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最终版ppt课件

第二部分
确定碰撞过失的标准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 船舶碰撞造成的财产损害及人身 伤亡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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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碰撞过失的标准
• (海商法)过失:是指行为人具有过失心理状态 时做出的行为,即过失行为,而不是单指过失的 心理状态。
• 在海事审判实践中,船舶碰撞的过失标准采用的 是客观标准,即在驾驶船舶、管理船舶过程中, 具有通常技术和谨慎从事的航海人员,应该预见 碰撞损害的发生而没有预见,或者应该防止碰撞 损害而没有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在此种情况 下所做出的行为或者不行为,即构成船舶碰撞中 的过失。
失造成的碰撞和船舶所有人管船过失造成的碰撞。 衡量船员管船是否存在过失,其标准是:作为一 名合格船员在管理船舶中是否已尽合理谨慎和技 能。船舶所有人管船过失范围较广,判断船舶所 有人管船是否存在过失,其主要依据是国际公约 或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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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碰撞过失的特殊原则
• 1、最后机会原则
即如果碰撞各方都有过失,则都应对碰撞负责,除非后来有疏忽的船舶 知道或应该知道前者有疏忽,并有充裕的时间避免碰撞而没有避免,则 该方应单方承担责任。(我国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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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RROSING
• Taiping overweighted by 43 tons,collided with the cargo vessel Jianyuan off the coast of Zhejiang Province,at a quarter to midnight.
• Taiping sank after forty-five minutes of close to one thousand passengers on board,only 34 were found by the Australian naval destroyer HMAS Warramunga.
海洋运输行业船舶碰撞与沉没事故

海洋运输行业船舶碰撞与沉没事故第一章海洋运输行业船舶碰撞事故概述1.1 碰撞事故类型1.2 碰撞事故原因分析第二章船舶设计因素与碰撞事故2.1 船舶设计缺陷2.2 结构强度不足2.3 船舶稳性分析第三章船舶操纵与碰撞事故3.1 操纵失误3.2 船舶操纵系统故障3.3 船舶驾驶员培训与考核第四章航海环境与碰撞事故4.1 航道条件4.2 恶劣天气影响4.3 航行安全管理第五章船舶管理与碰撞事故5.1 船舶公司管理5.2 船舶维护保养5.3 船舶安全监督第六章海洋运输行业船舶沉没事故概述6.1 沉没事故类型6.2 沉没事故原因分析第七章船舶结构因素与沉没事故7.1 船舶结构缺陷7.2 船舶老龄化7.3 船舶焊接质量第八章船舶货物装载与沉没事故8.1 货物装载不当8.2 货物重量分布8.3 货物积载稳定性第九章船舶动力系统与沉没事故9.1 动力系统故障9.2 燃油泄漏9.3 火灾与爆炸第十章船舶导航与沉没事故10.1 导航设备故障10.2 航行计划失误10.3 船舶定位错误第十一章船舶事故应急处理11.1 应急预案制定11.2 应急救援力量11.3 事故调查与分析第十二章海洋运输行业船舶事故预防与控制12.1 完善法规与标准12.2 加强船舶设计与建造12.3 提高船舶管理水平12.4 强化船舶驾驶员培训与考核第一章海洋运输行业船舶碰撞事故概述1.1 碰撞事故类型船舶碰撞事故是海洋运输行业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事故类型,其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碰撞事故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1.1 直接碰撞事故直接碰撞事故是指两艘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船体直接接触的事故。
这种事故往往造成船体受损、货物损失,甚至人员伤亡。
1.1.2 间接碰撞事故间接碰撞事故是指两艘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由于受到外力作用(如风浪、水流等)导致船舶失控,从而发生碰撞的事故。
这种事故通常涉及多方面因素,处理起来较为复杂。
1.1.3 碰撞桥梁事故碰撞桥梁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由于船员操作失误、船舶失控等原因,导致船舶与桥梁发生碰撞的事故。
第八章 船舶碰撞

二、过失的分类
1、实际过失 2、法律推定过失 3、事实推定过失
三、过失确定
(一)一般原则 1、确定驾船过失 以良好的驾驶船舶技艺和遵守航行避碰 规则的标准进行判断。 2、确定管船过失 以适当谨慎以及良好的技能作为判断船 员过失的标准。
(二)特殊原则
1、最后机会原则 也称“避让机会原则” 也称“避让机会原则”,是指船舶出现了 将要碰撞的危机状态,具有避让机会的一 方没有采取避让措施,应当对碰撞负责的 原则。
(二)外延的要件
1.一方有航海过失; 1.一方有航海过失; 2.船舶没有接触; 2.船舶没有接触; 3.存在损害; 3.存在损害; 4.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水域 4.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水域
(三)船舶碰撞新概念
