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至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国土资发[2011]16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69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提高国土资源的保障和服务能力,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内蒙古实际,我部研究制定了有关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差别化的供地政策(一)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支持内蒙古以新一轮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加快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地,促进区域、城乡、产业用地结构优化,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试点,创新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
(二)加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倾斜力度。
根据内蒙古土地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加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特别是未利用地计划指标倾斜,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改善和特色优势产业等重大项目用地需要,保障城乡建设必要用地。
适当增加城乡建设用地挂钩周转指标,鼓励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在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同时,改善农牧区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县(旗)域经济发展。
(三)保障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用地。
支持内蒙古加快交通、能源、水利、农牧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保障国发〔2011〕21号文确定的铁路、高速公路、支线机场、水利工程、输电通道、重点口岸等建设项目用地,对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交通、能源、水利、国防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属于急需开工建设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
支持内蒙古能源基地、新型化工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和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加快把内蒙古建设成为国家战略资源支撑基地。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自治区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区矿产资源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区开发的矿产资源,应当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经审批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自治区保障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
禁止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探矿权和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采矿权可以出租、抵押。
个人出资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可以继承、赠与。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八条自治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区内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九条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上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下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上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处理或者责令下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发布单位】805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9-11-17【生效日期】1990-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89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三章矿产资源开采第四章集体、个体采矿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在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第四条自治区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五条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办理许可证。
自治区保护探矿、采矿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探矿权、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转让,不得用作抵押。
第六条第六条国营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自治区保障国营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
自治区鼓励、指导和帮助苏木、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
自治区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依法采挖某些矿种资源。
第七条第七条自治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坚持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资源的方针。
开采矿产资源,要保障安全生产,保护自然环境。
第八条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使管理权,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分级管理。
第九条第九条对在勘查、开采、保护矿产资源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各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本条例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发〔2007〕14号)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发〔2007〕14号)【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内政发〔2007〕14号【发布日期】2007-02-12【生效日期】2007-02-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发〔2007〕1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1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区矿业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旗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是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有偿配置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坚持规划先行、政府调控、市场调节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规划》、《“十一五”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等规划及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第五条第五条坚持“大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做大,下游加工企业整合上游矿山企业”的原则,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编制非煤矿山整合规划或方案,实施非煤矿山的资源整合工作,优化非煤矿山布局和矿产资源配置。
