项纠纷。

就民事、经济案件的裁判而言,法官所依据的基本规则就是民法。

如果缺乏系统完备的民法典,必将会使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从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

当然,这并不是说一部民法就能解决法官的全部法律适用问题。

即使在已经颁布民法典的国家和地区,由于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也难免出现法律的滞后问题,法律调整漏洞的存在是在所难免的,这就要立法机关对法典进行不断修改,法官也可以依据民法的一些基本规则,采用类推或解释等方法,填补法律漏洞。

然而,如果没有一部民法典,很多纠纷的解决缺乏法律依据,各种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也就难以运用。

王利明指出,制定民法典,还可以为各类行政规章的制定提供依据,从而保障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他说,由于没有民法典,民法的规则极不健全和完善,因此很多重要民事关系的调整规则不能通过民事法律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而留下了法律调整的空白。

这些空白,在很多方面是通过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性规章予以填补的。

仅以房地产制度而言,由于我国物权制度很不健全,建设部和各地政府颁布了大量的规定。

例如关于房屋登记、期房买卖、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等,我们可以将这些现象称为“规章调整”。

“规章调整”与“法典调整”相比,存在许多缺陷。

我们可以借助民法典的制定,为各项规章的制定提供指导,使其合理化,凡是与民法典的规定相矛盾、相冲突的规章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规定,都是无效的。

据介绍,迄今为止,不仅一些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都早已颁布了系统完备的民法典,而且一些受大陆法系传统影响的第三世界国家,甚至像越南等经济改革起步较晚的国家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颁行了民法典。

俄罗斯在经济改革开始以后,即着手开始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可见民法典也成为检验一个国家法制发展程度的标准。

王利明说,从世界各国民法典制定所费时日来看,或长或短,情况不完全相同,考虑到民法典内容确实十分复杂,我们不应仓促颁行,但也无须用十年甚至数十年时间来解决。

这不仅是因为我们各方面条件已经成熟,而且也因为现实经济生活的急切呼唤,使我们无法长期等待。

从国外的立法来看,法国民法典这样一部前所未有、带有蓝本意义的民法典的制定,只用了15年。

而苏俄民法典的制定费时更短,仅用了5年时间。

我们预计,从现在着手,到下世纪初,我国应该能够完成民法典的制定工作。

制定民法典,无疑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然而,我国应当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呢?王利明的观点是,我国所制定的民法典,应当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21世纪的、科学而又先进的民法典,这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典的内容和体系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首先是立法精神的确定。

王利明认为,在立法精神的确定方面,应当十分注重对民事主体的权利的保护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我国正处于一个新旧体制转轨时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机关直接干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预民事关系现象并没有消失,在很多方面,政府对民事关系的不适当的、甚至过度的干预仍然存在,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方面的必要的自由仍受到限制,这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尽量尊重当事人的自由,从而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

当然,我们强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是允许当事人享有绝对自由,甚至容忍其滥用民事权利,合理的、必要的国家干预仍然是需要的。

除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外,应充分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民事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为行政权的行使确定必要的范围,为法治社会的建立奠定基础。

其次是民法典的立法体系问题。

王利明指出,民法典的立法体系,大致可区分为两种:其一为罗马式,又称法学阶梯式,为法国及受其影响的国家所采用;其二为德意志式,又称潘德克吞式,为德国及其追随者采用,其中最被人称道的是后者。

该种体系的最大特色,是设总则篇,规定民法的共同制度和规则,另有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篇。

就我国民法典而言,民法典要体系化,必须有总则篇,从而使各项民事法律制度有共性的内容得以在总则中体现,也可以达到立法简洁的目的,尤其是像法律行为制度,可用高度抽象的规则来填补合同法等法律调整的空白,这就严格区分了物权和债权,对于民法分则体系的完善也有必要。

王利明强调,民法典的分则部分应包括传统法典中不是独立存在的制度,如人格权制度、侵权行为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对此人们的意见并不统一。

关于人格权制度。

王利明指出,传统民法欠缺人格权的规定,各国关于人格权的法律,主要是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由司法发展起来的。

许多学者主张,尽管人格权法非常重要,但可以在主体制度和侵权行为制度中加以概括、规定。

我认为这一观点是不妥当的。

人格权之所以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制度,是因为民法中两类基本的权利,就是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主要是人格权),这是民法的两个支柱,既然财产权可以分为债权、物权等各项制度,人格权为何不能成为一项独立存在的制度?否认人格权作为一项独立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实际上还是受到了“重物轻人”的立法观念的影响,是不可取的。

关于侵权行为制度。

王利明认为,侵权行为法应当从债法体系中分离出来,从而成为民法体系中独立的一支。

侵权行为法归属于债法并非天经地义,因特定的文化及法律因素作用所导致的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模式,更具其合理性。

而在国际法的债法体系中,侵权法并没有找到适当的位置,债法体系主要是以合同法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债法主要是合同法,学者对债法性质的表述(如认为债法是交易法、任意法),完全不符合侵权法的性质。

债的一般规则主要适用于合同之债,而不完全适用于侵权之债。

将侵权法置于债法之中,极不利于侵权法的发展。

所以,侵权行为法从债法中独立,应是创建我国新的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这种独立并不否认债的概念及规则,而是使其更加合理和清晰,进而与其他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体系。

关于知识产权制度。

王利明说,知识产权制度是否应包括在民法中,争议很大。

有些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有其特殊性,并不完全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应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一观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点不够妥当。

我们不否认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殊性,但归根结底,知识产权仍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其本质属性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结合,而且我国民法通则已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设知识产权一节。

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也对知识产权的转让和利用设有专门规定。

这就说明,我国现行法已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因而,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包含知识产权法的内容。

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有学者主张采用民商分立的体制,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还应制定商法典或者商法总则。

王利明认为,民法与商法均有调整交易关系的内容,且进入交易活动以后,很多情况下是无法分清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

因此,民商分立的最大缺点就是立法上产生相互矛盾和重复,而民商合一的优点恰恰是能够解决这种矛盾和重复,使交易规则统一化、国际化,有利于司法体系的内在协调。

所以,我们应坚持民商合一体制,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另行制定商事法规,但不能也不必要单独制定商法典和商法总则。

尽管人们对民法典的内容和体系还存在着一些不同意见,但是这些都可以在不断的研究和探讨中逐渐形成共识。

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一部有中国特色的先进的体系完整的民法典的问世在不远的将来一定会成为现实。

如果说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和20世纪初德国民法典的问世,成为世界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成果,那么21世纪初中国民法典的出台,必将在民法发展史上留下光辉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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