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87年在里斯本拟订 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87年在里斯本拟订 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草案》该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草案》 规则对船舶碰撞草拟了两个新的定义: 1.定义一 1.定义一 船舶碰撞系指船舶间,即使没有实际接触, 发生的造成灭失或损害的任何事故;
2、宾夕法尼亚规则
是指在确定船舶碰撞过失中适用的推定 过错的原则。
3、双方疏忽等效原则
是指无法确定碰撞双方疏忽过失的程度, 而确定双方平分过失责任的原则。
第三节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 从国内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 例看来,船舶碰撞责任原则都是以过失为基础而 要求赔偿的过失责任原则。换言之,在船舶碰撞 中,当事人有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失则 不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的过失是构成船舶碰撞 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三、连带责任
在油污侵权事故中,船舶在不能免责时, 对于不能合理分开责任时,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8章 船舶碰撞

案例分析1 案例分析
金一公司所属“金一”轮为赶船期,在公海航线上 超速行驶。在平行赶超一艘以正常速度航行的小型 载货驳船时,因航速过快,两船距离太近,“金一” 轮掀起的水浪把驳船掀翻,货物落海,船上5名船员 落水呼救。“金一”轮不予理睬,继续开航。驳船 船员遇救后遂向“金一”轮起诉,请求“金一”轮 承担船舶碰撞赔偿责任。“金一”轮则辩称:“金 一”轮船体并未接触驳船,不能按碰撞责任处理。 问: 1、本案中,“金一”轮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2、“金一”轮违反了哪些法定义务?应承担哪些赔 偿责任?
8.2.3 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法(续) 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法(
四、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一般,按损失额乘以过错比例,得出赔偿额。 但以美国为例外,美国法曾规定,因共有过失造 成船舶碰撞,无论双方责任大小,各负50%的 责任。“对半责任原则”“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 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不过, 美国的这种做法在1975年以后已有所改变。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 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从性质上说,属海上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1、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且有一方是海船。司法 实践中,航行中的船舶与沉船相撞,或与对方船舶的锚 或锚链相撞,一般作为船舶碰撞处理。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船舶之间必须发生接触。我国 《海商法》第170条。 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碰撞必须造成损害。
Hale Waihona Puke 8.4船舶碰撞纠纷的管辖 船舶碰撞纠纷的管辖 8.4.1公约及国内法关于船舶碰撞的管 公约及国内法关于船舶碰撞的管 辖规定
1、《1952年碰撞民事管辖权公约》规定:被告惯常居 住地法院;船舶扣押地法院;碰撞发生地法院有管辖权 。 原告有选择权。《1977年公约草案》增加了被告财产扣 押地法院和被告提供限额基金地法院。 2、荷兰:被告住所地、碰撞地、船舶登记地、船舶扣 押地法院。 3、法国:只要受害船舶是法国船,或双方同意接受法 国法律管辖时,法国法院即有管辖权。 4、英国:只要在损害赔偿提出时,加害船在英国的任 何一个港口内,英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5、美国:只要碰撞船舶一方是在自己管辖区域之内, 即可行使管辖权。
船舶碰撞

二、船舶碰撞的种类
(一)从碰撞的起因划分 1、过失碰撞 2、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碰撞 3、故意碰撞 (二)从责任方划分 1、单方过失责任 2、双方过失责任 3、双方无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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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过失责任——按各自过失比例分担损失 •互有过失,一方为主; •互有过失,责任相当; •互有过失,责任难定。 双方过失比例相当或过失比例难以确定,各 承担50%碰撞责任。 对人身伤亡,碰撞当事方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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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例:
下列损失中何者属于直接损失而应予赔偿? 1.因甲船违规行驶而掀起巨浪致使系泊于锚地的乙 船船货均受损。乙船能否就该浪损向甲船索赔? 2.乙船因甲船碰撞而产生了救助、拖航、打捞、修 理等费用损失,乙船能否就上述费用主张索赔?能否 索赔修理期间的营运损失?能否索赔因营利损失而失 去的投资、投标、贷款等机会的损失?