内蒙古矿产资源分布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内蒙古自治区位于中国北部,东、南、西与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陕西及宁夏、甘肃等八省(区)毗邻,北部与蒙古、俄罗斯两国为邻。
全区东西长2400km,南北宽1700km,面积118×10km2,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1/8。
内蒙古矿产资源富集,目前,世界上已查明的140 多种矿产中,已发现矿产种类128 种,其中储量居全国前十位的有56 种,探明储量的78 种,22 种列前3 位,7种居全国首位,特别是煤炭处于我国北方露天矿群的集中地带,储量极其丰富。
现已查明含煤面积10 多万平方公里, 累计探明储量2400亿吨,占全国探明储量的25%以上,居全国第二位。
预测储量12000亿吨,仅次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依克昭盟、锡林郭勒盟、呼伦贝尔盟、赤峰市和哲里木盟等地区煤的储量最为集中,占全区总量的95%以上.鄂尔多斯煤田已探明的储量约占全国总储量的1/10,居内蒙古及全国之首。
内蒙古大部分煤田地质构造简单,煤层稳定,厚度大,埋藏浅,便于开采。
该区煤的品种也比较齐全,特别是依克昭盟东胜煤田的精煤和阿拉善盟的无烟煤著称于世.据初步测算,内蒙古煤炭资源的潜在价值为11.2万亿元,居各种资源之首.内蒙古的铌金属储量约190多万吨,芒硝储量、天然碱储量、硫铁矿、稀土氧化物储量居全国第一,包头地区的白云鄂博以铁、铌、稀土等多种金属共生矿藏驰名,是内蒙古最大的铁矿,它的稀土储量比世界其他各国已探明储量的总和还多好几倍。
此外,内蒙古的铬铁、铜、铅、锌、钨、钼、锰、金、银等有色金属和贵重金属,萤石、石灰石、石油、石墨、石棉、石膏、水晶石、硫磺等非金属的蕴藏量也都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
在全国开采的5 大露天煤矿中,内蒙古境内有4个,即霍林河、伊敏河、元宝山、准格尔。
内蒙古煤炭种类比较齐全,东胜煤田的精煤和阿拉善盟的无烟煤,以质优著称于世。
炼焦煤比重小,仅占总储量的2。
49%,主要集中在乌海、包头市。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呼吉尔特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极其丰富,其煤炭资源探明储量1496亿t,占内蒙古自治区的1/2;区域内目前主要有东部准格尔煤田、中部东胜煤田、西部桌子山煤田。呼吉尔特矿区属于尚未开发的矿区。
为使呼吉尔特矿区进行合理开发、有序建设,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呼吉尔特矿区总体规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呼吉尔特矿区总体规划,有效指导矿区的建设,促进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要求,专项规划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保主管部门促进规划区合理开发、加强环境管理的科学依据。为此,内蒙古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于2007年10月委托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承担该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规划环评基本程序
规划环评基本程序
规划环评的主要工作内容
规划环评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有:规划分析;环境现状调查、分析与评价;规划方案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规划方案的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规划的资源、环境承载力分析评估;规划的生态修复、重建和污染减缓措施;清洁生产与矿区循环经济分析;规划实施的跟踪与监测管理计划;公众参与;规划合理性及不确定性综合论证等几个方面。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将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真实记录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建议向规划的组织单位、规划单位和政府环保部门反映。
本次公示时间为自发布之日起15天。请用下面的联系方式把意见和建议发送给我们:
1)鄂尔多斯市发改委
地 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
联系人:高根贵
电 话:
传 真:
2)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
3 本阶段工作内容
目前该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刚刚起步,广泛征求公众对呼吉尔特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的意见和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概况内蒙古的地下矿藏富集,已发现的有120多种,探明储量的78种。
其中有42种矿储量居全国前10位,22种列前3位,7种居全国之首。
特别是煤炭处于国内北方露天矿群的集中地带,储量极其丰富。
现已查明含煤面积达10多万平方公里,累计探明储量2 400亿吨,占全国探明储量的25%以上,居全国第二位。
远景储量12 000亿吨,仅次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其中储量在百亿吨以上的特大型煤田有5处,大部分煤田地质构造简单,厚度大,埋藏浅,煤层稳定,易于露天开采,而且煤种质量优良,种类齐全。
东胜煤田的精煤是不用洗的天然优质动力煤,可与国际标准煤媲美,经济价值很高,已探明储量927.7亿吨。
鄂尔多斯煨炭是造气和制作水煤浆的优质工业用煤。
准格尔煤田探明储量259亿吨,发热量达7 470千卡/千克。
内蒙古石油、天然气的蕴藏量也十分可观,已探明13个大油气田,预测石油总资源量为20~30亿吨,天然气为2 700~10 000亿立方米,世界级的大油气III--陕甘宁油气田的主体就在内蒙古的鄂尔多斯盆地。
黑色金属矿已探明储量的矿种有铁、锰、铬等多种。
铁矿产地63处,其中大中型矿床15处,保有储量居全国第9位。
有色金属矿产探明储量居全国前5位的矿种为锌、铅、锡、铋,居第7至第10位的是铜、钨、钼、铝土、镍、钴等;矿产地128处,其中大中型矿床19处,主要分布在巴彦淖尔盟狼山--渣尔泰山,集(宁)二(连)铁路线两侧,锡林郭勒盟东北部,赤峰市北部和呼伦贝尔盟北部。
主要金矿床40处,大多数已开采利用。
全区20多个旗县生产黄金,其中敖汉旗、松山区、喀喇沁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和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年生产黄金超万两。
自治区稀土资源得天独厚,誉满中外,已探明的稀土氧化物储量占全国的90%,居全国和世界首位。
氧化铌储量占全国的90%以上,仅次于巴西,居世界第二位;铍、钽、钴的探明储量分别居世界的第一、二位。
非金属矿产种类繁多,其冶金辅助原料非金属矿产有菱镁矿、耐火粘土、蓝晶石类物、白云岩、石英砂岩、脉石英、石英岩、石炭岩、萤石、铸型用砂、铸型用粘土、铁矾土等;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有硫铁矿、湖盐、芒硝、天然碱、电石灰岩、化肥用蛇纹岩、泥炭、盐矿、溴矿、砷矿、硼矿等;以及建材原料及其他非金属矿产3个大类,42个矿种,近200处矿产地。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目录引言 (1)第一章土地利用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4)第一节区域概况 (4)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 (6)第三节土地利用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7)第四节上轮规划实施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10)第五节土地利用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14)第二章土地利用战略 (17)第三章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任务与目标 (18)第一节指导思想 (18)第二节基本原则 (18)第三节主要任务 (20)第四节土地利用目标 (20)第四章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 (25)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26)第二节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28)第五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33)第一节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33)第二节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 (36)第三节统筹安排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36)第六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38)第一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38)第二节科学配置城镇工矿建设用地 (39)第三节整合规范农村牧区建设用地 (40)第四节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机制 (40)第五节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41)第七章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44)第一节明确区域土地利用方向 (44)第二节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 (49)第三节加强盟市级土地利用调控 (50)第八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 (52)第一节构建良好的土地生态环境基础 (52)第二节创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53)第三节大力加强土地生态建设 (54)第四节生态建设重点区域及措施 (55)第九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及安排 (59)第一节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 (59)第二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 (59)第三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 (60)第十章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64)第一节完善规划体系,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64)第二节健全规划实施行政管理制度 (65)第三节落实规划实施的经济手段 (67)第四节完善规划实施的基础保障 (69)第五节扩大规划民主决策和公众参与 (70)附表1—19 (76)引言一、规划目的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方针、政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安排各业各类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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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矿产资源总
体规划至
内蒙古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至)
-11-03 | 作者: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大中小】【打印】【关闭】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至)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国经济和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加强国家和自治区对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和合理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协调中央与地方、当前与长远及地方各部门之间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正确处理开源与节流、合理利用与保护、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等关系,依据《中华人和国矿产资源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立足自治区矿产资源实际和开发利用现状及对矿产品市场供需形势和保证程度的预测,编制《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规划时期为—,重点—,展望至。
规划基准年为:。
本规划的实用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辖区范围内的各类矿产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一、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形势
(一)、矿产资源的基本特色及优势
1、能源矿产品种齐全,资源储量丰富,潜力巨大。
全区已发现含油气盆地12个,面积44万平方公里,预测石油资源量数十亿吨,天然气资源量万亿立方米以上。
煤炭资源已探明和预测含煤盆地49个,面积10万平方公里,预测资源量10000亿吨以上,资源潜力巨大。
内蒙古的能源矿产成片分布,储量相对集中,具有建设特大型综合能源基地的资源条件,对全国能源结构和布局有重要影响。
2、稀土资源得天独厚,世界第一,具有占领世界市场的潜力。
区内已查明白云鄂博稀土矿田和“八O一”稀土稀有矿床两处,预测资源总量亿吨以上。
白云鄂博稀土矿,以轻稀土为主,保有储量占世界总储量的38%,是世界上最大的稀土矿床。
“八O一”稀土稀有金属矿床,以重稀土为主,与铌、袒、锆、铍稀有金属生,也是世界级的特大型矿床,资源潜力巨大。
3、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储量丰富、分布集中、具有规模开发条件。
全区已查明铜、铅、锌、钨、锡、钼、镍、钴、铋、锑等十种有色金属矿产。
主要分布在呼伦贝尔市西部、大兴安岭中南段
和狼山三个地区,占有色金属总量的95%以上,分布相对集中,有利于外部建设,适宜整装开发形成大型的原材料基地。
4、非金属矿产分布普遍,矿种优势明显。
自治区境内高岭土、盐、石膏、芒硝、天然碱等矿种优势明显,石膏、芒硝拥有世界级的特大型矿床,盐、天然碱和优质高效的高岭土全国闻名。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截止底,全区已开发利用的矿产82种。
有矿山企业4534家。
矿山企业总人数为30.5万人。
实际采矿能力为1.67亿吨(全区矿山企业设计采矿能力为2.99亿吨)。
实际全年生产矿石总量1.5亿吨。
全区矿业生产总值为96.16亿元,占全区当年工业生产总值的7.6%,占全国矿业总产值的2.15%。
全年矿业人均产值为3.15万元。
(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现状
据统计,全区矿山企业矿区总面积为3583平方公里,应复垦面积112平方公里,已复垦面积17平方公里,占应复垦面积的15%;矿山企业采选过程中产生的废(矸)石累计存放量1.18亿吨,每年以1千多万吨的速度增长,当年处理量只有排放量的一半左右。
内蒙古地区历史遗留的煤层自燃问题较严重,主要分布在阿拉善盟古拉本矿区和鄂尔多斯市东胜煤田和准格尔煤田、
桌子山煤田。
火烧区面积约209平方公里。
(四)、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础地质研究和矿产资源勘查程度低,资源不清的问题长期没有解决。
2、矿业发展水平总体不高,与资源大省的地位还不相称。
3、矿业结构不合理。
长期以来形成以煤炭生产为主的单一的支柱产业,而我区具有特色的石油、天然气、稀土稀有金属和有色金属发展缓慢,所占比重很低,资源优势未得到应有的发挥;矿产品结构单一,主要以原矿和初级产品为主,高附加值产品少。
4、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粗放,利用效率低下。
一是矿山数量过多、规模过小,大矿小开、优矿滥采现象较多;二是伴生矿产综合回收能力较差,大多数矿山综合利用水平不高;三是小矿山开采技术装备落后,集约化程度很低,采矿回采率低,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破坏、浪费资源严重。
二、矿产资源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充分利用自治区地处“三北”,北邻俄罗斯、蒙古国的区位
优势和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机遇,发挥自治区的矿产资源优势和族区域自治地区的优惠策,加强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和勘查,不断提高全区地质研究程度和矿产资源的可供性;适度加快矿产资源的开发力度,依靠体制创新促进矿业的规模化经营,提升矿业的经济效益;依靠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提高矿产资源的转化能力和综合利用水平,在5-内建设并优化一批大中型的能源和原材料基地,使自治区成为“西电东送”和“西气东输”的重要能源和原材料基地,矿产资源勘查、矿业开发和环境保护实现良性循环。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矿产地勘查目标
1、要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和资金投入,开展空白区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物化探测量等公益性、基础性的地质研究工作,提高全区的地质工作程度,为自治区经济建设提供基础资料。
2、加强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
在规划期内积极开展七个成矿远景区带以铜、金为主的有色金属和贵重金属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到提供大中型矿产地3—5处;到再提供大中型矿产地2—3处。
3、加强地下水资源的调查评价,重点加强鄂尔多斯市西部岩溶水和阿拉善盟饮用地下水的调查评价,解决人、畜饮用水和生态建设的地下水需求;到提供水源地3-5处;到完成全区地下。