船舶碰撞构成的实例
• 海船在靠港时撞上了码头。 海船在靠港时撞上了码头。 • 一艘海船在长江上与一艘内河船相撞。 一艘海船在长江上与一艘内河船相撞。 • 在海上航行中的船舶与灯船相撞。 在海上航行中的船舶与灯船相撞。 • 海船与另一海船的锚链相撞。 海船与另一海船的锚链相撞。 • 海船驶过掀起大浪掀翻小船,或招致其他船相撞。 海船驶过掀起大浪掀翻小船,或招致其他船相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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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计算
包括船舶的损害、船上所载货物的损害、船上 旅客、船员的人身伤亡及其财产损失。 思考:船舶对货物的损害赔偿,是否包括对 思考: 本船所载运的货物的赔偿?
海商法知识必读(第八章)

海商法知识必读(第八章)第八章船舶碰撞198、什么是船舶碰撞?船舶碰撞(Collision at Sea)是直接威胁海上安全的海损事故之一。
各海运国家及有关的国际组织均采用了种种措施,以避免船舶碰撞,确保海上安全。
因此,船舶碰撞是《海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之一。
传统的船舶碰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的船舶的某一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致使一方或几方发生损害的物理状态。
船舶碰撞需要具备如下几个条件:1、必须要有接触。
没有接触,不能构成碰撞。
因此,间接碰撞或浪损,都不属于船舶碰撞的范畴。
对此,有关法律或国际公约都予以明确规定,使之适用船舶碰撞方面的法律。
2、必须要有损害。
碰撞的结果,必须是使一方或几方收到损害。
之所以制定碰撞法律,目的是为了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如果任何一方均未发生损害,也就不存在诉因的问题。
可见,只发生碰撞,而未发生损害,船舶碰撞法律关系仍然不能成立。
3、必须是船舶与船舶之间的接触。
即不包括船舶同非船舶之间的碰撞,如船舶碰撞码头、灯塔或其他固定建筑物。
狭义上的船舶碰撞,又称《海商法》上的船舶碰撞,是指对碰撞的船舶予以限定的碰撞。
对此,国际公约及各国《海商法》的规定不尽相同。
如我国《海商法》第165条第一款对船舶碰撞的定义规定如下:“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这里所指的“船舶”,不仅包括《海商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还包括与第3条所指船舶发生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199、海船同军舰或公务船发生碰撞是否适用《海商法》?《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具有其本身的特点。
它应当是:1、广义上船舶的一种;2、海船;3、用于海上运输。
军舰或公务船不具有以海上运输为目的的特点,因此,海船同军舰或公务船之间,军舰同军舰之间,公务船与公务船之间,以及军舰与公务船之间发生的碰撞,不适用《海商法》有关船舶碰撞的规定。
但在确定两船碰撞责任时,可以参照《海商法》有关船舶碰撞方面的规定予以处理。
船舶碰撞—船舶碰撞责任及损害赔偿

确定船舶碰撞过失的原则
确定碰撞过失的特殊原则 1 双方疏忽等效原则,是指碰撞双方均有疏忽,且此种疏忽一直持续到
碰撞时刻,此时,应各承担50%的碰撞责任。 2 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承认这一原则。
船舶碰撞责任(二)
一般情况下的举证责任
船舶碰撞中的受害方
船舶碰撞造成损害的事实与加害方有过错的事实两者之间 的因果关系,即,证明船舶碰撞及因此造成的损害,系加 害方的过错所致。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举证要求
实行法律推定过失时的举证责任
受害方只要证明
因船舶碰撞造成损害的事实 加害方违反航行规章的事实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举证要求
甲船负有40%的过失责任,应赔偿: 乙船损失200*40%=80万 乙船货物损失50*40%=20万
乙船负60%的过失责任,应赔偿: 甲船损失100*60%=60万 甲船货物损失 30*60%=18万
实际扣抵之后:甲船应赔与乙船20万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计算
例题 甲、乙两船互有驾驶船舶过失发生碰撞, 经确定,甲船负40%的过失责任,乙船负60% 的过失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 • 甲船损失100万元,甲船上货物损失30万元 • 乙船损失200万元,乙船上货物损失50万元 假设甲、乙两船都不涉及海事赔偿责任限 制,那么,按照我国海商法,对此次碰撞造成 的损害,甲、乙船应如何进行赔偿?
确定碰撞过失的特殊原则
当一船违反法定航行规则(包括国际性的或地方性的 规则),除非该船能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背离航行规则是 必要的,或者违反航行规则在当时条件下不可能导致舶碰 撞损害的发生。
确定船舶碰撞过失的原则
船舶碰撞

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与种类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一)内涵:有接触碰撞——船舶在海上或者与 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海商法第165条) (二)外延:无接触碰撞——实际上没有同其他 船舶发生接触,但因操作不当或者不遵守航 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 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海商法第170条) (三)相关国际公约: • 有接触碰撞:《1910年碰撞公约》第1条 • 无接触碰撞: 《1910年碰撞公约》第13条
2. 间接碰撞:
① 存在航海过失:操作中的过失、未遵守航行 规则 ② 无接触 ③ 存在损害
• • • • • 非接触船舶自身及船上人身财产损害 非接触船舶所导致的其他船舶及人员财产的损害 表现形式:间接碰撞、浪损 国际公约:任何水域 《海商法》: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④ 发生水域:
(五)船舶碰撞新概念
二、船舶碰撞的种类
1.
① ②
从责任方划分
单方过失责任:由过失方单独负责 双方过失责任: a. 平分过失原则:早期的英国法与美国法 b. 过失比例原则
• • • 双方按照过失比例分担责任 过失比例相当或难以确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对于第三人的财产损失,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 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对于第三人的人身伤亡, 负连带赔偿责任。
–
–
2. 法律推定过失
– 从已经确立的基本事实推断出假定事实的存在, 直至这一推定遭到相反证据的反驳或否认。即, 如果一船违反航行规则,除非该船能证明在当 时情况下,背离航行规则是必要的,或者违反 航行规则在当时条件下不可能导致船舶碰撞损 害的发生,否则法律便推定违反航行规则的船 舶具有过失。 – 《 1910年碰撞公约》:有关碰撞责任的一切 法律推定均应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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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通过学习本章思考以下问题: (1)两船可以就哪些损失和责任相互索赔? 如何计算两船之间的最终索赔额? (2)B船沉船打捞费用的索赔,A船是否可 以援引责任限制?A船的船壳保险人根据保 险条款中的碰撞责任条款,需赔付A船的碰 撞责任的数额为多少?
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构成要 件
案例
一外籍船舶A轮与沿海运输船B轮在中国沿海发生 碰撞,导致B轮沉没,A轮船首部受损。A轮在中 国投保了船壳险“一切险”,保险价值及保险金 额为400万元。A轮同时加入某外国的船东互保协 会。B船在国内投保了船壳险“一切险”,保险金 额及保险价值皆为900万元。A轮及B轮船壳险保 险条款相同(人保1986年1月1日条款)。 碰撞发生后,A轮修理费为30万元,船期损失20万 元,海事局要求碰撞双方各自支付设置浮标的费 用10万元。B轮货物随船全损,价值为500万元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 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以下简称《船舶碰 撞损害赔偿规定》)第16条规定,“船舶碰撞是 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 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 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 2001年9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 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一、海事侵权 纠纷案件”第1条规定:“(海事法院受案范围 包括)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 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海商法》与《1910 年碰撞公约》相同,皆将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 务的船艇排除在外。但不同国家的海商法对船舶 的限定程度会有所不同
海商法所指的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因此 与船舶属具发生的碰撞,也构成海商法意 义上的碰撞。至于何谓属具,一般认为是 船舶航行所必需的设备,如果缺少,则不 满足船舶安全出海的要求。从这一角度来 看,与锚、锚链和救生艇的碰撞属于船舶 碰撞,而与渔网的碰撞则不是。 这与英美的审判实践基本相同
二、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船舶碰撞的法律责任制度研究
新华网天津2004年11月 1日电(葛树增、张梁) 受天气原因影响,10 月31日晚至11月1日凌 晨,天津港水域发生 两起船舶碰撞事故, 导致危险货物破损、 落海和油轮碰撞,天 津海事局采取紧急应 对措施,将水域污染 降到最低程度。
宁波甬江口域发生船舶碰撞事故 一人失踪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船舶碰撞的概念在传统上有广义和狭义之 分。
狭义概念上的船舶碰撞,是指海商法意义 上的船舶碰撞。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规 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 海相同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 故
广义概念的船舶碰撞,虽然存在不同的表 述,但一般是指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非 接触而造成损害的事故。 例如,《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 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10年碰撞公 约》)第1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海船与 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发生碰撞,致使有关 船舶或船上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事故”。 该公约第11条对船舶的范围作了限定
第五节 碰撞损害赔偿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二、碰撞损害赔偿的计算 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与责任限制的关系 四、船舶碰撞责任保险 五、船舶碰撞争议的解决
本章要点
船舶碰撞应属于典型的侵权。其责任主体 的认定应以船舶的实际控制者为准,但同 时应兼顾船舶的特殊性。船舶碰撞法在西 方,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且已形成许多 著名的原则或法则,如按比例承担第三方 的财产损失,碰撞过失的认定应考虑的因 素、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所需审查的条件 等。 另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存在也使 船舶碰撞损失的计算更加复杂。
船舶碰撞
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二、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种类及责任归属
一、归责原则 二、船舶碰撞的种类
第三节 过失及过失的确定
一、过失的含义 二、过失的确定
第四节 碰撞责任承担
一、概述 二、光船租赁的船舶发生碰撞 三、被引领的船舶发生碰撞 四、对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2009年4月16日 宁波甬江口水 域发生一起船 舶碰撞事故, “江甬6”轮破损, 船上10名船员 全部落水。
长江口船舶碰撞事故频发 上海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2007- 2009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暨《海事审判白皮 书》。 三年来,上海海事法院共受理船舶碰撞案件84件,大多发生在长 江口附近水域。分析事故原因,90%以上的事故存在疏于瞭望, 未能及时发现他船航行动向,以致形成紧迫局面。有些船舶驾 驶人员在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直到距离将近1000米时才发现 危险,错过了有效避让的时机,导致碰撞。且70%的船舶航速过 快、操作不当。在一起案件中,一船在发现前方有他船横向穿 越时,为抢占先机,非但没有减速,反而将航速从3节提升到7节, 结果导致相撞。此外,有的船舶存在超载现象,尤其是从事内河 散货运输的小型船舶超载严重,严重者超载30%,严重降低了船 舶机动力,以致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难以产生效果。统计 发现,碰撞较多发生在傍晚、半夜和清晨时段,由于能见度相对 较差、驾驶人员处于比较疲劳状态,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危险性。
案例
船舶备件、物料、燃料约20万元。沉船扫海 费用30万元,沉船打捞费用(局部爆破清除) 300万元。个人物品损失5万元。本航次运费 损失10万元,船期损失60万元(2个月)。 本次事故未发生人身伤亡。经中国海事法 院认定,两船的碰撞责任比例为50%∶50%。 假如A轮可以援引责任限制,责任限额为 500万元;B船的实际价值与保险金额相同。
在英国普通法下,碰撞过失,是指导致碰 撞损害的过失,即使船舶间未发生实际接 触,只要造成损害,过失方也要承担相应 的责任。
多数大陆法系的国家如瑞典、希腊、荷兰 等国的海商法皆规定:船舶虽然实际上未 与其他船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 船上人员或货物遭受损失的,适用本法关 于船舶碰撞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